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25:17   浏览:97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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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81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方便两国公民的往来,就互免签证和签证费问题签订本协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一方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以及其他护照和旅行证件(见附件规定)的公民,通过缔约另一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边境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第二条 第一条所规定的免办签证的缔约任何一方的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如须逗留三个月以上,则需向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延长逗留期手续。延期手续免费办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护照有效期。
  本条规定不包括缔约一方派往缔约另一方的常驻机构的公民和执行双边协定、合同的公民以及他们的家属。这些公民和他们的家属在任职期间可在对方境内逗留。

  第三条 缔约一方在对方境内定居的公民,按侨居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入境。

  第四条 缔约一方免除缔约另一方需办签证的公民的签证费。

  第五条 缔约一方有权禁止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公民进入自己的领土或拒绝他们逗留。

  第六条 缔约一方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
  在本协定规定的逗留期限内,缔约一方将按其国内法律,保证缔约另一方公民在境内的旅行自由。

  第七条 缔约一方的公民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将护照和旅行证件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当地有关当局报告。持证人所属国的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将发给该人新护照,并在新护照上相应加注。

  第八条 本协定在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后,以照会相互通知,并自最后通知一方照会发出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第九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缔约双方有关互免签证、签证费的其他协议失效。

  第十条 本协定一直有效。如缔约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马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张 灿 明              弗·杜米特列斯库
   (签字)                (签字)

 附件: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的附件

  本协定所述的护照和旅行证件及其签证规定如下:
  1.免办签证的证件是:
  中方: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外交部、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以及外事机构颁发的普通护照;
  海员证。
  罗方: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外交部、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颁发的有公务签证的普通护照或团体护照;内务部为旅游团体、体育团体和文艺团体颁发的标有“因公”字样的普通护照或团体护照,即在罗马尼亚签证号前加注“I.S.”;海员证。
  2.不免办签证的证件是:
  中方:公安机关颁发的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外的侨民颁发的普通护照。
  罗方:内务部为个人旅行者颁发的普通护照;
  为罗马尼亚在国外的侨民颁发的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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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部署,按照我部印发的《教育系统做好师生安置和恢复重建准备工作的方案》,现就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复学复课、毕业生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受灾地区学校的复学复课工作

  要在确保师生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下方式尽快分期分批复学复课:一是对校舍进行安全勘查和修缮加固,符合安全标准后,就地复课;二是搭建帐篷或活动板房,设立临时课堂;三是将学生转移到本省内其他学校学习;四是将学生转移到对口支援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二、加大毕业生就业援助力度

  按照“优先安排、具体帮助、保障上岗”的原则,抓紧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援助工作。对于在校期间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学校要积极帮助他们与协议用人单位接洽并落实就业岗位;对于没有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学校要实行“一对一”的就业服务,主动联系用人单位,开辟就业渠道,帮助他们顺利就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对口支援地区要加大对地震灾区毕业生的服务和扶持力度,帮助2008年应届毕业生都能顺利就业。

  三、全力做好2008年的招生工作

  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以多种方式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愿意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地震灾区初中毕业生,都可以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升入高等学校的普通高中毕业生,都可在中等职业学校进行一年的学习,毕业时获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切实做好对口支援工作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口支援地震灾区工作的统一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口支援工作,大量转移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各地就学、实习和就业。要把帮扶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系统对口支援的重要任务,团结合作,共同努力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复学复课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招生就学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

  五、积极为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复学复课和新生入学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地震灾区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市场监督管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市场监督管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棉短绒市场监督管理问题的请示》(〔95〕晋工商市字第4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棉短绒管理的政策问题,我局已在工商市字〔1995〕第208号文件答复河南省工商局的请示(见附件)中予以答复,请参照该文件精神执行。
二、关于对经营棉短绒行为定性的问题,依照国家对棉短绒的管理规定,不宜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处理。



199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