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22:59:36   浏览:8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延安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4年延安市人民政府32号令


延安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及有关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保障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与法定赡养、扶养、抚养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县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制度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并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做好汇报。

(三)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制定保障对象用款计划,会同财政部门按期拨付保障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适时提出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

(五)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工作,并做好同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

(七)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问题,统筹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八)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安排本级预算。会同民政部门按程序拨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统计、物价部门负责提供当地维持最低生活必需品的种类、价格和物价水平等,并配合民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三)审计部门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四)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在职、下岗、离退休、失业人员的家庭生活情况、再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等。对上述人员应得的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离退休费、失业保险金等,进行检查和督促落实。及时将享受失业保障待遇与失业期满仍未重新就业,要求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通报民政部门。

五)金融机构承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接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对其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了解和掌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审查并上报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三)负责本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档案管理、统计报表和计算机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接待本辖区来信来访,并及时做出处理。

(五)其他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 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对申请对象的基本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张榜公布和初步审查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劳动;并协助保障对象领取保障款物。
第三章 保障范围

第九条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条 上条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四)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以下两类人员组成:

(一)一类人员: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

(二)二类人员:指尚有一定收入,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主要包括:

1、在职人员和下岗职工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十二条 既有非农业人口,又有农业人口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只保障其家庭成员中的非农业人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如家庭成员有移动电话、摩托车等非生活必需品的,饲养宠物的,为改善居住条件而购置商品房或豪华装修的,子女择校就读等;

(二)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机会,不自食其力的(男60周岁、女50周岁 以上或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三)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四)其它情况。

第四章 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四)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 凡申请对象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六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凡上述收入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将其分摊到六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以户为计算单位。家庭人均月收入未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计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部分,用于被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计入其收入。

第十七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五)因公致残返城知识青年的护理费;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等。

第五章 保障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统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所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只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城镇居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地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第六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要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申请人(户主)通过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残疾证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凡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符的家庭,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义务为申请对象出具相关证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义务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批准结果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有异议的,重新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享受:

(一)一类人员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二类人员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一类人员半年审次对二类人员每季度审核一次。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

第二十六条 保障对象户籍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障待遇变更手续,其保障档案应当随户籍关系一并迁移。逾期不办者应重新申请。

第二十七条 被批准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从批准当月起计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行政主部门接受,并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依法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按月领取保障金的权利;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家庭成员及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告,接受定期复审。

(二)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者应当主动就业或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其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劳动。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异议的,有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质疑。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三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三十四条 城市居民对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减发或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延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延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科委 国家体改委


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19日,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制定的《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附件 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同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属于高新技术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本规定设立,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公司以其注册地为住所。公司注册地及其主要办事机构须设立在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第五条 原高新技术企业改组为公司时,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大中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发起人可为一人。
第六条 如有向公司转让属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的高新技术或以该项技术折价入股的境外企业法人、境内外资企业法人要求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时,须报请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专门审核批准,但其总数不能超过发起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原高新技术企业改组为公司时,必须界定原有企业净资产产权。对产权一时难以界定的资产,可暂用法人股的形式投入公司,并予以管理。
第八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部门是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公司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设立。
第九条 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委(办)或政府授权机构为公司的审批机构。
第十条 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时,如果无形资产中含有高新技术,经公司审批部门特殊批准,无形资产的作价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但所含高新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二)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的高新技术认定条件;
(三)认股人出具对入股技术的权属证明文件,并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权利在约定范围内或条件下,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四)具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核准的技术评价机构及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评估证明。
第十一条 为继续保证、促进公司的巩固和发展,发挥智力资源的优势,原高新技术企业改组为公司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并由原企业在册员工会议一致决议,企业可以用个人股的形式奖励对创办原企业有显著贡献的本公司科技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规范意见》。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函〔1993〕128号,1993年11月23日批复)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搞好建设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灶》和《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征用土地涉及的补偿、拆迁、安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补偿。
(一)青苗补偿:
1.粮食作物和菜经作物,按该经济合作社每亩耕地(菜经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年予以补偿。
2.专业鱼塘,以水面面积计算,每备按该经济合作社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有种植物的全塘,每亩按该经济合作社会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3倍补偿。鱼塘按标准补偿后,不另补偿青苗费。渔塘坎按构筑物补偿标准分类计算补偿。
3.沟凼式稻田养鱼,每亩补偿200-300元。其它稻田或干旱沟凼式稻田、鱼塘,一律不予补偿。
4.在协商用地时,没有养鱼的渔塘,按青苗费标准补偿一年。
5.临时使用耕地的,本着谁用地,谁复垦的原则进行复垦。复垦后,造成地力下降减收的,按该经济合作社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
1.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2.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3.其它杂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第四条 拆迁。
(一)房屋拆迁由被拆迁人(含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残值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属于开发区范围的,经管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价收购。
(二)拆迁户的家俱搬迁和过渡房租费按附表五补助。
(三)拆迁房新建房用地按用地标准办理,所涉有关费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五条 安置。
(一)人员安置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开发区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
1.开发区住房原则上由管委会采取统一建房,统一安排,分批实施的办法安置。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自建、联建或其他办法进行安置。
2.住房安置条件。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2)户数的认定按下达《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之日前的户籍档案按为准。
3.住房安置标准。一人户住一室一厅,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2-3户住二室一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4人以上住三室一厅,建筑面积在75平方米以内。超过标准垢,经批准,按综合价补差。
4.住户按规定期限自动拆除,在上述原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内,可享受按建安造价的80%优惠购买统建房,产权归己。
5.安置过渡期间,建设用地单位按附表五的标准将补助费一次性付给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补拆迁户支付过渡房租费(包括拆除50%以上的户),按1人户月补助30元,2-3人户月补助50元、4-6人户月补助70元、7人以上户月补助90元包干使用
。拆除50%以下的户按比例扣减补助费。过渡费从通知拆迁当月执行。
6.拆迁户不购买统建房的,可租住公房,按公房管理办法交纳住房保证金和房租费。
7.经安置或自己挂钩带户进厂或其他单位的,由管委会一次性将建房补助拨给安置单位。标准:一人户2500元,2-3人户5000-8000元,4人户10000元,5人以上户12000-14000元。
8.凡享受带户进厂补助的,不享受开发区优惠购房,享受开发区优惠购房的,不再享受带户进厂的补助。
9.投亲靠友,终身不要政府和安置单位解决住房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安置单位同意,并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由安置方一次性发给住房安置补助费每人2500元。
(三)其他区域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开发区建设征地,实行统征后带项目分期划拨,分步开发,用多少、补多少,按用地比例安置人员。已征土地在未占用前。由原承包使用人继续耕种,收益归耕种人。被征土地从次年起不再上缴集体提留和国家农业税、农林物产税。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用地手续完善后,被征地经济合作社需要调整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按附表六标准一次性支付调整土地误工费,包干使用。
第八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
(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后抢栽、抢种的作物和抢建的设施;
(三)违法建(构)筑物。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当津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已确定的各项补偿,仍按原确定的标准执行,原江津府发〔1990〕89号《关于各类建设用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1993〕118号《关于各类建设用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1993〕144号《四川省江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构筑物补偿标准(表一)
┏━━┳━━━━━━━┳━━┳━━━━━━┳━━━━━━━━━━━━━┓
┃名称┃结构 ┃单位┃单价元 ┃备注 ┃
┣━━╋━━━━━━━╋━━╋━━━━━━╋━━━━━━━━━━━━━┫
┃堡 ┃条石灰缝 ┃M2┃25.00 ┃堡坎不含檐坎 ┃
┃ ┃干砌条石 ┃M2┃20.00 ┃ ┃
┃坎 ┃片(卵)石 ┃M2┃15.00 ┃ ┃
┃ ┃三合土(水泥)┃M2┃ 8.00 ┃ ┃
┣━━╋━━━━━━━╋━━╋━━━━━━╋━━━━━━━━━━━━━┫
┃晒 ┃人工石板 ┃M2┃ 9.00 ┃ ┃
┃坝 ┃三合土(水泥)┃M2┃ 8.00 ┃ ┃
┣━━╋━━━━━━━╋━━╋━━━━━━╋━━━━━━━━━━━━━┫
┃围 ┃条石灰缝 ┃M2┃25.00 ┃ ┃
┃ ┃砖 ┃M2┃25.00 ┃ ┃
┃ ┃干砌条石 ┃M2┃20.00 ┃ ┃
┃ ┃片(卵)石 ┃M2┃15.00 ┃ ┃
┃墙 ┃土 ┃M2┃10.00 ┃ ┃
┣━━╋━━━━━━━╋━━╋━━━━━━╋━━━━━━━━━━━━━┫
┃粪 ┃三合土(水泥)┃M2┃15.00 ┃包括石砌粪池 ┃
┃池 ┃土 ┃M2┃ 5.00 ┃ ┃
┣━━╋━━━━━━━╋━━╋━━━━━━╋━━━━━━━━━━━━━┫
┃水 ┃三合土(水泥)┃M2┃15.00 ┃包括箍井,石砌 ┃
┃井 ┃土 ┃M2┃ 5.00 ┃ ┃
┣━━╋━━━━━━━╋━━╋━━━━━━╋━━━━━━━━━━━━━┫
┃坟墓┃ ┃座 ┃80或120┃单人坟80,双人坟120 ┃
┗━━┻━━━━━━━┻━━┻━━━━━━┻━━━━━━━━━━━━━┛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表二)
###单位:元.直径(厘米)
┏━━┳━━━━━┳━━━━━━┳━━━━━━━━━━━━━━━━━━━━━━━┳━━━━━━━━━━━━┓
┃规格┃原床苗 ┃ 幼 树 ┃ 成 树 ┃ ┃
┃品种┣━━┳━━╋━━━┳━━╋━━━┳━━━┳━━━┳━━━┳━━━┳━━━╋━━━━━━━━━━━━┫
┃ ┃嫁接┃实生┃2以下 ┃2-4 ┃5-9 ┃10-14 ┃15-19 ┃20-24 ┃25-30 ┃30以上┃ ┃
┣━━╋━━╋━━╋━━━╋━━╋━━━╋━━━╋━━━╋━━━╋━━━╋━━━╋━━━━━━━━━━━━┫
┃广柑┃0.30┃0.05┃1.00 ┃6.00┃15.00 ┃ 25.00┃ 45.00┃ 60.00┃ 80.00┃100.00┃包括:艾子、梨、橙、柿子┃
┣━━╋━━╋━━╋━━━╋━━╋━━━╋━━━╋━━━╋━━━╋━━━╋━━━╋━━━━━━━━━━━━┫
┃红柑┃0.30┃0.05┃1.00 ┃6.00┃14.00 ┃ 24.00┃ 45.00┃ 60.00┃ 80.00┃100.00┃包括:柠檬、核桃 ┃
┣━━╋━━╋━━╋━━━╋━━╋━━━╋━━━╋━━━╋━━━╋━━━╋━━━╋━━━━━━━━━━━━┫
┃马柑┃ ┃ ┃0.50 ┃5.00┃10.00 ┃ 15.00┃ 25.00┃ 45.00┃ 60.00┃ 80.00┃包括:柚子、桂元 ┃
┣━━╋━━╋━━╋━━━╋━━╋━━━╋━━━╋━━━╋━━━╋━━━╋━━━╋━━━━━━━━━━━━┫
┃花红┃ ┃0.05┃0.50 ┃5.00┃10.00 ┃ 20.00┃ 20.00┃ 45.00┃ 60.00┃ 80.00┃包括:苹果、枇杷 ┃
┣━━╋━━╋━━╋━━━╋━━╋━━━╋━━━╋━━━╋━━━╋━━━╋━━━╋━━━━━━━━━━━━┫
┃桃子┃ ┃0.05┃0.50 ┃5.00┃10.00 ┃ 20.00┃ 30.00┃ 45.00┃ 60.00┃ 80.00┃包括:枣子、杏子 ┃
┣━━╋━━╋━━╋━━━╋━━╋━━━╋━━━╋━━━╋━━━╋━━━╋━━━╋━━━━━━━━━━━━┫
┃李子┃ ┃0.05┃0.50 ┃5.00┃10.00 ┃ 20.00┃ 30.00┃ 45.00┃ 60.00┃ 80.00┃包括:樱桃 ┃
┗━━┻━━┻━━┻━━━┻━━┻━━━┻━━━┻━━━┻━━━┻━━━┻━━━┻━━━━━━━━━━━━┛
注:从主杆离地面1公尺处丈量,主杆低于1公尺的从分枝下最小处丈计算,结果树按5倍计算补偿。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表二)
###单位:元.直径9厘米

┏━━━┳━━━━━━━┳━━┳━━━┳━━━━━━━━━━━━━━━┓
┃名称 ┃ 规 格 ┃单位┃单价 ┃ 说 明 ┃
┣━━━╋━━━━━━━╋━━╋━━━╋━━━━━━━━━━━━━━━┫
┃香蕉 ┃成树 ┃ 株 ┃5.00 ┃包括挂果树 ┃
┣━━━╋━━━━━━━╋━━╋━━━╋━━━━━━━━━━━━━━━┫
┃香蕉 ┃幼树 ┃ 株 ┃1.00 ┃主杆在1米以下 ┃
┣━━━╋━━━━━━━╋━━╋━━━╋━━━━━━━━━━━━━━━┫
┃花椒树┃主杆直径在1厘 ┃ 株 ┃1.00 ┃①当年移栽的和苗圃苗每株补偿 ┃
┃ ┃米以下 ┃ ┃ ┃0.20元。 ┃
┃花椒树┃1--2 ┃ 株 ┃5.00 ┃②已结花椒垢按3倍计算。 ┃
┃花椒树┃3--4 ┃ 株 ┃8.00 ┃ ┃
┃花椒树┃5--6 ┃ 株 ┃12.00 ┃ ┃
┃花椒树┃7--8 ┃ 株 ┃16.00 ┃ ┃
┃花椒树┃9厘米以上 ┃ 株 ┃25.00 ┃ ┃
┣━━━╋━━━━━━━╋━━╋━━━╋━━━━━━━━━━━━━━━┫
┃ 葡 ┃结果的主杆 ┃ ┃ ┃ ┃
┃ ┃1--2厘米以下 ┃ 株 ┃10.00 ┃1厘米以上未结果的每株5.00元, ┃
┃ ┃2--3 ┃ 株 ┃15.00 ┃幼苗每株0.80元,迁插的苗辅苗按┃
┃ 萄 ┃4--5 ┃ 株 ┃20.00 ┃活的计算,每株0.30元。 ┃
┃ ┃6厘米以上 ┃ 株 ┃30.00 ┃ ┃
┗━━━┻━━━━━━━┻━━┻━━━┻━━━━━━━━━━━━━━━┛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表二)
单位:元.厘米.市斤
┏━━━━━┳━━┳━━━━━━┳━━━┳━━━━━━━━━━━━━━┓
┃ \ 项目 ┃计算┃ 规 格 ┃单 价┃ ┃
┃品种 \ ┃单位┃(直径厘米)┃(元)┃ 备 注 ┃
┃名称 \ ┃ ┃ ┃ ┃ ┃
┣━━━━━╋━━╋━━━━━━╋━━━╋━━━━━━━━━━━━━━┫
┃桑 树 ┃ 株 ┃原床实生苗圃┃ 0.30 ┃ ┃
┃桑 树 ┃ 株 ┃经移栽的苗圃┃ 0.05 ┃从主杆离地面30厘米处丈量,低┃
┃桑 树 ┃ 株 ┃当年移栽幼树┃ 0.10 ┃于30厘米的从分技以下最小处丈┃
┃桑 树 ┃ 株 ┃2厘米以下 ┃ 1.00 ┃量计算。 ┃
┃桑 树 ┃ 株 ┃2--4 ┃ 5.00 ┃ ┃
┃桑 树 ┃ 株 ┃5--6 ┃10.00 ┃ ┃
┃桑 树 ┃ 株 ┃7--8 ┃15.00 ┃ ┃
┃桑 树 ┃ 株 ┃9--10 ┃20.00 ┃ ┃
┃桑 树 ┃ 株 ┃11--12 ┃25.00 ┃ ┃
┃桑 树 ┃ 株 ┃13厘米以上 ┃30.00 ┃ ┃
┣━━━━━╋━━╋━━━━━━╋━━━╋━━━━━━━━━━━━━━┫
┃慈 竹 ┃市斤┃ ┃0.10 ┃按标准的5倍补偿 ┃
┃(楠竹斑竹 ┃ ┃ ┃ ┃ ┃
┃水竹) ┃ ┃ ┃ ┃ ┃
┃ ┃ ┃ ┃ ┃ ┃
┃黄 竹 ┃市斤┃ ┃0.07 ┃ ┃
┃刺南等杂竹┃ ┃ ┃ ┃ ┃
┗━━━━━┻━━┻━━━━━━┻━━━┻━━━━━━━━━━━━━━┛
杂树补偿标准(表三)
###单位:元.直径.厘米
┏━━┳━━┳━━━━━━━━━┳━━━┳━━━━━━━━━━━━━━┓
┃品种┃单位┃规 格 ┃单价 ┃ 说 明 ┃
┣━━╋━━╋━━━━━━━━━╋━━━╋━━━━━━━━━━━━━━┫
┃ 桉 ┃ ┃当年移栽和2厘米以 ┃ ┃包括:松树、泡桐、苦练子、青┃
┃ ┃ ┃下 ┃ 0.50 ┃杨、黄 、杨槐、泡格早、插脂┃
┃ ┃ ┃2--5 ┃ 3.00 ┃树、卷子、青杠、楠木、麻柳等┃
┃ ┃ 株 ┃6--10 ┃ 5.00 ┃杂树。苗辅苗每株0.10 元 ┃
┃ ┃ ┃11--15 ┃10.00 ┃ ┃
┃ ┃ ┃16--20 ┃15.00 ┃ ┃
┃ 树 ┃ ┃20厘米以上 ┃20.00 ┃ ┃
┣━━╋━━╋━━━━━━━━━╋━━━╋━━━━━━━━━━━━━━┫
┃ 皂 ┃ ┃当年移栽 ┃ 1.00 ┃苗辅苗每株0.20元此项包括红豆┃
┃ ┃ ┃5厘米以下 ┃ 5.00 ┃树、杜仲树、黄梅、棚子树等。┃
┃ 桷 ┃ 株 ┃6--9 ┃10.00 ┃ ┃
┃ ┃ ┃10--14 ┃20.00 ┃ ┃
┃ 树 ┃ ┃15--20 ┃30.00 ┃ ┃
┃ ┃ ┃20以上 ┃40.00 ┃ ┃
┣━━╋━━╋━━━━━━━━━╋━━━╋━━━━━━━━━━━━━━┫
┃ 抢 ┃ 窝 ┃大窝(10根以上) ┃ 5.00 ┃单根一窝0.20元 ┃
┃ 壳 ┃ ┃小窝(10根以下) ┃ 2.00 ┃ ┃
┣━━╋━━╋━━━━━━━━━╋━━━╋━━━━━━━━━━━━━━┫

┃ 棕 ┃ ┃主杆高度10公分以下┃ 0.05 ┃ ┃
┃ ┃ ┃主杆高度10公分以上┃ 2.00 ┃ ┃
┃ ┃ 根 ┃(未产棕片) ┃ ┃ ┃
┃ 树 ┃ ┃产棕树 ┃10.00 ┃ ┃
┣━━╋━━╋━━━━━━━━━╋━━━╋━━━━━━━━━━━━━━┫
┃ 黄 ┃ 株 ┃苗圃苗 ┃ 0.02 ┃ ┃
┃ 桂 ┃ 窝 ┃未结果 ┃ 2.00 ┃ ┃
┃ 子 ┃ 窝 ┃结果树 ┃ 5.00 ┃ ┃
┣━━╋━━╋━━━━━━━━━╋━━━╋━━━━━━━━━━━━━━┫
┃杂柴┃ ┃ ┃ ┃ ┃
┃含薪┃ 市 ┃ ┃ ┃ ┃
┃炭林┃ 斤 ┃ ┃ 0.05 ┃按32倍补偿 ┃
┃柴山┃ ┃ ┃ ┃ ┃
┣━━╋━━╋━━━━━━━━━╋━━━╋━━━━━━━━━━━━━━┫
┃零星┃ 窝 ┃ ┃ 0.50 ┃多年生植物 ┃
┃花草┃ ┃ ┃ ┃ ┃

┣━━╋━━╋━━━━━━━━━╋━━━╋━━━━━━━━━━━━━━┫
┃ 花 ┃ 亩 ┃按该杜青苗补偿费的┃ ┃ ┃
┃圃地┃ ┃两倍计算补偿 ┃ ┃ ┃
┣━━╋━━╋━━━━━━━━━╋━━━╋━━━━━━━━━━━━━━┫
┃ 春 ┃ ┃直径 ┃ ┃幼苗和苗辅苗每株补偿0.10元 ┃
┃ 芽 ┃ 株 ┃2厘米以下 ┃ 1.00 ┃ ┃
┃ 树 ┃ 株 ┃2--4 ┃ 3.00 ┃ ┃
┃ ┃ 株 ┃5--9 ┃ 5.00 ┃ ┃
┃ ┃ 株 ┃10厘米以上 ┃10.00 ┃ ┃
┣━━╋━━╋━━━━━━━━━╋━━━╋━━━━━━━━━━━━━━┫
┃ 黄 ┃ ┃直径 ┃ ┃直径2厘米以下的每株寂偿1.00 ┃
┃ ┃ 株 ┃2--4 ┃ 5.00 ┃元幼苗和苗辅苗每株0.10元 ┃
┃ 桷 ┃ 株 ┃5--9 ┃10.00 ┃ ┃
┃ ┃ 株 ┃10--19 ┃20.00 ┃ ┃
┃ 树 ┃ 株 ┃20--30 ┃30.00 ┃ ┃
┃ ┃ 株 ┃30厘米以上 ┃40.00 ┃ ┃
┣━━╋━━╋━━━━━━━━━╋━━━╋━━━━━━━━━━━━━━┫
┃ 香 ┃ ┃直径 ┃ ┃直径2厘米以下2.00元苗辅苗每 ┃
┃ ┃ 株 ┃2--4 ┃ 5.00 ┃株0.20元此项包括杉树、桂花、┃
┃ 樟 ┃ 株 ┃5--9 ┃10.00 ┃白兰树等 ┃
┃ ┃ 株 ┃10--14 ┃15.00 ┃ ┃
┃ 树 ┃ 株 ┃15--19 ┃20.00 ┃ ┃
┃ ┃ 株 ┃20厘米以上 ┃25.00 ┃ ┃
┗━━┻━━┻━━━━━━━━━┻━━━┻━━━━━━━━━━━━━━┛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四)
┏━━━━━━━┳━━┳━━━┳━━━━━━━━┓
┃房屋结构 ┃单位┃单价元┃备注 ┃
┣━━━━━━━╋━━╋━━━╋━━━━━━━━┫
┃砖 混 ┃M2┃100.00┃ ┃
┣━━━━━━━╋━━╋━━━╋━━━━━━━━┫
┃砖 瓦 ┃M2┃ 90.00┃ ┃
┣━━━━━━━╋━━╋━━━╋━━━━━━━━┫
┃砖墙油毡盖 ┃M2┃ 80.00┃ ┃
┣━━━━━━━╋━━╋━━━╋━━━━━━━━┫
┃条石预制盖 ┃M2┃ 95.00┃含石砖房 ┃
┣━━━━━━━╋━━╋━━━╋━━━━━━━━┫
┃条石瓦盖 ┃M2┃ 85.00┃含石砖房 ┃
┣━━━━━━━╋━━╋━━━╋━━━━━━━━┫
┃片石预制盖 ┃M2┃ 90.00┃ ┃
┣━━━━━━━╋━━╋━━━╋━━━━━━━━┫
┃片石瓦盖 ┃M2┃ 80.00┃ ┃
┣━━━━━━━╋━━╋━━━┫含卵石房 ┃
┃土墙瓦盖 ┃M2┃ 80.00┃ ┃
┣━━━━━━━╋━━╋━━━╋━━━━━━━━┫
┃土墙油毡盖 ┃M2┃ 60.00┃ ┃
┣━━━━━━━╋━━╋━━━╋━━━━━━━━┫
┃穿逗瓦盖 ┃M2┃ 70.00┃ ┃
┣━━━━━━━╋━━╋━━━╋━━━━━━━━┫
┃土木(竹草盖) ┃M2┃ 60.00┃ ┃
┣━━━━━━━╋━━╋━━━╋━━━━━━━━┫
┃简易建筑 ┃M2┃ 20.00┃临时棚、柴灰棚 ┃
┗━━━━━━━┻━━┻━━━┻━━━━━━━━┛
注:①凡在规定期内搬迁的,在原房价基础上奖励20。
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含屋内外各种装饰在内。
③各类建设用地需要拆迁单位或个人房屋的,按建筑面积外墙包边计算,外墙
至滴水折半计算面积,凸阳台折半、凹阳台按75%计算面积。
④住房内的配套设施,如灶台、水缸、洗衣池、石桌(凳室内水、电管线、粪
池等齐备的一次性补偿每房150-300元包干使用,缺项的相应核减费用。
⑤凡楼层(预制、现浇、木质楼板)楼面与屋面平墙高度在2.2米以上,按
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2.2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⑥预制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使用瓦盖的部分,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面积按
预制结构房屋补偿。
家俱搬迁、过渡租房补助标准(表五)
┏━━━━┳━━━━━┳━━━━━┳━━━━━━━━━━━━━━━━━┓
┃户籍人口┃家俱搬迁费┃过渡租房费┃备 注 ┃
┃ ┃ 元 ┃ 元 ┃ ┃
┣━━━━╋━━━━━╋━━━━━╋━━━━━━━━━━━━━━━━━┫
┃1人户 ┃ 80.00 ┃ 200.00 ┃ ┃
┣━━━━╋━━━━━╋━━━━━┫ ┃
┃2-3人 ┃ 100.00 ┃ 250.00 ┃ ┃
┣━━━━╋━━━━━╋━━━━━┫ ┃
┃4-5人 ┃ 140.00 ┃ 300.00 ┃一次性补助、包干使用。 ┃
┣━━━━╋━━━━━╋━━━━━┫ ┃
┃6-7人 ┃ 160.00 ┃ 350.00 ┃ ┃
┣━━━━╋━━━━━╋━━━━━┫ ┃
┃8人以上 ┃ 200.00 ┃ 400.00 ┃ ┃
┗━━━━┻━━━━━┻━━━━━┻━━━━━━━━━━━━━━━━━┛
调整土地误工补贴标准(表六)
┏━━━━━━━━━━━━━━━━┳━━━━━━┳━━━━━━━━━━━┓
┃征(占)耕地面积 ┃调整误工费 ┃ 备 注 ┃
┣━━━━━━━━━━━━━━━━╋━━━━━━╋━━━━━━━━━━━┫
┃1亩以下(含一亩) ┃ 300.00元 ┃使用菲耕地及全征社的不┃
┣━━━━━━━━━━━━━━━━╋━━━━━━┫付调整误工费 ┃
┃1亩以上3亩以下(含3亩) ┃ 500.00元 ┃ ┃
┣━━━━━━━━━━━━━━━━╋━━━━━━┫ ┃
┃3亩以上5亩以下(含5亩) ┃ 800.00元 ┃ ┃
┣━━━━━━━━━━━━━━━━╋━━━━━━┫ ┃
┃5亩以上10亩以下(含5亩) ┃1000.00元 ┃ ┃
┣━━━━━━━━━━━━━━━━╋━━━━━━┫ ┃
┃10亩以上30亩以下(含10亩)┃1500.00元 ┃ ┃
┣━━━━━━━━━━━━━━━━╋━━━━━━┫ ┃
┃30亩以上50亩以下(含30亩)┃2000.00元 ┃ ┃
┣━━━━━━━━━━━━━━━━╋━━━━━━┫ ┃
┃50亩以上100亩以下(含100┃2500.00元 ┃ ┃
┃亩) ┃ ┃ ┃
┣━━━━━━━━━━━━━━━━╋━━━━━━┫ ┃
┃100亩以上 ┃3000.00元 ┃ ┃
┗━━━━━━━━━━━━━━━━┻━━━━━━┻━━━━━━━━━━━┛



199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