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旅游资源整合开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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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旅游资源整合开发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115号



天津市促进旅游资源整合开发规定



公文内容:
  《天津市促进旅游资源整合开发规定》 已于2007年3月27日
经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
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天津市促进旅游资源整合开发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旅游资源的整合开发, 推动旅游业的
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旅游规划编制、 旅游资源整合利
用、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具
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
其他社会资源。
  第三条 旅游资源的整合开发, 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
划、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整合开发
的领导,统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整合利用,改善旅游业发展环境,
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旅游发展资金,应当发
挥对旅游宣传、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引导支
持作用,并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逐步予以增加。
  第六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协调
推动本市旅游资源的整合开发。
  市发展改革、建设管理、规划、财政、国土房管、交通、商
务、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资源整合
开发的保障工作。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
源的整合开发。
  第七条 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应当符合市旅游发展规划、 城市
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突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北方经
济中心、国际港口城市和生态城市的特点,全面整合、深度开发
近现代历史文化人文资源和山河湖海泉等丰富的自然生态资源,
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
  第八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旅游发展规划、
特色专项旅游规划和旅游区域合作规划。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区域
旅游规划,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
施。
  第九条 编制旅游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组
织论证并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旅游规划可以邀请有关专
业机构参与编制。
  第十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 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
会公布实施。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制定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 应当将项目开发建
设可以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和所涉及的审批事项、审批期限一并
予以明确。
  对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可以给予重点扶
持。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主体确定后,发展改革、规划、国
土房管、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要
求,保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 由有关
部门纳入相关规划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 在全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第十四条 对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相关税收和行政事
业性收费,可以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优惠或者减免。
  第十五条 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主题公园类型的旅游项目,
门票和游艺项目收入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和交通、 城建、园林、科技、
水利、环境保护、文化等专项资金,应当对具有旅游功能的开发
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首先征
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港口、 铁路、民航、海关、边检等部门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协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动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和大
型邮轮旅游的开展。对通过包机、专列和邮轮大量招徕游客的旅
游企业和个人,从市旅游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
  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具有本市特色的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
从市旅游发展资金中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 文化、 工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应依托行业资源优
势,积极开发文博旅游、工业旅游、农业旅游、红色旅游等专项
旅游产品。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专项旅游产品的开发,加强专
业指导,推动相关资源的整合利用和专项旅游产品示范点的建设。
  第十九条 对下列具有本市地方特色、 历史文化内涵和参观
游览价值的场所和设施,应积极创造条件增加展示和参观内容,
定时向游客开放:
  (一)风貌建筑、名人故居;
  (二)历史名校;
  (三)工商业遗址、老字号商铺;
  (四)民间工艺作坊;
  (五)开启型桥梁、水幕电影、广场音乐喷泉等公益性设施。
  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快
本市旅游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在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等领
域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旅游区 (点)
至市区、交通枢纽地区的道路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设置旅游
停车站(场)以及交通引导标示牌等旅游配套设施,改善旅游交通
客运条件。
  第二十二条 旅游区(点) 门票价格及周边停车场等服务设
施的收费标准,依其关系社会公众文化生活的重要程度,实行政
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旅游区(点)门票价格及服务设施
收费标准时,应当听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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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周冬平*:男,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4年级本科;四川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2008级研究生。

【内容提要】:世人皆知康德是一位划时代的哲学家,但有多少人知道他同时也是一位对法律有着精深研究的法哲学家呢!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始终以三大批判为基础,其道德理论在里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法与道德的关系构成了论证法之为法的必经之地。本文试图简要的分析康德对法的定义、道德之理论根据、法与道德之关系,以便更深刻的理解这一古老而深邃的命题。
【关键词】:康德 法律 道德形而上学 法哲学

康德对法的定义
康德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他认为法的产生是理性存在者“放弃他们野性的自由而到一部宪法里去寻求平静与安全。”[ 【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第12页。] 他曾经对法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09页。]
从上面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康德认为法律追究的是人的外部行为。这与现代法律只规定人的行为之通说是一致的,而且人的行为仅仅限于有意识的行为。对于无意识的行为是不予追究责任的,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无意识能力之人也相应的减免义务。法的效果与道德间关系通过外部行为作为桥梁连接予以表现出来。
、结合康德在《法的行为而上学原理》中对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分,我们对该定义既可作法理学解读也可作法哲学解读。康德认为精通实在权利和实在法律体系的法学顾问或职业律师等人的知识属于法理学范围;而关于权利和法律原则理论知识则属于纯粹权利科学,是法哲学或法的形而上学。用法理学解释这个定义可以从立法理论、法的社会交往性质、法的主体(人)、客体(有条件的行为)、内容(权利义务)等去分析,笔者在此不予详述。康德对法的定义与今天对法的概念的理解可作如上所述的实体性分析。参阅卓泽渊教授所著《法学导论》我们可以发现,现代意义上的法是以国家意志为表现、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此处对法的定义与康德之定义相比,少去了许多哲学理论意味和抽象概念。所以,康德的法哲学被划分在哲理法学派。
、要分析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必须注意到“以普遍自由原则”为基础这层含义。他认为法是调整个人意志与他人意志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综合条件,法的目的是使得每个人获得自由,而并非个人愿望、偏好的实现。康德对法律的定义是来自于他对人性的看法。他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既有认知理性的能力,同时又具有实践的理性。认知能够为自己立法的!他的行为选择必须被道德律所指引,不然每个人只为争取个人自由而侵犯他人自由必将导致混乱,也失去了真正的自由。法律是在普遍自由原则即道德律指引下构建起来的,是对意志行为外在形式上的规制,以便人们朝着善去行动。所以,法律具有强制的功能,也具有教化的作用。
、另外,从康德对法的定义还可以看出,普遍自由原则是肯定的,推动人们行动;而法律作为协调、限制规则,是否定的、消极的。但法律自由相对于野蛮自然自由则处于积极肯定状态。康德将人类社会分为三个阶段:个人心理不受任何限制,实则处处受限的自然状态;心理上感觉不自由,行为受法律限制,法律代表公意的伦理自然状态;人人把别人当作目的,自觉按照道德律行为,组成一个道德共同体——目的国的伦理自由状态。[【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第104 -105页。] 从上述理解来看,康德认为法治并不是最终状态,法治相对于野蛮自然状态更具理性。法律是对个人自由的突破,开始建立并逐步完善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关系,对自由的理解也不再停于个人的愿望。同时法律又是实现伦理自由状态的基础和必不可少的阶段。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道德理论分析
康德关于道德的哲学思想是他整个哲学体系的灵魂。他在先天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德行伦理学说,将道德的纯洁性和严肃性提到了首要的地位。他说道:“人们为了另外更高的理想而生存,理性所固有的使命就是实现这一理想,而不是幸福。这一理想作为最高条件,当然远在个人意图之上。”[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康德全集》第4卷,第396页。] 他认为道德的地位甚至高于幸福,道德才是人类最高原则,才是真正的幸福。这就是他远胜于西方其他哲学家的地方。
康德提出了著名的有关道德的三个命题。[ 参见【?浴靠档拢骸兜赖滦味?涎г?怼罚?缌μ镆耄?虾J兰统霭婕?牛??7页。] 他认为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责任的,仅仅是结果符合责任,而以好爱为动机是无多大道德价值,甚至是全无道德价值的。作为有理性并且能够承担责任的存在者,人实际上是有这样一种能力,就是将尊重道德法制看成是以实现自己意志的动机,这种禀赋也就是存在于我们每一个人身上的道德感。人的意志应当在现实中把道德发展作为惟一动机,这时它才不是一种禀赋,而是“人格本身”。[ 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页。] “出于责任”是对道德的遵循,道德规律是意志的根据,是先天普遍必然有效的,康德又称之为自由规律。从他对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道德规范同样是法律的根据。法律是道德规律在人的意识之下的行为准则,是主管行为的原则。只有当准则与规律相符合时,才是有道德的,法律才是善的、合法的。而道德三命题中的责任是现实规律与准则相符合的内容。有了责任的连接,才使得先天普遍必然的自由原则与人的主管原则之间真实可行,而不是空洞的幻想和虚构的概念。[ 同5,第20页。] 基于上面观点,康德提出了著名的意志原则:“除非愿意自己的准则变为普遍规律,否则不应行动。”这也是辨别行为是否善恶、责任是否被强制以及强制性强弱程度的准绳和标准。这个原则对后来的法哲学乃至立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认为“人为自己立法”的理性、自由主义法学的强有力的支柱。这使得笔者联想到英美法系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这个制度也经过几百年的逐步完善,到16世纪衡平法院的出现标志着这项制度初步成型。法官自由裁量制度还在世界范围内不断传播,它一直闪耀着人性与道德的光芒。该制度是指:在法官任用上,经过严格的考察程序,要求德高望重、责任心强、实务经验丰富。当这样的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遇到法无明文规定或法条之间冲突,又或法与道德明显冲突,显失公平正义等困境下,允许法官通过内心道德感知与法律原则,在足以达到确信程度之时做出与现行法不同的判断。这就是一项出于责任而发挥人性、道德感的值得称颂的实践。
康德认为人既是“自然人”,同时也是“道德人”,服从“自然律”和“道德律”。作为理性存在者的“道德人”,具有自发性的能力,这种理性可以完全与感性的东西无关,只服从理智世界因而是自由的。[ 李梅:《权利与正义:康德政治哲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页。] 而人的行为意志动机,意志既是受自然性支配,又因有理性而受自由影响,因此人的意志是混合的,是自律与他律不断交替的产物。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基于上面对康德法哲学以及有关道德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康德为什么晚年重视法律的研究。也可以看到法哲学领域独树一帜的观念:他用先天说学为基础的道德哲学对法哲学中自然法学进行了批判,也对实证法学进行了修正。更为重要的是,他为法律与道德二者关系的研究开辟了新的逻辑进路。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法是道德的延伸
按照康德对社会分类的观点,最高层次的社会仅用道德法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治社会仅次于这种理想的伦理社会。在有限理性存在者的意志不能排除受外因影响的情况下,法律对非善、不符合道德,甚至完全不道德的意志动机进行否定性评价,对表现出来的不道德行为进行区分,分有犯罪、违法、不道德但不违法等行为,再对这些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教育。又由于人的自然性,自由意志不可避免的受到感性欲望等个人意志的干扰,正如康德所说的,人活着就是道德规律与个人意志不断作斗争的过程。道德规律就是自由规律,目的是实现每个人真正的自由,而法律是理性支配下成就每个人最大自由的规定性法则,当然道德规律是先天普遍必然的,不可能是经验的。二者同时实现自由为目的,但是所处位阶不同。在伦理还不足以全部支配个人意志的情况下,法律就是道德最佳补充形式,准确的说是道德的延伸。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外壳,笔者认为这两种说法其实质是一样的。因此,仅仅靠道德并不足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人与人之间的协调的自由。
康德认为,法律本质上是道德律,是以外在制约个人滥用自由的一种特殊形态的道德律。 道德法则在纯粹实践理性中产生出两个法则,一个是被运用与看成本体的人的道德法则,这是伦理的法则;另外一个是应用于既被看成本体的人的道德法则,又被看成现象的法律的法则。在对道德法则做区分后,康德进一步论述了单就伦理法则不足以维持社会生活成为自由、有序的原因,并提出,法律法则是外在强制的必不可少的部分。[ 同6,第234页。] 他说:“有别于自然法则的自由法则,是道德法则。就是这些自由法则仅仅关涉外在行为和这些行为的合法性而论,他们被规定我们行为的原则,那么,它又称为伦理法则。如果一种行为与法律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合法性;如果一种法则和伦理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道德性。前一种法则所说的自由,仅仅是外在实践自由;后一种法则所说的自由,指的却是内在自由,它和意志活动的外部运用一样,都是理性法则所规定的。”[ 【?浴靠档拢骸斗ǖ男味?涎г?怼罚?蚴迤揭耄?涛裼∈楣?008年版,第18页。] 而纯粹实践理性即伦理学法则缺乏构成法律法规的质料,所以它只是规定法律法规的一种形式。因此说,法律作为以道德为形式的质料,本质上就是道德。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在康德语境下,法律不可以简单认为是现代语境下理解的法律制度,需要对应康德的法哲学思想。他指的法律应该是满足“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他认为满足了以上条件才是法律,较之现代对法律的理解,有悖于以上定义的法律并不是其所谓的“法律”。类似的,这里所指的道德也应做康德式解读,指符合他理论下的道德原则的最高的善,即道德律,是先天综合的责任命令。
基于康德哲学的理论,笔者认为法律和道德主要区别如下几点:
、法律管辖的范围是外部行为,法律确定的义务也只能是外在的义务。这类立法不要求但并不排斥内在的义务。内在义务深植于人的内心世界,无法直接以外观明晰洞察,所以立法无法直接规定。法律只规定人的外在行为,思想并不犯罪,康德的这一观念与现代法学理论是一致的。法律的义务和道德的义务成为法与道德显著的分水岭,以致于法学家们达成这样一个共识: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道德是最高标准的法律。
、道德是自己为自己立法,法律则是他人为自己立法。法律是人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关系的协调,通过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以实现对他人的义务。而伦理义务关涉个人为人之目的,仅仅只通过自觉的内心审查来阻止恶念,从而使人行为趋于向善。康德在对紧急避难的论述中再一次让我们清晰的认识到法律与道德的巨大区别:他认为当人遇到可能丧失自己生命情况时,有去剥夺实际上并不伤害自己的另一个生命的权利。现代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明确了这在法律上将免于惩罚,因为,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不符合人的期待可能性。但康德认为这种情况虽不受法律制裁,并不意味着它是合法的,并不意味着是合符道德的。这种行为严重的破坏了道德以及对他人的义务。

康德认为法与正义是统一的,它的本质是按照普遍自由的原则行动,即按照道德律而行动。按照这个原则去划分权利与义务,目的是协调社会的关系达到人人自由,法律只是实现这一目标必不可少的手段。法律与道德间相互紧密联系:道德是最高的原则,法律是手段,是道德的补充。因此二者又存在天然的巨大区别。
四、结论
康德道德哲学精辟、独到的对法律作了解读,他以先天道德学说为基础,从人性、自由和权利论述了法律的实质、作用以及其他的属性,为自由主义法学开辟了一条全新的理论进路。我国对康德的道德哲学、法哲学思想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康德思想与我国传统儒家道德观念可以作比较汇通,这是西方其他哲人所不能及的。以康德道德哲学为基础深入研究法律,必有助于我国法哲学的进一步发展。
Philosophy of Law from Kant's
view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Abstract:All over the world know Kant was a landmark philosopher , but how many people know that he is also a brilliant philosopher of law !Kant's philosophy of law has always been based on three major critical, moral theory, in which played a major ro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 law constitutes a proof for the law must pass through. This paper attempts a brief analysis of Kant's definition of law, moral theory based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in order to gain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this ancient and profound proposition.
Key words:Kant Law Moral metaphysics Philosophy of law
参考文献:
【?浴靠档拢骸斗ǖ男味?涎г?怼罚?蚴迤揭耄?涛裼∈楣?008年版
【?浴靠档拢骸独?防硇耘?形募?罚?握孜湟耄?涛裼∈楣?996年出版。
【?浴靠档拢骸兜赖滦味?涎г?怼罚?缌μ镆耄?虾J兰统霭婕?拧?br> 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李梅:《权利与正义:康德政治哲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提升我市服务业水平,打造皖东北商贸中心及皖东北中心城市的具体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切实增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围绕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7〕70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宿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07〕19号),认真做好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原则,切实发挥引导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政策导向作用,促进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引导和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服务业建设的专项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选择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用于支持产业化起步阶段且市场前景好的服务业项目建设。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原则。
(一)引导为主。引导社会资金对服务业项目的投资,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引导资金比例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二)择优扶持。支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服务业项目建设。
第五条 引导资金投资方式为投资补助或贴息。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对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六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确定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引导资金项目。
第七条 申请使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二)建设项目已经市级以上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三)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经营业绩、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法人一般是企业,公益性强的项目还可以由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
(四)项目法人应按照申请资金额的1:10以上比例投入建设项目。
(五)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已基本落实,项目一般在1~2年内建成。
第八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程序和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已经市级以上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二)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经县(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单位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可直接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也可以集中报送。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及政策依据;
(四)项目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五)其它需要申报的内容。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市级以上发改委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资金筹措方案及其有效凭证或证明;
(三)建设用地落实的有效证件;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适用于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服务业项目);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声明;
(六)其它应该提交的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每年下半年申报下一年度引导资金。
第十三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对受理的资金申请报告,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调查和论证,对同意安排引导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第十五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年中组织对已经批复的投资项目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或没有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不予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对拟安排引导资金的服务业建设项目,按照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考评等情况,下达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使用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当年如有结余,转结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程序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并定期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一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所属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问题,对项目建设进行评估和组织验收,并将评估和验收报告上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凡发现弄虚作假,收回已拨的资金,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情况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导向及要求



附件

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导向及要求

一、引导资金的导向
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中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以及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但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的服务业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体现下列导向和要求:
(一)劳务产业。重点支持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培训、转移一体化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心、劳动力就业市场、劳动力培训技能鉴定中心、劳动力转移信息服务系统。
(二)现代物流业。重点支持第三方物流及其新兴系统建设;利用先进物流技术和服务标准显著提高服务质量或拓宽服务范围项目;物流集聚区项目。
(三)商贸流通业。重点支持功能创新、交易方式先进和专业性强,有一定辐射作用的批发市场建设;电子商务项目;连锁经营特别是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
(四)社区服务业。重点支持面向社区居民的规模化、网络化文化体育、教育培训、医疗保健等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面向社区特殊群体的康复、医疗、文化、培训、再就业和社会福利等综合服务项目;社会化老年服务项目;网络化社区服务项目。
(五)为农服务业。重点支持农业产业服务体系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组织;农产品营销服务体系;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六)商务服务业。鼓励创造服务业自主品牌,推进和培育服务业品牌建设;重点支持专业化、特色化或综合性会展项目;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
(七)科技服务业。重点支持综合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为产业集群提供技术、检验检测、信息、管理培训等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体系建设。
(八)文化旅游业。重点支持规模化生态旅游、文化旅游、工业旅游及观光旅游项目;特色旅游商品开发;中高档旅游接待设施建设;集约化、网络化、公益性的文化体育产品和服务;名人文化资源开发;会展中心基础设施。
二、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场建设。市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和县(区)、乡镇建设规划要求。其中:大中型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乡镇农村市场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
(二)物流配送。指具备运输、储存保管、包装、装卸搬运等功能的第三方物流配送项目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正在建设的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仓储加工基地、物流信息网络平台等。申报物流配送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三)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劳务输出项目必须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或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其中:劳动力市场及信息服务系统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心及技能鉴定中心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地区转移服务体系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
(四)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指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推广(包括发展循环农业和绿色农业技术,节水灌溉技术等),土壤肥料检测,科学用肥用药,动植物检疫防疫等经济技术指导服务项目。申报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
(五)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指涉及“菜蓝子”工程及“绿色食品”供应,与人民生活、食品安全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联系紧密、社会影响较大的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申报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当年已建成的连锁网点达5个以上。
(六)社区商业网络社会化经营。社区商业网络社会化经营是指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餐饮店、洗衣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申报项目已建成的连锁网点需达5个以上,当年新增网点2个以上。
(七)老年服务。指社区和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重点扶持城市社区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养老院,敬老院建设等项目。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老年人入住率在100人以上。
(八)综合技术服务。指为生产服务的生产(技术)中心、技术交易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及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申报综合技术服务项目单位当年技术服务收入在8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
(九)服务品牌建设。当年新认定的服务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综合评定的市级以上优秀“诚信企业”。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上报的项目必须已列入市服务业项目发展计划。
(二)上报的项目及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三)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在项目筛选、上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四)各县区推荐申报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同领域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
(五)申报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于当年1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申报不予受理。(联系电话:3029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