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晏和房屋继承申诉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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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晏和房屋继承申诉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晏和房屋继承申诉案的批复

198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1月12日鄂法(83)民监字第12号关于王晏和房屋继承申诉一案的请示报告及所附案卷五宗均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申诉人王晏和虽然自幼随母吴秀依靠堂姑王秀珊扶助长大,但他一直与生母吴秀保持母子关系,与王秀珊之间不存在养母子关系,故王晏和不应成为王秀珊的合法继承人。第三人颜竹香、吴秀长期与王秀珊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应属于亲友间的互相扶助,她们之间不存在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因此:严家巷七号房屋,不论是属于王顺和夫妇的遗产,还是属于王秀珊的遗产,王照清和王瑞珍都享有继承权利,讼争之房屋应由王照清和王瑞珍继承。但是考虑到颜竹香、吴秀母子与王秀珊曾经多年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可从遗产中给予适当照顾。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晏和房屋继承申诉一案的请示报告 (83)民监字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晏和,男,现年41岁,汉族,湖北省黄陂县人,系铁道部大桥工程局建筑工程队工人,住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九栋33号。
对方当事人王照清,女,现年65岁,汉族,湖北省黄陂县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江岸区交易横街19号。
对方当事人王瑞珍,女,现年63岁,汉族,湖北省黄陂县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巡迥街74号。系王照清之妹。
第三人吴秀,女,现年68岁。汉族,湖北省黄陂县人,系武汉市江汉区民生旅社退休工人,住江汉区严家巷7号,是王晏和之母。
第三人颜竹香,女,现年66岁,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系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副食品商店退休工人,住严家巷7号。
当事人王照清和王瑞珍之父王顺和于1937年购有武汉市江汉区严家巷7号二层木板结构房屋一栋,面积为105.23平方米。1945年前,王照清和王瑞珍均已出嫁,1946年王顺和去世后,严家巷7号的房屋由王照清和王瑞珍之姐王秀珊(终身未嫁)继承,并向当时伪湖北省汉口市政府进行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解放后,武汉市于1951年进行城市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时,该房屋仍登记为王秀珊所有,给予颁发了“土地房屋所有证”,此后一直由王秀珊居住管业。第三人颜竹香是王秀珊的好友,早在1945年被丈夫抛弃后无归宿,就到王秀珊家生活,第三人吴秀是王秀珊的堂弟媳,丧夫后生活困难,亦于1946年带着两岁多的王晏和投靠王秀珊家,共同生活。王秀珊和颜竹香解放前一同跑行商,解放后又一起摆香烟摊和收取房租维持生活。吴秀则在家烧火做饭,浆洗衣裳,操持全部生活事务。1954年,王秀珊为了有一个固定职业,多方筹资入股“良友旅社”,参加工作,以后因患高血压病,又由吴秀去顶了职,与此同时,颜竹香则以摆香烟摊的资金作股份参加了合作商店工作,王晏和至1959年亦参加了工作。她(他)们的工资收入均交王秀珊支配,四人共同生活,和睦相处。1962年王秀珊病故后,由颜竹香主持,吴秀、王晏和、王照清、王瑞珍等共同进行了安葬,颜竹香、吴秀、王晏和三人仍住在严家巷7号,并共同偿还安葬王秀珊时所欠的债务。1964年,在颜竹香的主持下,由吴秀向政府贷款和预收房屋佃户的部分租金,以及拆卖部分木板,对此房进行了一次修理,换了一面砖墙。1965年,王晏和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郑州市大桥局一桥处。次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吴秀以代管人的名义将该房无偿交公,不久便与颜竹香分户居住。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发还房屋产权时,王照清、王瑞珍向法院诉称:“严家巷7号的房屋系父亲所买,姐姐去世后,其房屋应由我们姐妹俩继承”。王晏和则认为他是王秀珊的养子,参加工作后,对王秀珊尽了赡养义务,该房屋应由他继承。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82年10月23日判决;严家巷7号的房屋是王秀珊的遗产,王晏和与王秀珊长期共同生活,互尽了义务,已构成事实上的养母子关系,该房屋应由王晏和继承。王照清、王瑞珍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认为:王照清和王瑞珍是王秀珊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各应继承严家巷7号房屋产权的30%;吴秀、王晏和、颜竹香与王秀珊互尽了亲友间的扶助义务,吴秀与王晏和母子应分得该房屋产权的25%;颜竹香应分得该房屋产权的15%。1983年8月24日终审判决后,王晏和不服,多次向我院提出申诉。
我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理由是:①严家巷7号房屋属王秀珊的遗产,王秀珊生前对此房产权未作任何处分;②王秀珊死后,其房屋遗产无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理所当然应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王照清和王瑞珍继承;③王晏和始终未与生母吴秀脱离关系。自然与王秀珊构不成养母子关系,因而也不是王秀珊遗产的合法继承人;④颜竹香、吴秀、王晏和与王秀珊患难相交,长期在一起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互尽扶助义务。这种行为值得赞扬和提倡,但这只能视为亲友间的互相帮助,不能成为继承与被继承关系的依据;⑤考虑上述实际情况,在分割王秀珊的遗产时,给予颜竹香、吴秀、王晏和三人适当照顾,酌情分给一部分,是合情合理的。另一种意见认为:王秀珊、颜竹香、吴秀、王晏和长期组合在一起,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互尽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个以王秀珊为核心的家庭实体,其所居严家巷7号房屋的产权早已由王秀珊一人所有转化为该家庭全体成员所共有;王秀珊死后,其房屋遗产部分应由颜竹香、吴秀、王晏和共同继承;鉴于王照清、王瑞珍二人平时与王秀珊、颜竹香、吴秀、王晏和的关系尚好,并有些经济往来,又参与了安葬王秀珊等情况,可在分割该房遗产时,对王照清、王瑞珍予以照顾,分给一部分。
考虑该案情况比较特殊,上下意见又不够统一,特此请示,望批复。
198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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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2〕5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报请审定的《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预算资金分配的透明度,推进依法理财和科学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部门预算的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部门预算是指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涵盖部门年度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二章 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

  第三条 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综合预算是指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收支的预算。在部门预算内收支中,既要反映财政部门直接安排的预算拨款,又要反映有预算分配权部门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综合预算收入包括各单位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综合预算支出包括各单位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六条 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仍按现行渠道管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或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七条 综合财政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是:预算内外收支实行财政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不列赤字;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单位)支出,按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的顺序,结合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安排财政补助。补助额度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第八条 综合预算各项收入区分收入性质按照以下办法核定:
  (一)对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均根据预算年度前3年收入情况及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和收入类别逐项核定收入预算;
  (二)对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上述办法核定收入后全部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对财政拨款收入,应当考虑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结合当年本单位支出计划和收入抵顶情况申报。
  第九条 收入预算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编制,其中部门自行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应当列明具体的单位和项目。
  第十条 对预算外各项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少报、漏报、虚报。凡是隐瞒不报或少报收入的,经核实后按隐瞒或少报数额抵减财政拨款;凡是单位预算收入中应当反映而未反映的收入,均视同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全额没收,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单位如超额完成财政核定的年初预算收入,超额部分财政不参与分配,全部留归单位用于事业发展。

  第三章 部门预算的编制方法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按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支出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测算支出需求,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和公用经费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的品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章 部门预算的编报程序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实行标准预算周期管理制度。标准预算管理周期由预算编制(上年4—12月)、预算执行(当年1—12月)和财政决算(次年1—6月)三个阶段构成。
  第十七条 在预算编制阶段,部门预算的编报程序实行“两上两下”。具体操作程序是:
  “一上阶段”。自治区财政厅预算部门于上年4月30日前下发编制下年预算的指导性意见,各有关部门据此由基层单位逐级汇总编制本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计划,并于7月31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涉及有预算分配权部门管理的项目支出相应报送有关部门。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将审核汇总编制的预算建议方案于9月15日前报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和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将汇总的预算方案、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及综合平衡意见,于10月20日前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一下阶段”。自治区财政厅预算部门和有预算分配权部门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方案、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反馈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据此下达单位基本支出控制数和项目支出控制数,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控制数调整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二上阶段”。11月20日前部门将本单位调整后的预算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涉及有预算分配权部门管理的项目支出相应报送有关部门。11月3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将部门调整后的预算方案汇总后送交预算部门,12月30日前预算部门根据单位反馈意见重新进行综合平衡后按规定将预算方案逐级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下阶段”。自治区财政厅预算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批准后的预算方案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五章 部门预算的执行

  第十八条 部门预算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部门都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年初已予以保证的基本支出,不再追加。同时,对年终决算超支事项不予认账、核销。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准确地将预算内、预算外收入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不得隐瞒、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加强对财政综合预算拨款的管理,根据批准的综合预算,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对各部门的人员经费实行工资集中支付,对公用经费按月拨付,对项目支出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对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而必须调整预算的,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预算调减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预算调增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预备费。预备费的动用,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每年只安排两次,严禁先支后报和超预算支出。

  第六章 部门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支出的管理,节约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各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治区级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证预算资金安全、高效、有序运转。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自治区财政厅的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到判决书,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到判决书,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8年2月12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去年四月十七日(57)法办秘字第127号函悉。兹就所问离婚案件送达判决书问题,答复如下:
离婚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如果有一方在宣判时未到庭,或者距离人民法院较远不能及时收到判决书,应当告知宣判时到庭或者收到判决书较早的一方,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可以告诉当事人经过一定时期来法院询问,判决已否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亦应注意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