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口药品注册检验指导原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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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口药品注册检验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进口药品注册检验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4]310号



各口岸药品检验所:

  为加强进口药品注册管理,保证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的规范化,我局制订了《进口药品注册检验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质量标准复核通知单
       2.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口药品质量标准复核通知件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注册标准格式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注册标准复核说明格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进口药品注册检验指导原则

  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系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口岸药品检验所对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质量标准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进行复核及样品的实验室考核。为保证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的规范化,特制订本指导原则。

  一、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程序及时限
  (一)进口药品注册检验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下发的《进口药品质量标准复核通知单》(附件1)进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申请人在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下发的《进口药品质量标准复核通知单》后,应将下列资料和样品,及时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1.申报品种的出厂及货架期的中、英文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及相关的生产工艺资料(文字资料及电子版资料各一份);
  2.三批已在国外或国内上市的样品及出厂检验报告书,每批为全检量的三倍量;生物制品可根据其品种要求,提供相应的半成品(原液)及其制造及检定记录;
  3.检验用标准品(对照品)及检验报告书。

  (三)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到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资料和样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进行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向有关口岸药品检验所下发《进口药品质量标准复核通知件》(附件2),并将质量标准和样品等一并发给承担工作的口岸药品检验所。

  (四)承担工作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进口药品质量标准复核通知件》后,方可开始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工作。复核工作应在收到《进口药品质量标准复核通知件》和相关资料及复核用样品、标准品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进口生物制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其注册检验及质量标准复核工作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制品及疫苗等制品的复核工作可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五)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完成所承担品种的质量标准复核工作后,应将复核后的质量标准、复核说明及检验报告书一式五份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同时应报送电子版的质量标准和复核说明,格式为Microsoft Word。

  (六)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收到口岸所报送的质量标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遵照复核原则,完成报送质量标准的审核。若报送的质量标准须做补充或修订,则应出具书面意见告知复核单位。复核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订工作,并连同复核标准起草说明及检验报告书等及时呈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七)质量复核过程中发现药品质量问题的,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其复核后的质量标准为进口药品注册标准,作为进口药品检验的法定标准。该标准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按统一格式编号,编号格式为:JXxxxxxxxx、JZxxxxxxxx、JSxxxxxxxx(X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数字的前四位为年份,后四位为序号)。

  (九)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进口药品注册标准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印发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在进口药品口岸检验时使用。

  二、质量标准的复核原则
  (一)质量标准复核应严格按企业申报的货架期标准的内容进行复核,不可随意减少项目。
  1.有关物质检查如果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杂质对照品时,可请生产企业修订为自身对照法,但应同时提供响应因子、相对保留时间及检测灵敏度等方法学验证的数据。
  2.含量测定项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应选择准确度高、重现性和专属性强、易于操作的一种方法;制剂应优先考虑能反映稳定性和专属性的方法。
  3.口服制剂中的辅料、稳定剂、抗氧剂、包衣色素等,一般情况下在检验项目中可不作规定。
  4.如申报品种的质量标准中检测项目涉及特殊仪器,且无其他方法代替时。可暂不检验。但应写入质量标准的正文,并加注“*”,“注明:此项目检查为特殊仪器,口岸检验暂不执行,以生产企业的自检报告结果为准”,并在相应的复核说明处写明原因。

  (二)质量标准复核须考核该标准能否全面控制产品的质量。若该品种已收载于国际通用药典或世界卫生组织有关生物制品的规程,则应与国际通用药典的标准或世界卫生组织有关生物制品的规程进行比较。若该品种已在我国上市,则尚须与我国国家药品标准进行比较。若国际通用药典标准的限度不同,需经考核加以确定。
  凡我国现行国家药品标准或《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已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质控指标,不论国外药典收载与否,复核标准都不得低于国家药品标准或《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规定。

  (三)修改原质量标准的有关项目、含量限度和检测方法要有充分理由;修改原检验方法,须按照《中国药典》现行版附录的指导原则进行方法学验证,与原检验方法进行对照,并提供试验数据。对质量标准项目、含量限度和检测方法的增加或者修改均应取得申请人的书面同意。

  (四)已进行过质量标准复核的品种,再注册申请时,若我国现行国家药品标准对该品种已有新的规定,则应重新修订或增订检验项目。一般按照复核要求进行单项复核及检验,并对原复核标准进行审核修订,整理出完整的复核标准,并取得申请人的书面同意。

  三、复核标准的撰写要求
  (一)复核的质量标准须按照《中国药典》或《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统一格式整理,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注册标准》(附件3)的格式打印,应用宋体四号字,并注明生产企业、生产国别及复核单位。

  (二)质量标准复核应对申请注册的生产企业的三批样品进行检验,个别生物制品还需对三批样品的半成品(原液)进行复核,出具国内注册检验药品检验报告书。“检验目的”写为“注册检验”,“生产单位或产地”注明国别,“检验依据”写为“拟定进口注册标准”,其它均按药品检验报告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起草说明的撰写要求
  (一)质量标准复核起草说明按照《中国药典》或《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品种项下的项目次序,逐一加以说明。复核起草说明应包括对质量标准复核原则的执行情况、标准修改的原因、方法验证的数据、复核过程发现的情况和经验等。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注册标准复核说明》(附件4)的格式打印,应用宋体四号字。

  (二)书写要求:
  1.概况:写明进口药品中英文名称和商品名、生产企业和国别、申请人、申请编号及复核编号;对送检三批样品检验的结论意见。
  2.重点介绍复核后的质量标准与原企业标准、国际通用药典、我国国家药品标准比较的情况,如有不同或有项目的增减,应详述理由。

  3.对药品技术审评中提出的质量标准复核时需注意的问题及修订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没有采纳的应详述理由。

  4.品名应根据《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生物制品命名规则》进行命名(一般不标注商品名)。《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未收载的品种,应要求申请人出具国家药典委员会的命名复函。原料药必须注明结构式、分子式、化学名、英文通用INN名;单方制剂必要时注明主成分结构式、分子式、化学名、英文名;复方制剂须注明处方。

  5.复核项目中若有对原方法进行修订或增加检测项目的,应按照《中国药典》或《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格式的顺序按以下要求加以说明。生物制品按《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格式书写。
  ⑴性状:在复核过程中如有改动应加以说明。
  ⑵鉴别:
  ①若用薄层色谱法,应写清楚操作的条件及注意点,说明主斑点的Rf值,并提供薄层色谱图的照片或图谱。
  ②若增加或改用可见紫外吸收光谱特征,有最大吸收峰、最小吸收峰、肩峰等,应附图并且说明波长位置;有吸收度或吸收度比值,应写明检品的实测结果。
  ③其它对红外光谱、离子反应、高效液相色谱法等有修改的皆应加以说明。
  ⑶检查:
  ①对某些项目如pH、装量、重金属、溶液的澄清度和颜色、不溶性微粒、砷盐等有修改的应加以说明。
  ②对有关物质、降解产物、异构体、残留有机溶剂等检查项进行修改,如采用薄层色谱法应写明最低检出量,并附照片或图谱。如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用杂质对照品时,应说明最低检测量,用自身对照或面积归一化法时,应附图并说明测试中色谱峰的分离度。
  ③若增加含量均匀度的测定,其检查方法应尽可能与含量测定相一致,如不一致应给予说明(或进行方法学验证)。
  ④若修订溶出度或释放度的测定:
  a溶出度检查:说明过滤的方式,如过滤对样品有吸附,影响检测结果的,应加以说明。
  b释放度检查:配制的溶剂或测试方法中有特殊要求的,均应在复核说明中加以说明。
  ⑷若重新制定含量测定方法:
  ①应写明测试中的注意事项及测试的结果。
  ②除容量分析法与重量分析法外,均应进行方法学验证实验。在制剂测定中,注意辅料是否干扰,并进行加样回收率试验,写明实验结果、色谱条件。
  ③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试含量时,应说明系统适用性试验的要求,给出复核实验条件下的系统适用性试验和典型图谱,如色谱柱有特殊要求,也应加以注明。

  五、其它要求:
  (一)申请注册品种若有多种规格的液体制剂,若主药浓度相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复核一种规格的三批样品(生物制品可以仅复核最大装量的规格);质量标准正文[规格]项下,按申请注册的规格全部列入。若主药浓度不一致,应复核申报的所有规格的各三批样品。

  (二)送检的样品除特殊情况外,各复核单位不得擅自更换样品。送检的三批样品中如有样品按拟定的进口注册标准检验不符合规定,须连同拟定的进口注册标准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出具意见后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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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1996]169号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辖村的区(以下统称县),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选举领导小组)。
县、乡选举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
(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组织选举试点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选举工作;
(五)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六)受理选民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县、乡选举领导小组的职责,至当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止。
第五条 村成立选举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村选举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审查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
(四)组织选民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
(五)确定选举日期、地点和方法;
(六)印制选票,制作票箱,设置写票间;
(七)主持投票选举;
(八)公布选举结果;
(九)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村选举领导小组的职责,至选举产生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止。
第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均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七条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在户口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
第八条 选民名单应于选举日十日前公布。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村选举领导小组提出,村选举领导小组应于选举日前依法作出调整或解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十条 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清正廉洁,作风正派,不搞封建迷信和宗族派性;
(三)工作认真,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四)思想解放,有改革开拓精神,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五)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候选人可由村党组织推荐、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推荐、十名以上选民联名推荐的方式提名。提名的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五日前公布。
第十二条 提名的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村选举领导小组应征求选民的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酝酿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也可以采用预选的方式,根据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三日前以姓氏笔划为序公布。
第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一般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应由村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召开选举大会。为方便老、弱、病、残的选民投票,也可以设置流动票箱。每个票箱的监票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六条 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选举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第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应将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并当众开箱、验票、唱票、计票。
第十八条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该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该选票有效。 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
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十九条 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方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的人数少于
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 经过多次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超过三人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暂时空缺。
第二十条 村选举领导小组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并将选举结果报乡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和撤换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换。
第二十二条 罢免、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十名以上村民联名提出,五分之一以上村民附议,并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乡人民政府对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撤换的建议,由所在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现缺额时,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补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村选举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虚报选举票数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或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2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书刊检查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书刊检查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一九八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国青少年出版社,中国青年杂志社,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少年读物发行总公司: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陆续发出了《关于检查、整顿书刊市场的紧急通知》、《关于在全国出版社整顿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通知》等几个文件。文件指出:目前,一些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宣传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书刊在社会上广为流传,淫秽色情出版物充斥图书市场,非法出版活动依然猖獗,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妨碍社会安定。为迅速扭转这种局面,必须认真检查、整顿书刊内容及其市场。根据这一精神,共青团中央决定,各主管团委和出版、发行部门,要结合共青团系统出版和发行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把检查整顿书刊作为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措施加以落实,组织力量做好这项工作。

  一、严肃认真地查处内容有严重问题的书刊。内容有严重问题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政治上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宣传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的;

  2.有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内容的;

  3.虽然构不成淫秽、色情内容,但格调低下,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

  4.宣扬愚昧迷信,宣传看相、算命、看风水的;

  5.其它内容有严重问题的。

  所查处的各类出版物包括声相制品、封面、插图、广告宣传品等。

  凡有上述内容的书刊、声相出版物一经发现立即停印、停出、停发,就地封存,并尽快将情况报至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单位,听候处理。

  二、严肃认真地整顿协作出版、代印代发。

  这次整顿协作出版、代印代发,在指导思想上一定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精神,坚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一切向钱看”的错误倾向。主要检查、整顿从1988年5月中宣部、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关于出版社改革的若干意见》下达以来的违纪活动。对于1989年2月《补充规定》下达以来的违纪活动要作为重点加以检查,从严处理。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通知规定,这次整顿的内容、处理的原则和权限是:

  1.凡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的图书(包括违反协作出版图书范围、协作出版对象、未经过终审终校以及书号出刊等问题),协作双方利润一律没收,上交当地财政部门。

  2.对既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内容方面又有问题的图书、对出版社除按有关法律、行政规定进行处理和没收利润以外,还要加处罚款。此类违纪图书在1989年2月以后出版的,要从重处罚,罚款数额要在所得利润的五倍以上。

  3.与出版社协作的对方违背合同更改内容或增加印数的,除没收利润外,加处利润五倍以上的罚款。

  4.经查证落实确属卖书号或变相卖书号行为的,除没收卖书号所得利润和从重罚款外,对出版社还要给以停止整顿或撤销登记的处分。隐瞒不报,如经发现要加重处罚。对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一犯再犯,问题严重的出版社,要给予停业整顿和撤销登记的处分;同时,还要追究出版社领导者个人的责任,直至撤销职务;违反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责任者个人,也要予以处分。

  5.对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的处理权限:对地方出版社的处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作出决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对中央级出版社的处理,由新闻出版署会同北京新闻出版局、出版社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处理决定由新闻出版署作出。

  6.各出版社接到本通知后,应认真发动群众,严格检查,进行整顿。对认真检查问题者,处分时可以适当从宽,对隐瞒问题不报告者,要从严处分。对知情者举报的情况,应认真核实,严肃处理,对举报者应给以奖励。

  这次整顿工作要求在9月10日前结束。出版社的整顿工作没有结束前,不得开展新的协作出版、代印代发项目。

  整顿工作结束后,出版社要写出专题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告包括:整顿工作中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处理情况,改进工作的措施。

  团中央要求各级团委负责同志,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协助党政部门整顿文化市场,查处反动的、黄色的出版物和音相制品;切实加强对自己所属出版、报刊、印刷、发行单位的领导,针对这次检查、整顿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共青团的出版、报刊、印刷、发行事业,根本宗旨是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绝不允许出版发行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书刊、音相制品,这要作为一条政治纪律。各出版、报刊、发行单位,要结合近几年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努力做好工作,继续为青少年提供优质的精神食粮,把共青团的文化、出版、新闻事业办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坚强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