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8:50   浏览:8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南通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健全各地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地)。

  三、市政府根据省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南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等情况,确定各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目标。

  四、各地对考核目标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各地分别考核一次。考核的内容及标准是:

  (一)各地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地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地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得力,制度健全,措施到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农业重点建设资金,确保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五)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在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符合以上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六、检查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各地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于当年12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市政府对各地的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联合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七、各地要在每年12月1日前上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各地要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和例行巡查等方法,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八、市政府对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国家和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其他支农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

  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地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各地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191号


  《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7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悦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悦。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吉林省车船税额表》计算征收。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誉专用的车船;

  (五)誉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子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自2007年1月1日起暂免征收车船税,免税范围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 自2007年1月1日起,车船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六条 车船税由地方锐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锐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地点:纳悦人投保交强险的,在投保交强险所在地的保险机构;不投保交强险的,在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九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问,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问.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一条 车船税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申报并缴纳的方式。投保交强险的,纳锐期限为投保的同时;不投保交强险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次月10日之前,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已经完锐或者按规定享受免征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投保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应当在投保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锐。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将依法登记的车船的牌照、类型、车主的相关信息按季度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吉林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发布的《吉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163 号)及本办法发布之前本省发布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悦的其他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车船税额表(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变更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变更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4年11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国务院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三定”方案,原由国家体改委承担的变更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关系的审批职能改由国家经贸委承担。现将变更企业隶属关系的审批办法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含国务院直接管理的总公司、集团公司和已批准列为国家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下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之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之间以及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之间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企业,下同)隶属关系的变更,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并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二、审批原则
1.企业隶属关系的变更,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适应发展规模经济的需要,并有切实可行的改造和发展规划。
2.企业隶属关系的变更,要符合政企职责分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率。
3.企业隶属关系的变更,要坚持有关各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单方面强行划入或划出。
4.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破产或重组,原则上不得进行划转。
三、申报程序
1.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之间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应由提意方(部门或省、区、市政府)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之间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应由提意方(省、区、市政府)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3.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之间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应由提意方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4.申请变更企业隶属关系的书面报告,应附下列文件:
(1)对方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2)经双方承办单位正式签署的关于企业隶属关系变更的协议书;
(3)由政府授权部门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或认证的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行政和法律文件。
军工企业变更企业隶属关系,还需附国防科工委的书面意见。
四、批复程序
1.审批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办理,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签后正式发文。
2.企业隶属关系变更经批准后,有关计划、财务、物资、劳动、人事和国有资产等管理关系和指标,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划转手续。
原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变更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关系的审批办法的通知》(体改经〔1990〕32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