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06:58   浏览:8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2]19号



印发《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六月十八日



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要求租赁或已租赁公有住房的居民。

家庭最低生活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当年度公布的标准确定。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包括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方案,并负责廉租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产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廉租房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三)市人民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市人民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市人民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二项确定。

廉价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00元计收。以后随着家庭最低生活标准的调整作相应变动。

第七条 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住房面积和装修标准。

最低收入家庭每户只能租住一处廉租房。其租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

廉租住房装修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已租住公房的,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群众证明书》向公房所在地的房管所(属单位自管房的到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或产权单位)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经批准后,签订租赁合同书,享受廉价租金。

未租住廉租住房的,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群众证明书》,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核实,并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范围内(或单位范围内)公示10天后没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办理廉租房租赁手续。

第九条 职工租用单位自管廉租住房的,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审核后报市房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行审验制度,廉租房住户应于每年1月底前凭民政部门的《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群众证明书》到所属房管所接受审验。房管部门应将审验结果公布,接受监督。对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租用廉租住房。对不符合条件的,按正常租金标准纳入公房管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廉租住房管理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的廉租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02年 7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案情:2013年1月至2月,王某、赵某、李某经预谋,先后在路边15家小商铺内以高于市场价数倍的价格推销鞭炮。经营者如拒绝购买,就以干扰经营相威胁,共收取各家商铺现金4000余元。有一家商铺拒绝购买鞭炮,即被王某等人使用气枪将商铺玻璃打碎。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等人在公共场所以强行推销鞭炮为手段,强迫被害人高价购买鞭炮,索取被害人4000余元,属于强拿硬要,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等人以干扰经营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要求被害人高价购买鞭炮,进而交付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王某等人以威胁的方式与被害人达成鞭炮交易,从中赚取高于鞭炮实际价格的利益,构成强迫交易罪。

  评析:笔者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本案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必须具备交易事实,而本案中王某等人推销鞭炮的行为不是交易行为,而是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借口。交易的实质为双方自愿等价交换,本案中被害人被迫给付的钱款是鞭炮实际价格的数倍,已经不是相互交易,而是被强行索取。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的是当事人交易选择权。本案中,被害人支付了数倍于市场价的钱款,其财产权受到侵犯。同时,15家商铺受到侵扰,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管理秩序受到侵犯。因此,本案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2.本案系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从客体分析,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其中,强拿硬要类寻衅滋事罪还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此案中,被害人受到威胁后,因担心经营受到干扰,被迫高价购买鞭炮,其财产权受到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不安全感,其经营活动得不到保障,安全稳定的社会管理秩序受到侵犯。王某等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还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客体要件。

  从客观方面分析,强拿硬要是寻衅滋事罪的罪状之一。强拿硬要是以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强制方法取走或者索要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是以实施侵害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按照行为人的要求交付财物。王某等人以干扰经营为威胁,强行索取被害人高于市场价数倍的钱款,既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行为特征,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

  从主观方面分析,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和“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两种情形。王某等人以干扰经营相威胁,意图实现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同时其威胁的内容也体现出他们逞强耍横的心理状态,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综上所述,本案属于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竞合。上述解释第7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出现竞合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数额,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对王某等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湘西自治州州直单位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州政办发 [2003] 6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湘西自治州州直单位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机关各单位: 州政办发[2001]21号文件关于《湘西自治州州直单位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州财社[2001]171号文件执行一年多以来,收到许多老同志的意见反映,经州政府州长办公会议研究,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门诊医疗费由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1200元包干到单位,由州医保中心一次性拨付到单位,超支由单位承担。 二、凡属政府认定的依法破产、分立改制、股份制改造、整体出售等特困企业单位的老红军、离休人员,因原单位撤销无新单位管理的由原企业行管部门管理。其门诊医疗费由原来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1200元包干到行管单位,由州医保中心一次性拨付到行管单位,超支由行管单位承担。原企业各单位每年向财政部门交纳离休人员门诊医药费1000元仍然不变。 三、凡进入医保中心的老红军、离休人员住院床位费由原来每人每天不超过25元,提高到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超支医院负担一半,单位负担一半,有特殊困难的单位可申请财政补助。 四、州财社[2001]171号文件所指陪人费,是指医院所收的陪人费。对老同志生活不能自理,由单位请人或由单位补助部分费用的护理费可继续执行。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州直特困企业离休干部情况 (名单附后) 州直企业的离休干部94人,在特困企业的共23个单位38人,其中依法破产的5个单位7人;实行两个置换的1个单位5人;分立改制的1个单位4人;倒闭停产的11个单位17人;其他特困企业的5个单位5人。这些企业单位大都是企业包袱过重、债务重重而依法破产,如吉首纺织厂、州塑料厂等。有的是企业产品生产不适应新的科技发展水平而生产滞后、经营不景气被迫停产,如州机床厂、州七一化工厂等;还有的是企业弱小,无竞争能力而经营效益差等等。这些特困企业的离休干部生活、看病就医只有靠政府帮助解决,才能使他们安度晚年,从而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同志的爱护和关心。 州直特困企业离休、干部名单 共23个单位38人。第一类:依法破产 1、吉首纺织厂 2人 刘 龙 周学文 2、州塑料厂 1人 江振华 3、州轻工机械厂 2人 陈治金 叶健生 4、州砖瓦厂 1人 夏子谦 5、州粮油机械厂 1人 黄 兴第二类:两个置换 1、州机床厂 5人 张 楷 杨学光 任守利 刘益泽 杨素波第三类:分立改制 1、州七一化工厂 4人 廖选云 尹 雄 潘国祥 庄惠池第四类:倒闭停产 1、州物资贸易公司 3人 赵向鲁 肖振河 孟昭新 2、州物资金属材料公司 2人 杨维平 李子静 3、州物资金属回收公司 1人 王仁全 4、州煤碳公司 1人 刘辛为 5、州龙家寨煤矿 1人 金友朋 6、州林运车队 3人 张远茂 吴中生 佘克明 7、州林化厂 1人 李友善 8、州航运公司 1人 罗高华 9、州外贸粮油公司 1人 王本桃 10、州外贸工矿公司 2人 肖耀林 童溆琴 11、州外贸土畜公司 1人 魏殿启第五类:其他特殊困难企业 1、州轻化建材公司 1人 方福良 2、州物资机电公司 1人 薜 平 3、州无线电厂 1人 罗瑞林 4、州水泥制品厂 1人 刘月林 5、永顺纺织厂 1人 罗筠云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