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加强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淄博市国税市场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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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加强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淄博市国税市场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加强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淄博市国税市场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
文号: 印发时间:2003-9-29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市国税局《关于加强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淄博市国税市场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国税局
   (二○○三年九月)

  为进一步强化普通发票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健全机构,建立起普通发票管理的保障机制。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普通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一环,是税务部门有效监控税源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普通发票管理相对薄弱,纳税人以收据或自制小票代替发票,虚开、不开、代开和拒开发票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管理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对此,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普通发票的管理,加强税源控制,促进纳税人正确核算经营成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
  (二)健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各级国税部门要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和成立发票专业管理机构为契机,根据市国税局批复的征管改革方案,落实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专业化管理。一是要落实机构,充实人员。区县国税局必须设立发票管理所,税源管理单位必须设立普通发票管理岗位,专人负责。要把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人员充实到发票专业管理机构和管理岗位。二是要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及设施,有条件的单位要为发票管理所解决交通、通讯等工具。
  (三)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和落实普通发票的各项制度,制定具体的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和措施,狠抓各项普通发票管理制度的落实。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界定发票管理所和普通发票管理岗位职能,明确责任,加强与其它部门和岗位的协作配合。
  (四)更新思想观念,创新管理方法。要抓住普通发票管理的薄弱环节,根据各类纳税人不同的用票结构、管理方式,结合纳税人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等级等特点,本着管理科学、控管有效、简便易行的原则,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新路子、新方法。要以全面推行计算机开票和税控装置为突破口,兼并种类,完善手续,强化稽核,加强检查,在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上取得突破,不断提高普通发票管理的科技含量,尽快构建起科学、高效的普通发票控管体系。
  二、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加快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进程。
  (一)在一般纳税人中推广使用电脑版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必须利用计算机开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国税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业务量大小、用票量多少和每笔开具普通发票的金额等情况,核定普通发票的种类、领购数量、开票限额。要通过对纳税人普通发票领用存情况和开票的电子数据的接入来完成对纳税人普通发票数据的管理和统计,并利用普通发票开具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数据的比对分析,实现对税源的有效控管。在进行试点的基础上,争取2004年6月底前在全市完成一般纳税人电脑版普通发票的推行工作。
  (二)推行电脑版农产品收购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要尽快制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管理办法》,统一全市废旧物资行业和农产品收购行业的发票管理,推行使用电脑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及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要加强对这两种普通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废旧物资行业在本市范围内的销售发票要全部进行稽核比对。
  (三)在大型超市、商场推行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对于新建的大型商场、超市,必须按照上级要求,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对于已使用普通收款机的商场、超市,要按照国家关于推行税控装置的要求,限期更换税控收款装置或者进行税控装置改造。在改造和更换以前,纳税人必须使用现有的收款机开具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将后台开票信息数据按照规定格式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四)在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业户比较集中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商业街,推广应用“一机多户”计算机开票系统或“一机多户”税控收款机。国税机关要与市场管理部门搞好密切配合,由市场管理部门协助主管国税机关搞好市场税收和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准确地反映业户经营情况,为税务机关提供科学合理的征税依据。
  (五)规范商业领域双定业户普通发票管理。所有双定业户除实行应当纳入集中开具电脑版普通发票范围的业户外,对使用的手工普通发票要实行限额、限量、限期供应管理,购票时必须采用交旧购新或验旧购新的方式。对于月核定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业户只能使用百元版手工普通发票,发售数量每次不得超过5本;对于月核定税额在1000元以上的业户可以使用千元版手工普通发票,发售数量每次不得超过10本;要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分别规定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普通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需要开具千元版、万元版的双定业户,可申请到国税机关代开。
  (六)启用无碳压感水印纸普通发票和剪式普通发票。对暂不具备开具电脑普通发票和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要用无碳压感水印纸普通发票和剪式普通发票替代传统的手工普通发票,其中修理修配行业使用剪式普通发票。
  三、强化措施,奖罚并举,大力推进全面开票制度。
  (一)在商业领域和修理修配行业全面推行即开即奖普通发票。从2003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商业领域和修理修配行业全面推行即开即奖普通发票,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刮开票面上标识的覆盖墨就可以得知是否中奖,即开即兑。(二)在所有开具的普通发票中开展摇奖活动。为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普通发票、辨别真假普通发票,对消费者和购货单位取得的国税普通发票,可通过电话和国税网站等方式输入普通发票信息,经发票查询系统确认为真票的发票参与定期普通发票摇奖。(三)对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实行举报奖励。对拒绝开具普通发票、虚开普通发票、开具假普通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对举报者给予重奖,对违法违章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改进手段,强化稽核,逐步建立普通发票计算机控管体系。
  (一)严格落实普通发票发售和核销制度。国税机关要严格普通发票的内部操作程序,从普通发票的发售到核销要按照
  CTAIS
的流程准确操作,对普通发票要按核定的数量、种类、金额版位发售,对纳税人领购的普通发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核销。
  (二)建立普通发票存根联票面信息和发票票源信息数据库。使用电脑版普通发票和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要将存根联票面信息按月报送到主管国税机关,输入到信息库中;普通发票票源信息由税务机关定期采集到信息库中。普通发票存根联票面信息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购货单位、销货单位、开票日期、销售额等信息。普通发票票源信息,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购票单位、购票日期、缴销日期等
  CTAIS
  中票源信息。
  (三)建立普通发票公众查询系统,通过电话和网上查询普通发票的真伪。要建立全市统一的普通发票存根联票面信息和普通发票票源信息公众查询数据库。普通发票查询支持公开查询、纳税人查询、税务查询三种模式。公开查询适用于普通发票联的持有者,持有者通过普通电话或者登陆国税网站,根据提示录入普通发票号码等信息,即可查询普通发票真伪;市国税局汇总所有录入的查询信息,定期组织摇奖,提高消费者查询普通发票真伪的积极性。纳税人查询只适用于对于使用电脑版普通发票的业户查询与本纳税人相关普通发票的信息。税务查询适用于税务人员查询纳税人普通发票信息。
  (四)加强对普通发票开具的数据审核,建立普通发票开具信息和申报数据核对制度。使用电脑版普通发票的业户,可以利用开票系统直接开票,销售额在申报时自动审核;使用手工版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要人工汇总开票销售额与相关申报数据比对。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业户,如月开票汇总金额达到起征点,则要求其申报缴纳税款;对于双定业户,如月开票汇总金额超过核定销售额的20%,必须按开票额申报缴纳税款;如果1年中月汇总金额有3个月超过了核定的销售额,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五)开展普通发票协查,构筑普通发票协查网络,打击利用普通发票涉税犯罪的行为。主管国税机关在查存根联以及对外发协查函的传统审验普通发票方法的基础上,要进行反向思维、逆向检查,实现大范围的交叉稽核和信息共享。要将纳税人和行政事业单位购进货物取得的普通发票联信息进行采集,同对应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存根联进行核对(包括红字发票联与存根联),及时发现纳税人利用普通发票进行涉税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将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使用情况置于税务机关的日常监控之下,促使纳税人自觉按规定规范开具普通发票。
  (六)大力开展普通发票的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要积极开展对普通发票的检查工作,将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分类检查与划片检查相结合,把普通发票检查常规化、制度化。要在搞好经常性检查的基础上,分行业、分系统、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专项检查,要对商零、医药、修理修配、农产品收购、机动车销售等普通发票使用较混乱的行业进行重点检查,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七)对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要严查重罚。对普通发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标准》(鲁国税征〔1999〕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偷税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重大偷、逃税嫌疑的,应移送稽查局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应按规定组织听证。
  五、强化考核,狠抓落实,确保普通发票管理取得成效。
  (一)加强管理,狠抓落实。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研究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尽快改变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要把这项工作当作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气氛。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作用,积极撰写专稿、开办专题节目,以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对普通发票管理的宣传工作。国税机关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纳税人的理解,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整个社会都来关心普通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三)加强考核,确保效果。为保证普通发票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对所属单位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成效进行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因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市国税局
   (二○○三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收征管,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普通发票,保护国家税收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和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鲁财税〔2003〕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和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由各区县(包括高新区)国税局组织实施,发票摇奖由市国税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
  第二章 发票即开即兑奖励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是指在淄博市境内商业领域和修理修配行业推行使用带有刮奖功能的新版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包括卷筒式普通发票、手工版普通发票、电脑版普通发票和剪式普通发票。
  商业领域普通发票包括商业批发发票、商业零售发票。
  修理修配行业普通发票包括修理修配业发票、汽车维修行业发票。
  第四条 发票即开即兑奖励是指消费者取得即开即兑奖励发票后,刮开票面上标识的覆盖墨的布奖区就可以得知是否中奖,即开即兑。
  第五条 奖项设置。以100万份即开即兑奖励发票为一组,设特等奖2个,分别奖励10000元;设一等奖5个,分别奖励5000元;设二等奖200个,分别奖励500元;设三等奖1000个,分别奖励100元;设四等奖2000个,分别奖励50元;设五等奖50000个,分别奖励5元。综合中奖面为5.32%。第六条 即开即兑发票的布奖和标识的印制经公证部门公证。
  第七条 即开即兑发票带有刮奖区,并粘贴防伪标识,覆盖墨下面有中奖金额和“爱国护税”字样。
  第八条 消费者取得即开即兑奖励发票后,刮开兑奖区,显示有中奖金额且奖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可凭中奖发票向开具发票的经营者直接兑奖,经营者核对无误后,应当立即兑奖,并将发票兑奖凭证留存;显示有500元以上中奖金额的,须到开具发票经营者的主管国税分局兑奖。消费者未能当场兑奖的,过后可持发票原件到开具发票的经营者或其主管国税分局处兑奖,但期限不得超过20天。到国税机关兑奖的,消费者须出示中奖发票以及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 使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的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兑奖,不得拒绝开具正式发票或以其他非正式单据代替,不得自行刮开兑奖区,消费者有权拒绝收取已经刮开兑奖区的发票。
  第十条 经营者在开具发票前刮开或将作废发票刮开兑奖区的,国税机关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不得进行恶意发票刮奖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兑付奖金后,一个月内凭有奖发票兑奖凭证和存根联到所属国税分局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兑付奖金额的5%领取手续费。
  第十三条 基层国税分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兑付的奖项汇总,填表并将兑奖联一并报送到所属区县国税局发票管理所(未设发票管理所的由相应科室负责),以此办理奖金结算;各区县国税局发票管理所和相应科室每月终了后20日内,对上月兑付奖金情况进行汇总,填表并向区县财政局办理结算手续,同时将兑奖情况抄报市国税局。
  第三章 发票摇奖管理
  第十四条 摇奖资格。凡在我市境内接受商业批发、商业零售、工业销售、加工修理及其他应接受国税普通发票者,均可向上述经营者索取由国税部门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并参加摇奖。
  参加摇奖的普通发票是已经开具、填写正确完整、号码已经录入的当期合法普通发票。第十五条 号码录入。持有国税普通发票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拨打12366或者登陆国税网站,根据提示录入发票号码。1-6月份有奖号码录入截止日期为6月30号前,7-12月份在12月31日前。有奖发票只能参加一次摇奖,重复录入无效。
  第十六条 摇奖日期。国税普通发票摇奖每年举行两期,摇奖时间分别为7月下旬和次年1月下旬,中奖号码在7月31日前和2月1日前予以公告。摇奖、公告时间如有变动,应提前在媒体上公示。
  第十七条 奖项设置。每期摇奖设奖金总额20万元,其中一等奖10名,每名奖金5000元;二等奖50名,每名奖金2000元;三等奖50名,每名奖金1000元。
  第十八条 兑奖办法。每期中奖号码公布后30天内为兑奖期,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兑奖。中奖者持中奖发票原件、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到当地国税机关的发票管理所登记核实后,领取奖金。中奖者取得的奖金须按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奖国税机关按税法规定予以扣缴。
  第四章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
  第十九条 凡在我市境内接受商业批发、商业零售、工业销售、加工修理及其他应接受国税普通发票者,均可向上述经营者索取由国税部门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如发现经营者拒绝开具或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当事人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热线、登陆国税网站或者直接到国税机关的发票管理机构举报,并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证据。
  第二十条 国税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后,应立即填制《发票举报登记簿》,详细记录举报人的举报方式、姓名(预留密码)、联系方式及被举报人(单位)的名称、经营地点、违法行为,并要求举报人提供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单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国税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结束,并将结果通知举报人。如查实有发票违章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标准》(鲁国税征〔1999〕20号)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偷税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重大偷、逃税嫌疑的,应移送稽查局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查实无发票违章行为的,须上报详细的检查情况书面材料;对不按规定查处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的罚款要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对经举报查实的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国税机关给予举报者300元奖励。对涉及偷税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案件查结后3日内,根据举报人查处情况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国税机关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五条 国税机关负责对举报者的身份保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举报人为淄博市国税局系统干部职工以外的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奖发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兑奖。
  1.假发票;
  2.发票项目填写不全或章戳不齐的;
  3.发票填写购买物品不具体的,填写内容有涂改或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4.发票上下联内容不一致的;
  5.发票联已注明作废的;
  6.破损不全的发票;
  7.虚开的发票;
  8.超过兑奖时间未兑奖的;
  9.自行撕下兑奖凭证的;
  10.其他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发票。
  第二十八条 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拨付,全市统一组织的发票摇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经费从实行有奖发票范围的纳税人上缴国税收入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比实行有奖发票前基数增长的部分中拨付国税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发票为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它由国税部门管理的普通发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国税市场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市国税局
   (二○○三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市场的普通发票管理,实时监控税源,有效控制税基,防止税收流失,规范市场税收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由专门机构(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业户集中经营的各类专业市场、综合市场和其它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场内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 按照大力推广电脑发票、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的原则,逐步将市场普通发票全部纳入税控管理。
  第五条 税控管理是指利用“一机多户”计算机开票系统或“一机多户”税控收款机对市场内暂无条件独立上税控开票装置、规模较小的业户集中代开发票,统一管理。
  第六条 对有条件的市场,国税机关可委托市场开发经营单位代征税款。
  第七条 商业街的普通发票管理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市场普通发票税控管理
  第八条 市场普通发票税控管理由县级国税机关委托办公地点在市场内的市场管理机构(一般为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国税机关和市场管理机构在办理委托手续时必须签定《普通发票税控管理委托管理协议书》。(《普通发票税控管理委托管理协议书》内容和格式由市国税局统一鉴订)。
  第十条 市场管理机构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专人(市场发票管理员)具体负责发票的领用、开具和保管。
  第十一条 发票管理员由县级国税机关组织培训并核发《发票管理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发票管理员应选用政治素质高、中专以上文化水平、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第十三条 办理《发票管理员资格证书》须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一、《发票管理员资格证书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所属市场管理机构证明;
  四、单位用工合同复印件;
  五、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七、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发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领用、开具、保管发票。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定期对发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CTAIS中将各市场设定为普通发票使用单位,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进行票种核定,核发《发票领购簿》。
  第十七条 市场发票管理员持《发票管理员资格证书》和《发票领购簿》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货物销售时,必须如实向消费者开具结算凭据或由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销货清单》,纳税人应将结算凭据存根联和《销货清单》存根联按月装订备查。
  第十九条 消费者持结算凭据或《销货清单》到市场管理员处开具正式发票,开具后的发票存根联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第二十条 月度终了后,发票管理人员应将发票开具信息按固定格式上报主管国税分局。第二十一条 国税分局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根据开票系统汇总生成的发票销售额与纳税人的当月申报额进行比对,比对数据悬殊较大的,由税源监控人员到户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参考开具的发票销售额进行补税罚款或调整定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的结算凭据或《销货清单》不作发票使用,不作报销凭证。
  第三章 市场普通发票非税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暂时没有条件实行税控管理的市场,可由业户自行领购手工版普通发票。
  第二十四条 国税机关对普通发票非税控管理市场的业户应严格遵守限量供应、限额开具、限期使用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没纳入税控管理的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与各部门联系,取得支持,创造条件,尽快纳入税控管理。
  第四章 发票检查
  第二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进行普通发票日常检查,每年对市场中小规模纳税人的检查面不低于50%。
  第二十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每半年对发票管理员的发票领用、开具、保管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税机关要建立发票协查制度,定期核实开具手工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联是否相符,核实面每月不低于5%;核实“一机多户”系统开具的电脑版发票和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的金额与销货清单是否相符,每月不低于5%。
  第二十九条严厉打击违法涉票活动。对发票违章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标准》(鲁国税征〔1999〕20号)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偷税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重大偷、逃税嫌疑的,移送稽查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应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各类市场中使用的普通发票均可按《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参加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
  第三十一条 纳入集中开具普通发票管理的市场,即开即兑奖励的奖金由开具发票的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兑付。
  第三十二条 市场发票管理所需的设备及发票管理人员的经费由区县财政从实行有奖发票范围的纳税人上缴国税收入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比实行有奖发票前基数增长的部分中拨付。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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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废止)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9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群众;
  (二)政府主导、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三)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并持有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的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一类救助对象)。
  (二)嘉兴市本级其他社会困难人员,包括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的精简职工;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高于城、乡低保标准20%内(含)的困难群众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社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二类救助对象)。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方式和帮扶措施:
  (一)救助对象统一纳入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出资部分,按嘉政发〔2004〕46号文件执行。
  (二)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其它救助后,家庭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具体病种根据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和卫生厅公布的规定执行。
  (四)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相衔接,救助时间同步。
  (五)各级政府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救助对象解决医疗及生活困难问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嘉兴市区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扶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进行优惠和减免,切实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第五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筹资能力,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具体标准为:
  (一)一类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和各种补(救)助之后,其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分段给予救助:
自负医药费用分段(元) 救助比例(%)
1000—5000(含)部分   20
5000-20000(含)部分   25
20000-50000(含)部分  30
50000以上部分      35
  (二)二类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医药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和补(救)助之后,全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金额超过10000元以上的,按下列标准分段救助:
自负医药费用分段(元) 救助比例(%)
10000-20000(含)部分   15
20000-50000(含)部分   20
50000以上部分       25
  同一救助对象家庭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一类救助对象不超过30000元,二类救助对象不超过20000元。
  (三)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上述对象,其医疗救助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救助。
  第六条 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筹集和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市财政每年按上年度市本级常住人口人均2元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拨入市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医疗救助帐户。区级财政每年按人均4元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拨入区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医疗救助帐户。
  (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救助资金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资金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不足由财政预算增加。具体资金管理以及申请、审核、发放办法根据省财政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制定的办法执行。
  市财政医疗救助资金每年年底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按当年度各区实际发生的医疗救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
  第八条 医疗救助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嘉兴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指导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等单位派员参加,负责全市医疗救助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市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配合市财政局对市本级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财政局负责按要求落实每年的救助资金,并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审计局负责适时对市本级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五)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两者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范围的审核工作。
  (六)市卫生局要加强市本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两者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使用范围的审核工作。同时,要指导并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尽可能地为救助对象提供比较低廉的价格和优惠服务,抓好特困人员医疗优惠政策的落实。
  (七)秀城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的民政部门分别根据辖区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情况、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医疗费负担情况,负责本区域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审批。
  (八)各街道(镇)社会事业所具体负责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受理、审核、申报和救助金发放等工作,并委托社区社会事务站(村委会)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自杀、自残、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等发生的费用;
  (二)变性、整容、保健、康复、婚前检查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所发生的费用;
  (四)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第十条 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资金。
  第十一条 从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2002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八号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行业协会的发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行业协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依法进行管理,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全市的行业代表性。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规则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等,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行业协会设立的基本程序和审批条件,按照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对不同的区域、部门、所有制、经营规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设定相同的入会标准,保证其平等的入会权利。
同业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加入行业协会的,经行业协会批准,可以成为该行业协会的会员。
行业协会会员可以自愿退会。对严重违规违约的会员,行业协会也可以依据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业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理事按照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方式选举产生。秘书长是行业协会的专职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也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行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职业化。
第八条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行业协会分开,其工作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
第九条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条 行业协会可以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可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第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在制订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府、行政措施、技术标准或者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制订有关技术标准时,也可以委托行业协会起草。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调查、行业统计、产品展览展销等职能转移或者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担。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为行业协会提供行业信息和咨询,并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需求。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委托事项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行业协会的会费标准,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经费使用应当限于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并接受会员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监督。
行业协会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经费,由公共资金支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事务的,应当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对设立初期经费确有困难的行业协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公共资金资助。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不得利用组织优势开展与本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行业协会的任何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行业协会中发挥作用。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会员对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或者依法提请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处理。
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也可以依法提请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以及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行业协会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鉴证类市场中介机构组成的行业协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必须加入的行业协会,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