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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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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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目内的部分由省级
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部分由企业支付。根据原劳动部、财政部对各行业开展养老保险统筹的批复文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对11个行业和单位的统筹项目进行了审核认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地和各行业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确保离退
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各地要确保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保持已离退休人员的原待遇基本不变。

附件:关于审核认定十一个行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意见
一、按国家以下文件规定确定的统筹项目
(一)按下列文件确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
3.《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
4.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
5.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
6.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劳人老〔1983〕34号)
7.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
8.《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9.《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
10.《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
11.《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
1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13.国家教委《关于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86〕教计字190号)
14.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88〕教计字105号)
15.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培〔1987〕16号)
16.劳动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89〕3号)
17.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18.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
(二)按下列文件增加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1.《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83号)
2.《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
3.《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62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3〕95号)
6.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15号)
7.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
8.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46号)
9.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7〕226号)
(三)按下列文件发给的物价、生活补贴
1.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
2.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
3.国务院《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18号)
4.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2〕15号)
5.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91〕财综字44号)
6.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92〕财综字38号)
7.《国务院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
8.《国务院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国发〔1985〕52号)
9.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劳字〔1988〕42号)
10.劳动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退休职工发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80〕劳总险字1号)
11.财政部《关于民用燃料和东北照明电提价后中央企业职工补贴问题的通知》(〔90〕财工字第503号)
各行业贯彻上述文件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行业的文件。
二、按以下行业文件规定确定的统筹项目
(一)铁道
1.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劳〔1995〕80号)(房改补贴项目除外)
2.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人〔1997〕25号)
3.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企业离退休(职)缴费养老保险金增发比例的通知》(铁社险〔1997〕7号)
4.铁道部《关于铁路单位执行地方工资、津贴、补贴等规定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铁劳函〔1992〕38号)
5.铁道部《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生活物价补贴标准的通知》(铁社险〔1996〕4号)
6.铁道部《关于建立劳动模范离退休荣誉津贴的通知》(铁劳函〔1996〕274号)
7.铁道部《关于提高参加“二·七”大罢工老工人退休费的通知》((84)铁劳字411号)
(二)交通
劳动部《关于对〈交通系统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劳部发〔1996〕238号)
(三)邮电
1.邮电部《关于增加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邮劳保〔1994〕26号)
2.邮电部《关于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执行生活、物价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邮社保〔1997〕15号)
(四)水利
1.劳动部《关于对〈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劳部发〔1996〕120号)
2.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水人教〔1996〕329号)
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人劳〔1992〕92号)
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企业离退休费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水人劳工〔1994〕63号)
(五)民航
1.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停飞和离退休后发给生活补助费办法的通知》(劳险字〔1992〕29号)
2.民航总局、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局发〔1993〕75号)
(六)有色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94〕中色劳统字第0016号)
(七)电力
1.电力部《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电人教〔1994〕617号)
2.电力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的通知》及《过渡期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电人教〔1996〕172号、503号)
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行业1997年离退休的人员执行〈过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电人劳〔1997〕28号)
4.中电联《关于修订电力企业离退休基金统筹办法的通知》(中电联统筹〔1988〕3号)
5.电力部《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电人教〔1995〕405号)
6.电力部《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电人劳〔1996〕229号)
7.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给部分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国电人劳〔1997〕217号)
8.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调整增加离退休矽肺病患者补助费的通知》(国电人工〔1997〕240号)
(八)石油
1.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印发离退休费用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91〕中油劳字第602号)
2.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适当提高石油行业退休职工生活待遇的通知》(〔91〕中油劳字第666号)
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调整部分退休人员工龄工资的通知》(〔92〕中油劳字第181号)
4.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92〕中油劳资字第65、95号)
5.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调整石油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96〕中油劳字第473号、〔97〕中油劳字第451号)
6.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增发石油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及有关补充通知(〔93〕中油劳字第435号、第775号、第83号,〔94〕中油劳字第497号,〔95〕中油劳字第487号,〔96〕中油劳字第475、476号,〔97〕中油劳字第452
号)
(九)中建
1.中建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建总公司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88〕中建人字第215号)
2.中建总公司《关于离退休费计发办法的通知》(〔94〕中建人字第74号)
三、按地方省级政府文件规定执行的统筹项目
(一)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部分行业的统筹项目中的工伤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执行所在地的标准和规定。
(二)交通、中建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物价、生活补贴,水利、民航企业离退休人员经水利部、民航总局批准进入统筹的物价、生活补贴,执行所在地省级政府的规定。
四、几个特殊问题
(一)煤炭行业的统筹项目按原煤炭部下发的《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实施方案》(煤财字〔1995〕第224号)的规定和原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规定执行。
(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原中保集团实行行员工资制(交通银行按交银发〔1995〕72号文件执行)。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金融系统的统筹项目,已离退休的人员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其中经各总行(集团公司)统筹办公室
核定进入统筹的生活、物价补贴,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
(三)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中包括的医疗补助费,铁道按退休金的8%、电力按离退休金的10%、邮电按实提基金的14%进入了统筹,今年内暂予保留。明年起,结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审批行业费率调整办法,再对医疗补助费项目进行调整。
(四)各行业1998年出台的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的文件,原则上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后确定是否执行。对于部分行业出台的1998年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地方已出台调整办法的,纳入统筹项目;地方尚未出台办法的,不纳入统筹项目。



1998年12月29日
入世后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对策思考

余新荣 林书设 邱光和

【内容提要】文稿对我国加入WTO后,经济犯罪的新特点和经侦工作面临的新挑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加入WTO后经侦工作应采取的五条对策。


【关键词】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对策


中国入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将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对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来说也是如此,在一定时期内,经济领域犯罪将更加猖獗,经侦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如何正确把握当前经济领域犯罪的特点规律,科学预测加入WTO后经侦工作面临的新挑战,研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对顺利完成新形势下的经侦工作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入WTO后经济领域犯罪的新特点
(一)新的经济犯罪类型将不断出现。
加入WTO后,现有的经济犯罪类型还会继续存在,新的经济犯罪类型将不断涌现。一是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日益增多,涉外诈骗犯罪活动逐渐增多,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和国际经贸活动日益频繁,一些境外不法分子将打着合资、合作的幌子,在国内大肆进行犯罪活动;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犯罪案件将大幅度上升;国内的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作案后也往往携款逃往境外。二 是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卡)成为支付的常见方式,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信用证可信程度比较高的特点,采取伪造信用证(卡)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三是当前世界各国的洗钱犯罪活动有愈演愈烈之势,并呈现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向金融市场尚处于发展中的国家和地区蔓延的趋势,我国入世后,将大开门户,广引外资,给洗钱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四是入世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不断增多。
(二)发案数量继续攀升,大案比重加大。
入世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贸易活动的日益频繁,经济领域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不法分子在经济领域的作案也将逐渐增多,而且往往涉案金额比较大。从统计数字看,近年来经济犯罪案件增长的速度明显高于其他案件的增长速度,其中大要案件尤为突出。前几年我局破获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几十万元的大案并不多,而近两年来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达百万元以上的已屡见不鲜。如2001年我局破获的吕孙毅诈骗案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元;同年破获的黄阿福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也达148万元。
(三)犯罪领域不断扩大,侵害客体增多。
入世后,随着人、财、物的大量流通,经济犯罪已深入到金融、财税、证券、保险等各个领域,受害客体也由原来往往是单一客体而转向众多的客体,这些客体已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人,既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又有个体户、农民以及国家干部、农村基层干部。如2001年破获的欧国庆挪用资金案,挪用34名客户的保险费共计13万余元;上京镇陈成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390万余元,涉及人员多达600余人。
(四)经济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多样性和智能化特点。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受教育越来越高,入世后,一些经济犯罪已从传统、初级的手段向高科技、智能化方向发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某种“合法”外衣,钻法律、法规的空隙,或者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和知识专长,钻管理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在其熟悉的领域从事经济犯罪活动,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电脑等高科技手段作案,精心策划,设下圈套,引诱对象上当受骗。
(五)经济犯罪的国际化趋势加强。
我国加入WTO后,将逐步同世界经济接轨。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贸易活动的日益频繁,国外的经济犯罪分子与一些商界名流一样,将触角伸向国内,利用我国开放政策,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以及国家间的法律制度的差异,实施跨越国境的经济犯罪。同时,国内的犯罪分子也将犯罪空间向境外、国外延伸、拓展,境外、国外的不法分子向国内渗透,寻找代理人,使经济犯罪出现“土洋结合”、“内外勾结”的现象。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社会制约机制弱化,法律建设滞后等现象不会在短期内消除,也就难以阻止境外、国外的犯罪分子在国内出现和跨境犯罪的实施,这种国际经济交往带来的经济犯罪,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将更加激烈。
二、加入WTO后经侦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经济犯罪案件的取证难。
经济犯罪跨省市作案多,加之经侦办案经费的短缺,给取证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一些外省市公安机关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对前来调查取证或追捕逃犯的外地公安机关协助配合力度不够,往往只是象征性的。经济犯罪案件大都是年前案件,涉案时间较长,往往因一些自然或人为的因素使一些原始凭证、记录、帐本等证据灭失或销毁,造成取证难度加大。“入世”后新型犯罪手段的不断涌现也给取证工作带来了新的难题。如2000年浙江省平阳县林基任、林乃满、洪玉基三人到我县以开办阳光工艺玩具厂招收工人为名,通过一系列有预谋的活动,精心组织策划,骗取105名工人的培训费7万余元后迅速逃离。由于此三人均属外省市人,我公安机关多次赴浙江省取证、追逃,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花费大量的物力、人力才将犯罪嫌疑人林基任抓获。
(二)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难。
当前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司法解释滞后,存在地区之间划分的标准不统一,以致对部分案件性质的认定难以统一,如有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甚至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但法律无明文规定,有的法律规定过于抽象,表述概括性过强,又无相关司法解释相辅,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入世”后经济犯罪手法日趋狡猾,具有隐蔽、多样、智能的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某种“合法”外衣,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增加了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难度。由于上述等问题的存在,使检、法两家与公安机关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上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认识上的分歧,造成案件批捕难、起诉难。
(三)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难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部分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的负责同志,对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对打击此类犯罪不够重视,对案件查办不力,对经济犯罪分子惩办不严。个别地方党政领导只看到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而把经济犯罪分子当作“能人”、“有功之臣”加以保护,甚至还有部分领导干部为经济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该查的不让查,该打击的不让打击,以保护地方企业为由,不让处理人犯,这使得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受到严重干扰。另外,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经常向公安机关或上级有关领导反映问题,有时十分片面和偏激,既牵扯了领导的精力,又妨碍了办案工作,经济犯罪案件处理时各种关系纷至沓来,说情风较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现有的法律知识、侦查手段跟不上“入世”后形势的需要。
“入世”后,新型的经济犯罪层出不穷,犯罪的手法日益翻新,加之我国将对现行法律进行重大调整,犯罪分子千方百计钻法律法规的空子进行犯罪,我们现有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侦查手段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三、加入WTO后经侦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一)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和侦查犯罪的本领。
加入WTO后,经济犯罪总体上将呈现发案多、种类杂的特点,发展趋势呈现为作案实施快、案犯逃匿快、赃款赃物转移快的特点。为此我们必须强化发现犯罪的能力,具备较高的快速反应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抓住战机,快速破案,挽回损失。目前,经侦部门被动受案的工作状况,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加入WTO后,犯罪手段的信息化、网络化、高科技化将会对经侦部门的调查取证能力形成新的考验。因此经侦部门要加大对经侦基础设施的投入,购买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切实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提高侦查犯罪的本领,以适应“入世”后侦破工作的需要。
(二)加强经侦基础建设,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入世”后,必须加大对经济违法犯罪情报资料的收集,将全部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单位信息资料入库上网,实现信息共享;必须加强经侦特情等秘密力量的建设和阵地控制工作,本着需要和可能,确保质量、隐蔽保密、严格管理的原则,积极物建经侦特情、工作关系,并注意在有关专业人员、知名人士和境外人员中物建经侦特情、工作关系,获取深层次、专业性的经济犯罪情报,实现对经济犯罪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和经济犯罪人员社交活动较集中的场所控制工作,充分发挥经侦特情在破案追逃中的特殊作用;必须增加经费投入,加强对经侦协作网络建设,实现经侦部门计算机联网,实现经济犯罪信息的联网与共享。只有加强了经侦基础业务的建设,才能使我们适应入世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侦查破案服务,有力地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
(三)提高经侦民警素质,适应入世经侦工作需要。
“入世”后,我国将对现行法律进行重大调整,同时WTO规则及一些国际条约和惯例将在国内经济生活中广泛运用。另外,境内外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可能会以WTO规则或国际贸易为借口掩盖非法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强化学习,掌握相关知识,及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困难,为查破经济犯罪案件创造有利条件。但目前从整体上看,经侦民警的业务素质与“入世”后的工作需要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要尽快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进行各种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比如要强化在对WTO及国际金融、贸易方面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强化经济运行规程以及外语、网络信息方面知识的学习,强化现代化通信等科技手段的学习和运用,努力培养一支熟悉经侦业务,掌握现代经济知识、WTO运行规划和现代侦查技术的队伍。
(四)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杜绝关系案人情案。
“入世”后,随着经济交往的频繁,商品流通的加剧,经济领域的竞争也将更加激烈,犯罪活动也更加猖獗。一些当地行政部门的个别领导为了保护当地的经济利益,把经济犯罪分子当做“能人”加于保护,对经侦部门所侦办的案件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另外,一些经济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金钱美女来腐蚀民警或直接对民警进行威胁。因此要切实加强经侦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使经侦队伍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一切均以法律为准绳,以服务于经济建设为根本宗旨,顾全大局,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不屈服于地方领导的干预以及犯罪分子的威胁,经受住各种利诱威逼的考验,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五)做好各种预防犯罪工作
“入世”后,经侦部门的工作必须把着眼点放在打防并举上,面对国内外人、财、物流动空间的扩大,流动方式多样化、便捷化的态势,要求我们对重点环节和领域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防范机制,防止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经侦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各企事业单位,加强法制宣传和防范犯罪技能方面的教育,特别要开展法律、法规咨询,以及反欺诈和守法经营教育,提高企事业工作人员的防范水平。经侦部门还要有针对性地建立一两个经侦掩护性企业,确保地方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
(作者系大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 侦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