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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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淄政办发〔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审批,是指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将建设项目审批所涉及的部门事项,按照“一口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结、一次收费、统一发证”的要求,组织各有关审批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从受理到办结实行一条龙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审批的范围是: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审批内容包括立项、施工许可前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
  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行政事项上报前初审阶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部门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主要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进行调整。
  第五条市行政服务中心成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负责制定联合审批制度及规则,组织联合现场勘察,召集联审会议和重大项目专家会审,对联合审批实施全程监督协调,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立联合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申请和颁发行政审批证照、批文。
  第二章联合审批工作流程
  第六条联合审批的工作流程为:
  (一)一口受理。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建设单位概况登记表,由联合审批窗口进行登记备案,并发放《建设项目审批手册》。
  (二)抄告相关。联合审批窗口登记备案后,通过电子审批系统抄告相关部门窗口。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将《建设项目审批手册》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递交相关部门窗口办理。经相关部门窗口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按要求录入电子审批系统,并及时反馈联合审批窗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通过电子审批系统及时反馈联合审批窗口,并在《建设项目审批手册》中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必要时,联合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予以评审。
  (三)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工作。通过电子审批系统明确具体审批意见,并反馈联合审批办公室。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反馈联合审批办公室。
  联合审批办公室根据项目需要组织联合现场勘察,召集联审会议,对重大项目可以组织专家会审。参加联审会议和现场勘察的部门要出具书面审查和修改意见,并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对于强制性修改意见,要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和条款。
  (四)一次收费。对建设项目的收费实行“一费制”,由市财政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收费审核窗口,负责按照收费项目标准对各部门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财政专户,需减免缓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一次性收费节点的把关,在财政部门认可收费的基础上印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统一发证。建设项目审批各部门将有关证照和批文送交联合审批窗口,联合审批窗口审核各项手续和费用后,统一发放给申请人,任何部门不得单独发放审批证照和批文。
  第三章规章制度
  第七条政务公开制。凡涉及联合审批的项目,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专门的服务指南,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第八条分工负责制。各审批部门要按照联合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联合审批有序实施。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联合审批的工作协调和日常检查,市监察局负责联合审批的工作监督。
  第九条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同时加强配合协调,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加强联合审批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负责审批流程的编制和管理,对联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加强对联合审批全过程的监管,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流程审批。
  第十一条严格责任追究。在联合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和联合审批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口头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政纪或法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职权擅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联审和法定许可条件的项目,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无故不参加联审会议或不接受联审会议召集人协调,不按联审会议安排的时间、程序进行审批活动的;
  (四)无故不参加联合现场勘察而擅自进行现场勘察的;
  (五)没有按规定要求实施一次性收费,存在乱收费或搭车收费行为的;
  (六)联审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报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有权向监察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市法制办负责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许可事项进行梳理,确定纳入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事项目录。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一费制”具体规定,并确定纳入“一费制”的收费事项目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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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特困人员企业养老保险救助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泰州市市区特困人员企业养老保险救助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泰州市市区特困人员企业养老保险救助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泰州市市区特困人员企业养老保险救助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市区特殊困难人员的企业养老保险接续工作,实现其老有所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救助的对象和条件:

  凡本市区常住户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属于本统筹范围内,本人自愿,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并提供由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可以申请养老保险特困借款救助(以下简称受助对象):

  (一)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

  (二)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人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五)因病致贫人员(当年医保结算年度个人负担医药费超过2万元)。

  第二章救助资金、额度、期限

  第三条救助资金。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投入1000万元,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财政预算中适当增加安排资金,保证救助资金使用。

  第四条救助额度。

  (一)受助对象的个人借款额按市区自由职业者缴费标准确定;,若申请救助往年养老保险费,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的相关规定缴费。

  (二)受助对象的个人借款不收取利息,到期偿还本金。

  第五条救助期限。受助年限为1-6年。

  第三章申请救助程序

  第六条需要救助的人员采取本人自愿的原则,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申请。具体程序为:

  (一)申请救助对象填写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符合救助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社区协理员负责登记,报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公示后,签署意见。

  (二)申请救助对象携带街道初审后的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审核认定。

  (三)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助对象,由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救助协议。

  (四)受助对象须有担保人,担保人须是参加本统筹范围内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受助对象不履行偿还救助义务时,由担保人继续负责偿还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在救助协议上以连带担保人身份签字。

  (五)经办机构为受助对象办理养老保险代缴手续,并按规定记载个人账户。

  (六)经办机构为受助对象建立个人借款档案,定期跟踪服务。

  第四章受助资金的偿还

  第七条受助对象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一)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受助对象按不低于本人养老金40%的比例按月偿还借款;

  (二)受助对象有偿还能力的,也可以一次性偿还借款。

  第八条受助对象特殊情况的还款方式:

  (一)受助对象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异地时,需一次性偿还受助资金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受助对象在未办理退休手续前死亡的,由经办机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先偿退受助资金,再核算丧葬抚恤金。

  (三)受助对象退休后,在未还清受助资金前死亡的,原则上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后再核算丧葬抚恤金,情况特殊的,由经办机构审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核销未偿还的受助资金。

  第五章受助资格年审

  第九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协助经办机构对受助对象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受助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认证、上报。符合受助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救助。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停止救助。

  第六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切实加强对特殊困难人员养老保险救助工作的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明确专门机构,设立专门窗口。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救助资金发放、归还和管理等工作。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负责对申请救助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协助办理救助手续。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基金结算中心设立专门账户,接收财政拨入的救助资金,并核算救助资金的发放与归还,定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告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救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挤占、挪用。救助经办机构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救助资金,一经查实,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政府《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低于”,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开展特殊困难人员的养老保险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7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特困职工养老保险救助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7] 133号)同时废止。






法学大师评《中国对外贸易法律》 一部富有创见的好书

姚梅镇
深圳大学法律系沈木珠同志著《中国对外贸易法律》一书,具有下列特点,反映了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实用价值。

一、对外贸易是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最普遍而常用的重要手段和体制之一,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问题也较多。对外贸易法律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制,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本国法制,也包括外国法制。要写好这样一本书,是有一定难度的。沈木珠同志著述的这本书,是一个成功的尝试,以较短篇幅,全面、系统、简要地论述了外贸立法的基本问题,如外贸体制、外贸合同、进出口许可制、商检制度、外汇管理与支付手段、贸物运输与保险、商事争议的仲裁与诉讼等,自成体系,既有一定理论深度,而又深入浅出,有可读性,确是一本关于外贸法的优秀作品,足供从事外贸实务者的参考,又可供高等院校外贸法教学之用。

二、本书重在阐述中国外贸法律体制,适当地比较国外立法和国际立法与惯例。我国目前虽尚未制定统一对外贸易法,但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已为数不少,本书详尽而系统地分题论述了我国外贸的法律、法规,理其端倪,明其体系,使读者对比国际和国外立法,了解中国外贸立法的梗概和特点,不仅对从事外贸业务和涉外法律事务的工作者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而且对我国今后进一步制定统一外贸法及改善外贸法制,提供了立法参考。本书体现的这一实用性,是其重要特色之一。

三、本书编写的另一特色还在于贯彻了理论联系实际,法规结合案例的精神。本书在阐述有关专题及其法规时,例举了重要案例,作为论证,如外贸合同订立时关于询盘、发盘、还盘等法律关系、货物运输中提单的法律关系等等,结合案例对比法规,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作者的看法和有益建议。这不仅使读者通过实例,进一步了解我国立法的精神和法规运用的实效,而且对我国外贸实践及将来立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新见。

总之,本书内容丰富,资料翔实,重点明确,行文流畅,言简意赅,富有创见,无泛泛之谈。虽然对有的问题、如法律运用、进出口管理体制、技术贸易等,尚嫌展开不够或未涉及,但瑕不掩瑜,它无损于本书的特点及其可贵之处,本书充分反映了作者有较好的研究水平和分析能力。
1990年5月7日
注:本文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
(深大通讯199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