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四轮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评估结果和命名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4:38   浏览:91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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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四轮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评估结果和命名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第四轮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评估结果和命名方案的通知

农科教发[2002] 10号

有关农业科研、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组织开展了第四轮(2002-2006年)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的评估命名工作,现将评估结果和命名方案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结果

截止到2002年6月30日,共收到135个实验室的申报材料。经评估,评出优秀实验室17个(A类,占总数的12%,包括参加2001年度国家重点实验室评审的5个实验室);良好实验室42个(B类,占总数的30%);一般实验室25个(C类,占总数的18%);较差实验室39个(D类,占总数的28%)。此外,有17个实验室未能通过形式审查,占总数的12%。

二、命名方案

根据各申报实验室评估得分,按照“择优、择需、择重”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命名中国水稻研究所的水稻生物学等84个实验室为第四轮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名单详见附件1)。第三轮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称号相应取消(详见附件2)。

三、几点要求

(一)第四轮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的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要按照《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在科研经费、事业费和基建经费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使实验室真正成为我国开展高水平农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组织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二)规范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的名称。第四轮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的名称构成统一为:

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

如:中国水稻研究所的水稻生物学实验室的名称为“农业部水稻生物学重点开放实验室”。

第四轮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的铜牌及证书,由我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统一制作,我部将在适当的时候举行发牌仪式,届时将收取少量的成本费(约300元)。

(三)第四轮部重点开放实验室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切实做好实验室网站(页)的建设和维护,以便于对外宣传,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密切实验室之间的联系。



附件:1.第四轮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命名名单

2.取消称号的第三轮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名单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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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


卫 生 部

公 安 部

文 件



基妇发〔2003〕23号



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有关内容,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码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信息。因此,卫生部与公安部先后共同印发了《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幼发〔1995〕第10号)和《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第45号)两个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填写、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已在全国普及。各地医疗保健机构与户口登记机关密切配合,使全国的《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率和出生人口登记率逐年提高。但是,近年来个别地区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干扰了出生人口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杜绝假证,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启用具有新防伪标识的《出生医学证明》(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在原防伪印制技术基础上采用专用图案水印纸印制;水印图形为齿轮,中央环五角星(见附件3)。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内芯增加存根联;存根联与副页间的拆切线由《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规范拆切,存根联由签发单位存档妥善管理。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如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有异议,可以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并申请鉴定。

四、原《出生医学证明》可延期使用到2003年第二季度末。

请各地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进一步加强管理和配合,严格执行文件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样证

2、《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别表

3、《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纸水印图形

4、《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糖精生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产超销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件
财   政   部

国经贸运行[2002]326号


关于糖精生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产超销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加强糖精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0]500号),今年1月份,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2001年糖精限产限销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个别地区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应关闭的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关闭;保留的生产企业超计划生产和内销的情况严重。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十分重视,作了重要批示。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一)天津市未按规定及时关闭天津津武糖精厂。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闭部分糖精生产企业和调减糖精生产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运行[1999]1269号),要求2000年2月以前关闭天津津武糖精厂等9户企业,但该厂到今年5月上旬还在生产,直到5月21日才开始拆除关键设备。

  (二)保留的5户糖精生产企业超计划生产和内销的情况严重。2001年国家下达糖精生产计划19500吨,实际生产22861吨,除上海福新化工有限公司比计划少生产367吨外,其他4户企业超计划生产合计3728吨,其中江苏苏州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超计划生产1715吨,河南开封兴化精细化工厂超计划生产820吨,天津北方食品有限公司超计划生产342吨,天津长捷化工有限公司超计划生产851吨。2001年国家下达国内销售计划3000吨,实际销售4488吨,超计划内销1488吨,其中天津长捷化工有限公司超计划内销1005吨,河南开封兴化精细化工厂超计划内销264吨,上海福新化工有限公司超计划内销190吨,天津北方食品有限公司超计划内销29吨。

  二、对上述问题决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天津津武糖精厂2000年和2001年实现的利税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审核后,在办理2002年决算时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二)对2001年超计划生产和内销的5户企业,按当年超计划生产数和超计划内销数计算所实现的利税,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审核后,在办理2002年决算时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三)有关省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今年下达的糖精产销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杜绝超产超销现象。各地要加强对糖精的使用管理,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标准,严禁超量、超范围使用糖精。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   政   部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