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1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1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0]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编制2011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0]39号)有关要求,现将2011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
2011年是“十二五”改革发展各项规划的开局之年,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和深化财政国库各项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一步扩大改革级次和范围,实现所有中央预算单位和所有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健全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将中央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实施动态管理;深化公务卡改革,将改革推进到所有三级和具备条件的三级以下预算单位,扩大结算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的现金使用;加强用款计划管理,不断提高用款计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推进财政授权支付网上银行试点工作;认真做好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申报核定工作;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往来资金、会计核算和资金安全等财务管理工作;完善各单位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和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切实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效率,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支付资金。
二、继续推进预算执行细化管理
2011年,各中央预算单位要继续将上年结余和当年预算分开执行;财政部确定的将项目支出执行到预算项目的试点部门范围不变。
(一)调整项目编码。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1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0]271号),2011年预算项目编码由10位调增为13位,在范围划分、用款计划和资金支付等业务涉及的有关凭证和电子信息中“项目编码”相应进行调整,与预算项目编码一致。
(二)年终结余资金处理。各中央预算单位2009年度以前形成的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按照预算科目结转。对2009年度以后形成的结余资金,未实行预算执行细化试点的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按预算科目结转,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按预算项目结转;实行预算执行细化试点的单位,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都按预算项目结转。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申报核定等事项按《关于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的通知》(财办库[2010]297号)执行,并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报送财政部(国库司)。结余资金用款额度恢复时间和恢复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做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工作
2011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工作,严格执行范围划分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确保用款计划编报和预算执行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支付方式与范围划分标准。2011年,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采购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设计服务、移民征地拆迁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支出,不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零星支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基本支出中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转移性支出,包括拨付有关企业的补贴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物品、服务等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特别紧急支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支出。
(二)范围划分建议表报送。各部门应于2010年12月10日前根据“二上”预算数,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以司局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将《*****(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汇总建议表》(附件1)、《*****(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一般预算资金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附件2)、《*****(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政府性基金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附件3)报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备案。2011年正式预算批复前,根据“二上”预算数及报送备案的范围划分建议表编报用款计划。其中,汇总建议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汇总填报;明细建议表按照项级科目分基层预算单位填报,其中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要填报到预算项目。
2011年部门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各部门要根据部门预算数调整范围划分情况,以司局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重新调整报送汇总建议表和相关明细建议表。
(三)范围划分建议表审核批复。收到各部门报送的范围划分建议表后,财政部对范围划分建议表的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同时进行审核。其中,对于电子信息,财政部将通过财政国库外围平台系统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校验。检验未通过的,财政部将根据信息系统提示的错误原因,通知中央部门进行调整后重新上报,直至校验成功。
财政部在成功接收并审核同意中央部门按部门预算数报送的范围划分建议表(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建议表和相关明细建议表以“财办库”形式批复。
(四)有关调整事项处理。年度预算执行中有调整预算的,应按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并经财政部(国库司)审核同意后执行。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支付方式和范围的,预算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国库司)提出调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除教育收费不纳入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外,其他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将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不纳入预算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暂按原渠道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二)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中央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工作业务调整内容较多,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所属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解释,做好各项工作衔接,确保准确核定并及时上报2010年度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
(三)预算项目编码调增后,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抓紧做好系统调整和业务培训等工作,保证预算单位及时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四)财政部支付有关代编预算中央企业的财政支出,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位不需要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暂由财政部有关部门预算管理司代编,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由企业通过“中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系统7.1”自行编报。
特此通知。
附件:1.*****(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汇总建议表
2.*****(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一般预算资金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
3.*****(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政府性基金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
4.填报说明及注意事项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3.xlsx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012/P020101217397181769074.xlsx
附件4.doc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012/P020101217397181969506.doc
[裁判要旨]
在共同强奸犯罪中,实行犯是直接实施强奸的罪犯,帮助犯是通过帮助行为使实行犯易于着手或易于完成的罪犯。尽管二者皆属于共同正犯,但实行犯却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帮助犯仅起协助作用。因此,对实行犯一般视同主犯从重惩处,对帮助犯则视同从犯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情]
2011年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王X、李X林、李XX因赌博赢了钱,相约找卖淫小姐未果。其间,被害人李X与被告人李XX在电话中相约见面。见面后,被告人王X提出一起吃饭。吃饭过程中,被告人王X、李X林询问被告人李XX是否搞(奸)得被害人李X,被告人李XX表示没问题。于是被告人王X、李X林在吃饭过程中积力对被害人李X劝酒,被告人李XX未加阻止,致被害人李X醉倒。被告人李XX将被害人李X背至奉节县永安镇架空步行街611号梦缘宾馆8号房间,被告人王X、李X林随后赶到。趁被害人李X酒醉无反抗能力之机,被告人王X进入房间关上门,对被害人李X实施奸淫。被告人李X林、李XX即在门外等候。被告人王X奸淫后,被告人李X林欲行奸淫时被被告人李XX阻止。随后,三被告人离开梦缘宾馆。当晚,被害人李X家属将其解救回家。本案一审过程中,被告人李X林、李XX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0元,被害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
奉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本案中奸淫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虽系被告人王X、但三人自始有预谋,且被告人李X林、李XX明知被告人王X实施强奸行为未予阻止,故三被告人成立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李X林、李XX不是奸淫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且在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其作为本案强奸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恶性较大,理应从重处罚。遂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李X林、李XX犯强奸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李X林、李X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原判认定三被告人自始有预谋的证据不足;二,两上诉人均系从犯,请求减轻处罚。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王X、上诉人李X林的供述证实了二人问李XX搞不搞得被害人李X,李XX回答搞得,三人将李X灌醉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王X三人的主观犯意与其客观行为一致,三人预谋强奸后,又共同实施了用酒灌醉李某,致李X不能反抗的行为,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王X三人共谋后将被害人李X灌醉,然后王X实施了奸淫被害人李X的行为,李X林、李XX则在门外等候,在这一共同犯罪中,王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X林、李XX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因此,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二上诉人系从犯,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判决:一,维持原判一项即被告人王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李X林、李XX犯强奸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评析]
本案是一起临时性简单共谋形成的一般共同犯罪案件。本案一审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二审驳斥上诉人认定共谋证据不足的辩解以及采纳上诉人系本案从犯的上诉理由,并进而确定主从关系,都是正确的。本案对于分析认定类似案件性质,发挥二审的审判监督功能,均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共同强奸犯罪中实行犯与帮助犯之界定
我国刑法第26条至第29条的规定表明,我国刑法对犯罪人的分类,实行以作用标准为主、分工标准为辅之原则,是作用标准与分工标准的结合。从作用上看,有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分;从分工上看,有实行犯、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之分。结合本案案情分析,被告人王X三人均系十八、十九岁的刚成年不久的男性青年,因赌博赢了钱即相约找小姐玩,反映了青年人步入社会后的不成熟性和法治观念的淡薄。当被害人李X与被告人李XX相约见面到来时,引发了强奸犯罪的发生。被告人王X直接实施强奸犯罪行为,这一行为又是被告人李X林、李XX共同对被害人劝酒致其醉后无反抗能力、并在李XX将其背到宾馆后发生的。因此,被告人王X系实行犯,其行为决定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及共同犯罪的直接后果,应当认定为本案主犯,依法重处罚;被告人李X林、李XX系帮助犯,应当认定为本案从犯,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二审的改判是正确的。
二、强奸犯罪案件中共同故意内容之分析
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通说认为包括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和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包括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共同犯罪人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所引起的危害后果等内容;而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包括对本身行为认识的基础上,参与犯罪,希望或放任自己行为对他人行为的作用、希望或放任他人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结合本案分析,各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之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首先,三被告人赌赢了钱后,都有找小姐玩的想法,这一想法是促成本案发生的共同原始动机。其次,当被害人李X应约到来后,王X和李X林即在吃饱过程中询问李XX是否搞得被害人,李XX表示没问题,此时三被告人的犯罪故意紧密联系在一起。第三,三被告人极力对被害人劝酒,劝酒的行为已将共同犯罪故意付诸实施。第四,当被害人醉酒呕吐且重度昏迷后,被告人李XX将其背至宾馆房间,由被告人王X实施强奸,二被告人则等候在门外,直至王X达到奸淫目的。这一过程,二审判决对二上诉人所谓“共谋的证据不充分”进行了有力的驳斥,是十分正确的。
(作者单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