梅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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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10 号



印发梅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梅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保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加挂市口岸局牌子)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口岸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市经济贸易局原承担的反倾销、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的职能划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将市发展计划局原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和执行全市外经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市进出口状况,提出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贯彻执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编报、下达进出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产业损害调查的有关事务。负责贸促会和国际商会工作。


(三)贯彻和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工作。


(四)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的限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管理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备、物料进出口业务。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或核报属市管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


(六)依照法律、法规核报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组织境内外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


(七)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以及境外投资工作。


(八)拟订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一、二类口岸的现场及仓储管理;协调处理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组织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重要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政务信息的综合上报;负责公文处理、督办、秘书业务、办公自动化、新闻报道、机要保密、文印通信、档案管理、局机关安全保卫及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和本局的驻外办事处和物业管理。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政策调研工作和有关规定、重大议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解释工作;负责审核局发公文、重大协议、合同和章程中的法律问题;依法承办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产业损害调查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外经贸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与世贸组织有关的行政事务;负责组织依法行政执法检查和执法责任制检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贸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负责编报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年度进出口指导性计划、部分进出口商品配额和年度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涉及外经贸的外汇、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参与外经贸出口退税管理和协调;负责对外贸易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外经贸业务统计、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口岸专项资金、业务资金、基建投资等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会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管理。


(四)对外贸易发展科(与市贸促支会合署办公)


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开拓国内外市场规划,研究和推广电子商务等各种新贸易方式;负责推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依照法律、法规核报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负责协调促进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外经贸仓储等物流行业管理;申办和组织赴国(境)外举办贸易展销会、洽谈会;组织、协调、监管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负责进出口企业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处理贸促会和国际商会的日常工作。


(五)对外贸易管理科(加挂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牌子)


参与促进外贸发展的规定、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以及有关调研活动,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组织实施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核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保护知识产权;负责供港澳鲜活商品的协调工作;联系进出口商会。拟订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和管理规章;管理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编报和管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管理技术贸易的技术、设备进出口;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处理对外经济合作重大事件;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以及境外投资工作。


(六)外商投资管理科


组织制订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外商投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指导计划;编制对外招商计划和招商目录,指导和协调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审核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审核或核报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负责利用外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报送有关动态并提出有关建议。


(七)加工贸易科


宏观管理加工贸易工作,核准或核报加工贸易业务;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报送有关动态;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等有关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工作;编报和监督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口岸综合科


组织指导开展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负责口岸物业管理和后勤保障;负责对口岸建设资金提出分配、使用意见;负责口岸计算机网络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口岸业务数据、信息资料统计工作。


(九)陆空口岸科


负责一、二类口岸的现场管理及仓储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拟订一、二类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陆空口岸查验方法和监管模式的改革。


(十)人事教育科(与系统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组合署)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培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资格考试和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的工资、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承办因公出国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护照、通行证等相关手续;指导市外贸学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负责局机关和外经贸系统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等党建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含市口岸局长、不含纪检组长); 正副科长(主任)24名(含系统党委办公室)。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6名。


核定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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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外贸单证国家标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外贸单证国家标准的通知
1995年10月4日,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商会、协会、学会,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为促进我国外贸单证的标准化和外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对外贸易管理过程中的办事效率,并为今后实现“无纸贸易”打下良好的基础,我部组织计算中心等有关单位,制定了《外贸单证国家标准》。其中,《外贸出口<商业发票>格式》、《外贸出口<装箱单>格式》、《外贸
出口<装运声明>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格式》等6项标准,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为国家标准(技监国标函〔1994〕237号),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
行。
希望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认真执行以上6项国家标准。

附件: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发布《外贸出口单证格式商业发票》等六项国家标准的函 技监国标函〔1994〕237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你部以〔1994〕外经贸技三函字第21号文报批的《外贸出口单证格式商业发票》等六项国家标准草案,业经我局批准,并在《发布国家标准公告》中发布,编号和名称如下:
推荐性标准:
GB/T15310 1—94 外贸出口单证格式 商业发票
GB/T15310 2—94 外贸出口单证格式 装箱单
GB/T15310 3—94 外贸出口单证格式 装运声明
GB/T15310 4—94 外贸出口单证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GB/T15311 1—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格式
GB/T15311 2—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格式
以上标准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2006〕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月十二日  


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公路和地下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市建设、规划、市容、交通等部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控制性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及城市发展需要,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市建设、规划、投融资管理等部门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下一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设计文件(含杆管线工程、征地拆迁及道路绿化等),并抄送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集团)。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建投集团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及时批准,向市建投集团下达立项、可研批复,并抄送市建设委员会和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第七条 市建设委员会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市投融资管理中心根据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制定年度投融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实施,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行合同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应当将合同文本、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资料及时报送市建设委员会、市建投集团备案。
  第十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具体负责项目的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工作,市建投集团及相关主管部门参与资格预审和制定招标文件等工作,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行业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可能超过概算的,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应报市建设委员会初审后,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和杆管线迁建的,由市建设委员会牵头负责。各区政府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征地拆迁方案,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费用应分项目列入工程概算和决算。
  第十三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应当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额、施工合同和工程计划进度,按季编制分月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建投集团确定贷款提款计划。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提出支付意见,市建投集团应当及时审核拨付资金。资金支付一般实行直接支付。
征地拆迁费用由市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后,市建投集团应及时将资金支付给有关区政府或其他收款人。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验收。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完成情况(包括竣工决算)汇总报送市建投集团,经财政部门审计后,办理竣工决算批复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加强协调,确保城市基础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市发展计划、财政、审计、交通、监察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项目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做好项目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