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青海省商标事务所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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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青海省商标事务所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青海省商标事务所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青工商字〔1994〕第164号文件收悉。经研究,同意青海省商标事务所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代理国内委托人办理商标注册申情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此复。



199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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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0〕2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发至乡镇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

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和就业等问题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土地面积占原土地面积50%以上、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民,均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范围。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组织实施、资金落实和监督指导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具体业务的经办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落实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情况的核准工作。
县(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的核准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管委会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应筹措的社会保障资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截留和挤占。
第七条对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档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章养老保障

第八条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参保:
(一)男60周岁、女55周岁至60周岁,缴费时,以上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0%的缴费比例,由参保人个人筹资,一次性缴纳。男、女年满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缴费比例按3%递减。从缴纳养老保障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要高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5周岁及以上的,个人不缴费,直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对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建立补充养老保障金制度,按照自愿的原则缴费,标准为缴费时上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一次性缴纳,并按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再增发50%。
(二)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并从补缴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征地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在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第十条征地时,男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达到规定领取待遇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并从补缴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含个人账户利息),用于缴纳养老保障费,不足部分由个人一次性补足,余额部分一次性返还本人。
第十一条征地时,男16周岁及以上、45周岁及以下,女16周岁及以上、40周岁及以下,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按有关规定继续缴费至满15年,并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继续缴费满15年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含个人账户利息),用于缴纳养老保障费,不足部分由个人一次性补足,余额部分一次性返还本人。
第十二条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保障待遇,从刑满释放或结束劳动教养的次月起,继续享受原养老保障待遇,判刑或教养期间养老保障待遇不予补发和调整。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在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期间,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障费未领取完的,余额部分(含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算)一次性返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四条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被判刑、劳动教养、死亡、出国(境)定居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市、县(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将当年纳入本级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按5%—10%的比例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基金不足时,对区由市、区财政负担,对县由县财政负担。

第三章医疗保障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已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也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就业保障

第十九条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将其纳入就业服务体系。被征地农民可凭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相同的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可免费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创业培训。对经过创业培训并实现成功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条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的,可享受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46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要求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1级的电机驱动压缩式家用电冰箱,不包括冷藏箱和嵌入式、透明门展示用或其他用途的电冰箱。
(二)推广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依据国家标准GB12021.2《家用电冰箱能耗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能效指标达到以下要求:
产品类型 能效指标
冷冻箱、冷藏/冷冻箱
(BD、BC/BD) 能效指数≤50%
冷藏冷冻箱、
无霜冷藏冷冻箱
(BCD、BCDW) 总有效容积≤300 L 能效指数≤32%
总有效容积>300 L 能效指数≤40%
2. 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或节能产品认证;
4. 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国家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电冰箱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 申请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电冰箱数量不少于10万台;
3. 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 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 具有及时向消费者兑付补贴资金的能力;
4. 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

产品类型 补贴标准
(元/台)
冷冻箱、冷藏/冷冻箱
(BD、BC/BD) 总有效容积≤120 L 70
120 L<总有效容积≤300 L 130
总有效容积>300 L 180
冷藏冷冻箱、
无霜冷藏冷冻箱
(BCD、BCDW) 总有效容积≤240L 260
240 L<总有效容积≤300 L 330
总有效容积>300 L 40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贴。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的生产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或产品节能认证证书(含能效检测报告);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目录公告之前生产的产品,应于目录公告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电冰箱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1级能效电冰箱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类型 序号 型号 气候类型 额定电压
(V) 额定频率(Hz) 额定功率(kW) 额定耗电量
(kW•h/24h) 总有效容积
(L) 冷藏室容积
(L) 冷冻室容积
(L) 其他类型间室容积
(L) 额定能效指数
(%) 能效标识备案号 第三方检测报告号
或节能认证证书号(含能效检测报告) 计划推广价格(元/台)
冷冻箱(BD) 1
2
3
冷藏/冷冻箱(BC/BD) 4
5
6
冷藏冷冻箱(BCD) 7
8
9
无霜冷藏冷冻箱(BCDW) 10
11
12
13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电源类型 □单相 □三相
气候类型 □SN □N □ST □T
防触电保护类型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3 输入总功率(W)
灯额定输入功率(W)
冷藏室有效容积(L)
冷冻室有效容积(L)
其他间室有效容积(L) □ 冰温室 容积: L
□ 冷却室 容积: L
□ 1星级室 容积: L
□ 2星级室 容积: L
□ 3星级室 容积: L
□ 特殊间室 容积: L
总有效容积(L)
额定耗电量(kW•h/24h)
额定能效指数(%)
能效等级
4 冷 藏 室 □直冷 □风冷
冷 冻 室 □直冷 □风冷
冰温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冷却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1星级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2星级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3星级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特殊间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是否含有15L及以上容积、具有冰温区功能的变温室 □是 □否
是否容积大于400L并带有穿透式自动制冰功能 □是 □否
冷凝器形式 □外挂式 □平背式 □底冷式 其他
温控器形式 □机械 □电子
冰箱门数 □单门 □双门 □多门,门数
温控器安装位置 □冷藏室 □冷冻室
照明灯安装位置 □冷藏室 □冷冻室
隔热层厚度(mm)
冷藏室侧壁厚(mm)
冷冻室侧壁厚(mm)
制冷剂名称
制冷剂装入量(g)
发泡材料
冷冻能力(kg/24h)
照明灯最大功率(W)
外形尺寸(长*宽*高)(mm*mm*mm)
重量(kg)
5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具体说明
文字或数字或字母
6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二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三级销售及网点
1
2
…….
注:上述销售及网点包括经销商、代理商、专营店、连锁店等。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类型 能效指数 规格 月初库存(台) 本月生产量(台) 本月出货量(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补贴标准(元) 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冷冻箱 能效指数≤50% 总有效容积≤120 L            
120 L<总有效容积≤300 L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冷藏/冷冻箱 总有效容积≤120 L
120 L<总有效容积≤300 L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冷藏冷冻箱 能效指数≤32% 总有效容积≤240L            
240 L<总有效容积≤300 L            
能效指数≤40%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无霜冷藏冷冻箱 能效指数≤32% 总有效容积≤240L            
240 L<总有效容积≤300 L            
能效指数≤40%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表2:
年 月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
类别 规格 补贴标准
(元/台) 品牌 规格型号 总有效容积(L) 月初库存(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申请补贴金额
(万元)
冷冻箱
总有效容积≤120 L                

小计        
120 L<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冷藏/冷冻箱
总有效容积≤120 L                

小计        
120 L<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冷藏冷冻箱
总有效容积≤240L  

小计
240 L<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无霜冷藏冷冻箱
总有效容积≤240L  

小计
240 L<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总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