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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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30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57号)的规定,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规定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对此,部分地区询问,对某些按照合同规定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如筹办期发生的利息、在建工程所发生的利息等),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某类资产原价后,按税法的规定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此外,有些企业对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费用,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也计入本期成本、费用,这些情况应何时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企业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后,按税法的规定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的,若企业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二、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对按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均应按照(国税函〔1998〕75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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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2年11月27日)

教发厅〔2002〕22号



  为进一步加快教育信息化的建设步伐,推动全国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向规范化和健康化方向发展,我部发布实施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教发[2002]27号)。为配合该标准的实施和应用,现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工作。

《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一、意义、任务及要求

信息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基础。加强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对发展教育事业,保障教育信息化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合理开发和使用教育管理信息化软件产品,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制定和完善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贯彻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运用标准化手段为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服务。
《标准》是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教育管理软件产品的研制、生产、检测、使用和技术服务等项活动的技术依据,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贯彻执行。
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是教育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从事教育管理软件产品开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要把《标准》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中,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二、组织管理

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建立使用《标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教育部负责《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制定政策、提出要求、开展工作、进行示范等措施以推动《标准》的有效贯彻;通过检查和建立教育管理类软件的准入制度等措施对《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教育部负责国家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工作,委托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对《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贯彻实施,具体工作由负责计划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信息中心共同负责;各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地区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负责计划统计工作的部门和负责教育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所属学校和单位使用《标准》创造必要的条件,并对《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了解并掌握《标准》,加强《标准》的落实和实施。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对《标准》进行宣传、介绍。
三、《标准》的贯彻实施

自《标准》发布之日起,未进行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教育单位都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已开展该项工作的单位,若有与《标准》相抵触的,必须于2003年6月底以前予以纠正,并对系统进行改造。
推动《标准》贯彻实施的办法: 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现有管理信息工作进行检查,对正在使用的、未采用《标准》的管理软件,于2003年6月底前根据《标准》进行改造;对新开展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行软件审核准入制度,逐步完成教育系统教育管理信息工作的标准化,实现教育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
  (2)建立符合《标准》的覆盖全国的教育管理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中央、省、地(市)、县和学校间教育管理信息双向交流的网络系统,拓宽教育管理信息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服务面。在《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教育基础数据库系统,尽快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教育数据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以及教育统计及管理信息的网上收集与发布,并开展有关教育信息的采集与抽样工作。
  (3)对上报教育部的教育管理信息按照《标准》进行审查。
  (4)大力推动《标准》在教育信息化工作中的应用。在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中,涉及本《标准》的内容,要全面采用《标准》,并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中《标准》的采用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5)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人员培训,建立《标准》的宣传、人员培训及相关岗位资格认证体系。
  (6)开展《标准》的应用示范工作。2003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1-2个地区(原则上地市级1个,区县级1个)的《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同时,选择部分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标准》应用示范校的建设。
  (7)建立教育管理软件准入制度。成立相应的评测认证机构,对进入教育系统的管理软件严格把关,只有经检测符合《标准》的软件产品方可在教育系统推广使用。
(8)建立《标准》的扩充和完善机制。
四、《标准》实施的监督

  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主要通过如下方式进行:

监督抽查
  教育部将不定期地组织对教育系统贯彻实施《标准》的情况进行抽查,对落实情况好的地区和学校进行表彰,对不符合《标准》的现象予以纠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应经常对所属学校贯彻实施《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标准》的顺利实施。
产品抽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企业开发和学校使用的软件产品进行抽查,并公布检查结果。要加大标准化软件产品的开发力度,尽快用符合《标准》的软件产品替代非标准化的软件产品。逐步强制使用符合《标准》的软件产品。
《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一、建设内容、意义及要求

为进一步推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贯彻实施,建立《标准》的应用示范基地,积累《标准》应用的经验和成果,加速《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应用和推广,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的通知》(教发[2002]27号)精神,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1-2个有条件的地区(原则上地市级1个,区县级1个)建立《标准》应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
示范区是指: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区域管理信息系统,为区域内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并建立一条快捷的教育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
示范区的建成,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作用和意义体现在:
  (1)各级政府获取全面、准确、及时的教育信息,为政府的科学、准确决策(特别是与教育有关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一条方便、快捷、畅通的教育信息收集与发布渠道,不仅能为各级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及时可靠的教育信息,还能为本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大量的信息服务,实现教育管理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同时,通过建立相应的业务资源管理系统,提高部门内部的办公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
  (3)学校可以方便地满足各级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信息需求,对外实现联网,进行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为学校的管理和教学提供服务。同时,通过建立学校内部的办公及综合业务资源管理系统,实现学校主要工作的计算机管理,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
二、示范区建设条件

示范区建设必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并具有相应的组织实施机构。
突出发挥地方发展特色,在同类区域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围和同类地区具有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
示范区与同类地区相比,必须具有较好的教育信息化建设条件,必须保证相当数量独立建制的学校与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实现网络连接。
制定科学可行的示范区发展总体规划和方案,具有超前性和先导性,示范作用突出,可操作性强。
三、申报与审批

示范区的申报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推荐,并提交申报材料。
  鉴于示范区的建设涉及到校园网、城域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等技术问题,为此,委托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示范区申报材料的评审工作。各地将示范区申报材料送寄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申报材料包括: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告;所在地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现状,特别是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现状;所在地区教育区域网建设方案;所在地区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示范区申请表。
教育部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授予申请单位“《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组织实施资格,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经过一定时期的实施,由组织实施单位申请考核、验收,教育部直接或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全面考核、验收。经考核、验收合格,授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称号,正式挂牌。
考核标准 
  (1)应作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列入教育行政部门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协调并组织实施。
  (2)具有适应教育信息化发展的组织实施机构。
  (3)使用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示范软件系统,实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业务管理工作的计算机化,并实现教育管理信息从学校基层的数据录入、管理、查询、统计、分析、上报(含网上上报等多种方式)整个过程的计算机化。 
  (4)示范区内90%以上独立建制的学校安装使用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示范软件。
四、实施和管理

示范区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管理,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布局,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业务和技术指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信息中心负责本地区示范区的推荐,并协助示范区的建设。
示范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地要做好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布局,充分发挥示范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各级示范区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示范区建设给予倾斜支持,加强管理,不断总结经验,交流信息。
教育部将对示范区建设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包括: 
  (1)政策指导与技术支持; 
  (2)开展有关教育信息化的建设项目时,优先考虑示范区; 
  (3)加强对示范区的宣传,并对示范区的经验和成果进行推广应用,推动全国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 
  (4)对优秀示范区进行表彰和鼓励。
示范区建设于2003年底前完成。

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保证配制制剂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我局决定2005年在全国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做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积极推进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领导,做好本辖区换证工作。通过本次换证,对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切实提高制剂配制质量。换证工作方案请于2005年7月1日前报送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三、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从2005年7月1日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结束。
  凡依法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申请换发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至2005年12月31日,有效期未满的,应申请更换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原核准的许可事项不变。
  各医疗机构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并填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四、2006年1月1日起,全部启用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见附件2、3)。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换证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地《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情况,按照我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管安〔2000〕275号)组织验收。
  在换证过程中统一使用我局新编制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软件使用的培训安排另行通知。

  六、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仍由原发证机关组织实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于2006年3月30日前,将换证工作总结报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并将换证相关汇总数据以我局统一下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形式报送。
  在换证工作中如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


  附件: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
     2.正本格式
     3.副本格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