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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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修正案
一、第九条 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地、州、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二、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昆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州、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所属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由审批机关所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告。
各地、州、市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经所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设市城市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它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各项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对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以外,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第四十八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除当场收缴罚款的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四、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99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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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和处理农村矛盾

山西省临县临泉镇党委副书记 陈 龙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党中央把三农问题摆到重中之重的位置之后,社会对农村关注程度日高,农村各种体制性、社会性问题日渐凸现,各种矛盾日渐突出。村两委选举、村务公开、土地征用、计划生育以及村矿关系等等,都成为引发农村矛盾的导火线。有的地方村两委班子长期不健全,村民自治体系基本瘫痪;有的地方干群关系严重对立,甚至发生暴力冲突。对党的农村政策顺利贯彻执行造成极不利影响,个别地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许多基层干部抱怨农民“越来越难管了”,农村“越来越乱了”,农村工作举步维艰。
从经济学角度看,农耕经济向工业经济转进必然会伴随着农村阵痛。工业经济在原始积累阶段对农耕利益的掠夺非常残酷,甚至充溢着血腥,马克思恩格斯对此有精辟论述,西方各发达工业国家的历史也充分证明了这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力求将上述两种经济的对抗性矛盾转化为非对抗性矛盾,积极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繁荣。人是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三农问题中的核心要素是农民,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核心是保障他们的物质利益,尊重他们的民主权利。中央明确要求“多予、少取、放活”,而正确政策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广大基层干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
从法学角度看,“为权利而斗争”是社会和历史加于每个公民的不可转让不可抛弃的义务。为实现并维护自身利益而向他人、政府乃至社会斗争是法治社会的公民应具备的基本品质。农村矛盾问题的大多数个案,本质在于农民维护其既得利益,争取更大利益,所以在理论上这种现象是很正常的。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来没有自己的私利,把支持人民当家做主并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事业作为己任。支持和引导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村民自治制度不断完善,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在当前的发展形势下更是迫在眉睫的课题。变农村矛盾频发为农村繁荣稳定,变农民朴素的维权意识为依法维权理念,基层干部责无旁贷,重任在肩。这也是新的历史实践对广大基层干部新的考验。
首先,基层干部要加深与农民的血肉感情,切实树立执政为民思想。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工农联盟是我党的执政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二十八年革命解放岁月中,农民作为革命主力军,紧跟党的旗帜抛洒热血,在中国革命史上镌刻下了彪炳千秋的佳话,为共和国的诞生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直至今日,我们的一大部分农民仍然没有稳定脱贫,仍然正在为温饱生计而劳碌奔波,更何论建设小康!我们党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组织,始终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的基层干部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具体实践者和执行者,支持和带领广大农民稳定脱贫、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是义不容辞的职责。只有真正与广大农民群众建立起血肉感情,真正认识到农村问题是当代中国最大的问题,才能做到情为民所系,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也才能正确对待、科学分析、妥善处理农村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矛盾纠纷。
第二,基层干部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树立依法治理理念。温家宝总理多次强调指出:“只有首先建立法治政府,才能建立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科学妥善处理农村矛盾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培养法治社会氛围。再进一步,要求行政机关建立长效机制,变以人管人为以制度约束人,消灭“因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或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人治现象。随着去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又将发生一次自我革命,进一步实现行政法制化、规范化和理性化。这对我县广大基层干部应对和处理农村问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必须增强紧迫感,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自觉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时代要求,免为社会和历史淘汰。农村矛盾问题原因复杂千头万绪,但不论何种因素引起的矛盾,基层干部都必须从法律角度理性地去审视,摒弃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切莫自做主张,更不可先入为主,否则只能是无根据地激化矛盾。《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颁行与行政管理体制日益完善相呼应,价值取向于执政的规范化、法律化、理性化,服务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抱着官本位的人治思想去解决农村日益复杂的矛盾问题,今后于国法于党纪都“此路不通”了。
第三,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制度,着力培育民主法治氛围。村民自治制度是扩大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全面推进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引导农民依法管理农村事务是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根本途径。吕梁市创造性推行的会审、联签、民评“三项制度”无疑在这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基层干部不应该把落实“三项制度”看作走过场,要积极引导、帮助农村健全村民议事制度,扎实落实“三项制度”,实现村里的干部村民选,村里的事情村民管。基层行政单位和干部要学通学透《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决摒弃把村级组织看作自己的下级部门、把农民群众看作自己的“子民”的封建残余思想,切实还权于民,绝不与民争利。农民对自己的事情做主了,农村一大部分矛盾就可以消化在村组内部,部分矛盾存在的基础就消失了。我们的干部应该当好法律法规和党的农村政策的宣传员,助民掌好权,用好权,使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法制轨道健康发展。
第四,引导农民依法维权,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大大增强了农民的维权意识,群体上访、越级上访、涉法上访逐年增多,进一步证实了加快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加快农村法治化的紧迫性。目前农民有事必找政府的原因有二:一是政府大包大揽惯性仍在延续,二是农民法治意识普遍淡薄。基层行政机关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要引导农民走依法维权之路,通过法定渠道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基层政府和基层法院都应该完善调解制度,灵活创新介入方式,本着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开拓调处矛盾的新思路新举措。基层政府在主动介入主动调解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切不可继续包揽甚至动用专政力量激化矛盾。要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救济程序,运用法律手段理性维权。基层法院亦可结合实际改革工作方法,主动下乡进村,及时调处纠纷,把农村的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民主、繁荣、团结、安定的农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更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目标和重要内容。农村稳定繁荣,离不开全面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从根本上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正确解决三农问题,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更离不开全面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备案制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在滇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申请国家资金支持的备案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办理备案。

第四条备案机关主要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第五条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请

第六条企业在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时,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查后即退还企业);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企业要对项目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备案办理

第八条办理程序如下:

(一)受理标准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

2.企业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备案机关职责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给予办理备案手续,发放《投资项目备案证》,加盖备案机关公章。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书面告知企业。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备案,出具的书面通知中要明确列出法规、政策依据。

2.及时告知申办企业备案结果;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备案项目文书与材料齐全。

第九条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实行"限时办结,免费服务"制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答复、备案工作。

第十条对符合备案条件、资料齐全的项目,必须予以办理备案,并向申请企业发放《投资项目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该证有效期二年,自发放日起计算,逾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对超过备案证有效期需要开工建设的项目,企业应向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已经备案的项目,如对建设地点、主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以及投资主体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携变更情况说明和原备案证等,及时向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三条经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企业应依法向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于续。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按规定应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和虽然申报但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在做好备案工作的同时,要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应建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信息系统,逐步推行网上备案。

第十六条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备案机关应定期将备案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已经备案的建设项目,企业拟开工前须向当地统计部门办理新开工投资项目统计登记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备案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拖延备案时限。

第十九条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彻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在备案申报和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备案机关依法撤销备案或者报请上级部门撤销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设置投诉渠道和公布投诉电话,受理关于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的投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对各地执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