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提议任命名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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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提议任命名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提议任命名单的决定

(1979年9月13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华国锋总理的提议,为了加强国务院的领导工作,决定:任命姬鹏飞为国务院副总理。
注:姬鹏飞担任国务院副总理后,就不再担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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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1)167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现将农业部《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地中海实蝇是果树的毁灭性害虫,去年美国从国外传入此害虫,已造成数十亿美元的损失。我国尚无此害虫,一旦传入,将直接影响我国水果生产、人民生活和对外贸易。为此,必须迅速采取有力的植物检疫措施。望有关部门加强领导,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防止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工作。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

 

国务院:

  据我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馆七月十三日电告,危害水果生产的毁灭性害虫—地中海实蝇正在美国蔓延,美国加州州长布郎已宣布南加州圣何塞地区方圆六百英里为地中海实蝇虫害检疫区,在各要道设置检查点,严禁从该区运出水果、蔬菜,并大面积喷洒化学杀虫剂控制疫情继续发展。该领事馆已告我访美人员不要携带水果回国,并要求通知国内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据香港《国际经济行情》报导,美国农业部八月二十八日发出警告,地中海实蝇正在美国西部加州蔓延,有可能成为美国农业历史上最大害虫的入侵。仅加州一地已使美国损失数十亿美元。

  地中海实蝇是国际上十分重要的检疫性害虫,此虫危害柑桔、苹果、葡萄、梨、芒果等水果,还危害蕃茄、茄子等蔬菜,寄主植物达一百二十多种。此虫原产于非洲热带地区,现已传播到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尚未发生此虫,是对外植物检疫对象之一。我部得知美国发生地中海实蝇的疫情后,已立即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加强对地中海实蝇的检疫检验工作,严防该虫传入国内,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关注。

  目前,已有一定数量的美国水果进入我国,据北京、广州、深圳等动植物检疫所反映,来华旅客经常携带水果入境,其中美国柑桔和苹果占很大的比例。又据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反映,去年以来,我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已经或正在开展以香港进口甜橙和苹果的寄售业务。大量进口疫区的水果,对我国水果的生产威胁很大。世界上有些国家如美国、日本、苏联等国早已规定禁止一切旅客从国外携带水果入境。美国发生地中海实蝇的疫情后,日本、南朝鲜、我国台湾地区均已禁止进口美国鲜果。最近,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建议应暂停进口美国水果的寄售业务和禁止来华旅客携带美国的水果、蔬菜入境。我们认为这一建议很好。

  为了确保我国水果的生产安全和出口贸易,严防地中海实蝇等危险性病虫传入我国,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美国生产的水果、蔬菜(仅限蕃茄、茄子、辣椒等,下同)进口。如需从其他国家进口水果、蔬菜,应事先征得农业部的同意,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对外提出检疫要求。口岸植物检疫机关要认真做好进口检疫。

  二、来华的旅客(包括归国侨胞、外国旅客、访华代表团、外国驻华机关工作人员、我出访回国人员等)不得携带水果、蔬菜入境。供途中食用的少量水果应在入境前自行处理完毕,入境检查发现带有水果、蔬菜者,由口岸植物检疫人员没收销毁处理。请海关人员予以协助,发现入境旅客携带水果、蔬菜立即通知植物检疫人员处理。

  三、在国际航线上工作的机组人员、船员、列车员,在飞机、轮船、国际列车抵达我国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后,不得将水果、蔬菜带离飞机、轮船、列车。烂果、果皮等垃圾应妥善处理,不准任意抛弃。

  四、为了更好地执行上述规定,必须加强宣传工作。可在港口码头、车站、机场等入境通道张贴通告(通知内容与有关部门另商定),在旅客检查现场,口岸植物检疫人员要对入境旅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做好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直接关系到我国水果生产、人民生活和对外贸易,除口岸植物检疫人员要坚守职责,严格把关外,要求外贸、外交、交通、铁道、民航、海关、旅游等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农业部

                         一九八一年十月四日

 

                通  告

 

  目前,危害水果生产的毁灭性害虫——地中海实蝇正在一些国家蔓延,给这些国家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此虫主要随水果、蔬菜传播,为了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安全,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按国务院通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从发生地中海实蝇的国家和地区进口水果、蔬菜(限蕃茄、茄子、辣椒等,下同)。从其他国家进口水果、蔬菜,应事先征得农业部同意,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订明检疫要求。口岸植物检疫机关要认真做好进口检疫。

  二、来华的旅客(包括归国侨胞、外国旅客、访华代表团、外国驻华机关工作人员、我出访回国人员等)不得携带水果、蔬菜入境。供途中食用的少量水果应在入境前自行处理完毕,入境检查发现带有水果、蔬菜者,由口岸植物检疫人员没收销毁处理。在执行中请海关人员予以协助。

  三、在国际航线上工作的机组人员、船员、列车员,在飞机、轮船、国际列车抵达我国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后,不得将水果、蔬菜带离飞机、轮船、列车。烂果、果皮等垃圾应妥善处理,不准任意抛弃。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深圳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4年6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9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关于组织机构的代码编制规则进行编制,赋予特区内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第三条 凡特区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均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一)经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二)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三)企业内设的各类事业单位、各地驻深办事处;
(四)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包括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机关和社会团体,其代码为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代码为非法人代码。
第五条 深圳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特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特区代码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国家有关组织机构代码规定、标准和工作规范,并制定施行措施;
(二)组织协调和处理有关代码管理工作;
(三)划分组织机构的法人代码区段和非法人代码区段;
(四)制作、分配并赋予各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的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
(五)颁发组织机构的代码证书;
(六)建立各级人民政府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数据库;
(七)对组织机构代码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特区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特区代码主管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代码的办理程序和应用
第六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到特区代码主管部门申办组织机构代码,申领国家统一印制的代码证书,具体申办程序为:
(一)申办单位提交《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示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的批文并提交复印件;社会团体出示社团登记证并提交复印件。
(二)特区代码主管部门对申办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七个工作日内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颁发代码证书,并应说明理由。
第七条 企业单位的代码,可由特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注册时,根据代码主管部门划给的码段,在营业执照上统一赋予代码。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持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向特区代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代码证书。
第八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到特区代码主管部门办理换领代码证书手续,并按规定填写《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申请表》,交回原来的代码证书;特区代码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准并换发代码证书。
第九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组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特区代码主管部门办理注销代码证书手续,按规定填写《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申请表》,特区代码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收缴代码证书正本和副本,并注销其代码标识。
第十条 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后三十日内,持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到特区代码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遗失或毁损代码证书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补办代码证书。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申请领取、变更、换发和补办代码证书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交代码证书费用。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代码在银行、税务、计划、工商企业注册、统计、财政、人事、民政、公安等部门强制推行应用。其具体应用范围和应用办法,由应用部门与特区代码主管部门确定。
政府鼓励各部门、各行业应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特区代码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十四条 特区代码主管部门应当对组织机构代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可到组织机构场所查验其代码证书,并扣押涉嫌假冒、伪造的代码证书。
特区代码主管部门行使上款职权时,须有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并应向被抽查的组织机构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申领、变更、补办和换发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拒绝办理的,代码主管部门有权书面通知代码应用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予协助。
第十六条 对假冒、伪造代码证书及使用失效代码证书的,由特区代码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特区代码主管部门和应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对其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授权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