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银洲湖纸业基地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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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银洲湖纸业基地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银洲湖纸业基地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0]8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银洲湖纸业基地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银洲湖纸业基地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以及市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依托银洲湖纸业基地加快打造千亿造纸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9]84号)精神,为加快银洲湖纸业基地的发展,确保目标任务能按时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专项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我市重大项目税收分享机制未出台前,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纸业基地内新上企业所产生的税收上缴市部分,以及增资扩产项目按所产生的税收比上年增加额上缴市部分,由市作专项资金补助给双水镇,用于纸业基地公共设施建设。

(二)新会区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纸业基地专项扶持资金。

(三)本办法有效期内新上项目(含增资扩产)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留成给双水镇,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四)上述扶持资金只能用于基地内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金所包含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除外),账户设在双水镇政府,收支情况报新会区财政局备案监管。

第三条 实行环保扶持政策:

(一)环保指标重点向纸业基地倾斜,市、区在分配环保排污总量指标时,优先考虑纸业基地的需求。

(二)除纸业基地外,江门市辖区内其它地方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造纸、制浆企业,不再分配用于造纸及相关纸业配套项目的排污指标。

(三)江门市辖区内需搬迁的造纸企业必须转移到纸业基地,企业环保排污指标同时转入纸业基地。

(四)目前基地内所有企业及本办法有效期内新上企业(含增资扩产)所上缴的环保排污费,市、区留成部分,按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支出范围全额安排用于基地污染防治项目。

第四条 实行土地扶持政策:

(一)市、区在分配建设用地年度指标时,优先考虑纸业基地的需求,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将基地具体项目上报省立项,使用省用地指标。

(二)纸业基地在具体项目用地报批时,市国土资源局落实专人跟进,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第五条 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政策规定不能减免的地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外,属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有关行政单位在投资项目办理申报手续时直接免收。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享受收费优惠的范围:本办法有效期内落户纸业基地的造纸、制浆、纸制品企业以及上下游相关产业,新上的公共配套项目。

第六条 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确保纸业基地用电、用水、用汽等的需求,并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最低收费标准和不高于同类型纸业基地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 对优质项目,实行个案处理,给予进一步的优惠扶持,具体由双水镇与投资者洽谈商定后报上级审批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暂定5年,即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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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3年9月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已废止)



1990-5-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
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工商〔1990〕第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事务。除国家设立商标主管部门以外,还应当有一批商标代理人,作为民间机构代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从事商标事务活动。这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的商标制度。
我国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商标申请等项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这种核转制起到了一定的商标代理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做法已不能适应商标法制建设和商标事务发展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商标的行政管理部门,不能集行政管理和商标代理人双重身份于一体。同时,由于商标事务的增多,也急需一批商标代理人来做好商标代理事务。因此,新修订发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增加了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的规定。根据新细则这一规定精神,现就推行商标代理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四川、沈阳、广州、重庆、南京、成都、长春、珠海等省、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商标事务所。
二、成立商标事务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进行代理人资格考核,认定其资格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办理登记注册。
三、商标事务所属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其主管机关是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商标事务所代理商标事宜应收取代理费。具体标准由事务所提出,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试点单位应制定试点方案,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实行。
一九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