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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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3]39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湘潭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湘潭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九日


湘潭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03]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政府建立担保基金、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本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运作。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业务分开,单独核算。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担保基金为质权,与相关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在整体担保合同可担保限额之内,经办银行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视作下岗失业人员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不再逐笔贷款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基层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有效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其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自筹不足的,在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八条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办实体已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三)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四)具备还贷能力;

(五)无不良记录;

(六)信用良好。

第三章 贷款的推荐、审核、担保及发放

第九条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再就业项目计划书、贷款申请书、作为反担保的有关材料向本人居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经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符合条件填写推荐意见并出具申请人遵纪守法和信用情况证明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及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推荐意见、申请人遵纪守法和信用情况证明,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即时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

(一)下岗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再就业项目计划书和贷款申请书;

(五)由社区、街道(乡镇)出具推荐意见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及申请人遵纪守法和信用情况证明;

(六)《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七)作为反担保的有关材料:以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和保证人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文件。以抵押、质押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质材料。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抄告担保机构、贷款经办银行,并自贷款资格审查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担保机构、贷款经办银行完成对申请人的集中会审、项目评审和贷前调查工作。会审、评审、贷前调查后确认符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出具对再就业项目认可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担保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手续和资料相应办理担保手续,审定出具担保书;经办银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手续和资料,及时审批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核、担保及发放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贷款担保费率按贷款本金的1%确定,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控制在2万元以内。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参照上述额度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一般在两年以内,贷款人生产经营正常又确因业务拓展需要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到期还本付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桌、商品零售、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经办银行因此发生的贴息额度,在每年年底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准后,由经办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其他商业银行各经办银行因此发生的贴息额度,在每年年底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准后,由省财政厅汇总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第五章 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必须按期归还。对于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由贷款银行、担保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实施追偿。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控制在20%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六章 贷款的责任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和街道(乡镇)办事处的责任:

(一)审核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之规定;

(二)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内所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上报;

(三)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监督贷款人按照贷款申请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贷款;

(四)配合、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贷款经办银行做好再就业项目评审和贷前调查工作,帮助贷款银行做好到期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和指导;

(二)负责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三)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项目进行评审确认;

(四)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的责任:

(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对无可靠的第三方保证人或无足额有效的抵押、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不得提供担保;

(二)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

(三)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确认、核销工作,按比例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责任:

(一)根据本办法和上级行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

(二)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以上含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三)在贷款发放后,要经常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四)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的责任:

(一)制定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

(二)积极支持各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市)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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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妇联关于2005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庆祝活动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襄办文〔2005〕60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妇联关于2005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庆祝活动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妇联关于2005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庆祝活动安排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19日



市妇联关于2005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庆祝活动安排意见的报告

市委、市政府:

2005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来临,为组织开展好“六一”国际儿童节庆祝活动,促进儿童事业全面、健康、和谐发展,现将有关活动安排意见报告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未成年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进行了部署,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要以“六一”儿童节为契机,依托主流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动员全党、全社会都来关心儿童的健康成长,大力倡导尊重儿童、爱护儿童、引导儿童、快乐儿童,为儿童做表率,为儿童办实事的良好社会风尚,努力营造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和家庭环境。

二、坚持“实践育人”原则,深入开展儿童思想道德宣传实践活动

“六一”期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践育人的原则,以儿童自主参与、自我体验为基本途径,整合资源,集中开展思想道德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根据不同层次儿童年龄特点,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思想道德宣传实践活动,引导儿童从小树立远大理想信念,培养积极健康的道德情感、正确向上的价值取向和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要在广泛开展 “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 活动 、“ 爱心献春蕾”和“手拉手、献爱心”等主题活动的基础上, 突出思想道德教育内涵,把深刻的教育内容融入健康快乐、生动有趣的节日活动中,让少年儿童积极主动地参与,成为活动的主人,使儿童在自觉参与、自我教育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三、采取得力措施,切实为儿童办好事、办实事

“六一”期间,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儿童健康成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实招,办实事。要特别关注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儿童,关注特困、 残疾、单亲和城镇流动人口家庭 中的特殊儿童群体,开展慰问、送温暖等活动,着力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办一些实实在在的好事、实事。

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庆祝活动的宣传报道力度;教育、科技部门要集中开展科学知识、科技发明的宣传普及活动,要把廉政文化进校园和儿童廉洁教育融入思想品德教育中;文化、影视、新闻出版部门要集中推荐上演一批优秀儿童思想道德教育读物和影视文化作品,并依法加强对儿童读物、音像制品市场以及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场所的监管和整顿,严厉打击淫秽色情出版物,净化校园及其周边环境;工商、质检、卫生部门要开展对儿童食品、玩具、文具、用品市场的检查,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儿童的安全与健康;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要组织多种形式的融科学性、趣味性、教育性于一体的儿童思想道德建设实践和家庭教育活动;公检法部门要结合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时处理侵犯儿童权益的案件; 公园、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要按照《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儿童集体开展活动实行免费开放,积极配合学校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实践活动。

四、展示经验成果,树立一批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先进典型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网络的新鲜经验和好的做法,充分展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六一”期间,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暨“双合格”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将表彰全国“双合格”家庭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命名全国家庭教育示范(区)县,各地要利用这一契机,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要面向学校、面向家庭、面向社会树立一批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先进典型。通过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六一”活动的领导,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突出特色,确保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作出新的贡献。

请各县(市)区将庆祝活动汇总情况于6月10日前报市妇联儿童部。

以上内容若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市妇联

2005年5月16日


广元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4〕22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日

     广元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应予“一票否决”情形的,依据本办法予以“一票否决”。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部门,取消其参与当年各类综合性的先进(优秀)单位评比和奖励资格;取消该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参与当年先进(优秀)个人评比奖励和晋级、晋职资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管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行政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各级安全责任,明确安全目标任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外,并实行
“一票否决”。
  (一)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重伤9人以上;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当年累计重伤9人以上;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第七条
 所属及主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县(区)、开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除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外,并实施“一票否决”。
  (一)一年内发生1次特大安全事故(1次死亡10人以上);
  (二)一年内发生2次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
  (三)一年内发生2次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重伤9人以上);
  (四)一年内发生1次急性中毒30人以上且情节严重的责任事故;
(五)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六)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七)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年度整改的重、特大安全隐患,多次督促未按期整改完毕的责任单位;
(八)对所属单位瞒报、漏报事故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和直接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统计情况、考核结果和实施“一票否决”的建议,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按职责权限实施。
第九条
  对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时,应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审查内容,有关部门应事先征求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对瞒报、漏报事故而逃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单位及个人荣誉称号,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撤消,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