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2003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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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03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3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2002-05-30

教基〔2002〕10号


  现将《2003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对现行修改教材的审查情况,我部对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进行了调整。书目中保留了修订后通过审查的教材,删去了修订后未通过审查的教材,增加了通过审查的新教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按照本目录制订本地区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除在400个教学班规模内进行实验的教材和经本地审查通过的乡土教材、劳动技术等教材外,不得在本地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加入本目录没有的教材和其他未经审查通过的教材。同时为促进教材的多样化,应在书目中增加新审查通过适宜本地的教材,使每门学科都有两种以上的教材供地方和学校选用。
  三、已进入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地区,请选用附件四中的教材,少数未进入课程改革的地区和学校可在附件三中选用教材,也可选用附件四中的教材。
  四、各地印发春季或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应同时报我部备案。


  请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管理工作,坚持对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中小学生供应黑白版教科书的工作,切实减轻广大农村地区中小学生家庭过重的经济负担,做好2003年春季中小学教材的选用和征订工作。


  附件:1、2003年春季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2、2003年春季普通初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3、2003年春季普通高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4、2003年春季普通高级中学试验课程教学用书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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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科委 国家体改委


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年11月19日,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同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属于高新技术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本规定设立,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公司以其注册地为住所。公司注册地及其主要办事机构须设立在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第五条 原高新技术企业改组为公司时,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大中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发起人可为一人。
第六条 如有向公司转让属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的高新技术或以该项技术折价入股的境外企业法人,境内外资企业法人要求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时,须报请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专门审核批准,但其总数不能超过发起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原高新技术企业改组为公司时,必须界定原有企业净资产产权。对产权一时难以界定的资产,可暂用法人股的形式投入公司,并予以管理。
第八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部门是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公司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设立。
第九条 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委(办)或政府授权机构为公司的审批机构。
第十条 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时,如果无形资产中含有高新技术,经公司审批部门特殊批准,无形资产的作价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但所含高新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公司主管产品的核心技术;
(二)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的高新技术认定条件;
(三)认股人出具对入股技术的权属证明文件,并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权利在约定范围内或条件下,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四)具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核准的技术评价机构及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证明。
第十一条 为继续保证、促进公司的巩固和发展,发挥智力资源的优势,原高新技术企业改组为公司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并由原企业在册员工会议一致决议,企业可以用个人股的形式奖励对创办原企业有显著贡献的本公司科技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规范意见》。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省六届人大法律、财政经济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决议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省六届人大法律、财政经济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决议
河南省人大


(1983年4月29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规定,参照全国人大设置的组织机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和提出本省法律草案。



198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