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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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财预[2002]61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中央财政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扭转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实现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但受客观条件的制约,近期内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缓解财政困难地区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最基本的需要。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力求公平、公正。资金分配考虑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操作。二是循序渐进。中央财政逐年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逐步实现转移支付目标。三是适当照顾老少边地区。在增加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同时,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给予照顾。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一般性转移支付额主要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转移支付范围。此外,对难以按统一公式量化但又必须解决的特殊问题,增加特殊转移支付。


  三、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
  各地区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该地区税收返还和财力转移支付构成。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各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确定。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财力转移支付(扣除各地区对中央的上解)按财政部核定数确定。
  (一)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税基按增加值、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二)营业税。按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按营业收入等计算,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基按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收入之和计算,税率按实际有效税率计算。其中,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四)资源税。按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原煤、原油、原盐、天然气和铁矿石等应税品目的税基按实际产量计算,单位税额分别按各地区单位税额计算确定;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税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按各地商业性用房占地面积计算,单位税额在平均有效税额基础上,根据各地区人均GDP水平调整确定。
  (六)农业特产税。按烟叶、原木、水产品、水果、茶叶、蚕茧和橡胶等应税品目分别计算。其中,烟叶的税基按计划产量和国家计划价格计算,税率采用法定税率;原木税基按计税总值计算,税率采用法定税率;水产品税基按实际产值计算,水果、茶叶、蚕茧和橡胶的税基用实际产量替代,水产品、水果、茶叶、蚕茧和橡胶等税率采用平均有效税率。
  (七)屠宰税。税基按猪、牛、羊等牲畜产量计算,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
  (八)个人所得税。按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按各地人均应税工资、平均有效税率、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状况等因素计算;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按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计算,税率参照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其他个人所得税按实际收入计算。
  (九)企业所得税。税基按营业盈余调整计算,税率参照平均有效税率确定,并参照各地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占全部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比重调整。
  (十)房产税。税基按房产价值计算,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
  (十一)印花税、农业税、牧业税、车船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按实际收入计算。
  (十二)中央对各地区的税收返还以及原体制定额补助、调整收入分配政策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财力转移支付,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按财政部核定数计算。


  四、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
  各地区标准财政支出主要为该地区行政公检法标准支出等经常性支出项目之和,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全国统一支出水平等因素,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他经常性支出项目分别计算确定。
  (一)标准财政供养人数
  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由标准在职职工人数和标准离退休人数构成。标准在职职工人数按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分别计算确定,选用的因素包括总人口、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市辖区人口,可居住面积及人口密度等。标准离退休人数在1999年各地实际数基础上,参照地方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的比例调整确定。
  (二)行政和公检法部门支出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支出标准核定。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县乡级分别核定。
  2.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按车辆燃修费、取暖费和业务费及其他公用经费计算。
  车辆燃修费。车辆燃修费包括燃油费和维修费。燃油费根据车辆数、单车燃油消耗量、燃油单位价格、高原燃油消耗系数和公路运输距离调整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维修费根据车辆数与单车年维修费支出定额及路况调整系数计算确定。
  取暖费。按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标准计算。人均取暖费标准按照各地冬天平均气温和相关地区取暖费支出水平分类确定。
  业务费及其他公用经费。按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水平核定。人均支出水平根据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三)教育部门支出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教育部门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2.事业费。事业费包括公用经费、校舍修缮费等,按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事业费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事业费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3.取暖费。按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分省、地、县三级计算确定。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参照行政公检法取暖费支出标准核定。
  4.人口较少民族义务教育经费。
  (四)农林水等其他部门支出
  农林水等部门包括农林水利气象、文体广播(含计划生育)、卫生、工业交通、流通、科学、税务、抚恤社保和其他部门等。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各部门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标准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2.取暖费。按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分省、地、县三级计算确定。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参照行政公检法取暖费支出标准核定。
  3.事业费。事业费根据标准在职职工人数和人均支出水平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水平参照平均支出水平计算。
  4.卫生部门标准支出还包括地方病综合防治经费支出。
  (五)城市维护建设支出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城建部门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标准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2.取暖费。按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分省、地、县三级计算确定。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参照行政公检法取暖费支出标准核定。
  3.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以及城市住房建设等方面支出,按城区人口、城市建成区面积、城市实有铺装道路面积、道路因素分配率等因素计算。
  (六)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基金标准支出、国有企业下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和下岗职工取暖费支出。其中,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根据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数、人均养老基金补贴支出及赡养率等因素计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根据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的实际人数和地方人均下岗职工保障补助支出等因素计算;下岗职工取暖费支出按照各地区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和核定的各地区取暖费标准计算确定。
  (七)优抚和社会救济支出
  优抚和社会救济支出主要包括伤残抚恤费、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定期定量补助和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按照优抚救济对象人数和人均定额计算。
  (八)离退休经费
  离退休经费根据标准离退休人数与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其中人均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确定。
  (九)粮食风险基金支出(地方配套部分)
  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按照中央安排的各地区粮食风险基金数额及各地区配套比例计算确定。
  (十)支援农业生产支出
  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分项目计算。其中: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支出按耕地面积计算;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和农村开荒补助支出按乡村人口计算;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支出按粮食产量计算;农村草场改良补助支出按各地实际支出数计算;畜禽保护补助支出按牧业产值计算;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支出按林地面积计算;农村水产补助支出按水产养殖面积计算;粮食自给工程资金按粮食产量计算。


  五、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转移支付系数参照当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的收支差总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确定。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适当提高转移支付系数。


  六、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省、市级政府要承担起分级管理的应尽职责,除了中央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外,还要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本级支出和专项拨款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解决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要力求公平、公正,要通过公式化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转移支付的形式要力求简化,并相对稳定。对原体制补助、原体制上解等较为确定的转移支付要进行归并。省、市级财政要采取措施保证安排给县、乡的转移支付资金落到实处。各地要将本年度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办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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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牙买加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1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通过特派代表在渥太华的会晤,就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
  两国政府确认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并认为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关系对两国和两国人民都将是有利的。
  牙买加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根据它们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决定自即日起建立外交关系,并按实际可能尽早互派大使。
  中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和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拿大      牙买加驻加拿大
      特命全权大使        高 级 专 员
       姚  广         维·考·史密斯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于渥太华
浅谈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尚玉胜


  我国目前的基本法体系主要呈现为三大范围,即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实体法和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程序法。这些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又延伸出许多部门法,各个部门法之间都有程度不同的联系。联系较多、关系较密切的法律部门,称为相邻的法律部门。
  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
  1.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的,两者必须同时存在,互为依存,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在社会生活中,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实体的实体法,总是和保证其实施的程序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形式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又是可以相互脱离的,只有民法典,而无民事诉讼法典,或者只有民事诉讼法典,而无民法典的情况,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比如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颁布,而民事诉讼法典则于1806年颁布,民法典先于民事诉讼法典两年公布。又如日本,1891年公布民事诉讼法典,1896年至1899年公布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先于民法典公布约五年至七年。但是,即使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总是存在的,虽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却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我国1982年3月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同时颁布民法,直到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民法通则公布之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试行民事诉讼法审理了大量民事案件,这表明虽然没有公布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但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民事纠纷,并有很多民事方面的法规可用来调整纠纷当事人之问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存在的,试行民事诉讼法就是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大量实质意义的民事纠纷的程序法。所以,从根本上说,程序法和实体法仍然同时存在,密不可分。
  2.程序法是法律的形式和内在生命的表现。对此可作如下理解:实体法规范只有通过审判程序,它的内部生命才能得以实现。这是由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决定的。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劳动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实体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它规定了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由这些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就要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保证其实现,从而起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可见,程序法与实体法在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的同时,又具有各自的独立价值,两者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谁从属谁的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 尚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