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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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参加异地通存通兑的机构,当日形成的往来数据必须并入当日的联行对账数据。
二、凡代理清算异地通存通兑资金的机构,接到上级行传来的有关异地通存通兑的数据信息,要于当日转到储蓄中心所,不得延误。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我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进一步规范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业务处理办法》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纳入全国联行汇差清算;业务数据纳入全国联行往来对账系统对账。对账工作纳入全国联行对账考核,统一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为适应全国联行对账系统,区分全国联行往来与异地通存通兑业务,采取划分业务种类和报单号的办法,即:全国联行往来业务的报单号为0001~7999;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业务种类代码为“5”和“6”,报单号为8000~9999,以此循环使用。
第四条 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机构分别承担下列职责:
(一)经办储蓄所是本代他业务的发生行和他代本业务的收受行,负责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处理、数据传递、查询、查复落实等;
(二)中心储蓄所是本城市唯一负责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对账、数据归集、传递以及经办储蓄所与管辖行的资金清算、查询、查复事项及差错处理的职能所。
(三)管辖行是具有全国联行行号、办理本城市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的行处,负责异地通存通兑资金清算、对账数据的上送以及查询、查复事项督办等。
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纳入全国联行汇差清算和数据对账后,管辖行、中心储蓄所、经办储蓄所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和协调。各行要制定岗位职责,落实责任制。做到当日异地通存通兑业务,次日总行对账,并将对账结果当日返传到管辖行,第三天查询到中心所。

第二章 资金清算账务处理
第五条 代理行的会计核算。
(一)代理行储蓄所将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业务数据即时传至中心储蓄所,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101现金
通存业务
借:101现金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代理所划往中心所的411科目发生额不含计算机自动扣除的手续费。
(二)代理行中心储蓄所根据发生的本代他业务数据按规定比例扣划手续费,并随同代理所划来款项一并划往管辖行,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中心所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代理所
贷:511手续费收入
通存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代理所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中心所
贷:511手续费收入
(三)管辖行将中心所划来的业务数据并入当日全国联行往账报告表,纳入全国联行汇差,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401全国联行往账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通存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401全国联行往账
此全国联行往账发生额不再形成往账发送数据,但需形成对账数据纳入全国联行对账系统。
第六条 开户行的会计核算。
(一)开户行储蓄所将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业务数据即时传至中心储蓄所,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255活期储蓄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扣划的活期储蓄存款发生额中包含支付本金和手续费。
通存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借:255活期储蓄(手续费)
贷:255活期储蓄
(二)开户行中心所将开户行储蓄所划来的数据汇总划至管辖行,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开户所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管辖行通存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管辖行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开户所
(三)管辖行将中心所划来的业务数据并入当日全国联行来账报告表,纳入全国联行汇差,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402全国联行来账通存业务
借:402全国联行来账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此全国联行来账发生额非电子汇兑系统接收数据,但需形成对账数据纳入全国联行对账系统。

第三章 数据对账
第七条 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所应及时将全部异地本代他和他代本业务数据送至中心储蓄所,日终中心储蓄所汇总全额数据,生成具有业务发生日期、收报行行号、发报行行号、金额、报单种类和报单号码的对账数据,报送管辖行。
第八条 管辖行将中心储蓄所传来的数据,通过手工或计算机自动并入当日全国联行往来报告表形成全国联行汇差,纳入当日全国联行对账系统并传送上级行。
第九条 管辖行根据已纳入全国联行对账系统的异地通存通兑数据,打印出往来账明细清单返还中心储蓄所,中心储蓄所依此清单与原始数据进行核对。
第十条 当日总行收到管辖行传来的对账数据后,立即进行对账,对账结果第二天返传管辖行。
第十一条 管辖行接到总行未配对查询后,应将报单号字头为“8”或“9”的异地通存通兑未配对查询数据及时传送给中心储蓄所,中心储蓄所据此未配对信息向经办所发出查询。
第十二条 经办业务储蓄所收到查询后,应立即根据查询内容进行核对,当日或最迟次日将查复信息传送中心所,经中心所审查后,通过管辖行传送到总行,全过程不得超过3日。
第十三条 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对账中发现的各种类型差错,比照全国电子汇兑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有关差错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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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州市国资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府办字〔2008〕79号


关于印发抚州市国资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

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国资担保中心章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抚州市国资担保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抚州市国资担保中心资金安全及规范运行,维护担保中心、协作银行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抚州市国资担保中心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和依法登记注册的信用担保机构。首期注册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货币资金3000万元,实物资金7000万元)。事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抚州市国资担保中心隶属于抚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全称为抚州市国资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办公室地点在抚州市若士路107号。
  第五条 担保中心逐步实行会员制,会员章程另行制订。
第二章 经营原则与范围
  第六条 担保中心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以政府支持、多元参股、滚动发展、企业运作为理念,以安全性、合法性为基本准则,坚持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运营、控制风险、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经营原则。在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符合担保条件的城建重点项目和企业提供担保及配套中介服务。
  第七条 根据抚府发[2007]49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文件要求,其经营范围:
  (一)主要为城市重点项目、市、县(区)工业园及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条件成熟后,逐步为技术改造贷款、技术创新贷款等提供担保;
  (二)向省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三)为企业提供配套中介服务。
  (四)利用间隙资金,开展时间一个月之内的短期委托贷款业务。
  担保中心不对外汇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国资委职责:
  (一)审议批准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业务操作细则;
  (二)负责担保中心的筹建工作;
  (三)审议批准担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四)聘任或解聘担保中心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五)监督并审议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六)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七)对担保中心坏帐核销和增加减少资金规模作出决议;
  (八)办理担保中心的资产转让的审批和财产权转让手续;
  (九)对担保中心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九条 担保中心职责:
  (一)拟定担保中心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市国资委决议;
  (三)负责担保业务的经营管理;
  (四)制定担保中心章程、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业务操作细则,并报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六)受理担保申请,并按规定权限审批或报批担保项目;
  (七)向省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八)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与追偿;
  (九)制定并执行内部的规章制度;
  (十)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条 担保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分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1-2名副主任。主任作为担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担保中心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
  (二)向市国资委提出担保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盈亏处置方案,经市国资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四)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市国资委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五)聘请有资格、有经验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法律和财务顾问;
  (六)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的需要,担保中心主要设置下列职能部门:
  (一)综合管理部
  负责拟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季度工作计划,根据职能分工提出任务分解初步意见,作好督查和反馈工作,起草综合性的报告文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中心的财务、行政、人事、劳动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二)担保业务部
  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筹措、管理和运作担保资金;受理担保与再担保申请,对担保业务进行初步审核,经风险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办理担保业务;对担保业务履行全程跟踪服务,监督反馈,及时提呈担保和再担保对象运营情况报告,严格监控。
  (三)风险管理部
  对担保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和资信等级鉴定,提出评估意见,向企业反馈资信评估结果,指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负责担保与再担保业务的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方法;落实反担保措施,当发生担保与再担保风险后,对抵押资产进行处置和变现;负责担保债务的代偿和追偿;对贷款单位贷款使用、生产经营情况全程跟踪。
  第十二条 担保中心各职能部门在担保中心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担保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在担保中心以外从事损害担保中心利益的活动,违者一经发现,按内部规章制度处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担保中心原则上为符合本担保中心担保条件的会员及企业、单位提供担保。所有开展的担保业务,均实行反担保。
担保业务规范操作,坚持担保资金管理,准入条件,操作程序,收费标准,代位补偿“五个严格”。担保中心依据申保企业、单位的市场环境、经营业绩、技术含量、发展趋势等因素进行决策,坚持规范运行。
  第十五条 担保种类,主要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条件成熟后,逐步开展技术改造贷款、技术创新贷款等的担保。
  第十六条 会员按信誉等级交纳风险保证金,并根据会员交纳风险保证金数额和担保中心担保资源情况,建立会员企业短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贷款担保绿色通道。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遵守担保中心章程和会员章程,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八条 担保中心与有关银行建立贷款担保协作关系,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若发生代偿,实际损失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担。
  担保中心为企业、单位提供担保,以协作银行为主,其它银行为辅。
  第十九条 企业、单位向担保中心协作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协作银行要求担保的,经银行签署意见后,向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
  第二十条 审批权限。担保额度100万元以内的中心主任有终审权,并报告国资委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担保项目报经市国资委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担保中心、协作银行、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办理贷款、担保的业务手续,并严格履行相互签订的合同与协议。
  第二十二条 担保中心为企业、单位提供担保时,该企业、单位应与担保中心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担保中心为企业、单位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单位应向担保中心支付担保费。担保额度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年担保费按3%收取;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年担保费按2%收取(一个月之内的短期担保按年担保费的30%收取)。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及固定资产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经审核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担保费减半收取。
  第二十四条 企业、单位不能清偿到期贷款的,由贷款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或由贷款银行进行展(转)期处理。对逾期3个月仍无法收回的贷款,贷款银行提出履行担保协议时,由担保中心依法承担约定的代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有:
  (一)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权;
  (二)依法处理担保物(抵押物和质押物);
  (三)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中心当年保费收入按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3‰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中心发生的代偿损失控制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该代偿补偿方式按抚府发[2007]49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费安排。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后的保费收入后,参照自收自支单位标准按实际用工提取人头包干经费。同时,提取10万元业务专项经费。为了调动担保中心积极性,确保担保资金安全,年担保资金回收率达到95%,财政按年担保总额的1‰给予奖励,在担保收入中支出,担保收入支付不足在担保基金利息中支出。
  第二十八条 建立备案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担保中心依据相关要求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抄送人民银行抚州市支行。担保中心经营一年后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每年由人民银行认定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对其进行信用评级。
  第二十九条 担保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循行业公允的原则、规范与标准。在风险防范上强调稳健性,担保中心建立担保业务责任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风险防范机制,并实行担保业务责任分级追究制和终身追究制,其中:风险管理部为第一责任部门,资信调查员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担保业务部为第二责任部门,相关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实行信用评价、运行监测、分级代偿、业务操作和代位追偿五项工作制度,严格识别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担保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和现行的财务规定。建立、健全担保中心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核算费用。
  第三十二条 正确核算工资费用,凡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及依法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金列入成本(费用)核算。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考核制度。考核指标有担保业务、投资方向、营业收入,实现利润、资本金利润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
  第三十四条 担保中心按月向市国资委报送会计报表。年终会计决算由市国资委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 担保中心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的程序内容由市国资委确定。
第六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条 担保中心对所有工作人员一律采取考核聘任制,并按照条件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担保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工资制度,按规定对担保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晋升和奖惩。
  第三十八条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九条 执行国家社会劳动保障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市国资委。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酒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5〕130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

  为了大力推进酒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确保我市2008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创模目标责任书实行年度考核。现将《酒泉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酒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酒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是市委、市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和长远目标,对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创模”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大力推进“创模”工作,确保“创模”目标如期实现,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创模”工作目标责任纳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并根据《酒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方案》和《酒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组织领导

  “创模”考核工作由市“创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成立考核小组,市委、市政府分管“创模”工作的领导分别担任考核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从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和“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考核小组根据“创模”总体方案和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分别对责任单位进行逐项考核。

  二、考核内容和对象

  “创模”的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委、政府和签定“创模”工作目标责任书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责任领导;“创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创模”工作需要安排“创模”工作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责任领导。

  “创模”考核内容为:“创模”工作方案涉及的内容;纳入“创模”目标责任书的各项目标任务;因“创模”工作需要而临时增加的工作任务。

  三、考核程序和时间

  “创模”工作的考核程序为:考核小组根据“创模”总体目标任务和阶段任务的要求,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接到通知后,写出“创模”任务进展报告和自查报告,并准备好相关资料;考核小组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要求和目标责任书内容,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实地检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检查;考核检查结束后,考核小组将考核情况整理上报“创模”领导小组,并针对考核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创模”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并由考核小组向考核对象发出“创模”任务督办通知,限期办理。

  考核的时间原则上一季度一检查,每半年考核通报一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总结奖惩。

  四、考核奖惩办法

  “创模”期间,市上对“创模”工作实行年度总结评比,对完成“创模”目标任务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创模”目标任务和阶段性考核不达标的相关县(市、区)和部门、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将“创模”工作目标责任纳入考核内容,对完不成“创模”任务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年终考核领导班子不能评为好班子,主要领导和责任领导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对因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等主观原因,完不成“创模”目标任务或给“创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要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创模”成功并经国家验收挂牌后,市委、市政府将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整个“创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为确保“创模”目标按期实现,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创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总体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明确目标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落实,全面推动“创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