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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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十四家期货交易所:
为适应信息时代证券期货市场建设的需要,提高计算机在证券期货业的应用水平,建立和完善证券期货行业信息与技术标准,促进市场信息和管理信息的充分流通,更好地为决策科学化提供支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中国证监会决定筹建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
一、成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中国证监会领导、有关部室负责人,以及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确定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办公室及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并实施领导;
2.审议《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规划》;
3.审核信息系统建设的招标方案与投标方案;
4.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5.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合作关系。
二、成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专家委员会
根据有关专业的需要,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家小组。专家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1.讨论各阶段信息系统建设的方案;
2.鉴定、验收各子系统和数据库。
三、成立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中国证监会信息部。根据各子系统和数据库建设的需要,办公室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1.执行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
2.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各阶段系统方案论证;
3.起草各个子项目的基本方案和有关文件;
4.组织方案的实施;
5.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6.跟踪项目的全部开发过程,解决其间发生的各种问题;
7.向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汇报各阶段进展情况;
8.组织项目验收;
9.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10.汇总专家意见,协调项目各方关系。
四、召开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抓紧进行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拟定于1997年1~2季度间在京召开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
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1.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动员;
2.通报中国证监会已进行的有关子系统和中央(统计)数据库建设的工作情况;
3.介绍管理信息系统设计方法;
4.讨论《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草案)》。
中国证监会领导、国家有关部委负责人、中国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以及部分证券公司的代表,将出席会议。




199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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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及对未来上市的影响

陈召利


随着修订后中国《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也同时施行。自此,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终于有法可依。一份设计良好的股权激励方案,既可以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实现对员工的长期激励留住人才,又可以对员工进行有效约束,被誉为“金手铐”,为国内外上市公司所普遍采用。然而,关于非上市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以及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中国现行法律对此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笔者经常接到客户咨询非上市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否会影响到公司的未来上市计划。本文将就非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制度所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略作探讨,仅供参考。
一、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
从现行法律来看,中国《公司法》未明文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于民商事行为来说,“法无禁止即许可”,非上市公司完全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从实践操作来看,从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可以看到,许多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顺利通过了上市审核,这也说明我国在实践中是允许非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因此,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来看,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模式。因此,非上市公司完全可以借鉴并改造为适合其自身的股权激励模式。
(一)限制性股票(权)
限制性股票(权),是指非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权),激励对象只有在预先确定的条件成就后,才可真正享有被授予的股票(权)并从中获益;在预先确定的条件成就前,被授予的股票(权)受到限制,不得转让,如预先确定的条件到期不成就,公司有权将授予的股票(权)收回。
限制性股票(权)一般为一次性授予,分批解锁。采用限制性股权模式更能体现风险和收益对称,激励和约束的平衡。从目前实践来看,在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均采用限制性股票(权)模式。
(二)股票(权)期权
股票(权)期权,是指非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权)的权利。
股票(权)期权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激励对象到期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不“行权”。股票(权)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权)期权不得行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IPO申报前制定并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可以?”的答复,只要签署合法的股票期权实施协议,有明确、合法的期权来源,期权计划人数直接或间接不超过200人,且在申报文件中披露,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以往境内IPO项目中尚未出现过。因此,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在上市前制定并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存在潜在的审批风险。当然,如果公司上市审核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实施完毕,则不会成为上市的障碍。
(三)股票(权)增值权
股票(权)增值权,是指非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权)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权激励对象不拥有这些股票(权)的所有权,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
相对于限制性股票(权)和股票(权)期权模式,在股票(权)增值权模式中激励对象最终并不实际享有股权,不会增加股东,因此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稀释;激励对象也无需出资购买,故而对授予对象成本压力较小。
当然,股票(权)增值权是虚拟股权的一种表现方式,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设置不同的虚拟股权方案,授予激励对象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分红权、增值权的一种或者几种。
三、非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的持股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非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持有公司的股权,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直接持股
激励对象直接持股是目前最为普遍也最为稳妥的方式,但其不足之处在于激励对象的数量受限制,因为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
2、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
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来安排员工间接持股的模式也较为普遍。通常做法是激励对象共同出资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该特殊目的公司只持有激励对象所在公司的股权,除此之外,不得开展任何业务。
从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可以看到,不少在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其激励对象采取这一持股方式。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特别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殊规定,更方便地限制和管理激励对象的股权变动,而不影响拟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本结构。而拟上市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时,则可以规避中国自然人不能直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方式仍无法规避中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因为中国证监会要求直接持股的股东人数和间接持股的股东人数需要累加计算。
3、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是指激励对象共同出资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合伙企业,该特殊目的合伙企业只持有激励对象所在公司的股权,除此之外,不得开展任何业务。根据2009年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09年12月21日起,中国合伙企业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换句话说,中国合伙企业被允许作为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与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方式相比,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优势在于避免双重征税,合伙企业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虽然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但截至目前为止,中国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上市时如合伙企业为股东的,全部是创业投资企业,还没有发现因股权激励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因此,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存在潜在的审批风险。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与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方式一样,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方式,也不能规避中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
4、信托持股
信托持股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持有特定公司的股权,为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其通常做法是,激励对象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信托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并持有激励对象所在公司的股权,为股权激励的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中国《信托法》于2001年颁布后,信托持股一度被认为是实施股权激励的有效方式,但是由于信托安排不透明,可能导致不正当的利益输送,中国证监会一直在股票公开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拟发行人股权结构中存在的信托持股计划持否定态度,此前多家拟上市公司均因存在信托持股计划被否决,后经清理后才准予上市。截至目前为止,中国境内没有运用信托持股成功上市的案例。
5、委托持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不违反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激励对象委托第三人代为持股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激励对象通过第三人享有相应的股权权益,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权权利。
中国证监会一直在股票公开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拟发行人股权结构中存在的委托持股情形持否定态度,均要求律师事务所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明确说明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存在委托持股情形。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操作流程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操作流程一般包括:
第一步: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二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协议,约定授予股权的比例、价格、授予条件与解锁条件、禁售期、终止条件等;
第三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权、考核与解禁。
五、结 论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如希望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上市,比较稳妥的做法是采用限制性股票(权)的股权激励模式,激励对象以直接持股或者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方式为宜,尽可能避免采取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方式。
当然,股权激励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既不可以简单地生搬硬套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也不可以任意为之,如果设计实施不当很有可能成为公司上市的障碍,甚至可能存在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

南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县(市、区)为浦南高速公路建设营造良好施工环境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县(市、区)为浦南高速公路建设营造良好施工环境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政〔2005〕综342号
[ 2006-02-08 11:22:57 ]

延平、武夷山、建瓯、建阳、浦城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县(市、区)为浦南高速公路建设营造良好施工环境的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县(市、区)为浦南高速公路建设
营造良好施工环境的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营造良好的施工条件和宽松的建设环境,确保浦南高速公路顺利建设,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考核方式
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省市信访部门、县(市、区)指挥部和业主驻地办事处、施工单位报送的报表、群众上访登记及其它需要报送的资料,市高指组织专人进行考评,按月评分,按季通报,年终汇总核实后统计总分值。
二、考核内容(100分)
(一)群众越级上访情况(15分)
群众越级上访是指浦南高速沿线县(市、区)群众因征迁等纠纷五人以上集体到设区市以上政府或部门上访。
群众因征地拆迁、民事协调等原因到南平市上访,县(市、区)高指领导及工作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理,劝导群众返回。经劝导当天返回扣一分,每推迟一天扣一分;到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上访,当天返回的扣三分,每推迟一天返回加扣一分。凡集体访人数超过50人的加倍扣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二)沿线群众阻断施工情况(15分)
群众阻断施工是指因沿线群众阻挠而无法继续正常施工的情况(因施工单位违规施工而造成的阻工除外)。
群众因征地拆迁、民事协调等原因上路阻挠施工,县(市、区)高指领导及工作人员、所在乡镇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理,劝导群众离开工地恢复施工。若劝导无效,阻断施工半天扣一分,阻断一天扣二分,阻断一天以上扣三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三)征地红线内交地进度(30分)
征地红线内交地进度是指用地红线内的建筑物、地面附作物的拆除、清理腾空、土地交付施工单位使用进度。
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用地计划书面通知要求,五天内交地,未能按时腾空交付的,每推迟一天扣一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四)临时用地租用和交地进度(30分)
临时用地是指施工便道、施工工棚、料场、取弃土场等需要办理临时用地租用和报批手续的用地。
根据施工单位与县(市、区)高指共同协商同意的临时施工用地计划书面通知(含勘界图),按规定补偿标准在八天内谈成租用条件,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临时用地合同》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场作业。超过八天的,每推迟一天扣一分。
利用乡村道路作为施工便道的在2006年1月5日前完成协议签订的加五分,2006年1月10日前完成的加三分。奖励分可计入总分。
(五)社会治安(10分)
社会治安是指为保证施工单位的人员和财物安全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若发生群众殴打施工人员,或哄抢、偷盗施工设备材料等价值超过万元的,每发生一起扣一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三、奖惩标准
根据五项考核的评分结果确定年度名次,从高分到低分,第一名,奖励50万元;第二名,奖励35万元,第三名,奖励25万元,第四名,奖励20万元,第五名,奖励15万元。若出现并列名次,则相应名次的奖金由并列单位平均分配。该奖金主要用于奖励所在县(市、区)从事浦南高速公路征迁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奖励的范围、比例、金额、办法由各县(市、区)高指自行制定。
以上考核内容每扣一分,即扣该县(市、区)征地拆迁管理费1000元,并对该县(市、区)征迁补偿费节余调剂的剩余部分扣减1万元。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南平市高指负责组织实施,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暂定3年,每年期满后可视工作内容、考核情况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