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41:32   浏览:8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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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换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0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海洋石油安全作业办公室各分部: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权威,保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换发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行政执法分别使用新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原《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和《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停止使用。

  二、本次换发执法证件范围为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及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已取得《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和《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以及经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尚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三、安全监管总局委托总局培训中心负责本次行政执法证件的制作及换发工作。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认真填写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换发情况汇总表,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直接报送总局培训中心,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报送总局培训中心。报送工作须在4月5日前完成。联系人:艾娟,电话:010-64463870(带传真),E-mail:juanai123@163.com。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建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如实记录持证人培训情况及执法证件的核发、换发等情况。在行政执法证件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通知制作和换发所辖地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附件: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式样及说明

  2.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换发情况汇总表

  二○○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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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申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申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打击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自1997年8月至199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58号)、《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
98〕249号)、《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365号)。这些文件的下发,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近几个月来,据查实,有些保险公司趁我国保险监管体制改革之机,仍旧
利用高手续费、高返还和低保险费率等“两高一低”的不法手段招揽保险业务;个别保险公司保险单证管理混乱,漏洞百出;假保单、假赔案、惜赔、滥赔、支付无赔款退费、违规委托代理等不良现象又有所回头,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公司甚至还很猖獗。这些违规现象的存在,严重破坏了正
常保险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败坏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和信誉。为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经过近期对车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就整顿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请各公司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各公司一律不得更改保险条款和变更保险费率。
二、各公司必须加强对分支机构车险业务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58号)、《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49号)、《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
1998〕365号),自查自纠,切实制止本公司车险业务的违规行为。
三、各公司必须加强对本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凭证,尤其是保单和收据的管理,积极采取措施,规范保险凭证编号、印制、登记、发放、回收和销毁等行为。
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和应收保费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记录并在账内反映,应收保费的核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各公司擅自核销应收保费和设立保费收入及应收保费账外账。
五、各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保险核保核赔等内控制度,规范本公司承保理赔行为,严禁出“鸳鸯保单”、“阴阳保单”,严禁“撕单”和“埋单”。对于出险车辆,各公司必须自主定损、自主理赔,严禁以任何形式与“定损中心”产生业务往来,更不得参与“定损中心”的设立
与经营管理活动。已经参与的,限于1999年2月底之前退出。对于赔案要认真审核,切实采取措施杜绝“假赔案”和“人情赔款”。保险公司任何人员均不得参与制造“假赔案”,或以“赔案”等方式套取资金为个人或公司谋取福利。
六、各公司应对其保险代理人及代理协议进行重新审核,凡聘用不符合《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代理人,以及违规经营、有意炒作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的,应与该代理人立即解除代理关系,收回印章与各种凭证和单据;凡不符合《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代理协议应
立即终止执行。
七、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将在文件下发后,采取专项检查方式对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违规的保险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任职资格或禁止其终身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二)对违规机构暂停其该项业务1-6个月的经营权。
(三)对违规机构一年内停止审批分支机构。
八、本文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有关保险监管的文件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1999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的通知

法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是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从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在世界率先实现经济回升向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的背景下召开的十分重要的大会。为更好地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这次会议认真审议并批准了吴邦国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王胜俊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报告,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会议作出的决议和批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工作,提出了2010年的主要任务。“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对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今年是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为“十二五”发展打好基础的重要一年,人民法院的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全国法院要认真学习这次会议批准的各项重要报告,特别是王胜俊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切实贯彻会议精神,正确认识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正视人民法院工作遇到的挑战与考验,进一步提高做好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会议精神转化为积极有效的工作措施,转化为广大干警的自觉行动,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

二、认真落实大会决议,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级法院要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的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五个更加注重”和《政府工作报告》“四个着力”的要求,坚持能动司法,突出司法服务重点,进一步坚持、完善、发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积极参与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以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不断提高为大局服务的水平。要紧紧围绕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入落实《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从完善审判管理入手,在促进司法公正高效上取得新的进展。要加强案件质量和审判流程管理,完善分权制约机制,加快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的制度建设。要紧紧围绕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全面提高队伍素质。要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快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努力培养亲民为民的良好作风。要紧紧围绕提高基层司法能力,大力加强基层建设。要充分认识基层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在加强基层建设上倾注更多的精力,不断提高基层法官能力素质,着力解决基层法院的实际困难,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监督指导,注重总结吸取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整体发展。着眼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完善接受人大监督制度,认真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拓宽接受社会监督渠道,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工作。

三、切实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沟通

“两会”期间,代表和委员在履行审判职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这既体现了代表、委员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又是我们改进工作的努力方向。全国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办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工作,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对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梳理、分解,纳入督办,明确责任人,明确质量要求,明确办理时限,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做好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工作,采取邀请座谈、上门走访、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提高办理工作的满意率。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律师、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联系,真心实意地听取他们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要发挥特邀咨询员和特约监督员的作用,为人民法院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监督意见,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要认真落实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虚心听取媒体和网民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取得实效

各级法院党组要认真研究,把贯彻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各项相关工作进行具体分工,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切实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上级法院要督促下级法院落实好会议精神,下级法院要及时报告有关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问题和建议,通过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