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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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7〕50


江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为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同意在赣州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2.9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通站西路,南至105国道,西至对门岭,北至机场路。具体界址点坐标为:J1(2851680.981,38587877.722)、J2(2850896.773,38588524.695)、J3(2849183.270,38586436.679)、J4(2850096.913,38585716.395)。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要根据出口加工区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四至范围和规划用途对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进行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三、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支持赣州出口加工区建设和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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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
商合函〔2003〕154号
2003-11-03 10: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引导企业在投资前期进行科学合理的国别地区选择和行业选择,促进我国境外加工贸易的发展,我部在征求我驻外经商机构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

  东南非洲共有25个国家和地区,总人口2.8亿,年外贸总额超过1000亿美元。由于大规模的私有化进程和经济结构调整,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该地区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各国政府在降低关税、减免税收、放松外汇管制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特别是对工业制成品进口征税较高,对散件进口征税较低的关税政策促进了加工贸易的发展。东南非洲国家与美国、欧盟签署了一系列优惠贸易安排,各国之间也签署了各种区域性贸易自由化协议,促进了经济的发展。2002年,我国同东南非洲地区之间的外贸总额为48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了24%,但只占该地区贸易总额的5%。截止到2002年底,经批准我在该地区直接投资项目450个,中方投资额4.5亿美元。其中,纺织服装类加工贸易项目16个,中方投资额3699万美元。

  经过综合评估,《目录》推荐了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的重点国别名单:肯尼亚、埃塞俄比亚、马达加斯加、莱索托、纳米比亚和博茨瓦纳。这六个国家基本具备政局稳定、文化包容、对华友好、市场比较规范的投资环境,都制定有吸引外资的政策法规。《目录》列举了这些政策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了查询详细内容的网址索引。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供各地方及企业参考。《目录》是指导性的,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前还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可行性研究。

  附件: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印章)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


一、肯尼亚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投资法规基本完善,有30多个法律法规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出口加工区法案》在减免企业所得税、利润汇回、免征进口关税、外汇管制、基础设施建设、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外资企业优惠待遇 ⑴。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现有纺织服装厂100多家,大部分来自国外投资。劳动力资源丰富,素质较高,工人平均工资每小时0.65美元,有完善的劳动法规及规范的雇佣制度。
3、双边合作⑵:两国已签投资保护协定,已建立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我在肯设有"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2002年,我对肯纺织服装出口6566万美元,已批准设立一家中资纺织服装企业。
4、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⑶、欧盟《科托努协定》⑷、东南非洲共同市场⑸、东部非洲共同体⑹。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利用当地棉花、羊毛、西沙尔麻等原材料生产加工。
2、服装制造业:羊毛衫、牛仔装、夹克、衬衣、手套、运动服、休闲服、钓鱼服。
3、关联行业:绣花、水洗、包装等。


二、埃塞俄比亚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投资法》规定对用于投资项目的资本货物免除进口关税,对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和其他税收。对合资企业参股比例、所得税减免和利润汇出也有优惠措施。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业原有基础较好,有一定的发展优势,现有一定规模的纺织厂9家,服装厂5家,主要供应国内市场,少量出口欧美。劳动力资源丰富,价格低廉,1998年统计平均为0.32美元/小时。
3、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
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东南非洲共同市场、东部非洲共同体。
4、双边合作:两国已签订投资保护协定,建立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2002年,我对埃纺织服装出口2682万美元。截至2003年6月,尚未批准设立中资纺织服装企业。
(二)推荐投资产业
1、棉纺织业:印染、梭织。
2、服装制造业:衬衫、休闲服等成衣加工。
3、关联产业:投资辅料厂、生产钮扣、拉链、线、橡皮筋等。


三、马达加斯加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免税区出口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利润税减免;项目设备材料进口税、关税、消费税减免;出口产品免交出口税。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业技术较先进,基础设施较完善,有较多外资企业投资服装加工业。劳动力资源丰富、廉价,最低工资为每月32美元。
3、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 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东南非洲共同市场、东部非洲共同体、印度洋委员会、印度洋地区合作协会。
4、双边合作: 2002年,我对马纺织服装出口2041万美元。已批准设有2家中资服装企业。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棉纺厂
2、服装制造业:服装成衣加工,如羊毛衫、羊绒衫、牛仔服、运动衣、内衣、衬衣、T恤等。



四、莱索托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工业园区投资服务完善、简便;进口设备免税,用于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免进口税(7)。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业基础较好,技术先进,设施配套,有外资纺织企业70多家,主要生产牛仔服装和针织服装,产品全部销往美国。劳动力资源充足,平均月工资100美元。
3、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南部非洲关税同盟(8)、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9)。
4、双边合作: 2002年,我对莱纺织服装出口1134万美元。已有华人华侨开设的4家服装加工厂。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棉纺织,牛仔布斜纹布纺纱、织布及印染;针织业,针织布纺纱、织布及印染。
2、服装及其他纤维品制造业:服装制造、制鞋。
3、关联产业:服装辅料、纸箱、塑料袋、绣花。



五、纳米比亚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外国投资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出口加工区企业可免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生产资料和中间产品进口关税,可设立外汇帐户,将利润自由汇出(10)。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业基础薄弱。外资纺织服装企业不多,主要生产针织面料服装,出口美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失业率为35%,工人工资低于中国。
3、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东南非洲共同市场。
4、双边合作: 2002年,我对纳纺织服装出口910万美元。已设立一家小型中资服装企业,生产牛仔服和背包。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利用当地棉花,设立轧棉厂。
2、服装制造业:羊毛衫、衬衫、裤子、运动衫。
3、关联产业:纸箱厂、电脑绣花厂、服装附料厂。


六、博茨瓦纳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制定了一整套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发展制造业,多数行业对外开放,在所得税、关税、外汇管制等方面给予外资企业优惠待遇 (11)。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博纺织服装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现有纺织服装企业1280家,其中外资企业30多家,规模较小,没有纺纱、织布和印染企业,主要是牛仔服和针织毛衣出口欧美。劳动力平均月工资110美元。
3、双边合作:两国已签投资保护协定,已建立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2002年,我对博纺织服装出口879万美元,现有3家中国大陆纺织服装企业。
4、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南部非洲关税同盟。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针织恤衫。
2、服装制造业:羊毛衫、牛仔装、夹克、衬衣、手套、运动服、休闲服、钓鱼服。

注释:
(1)详见肯尼亚网站: http://kenyaweb.com/economy/ipc
(2)详见商务部网站国别地区库:
http://www.mofcom.gov.cn/gbdqk.shtml
(3)包括纺织服装产品在内的4600多种产品可免关税免配额出口美国,详见美国The Office of Textile and Apparel:
http://otexa.ita.doc.gov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http://www.ustr.gov/regions/africa/agoaguides
(4)原《洛美协定》的继续和发展,对非洲40多个国家制成品进入欧盟市场提供优惠待遇,详见欧盟在线:
http://europa.eu.int/comm/development/body/cotonou
(5)由东南非洲20个成员国组成,成员间免除关税。详见中非经贸网:
http://www.chinae-africa.com/fzgk/gjzz
(6)由肯尼亚、乌干达和坦桑尼亚组成,成员国间零关税,对外统一关税,详见中非经贸网:
http://www.chinae-africa.com/fzgk/gjzz
(7) 详见莱索托网站:http://www.lesotho.gov.ls/lseconomy
(8) 由莱索托等5国组成的自由贸易区,详见中非经贸网:
http://www.chinae-africa.com/fzgk/gjzz
(9) 详见中非经贸网:http://www.chinae-africa.com/fzgk/gjzz
(10) 详见纳米比亚贸易和工业部网站:http://www.mti.gov.na
(11) 详见博茨瓦纳网站:http://www.gov.bw/business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61号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9条之规定,制定《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告。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本《肥料登记资料要求》适用于由农业部批准登记的肥料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的登记资料要求,可参照本要求执行或另行制定。
  一、概要
  (一)申请者
  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设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二)登记类型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
  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者所提供登记资料,应列出总目录,包括所有资料的标题、排列位置和页码。
  二、登记资料
  (一)临时登记
  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1),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1.生产者基本概况
  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包括:
  (1)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以及企业符合肥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和在其他国家登记使用情况。这些证明文件必须先在企业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或由企业所在国(地区)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3)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
  包括①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②产品剂型、可溶性、稳定性、质量保证期;③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④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供使用微生物菌种的来源、分类地位、培养条件、检测方法、菌种安全性,以及产品中所使用菌种的鉴定材料、菌体、菌落照片和抹片等资料。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还应提交在其他国家(地区)登记使用情况,产品原文商品名和化学名,以及主要成分的商品名、化学名、结构式或分子式。
  (4)商标注册证明。
  商标注册为非强制性法律文本,但建议生产者申请商标注册。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该商标的协议书等合法文件。
  (5)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2.产品执行标准
  (1)境内产品,应提交产品执行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产品的企业标准中各项技术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必须提供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的详细分析方法,包括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分析步骤、分析结果的表述、允许差等内容。分析方法引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注明引用标准号及具体引用条款。
  微生物肥料产品的标准,还应提供检测用的微生物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体特征等资料。
  企业标准必须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应提供肥料的理化性状、质量控制指标和检验方法,以及企业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产品质量保证证明。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所有文字必须合乎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不得大于汉字,计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产品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以醒目大字表示):应当使用表明该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③在使用“商标名称”或其他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本条①或②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2)预留肥料登记证号位置。
  (3)产品执行标准号。境内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4)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5)净含量。
  (6)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境内产品,必须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在中国依法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使用说明。按申请登记的适用作物简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8)生产日期。如产品需限期使用,则应标注保质期或失效日期。如产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必须标明产品的贮藏方法。
  (9)必要的警示标志和贮存要求。对于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注贮运注意事项。
  (10)限用范围。
  (11)与其他物质混用禁忌。
  对于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标签内容可仅为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其它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
  以上内容,(1)至(9)项是必需的,(10)和(11)项根据申请者申报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如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规范。
  4.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
  境内肥料产品(除微生物肥料以外),应提交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以受理之日为基准,下同)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微生物肥料产品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产品,应提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登记肥料肥效试验技术规程(暂行)见附件5。
  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包括:
  (1)田间试验肥料的样品检测报告。
  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检测出具。
  (2)田间试验报告。
  报告应是与标签(说明书)标明的产品主要功效相对应的、每一种作物1年2种以上(含)不同的土壤类型地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区的试验结果。
  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主持人签名(中级以上职称)。
  ——供试肥料的生产者名称、产品分类、产品名称、剂型、含量及来源。
  ——供试作物。
  ——使用方法、用量、时期、次数。
  ——处理、重复次数、小区面积和对照。
  微生物肥料产品,试验处理要有经强放射性辐照如放射性同位素60Co灭菌的产品作基质对照。
  ——土壤条件和气候条件。
  ——试验数据生物统计分析结果:1)对产量的影响;2)对收获物品质的影响;3)对生态环境等其他方面的影响;4)对肥料效益评价,并推荐最佳施肥量范围、最佳施用生长期和使用方法。
  ——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
  (3)作用方式和作用机制研究报告。
  根据申请者提供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提交。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本国(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的肥效试验结果报告。
  5.毒性报告
  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产品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
  报告格式和内容:
  ——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技术负责人姓名(签名)。
  ——受试肥料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剂型、性状、含量、处理及来源。
  ——受试动物的来源、品系、数目、性别、体重范围。
  ——染毒途径、剂量分组、空腹时间及灌胃量。
  ——观察期限、中毒症状、死亡时间。
  ——半数致死量(LD50)及其95%可信限、结论。
  特殊产品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商有关部门确定是否提交或进行产品的其它类型毒性试验。
  6.菌种安全鉴定报告
  微生物肥料或含特定微生物起作用的产品,应提交菌种安全鉴定报告。菌种安全鉴定统一送指定单位(见附件3)进行。
  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售的菌种,如提供有售出单位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可免于进行菌种安全鉴定。
  经安全鉴定的菌种,其微生物菌剂类产品可以免提交毒性报告。
  根据安全鉴定的不同要求,菌种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免做安全鉴定的菌种,第二级为应做急性毒性鉴定的菌种,第三级为应做非病原微生物鉴定的菌种。对新出现不在菌种分级目录范围内的菌种,菌种安全鉴定分级要求由肥料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农业部确定。菌种分级目录具体见附件4。
  7.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
  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产品残留试验和提交有关资料。
  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包括:
  (1)残留试验报告。
  产品残留试验由农业部指定单位承担,在2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以田间小区规范试验方式连续进行2年。
  报告格式和内容:
  ——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技术负责人签名(中级以上职称)。
  ——试验肥料产品分类、产品名称、剂型、性状、含量及来源。
  ——应试作物。
  ——使用方法、用量(浓度)、时期、次数、器械。
  ——处理、重复次数、小区面积(或株数)和取样时间。
  ——分析的项目(可食用部分、土壤和/或水,特殊肥料增加检测气体排放量)。
  ——试验地土壤的pH值、质地、有机质和各种养分含量,以及水的pH值,及气候条件、耕作制度。
  ——所用残留分析方法来源及回收率、变异系数、方法灵敏度(最低检出量或最低检出浓度)。
  ——试验结果:作物、土壤、水(含地下水)中残留量和时间的关系(即消解动态);常规使用量和高于常用量1.5—2.0倍条件下,作物、土壤耕作层、水中的实际残留量。
  (2)残留分析方法资料。
  包括测定作物、土壤、水中肥料组成及其转化物的分析方法。内容含原理、仪器、试剂、制作步骤(包括提取、净化及仪器条件)、结果计算,以及方法来源。
  (3)在作物中的代谢资料。
  包括吸收、转化、分布、最终代谢物及其毒性。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残留试验数据资料。
  包括在作物、土壤、水和农畜初级产品中的残留量。
  8.肥料样品
  境内产品由生产者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由产品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
  微生物肥料样品数量不少于500克(毫升);非微生物肥料样品数量为检验用量的5倍。
  9.初审意见
  境内生产者应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资料的综合初审意见,包括肥料效应试验报告和企业资料真实性、规范性的认定,并附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肥料登记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察评分表”。初审的内容见附件6的附表6—4、6—5样式。
  (二)正式登记
  申请正式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1),并补充提交下列中文资料(临时登记已提供了详细资料的,在正式登记时重复资料可不再要求提交)及肥料样品:
  1.生产者基本资料
  (1)生产者注册证明材料(见“临时登记”的“生产者基本资料”部分)。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在原来基础上补充企业新的发展变化内容。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补充在其他国家(地区)新登记使用情况。
  (4)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2.产品执行标准
  根据申请者在申请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提交新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详细分析方法资料。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根据申请者在申请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应补充提交的新的标签资料。
  4.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资料
  提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见附件2)最近4年内在2个以上(含)不同省完成并出具的示范试验资料。原则上要求每种作物的示范试验面积:经济作物面积5亩以上、大田作物20亩以上,对照1-2亩。具体方案由承担试验的农业部认定单位与生产企业参照登记肥料肥效试验技术规程(暂行)(见附件5)协商制定。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经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认定的产品或同一生产企业的相同有效成份、改变剂型且至少有1个产品已获正式登记的产品,免提交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资料。
  肥料效应示范试验资料包括:
  (1)田间示范试验肥料的样品检测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检测出具。
  (2)田间示范试验报告。报告应是与标签(说明书)标明的产品主要功效相对应的、经临时登记作物的田间示范试验结果。
  示范试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参考“临时登记”的“肥料效应小区试验”部分要求。
  (3)作用方式和作用机制研究报告。根据申请者提供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必须提交。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本国(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新的肥效试验结果报告。
  5.毒性报告
  根据申请者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需提交的产品的其他毒性试验资料。
  6.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
  根据申请者临时登记时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需提交的产品残留试验资料。具体要求和做法与“临时登记”的“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部分相同。
  7.肥料样品
  由产品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其他具体要求和做法与“临时登记”的“肥料样品”部分相同。
  (三)续展登记
  1.《临时登记证》续展
  在《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两个月前,申请者应当填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2),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生产者原登记证复印件。
  (2)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情况,内容包括: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3)质量复核样品。此项仅是对有不良反映或在登记证有效期内的质量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要求。
  对质量复核样品的具体要求和做法与“临时登记”的“肥料样品”部分相同。
  2.《正式登记证》续展
  在《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两六个月前,申请者应当填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2),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生产厂商原登记证复印件。
  (2)产品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材料。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提供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标准。
  (4)质量复核样品。对质量复核样品的具体要求和做法与“正式登记”的“肥料样品”部分相同。
  (5)国内产品提交生产者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变更登记
  要求进行下述变更登记的,申请者应当填写《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3),并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1.变更产品使用范围的
  应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1)生产厂商的变更产品使用范围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2)肥料效应小区试验报告。变更产品使用范围的作物在我国1年2种以上(含)不同土壤类型地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区的田间肥效试验资料。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相应的登记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2.变更产品名称的
  应提交生产厂商的变更产品名称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3.变更企业名称的
  应提交以下资料:
  生产者的变更企业名称申请书和原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其他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
  1.转让已登记产品技术的产品登记
  通过转让获取已登记产品(正式登记或临时登记)技术生产的产品,生产者开始只能申请临时登记。登记资料可免提供“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但应提交:
  (1)合法的技术转让证明文件。
  (2)按申请临时登记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2.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
  申请者应按产品分类提交登记资料:
  (1)对属同一类型有效养分含量不同的产品,除“生产者基本资料”和“毒性报告”只需各提供一份外,其他按“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分别提交各个产品的详细资料。
  (2)对不同类型的产品,除“生产者基本资料”只需提供一份外,其他按“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分别提交各个产品的详细资料。

 

附件1:免于登记产品目录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附件2:农业部认定可承担田间肥效试验单位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技术推广机构
  农业部确认的其他申请单位

附件3:农业部指定菌种鉴定及菌种安全鉴定单位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国家级菌种保贮中心
  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农业部确定的其他单位

附件4:菌种安全鉴定分级目录

第一级:免做安全鉴定的菌种

1)根瘤菌类

Mesorhizobium huakuii
华癸根瘤菌(紫云英)

M. loti
百脉根根瘤菌

Rhizobium etli
埃特里根瘤菌(菜豆)

R. leguminosarum biovar viceae
豌豆根瘤菌(蚕豆生物型)

R. leguminosarum biovar phaseoli
豌豆根瘤菌(菜豆生物型)

R. leguminosarum biovar trifolii
豌豆根瘤菌(三叶草生物型)

Sinorhizobium

S. fredii
费氏中华根瘤菌(快生大豆根瘤菌)

S. meliloti
苜蓿中华根瘤菌

Bradyrhizobium

B. elkanii
埃氏慢生根瘤菌(慢生大豆根瘤菌)

B. japonicum
日本慢生根瘤菌(慢生大豆根瘤菌)

B. liaoningense
辽宁慢生根瘤菌(慢生大豆根瘤菌)

Azorhizobium

A. caulinodans
茎瘤固氮根瘤菌(田菁茎瘤菌)

还包括尚未确定种名的,从一些豆科植物根瘤内分离、纯化、鉴定、回接、筛选后在原宿主植物结瘤、固氮良好的根瘤菌,如花生、绿豆、沙打旺根瘤菌等。

2)自生及联合固氮微生物类

Azotobacter

A. chroococcum
褐球(圆褐)固氮菌

A. vinelandii
棕色固氮菌

A. paspali
雀稗固氮菌

Beijerinckia indica
印度贝氏固氮菌

Azospirillum

A. lipoferum
生脂固氮螺菌

A. brasilense
巴西固氮螺菌

3)光合细菌类

Rhodopseudomonas

Rps. Globiformis
球形红假单胞菌

Rps. Rutila
血色红假单胞菌(沼泽红假单胞菌)

Rps. Sulfidophila
嗜硫红假单胞菌

Rps. Viridis
绿色红假单胞菌

Rhodospirillum

Rp. Fulvum
黄褐红螺菌

Rp. Rubrum
深红红螺菌

Rp. Salinarium
盐场红螺菌

Rhodobacter capsulatus
荚膜红细菌

Rubrivivax gelatinosus
胶状红长命菌(胶状红环菌)

4)分解磷钾化合物细菌类

Bacillus megaterium
巨大芽胞杆菌

B. mucilaginosus
胶质芽胞杆菌

Thiobacillus thiooxidans
氧化硫硫杆菌

5)促生细菌类

Paenibacillus azotofixans
固氮类芽胞杆菌

P. polymyxa
多粘类芽胞杆菌

6)酵母类

Candida tropicalis
热带假丝酵母

C. utilis
产朊假丝酵母

Geotrichum candidum
白地霉

Saccharomyces cerevisiae
酿酒酵母

Sporotrichum thermophile
嗜热侧孢霉

7)放线菌类

Streptomyces jingyangesis
泾阳链霉菌(细黄链霉菌5406)

Frankia sp
固氮放线菌(弗兰氏克菌)

8)AM真菌类

Glomus mosseae
摩西球囊霉

9)其它

Lactobacillus sp.
乳杆菌

Streptococcus lactis acidi
乳酸链球菌

第二级:做急性毒性鉴定的菌种

Bacillus

B. licheniformis
地衣芽胞杆菌

B. pumilus
短小芽胞杆菌

B. brevis
短芽胞杆菌

B. coagulans
凝结芽胞杆菌

B. circulans
环状芽胞杆菌

B. subtilis
枯草芽胞杆菌

B. sphaericus
球形芽胞杆菌

Alcaligenes faecalis
粪产碱菌

Pseudomonas fluorescens
荧光假单胞菌

Aspergillus niger
黑曲霉

Aspergillus oryzae
米曲霉


第三级:做非病原微生物鉴定的菌种
B. cereus
蜡状芽胞杆菌

Klebsiella pneumoniae
肺炎克鲁伯氏菌

K. oxytoca
产酸克鲁伯氏菌

Enterobacter cloacae
阴沟肠杆菌

E. agglomerans
成团肠杆菌

E. gergoviae
日勾维肠杆菌

Pseudomonas aeruginosa
铜绿假单胞菌

Acinetobacter calcoaceticus
乙酸钙不动杆菌

A. baumannii
鲍氏不动杆菌

Alcaligenes xylosoxydans
木糖氧化产碱菌

Proteus
变形菌属

Proteus vulgaris
普通变形菌

Proteus mirabilis
奇异变形菌

Erwinia sp.
欧文氏菌


  对假单胞菌属,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情况具体分析确定。

 

附件5:登记肥料肥效试验技术规程(暂行)

  1.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
  1.1本规程适用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肥料产品肥效试验。
  1.2供试肥料的企业(或代理商,委托方,下统称企业)必须提供产品对环境和人、畜无害的证明。
  1.3 企业必须向试验组织单位提供肥料主要组成成分,试验组织单位有责任为其保密。
  1.4试验组织单位为农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单位。
  2、试验方案的设计
  包括试验处理、试验小区、试验重复等的设计。
  2.1试验处理
  根据试验目的、产品的组成成分、养分含量、作用机理、使用方法等设计试验处理。设计试验处理时,应充分与企业交换意见。
  2.1.1微生物肥料(菌剂)
  根据菌剂活性和肥料形态,设计试验处理。
  液态类:主要用于喷施、浸种、灌根、蘸根的微生物肥料,至少设四个处理,即处理1(施用活性微生物肥料)、处理2[灭活后的微生物肥料(基质)]、处理3(喷施等量的清水对照)和处理4(常规对照)。
  固态类:主要用于拌种的微生物肥料,至少设四个处理,即处理1(施用活性微生物肥料)、处理2[灭活后的微生物肥料(基质)]、处理3(掺混等量的细沙对照)和处理4(常规对照)。
  灭活基质的方法(2.1.1的处理2的制备方法):取有代表性的微生物肥料试验样品,一分为二,其中一份留作处理1,另一份经灭活处理,作为处理2。灭活处理采用强放射性辐照如放射性同位素60Co灭菌。经灭菌后的样品要进行灭活检验,检验不合格的重新灭活,直至检验合格。
  2.1.2特殊功能肥料
  针对产品的特性设置试验处理,试验设计采取单因素差异检验。例如冠以XX长效肥料,试验设计时针对其特殊功能"长效"设计试验处理,至少设三个处理。即处理1(长效肥料),处理2(与处理1等养分的普通肥料),处理3(空白对照)。
  2.1.3其他肥料
  根据肥料的形态(即液态和固态)来设计试验处理。
  液态类:主要用于喷施、浸种、灌根、蘸根用的肥料,至少设三个处理,即处理1(试验肥料)、处理2(等量清水对照)和处理3(常规对照);
  固态类:主要用于拌种的肥料,至少设三个处理,即处理1(肥料加少量细土混拌)、处理2(与处理1等量的细土混拌对照)和处理3(常规对照)。
  2.1.4 样品检验
  所有肥料必须提供肥料样品,供保存备查和检验。样品保存期为提供报告后三个月,三个月后如无异议可以销毁。所有成分清单中所列项目必须检测,特殊功能肥料根据其特性选定其它检测项目。
  2.2试验小区
  试验误差的大小与小区形状和小区面积密切相关。沿着土壤肥力变异较大的方向增加小区面积能降低试验误差。适当扩大小区面积能概括土壤复杂性,减少小区间土壤肥力差异,降低试验误差。
  2.2.1小区形状
  小区理想的形状为长方形。但不是长宽比越大越好,小区过长,边际效应增加,误差增大。小区长宽比一般为2-5:1,具体如下:
  ——小区面积较大时,长宽比3-5:1;
  ——小区面积较小时,多用2-3:1;
  ——对于玉米,棉花等中耕作物确定小区形状时,要保证小区宽度能留下足够的计产行数或计产面积。
  2.2.2小区面积
  小区的面积一般在20-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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