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治理、整顿时期工业企业若干劳动工资政策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9:12:16   浏览:8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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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治理、整顿时期工业企业若干劳动工资政策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等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治理、整顿时期工业企业若干劳动工资政策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等

市经委所属各局、总公司: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当前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力争用三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从根本上缓解社会总需求超过总供给的矛盾,逐步消除通货膨胀,使国民经济走出困境。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的上述方针,我们要对目前的经济困难给予足够估计,在下决心过几年紧日子的同时,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克服困难,稳定大局,为此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企业因市场疲软,资金困难等原因发生开工不足问题时,可以有计划、有组织地将部分人员从现有生产岗位撤离下来,但对撤下来的职工要加强管理,一般不能放假回家待工,对少数因病或因家庭困难本人提出要求,经批准后可以回家待工。
二、撤下岗来的职工应首先顶替企业原使用的临时工、农民工、计划外用工和退休返聘职工,不能一方面存在待工职工,另一方面使用临时工、农民工、计划外用工和退休返聘职工(因技术指导必须返聘少数退休职工时需经局、总公司劳动部门批准)。否则不能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奖
励办法。
三、允许企业在厂内任务不足的情况下,适当收回部分扩散到外地的产品和委外加工任务。鼓励企业开办以安置撤岗人员为主的各种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
四、在采取以上办法后,企业要积极组织撤下岗来的多余人员,按照条件和需要分批开展政治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还要组织他们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凡企业因客观条件变化较大,造成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时,企业挂钩工资总额要相应下浮,但最多下浮20%,同时允许企
业从下列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的奖金,用于对职工的奖励。
(1) 积极组织企业内部撤岗人员对经有关部门按规定批准的大修理工程,技措项目,基建安装工程进行内部承包。内部承包与外部承包节约的人工费用(要单独核算)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报请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允许从中提取适当比例的奖金发给有关人员。
(2) 积极组织企业撤岗人员对社会提供各项长期、短期劳务(包括面向社会的仓储、运输、包装、售后维修每生产性劳务及各种服务性劳务,不得把企业所办第三产业的任务收回)。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报请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允许企业按劳务净收入计算,在费用中提取
适当比例的奖金发给有关人员。
各项经营奖金的提取比例,应按照参加经营劳动的收入多少、时间长短、条件好坏、干活轻重,以及领取经营奖金的职工包括各种经营奖在内的总收入与在岗职工总收入的平衡关系,以有利于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确定。具体比例数,由本企业提出,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后,报同级
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企业在提取各项经营奖金时,需要填写“工资总额以外的奖金领款证明”。按上述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提取发放。违反上述审批程序提取的,银行部门不得支付。
五、借助企业生产调整,把企业内部的动态优化组合制度化。通过培训、考核,选拨精兵强将组成生产、科技和开发队伍,同时完善厂内劳务市场,发展行业劳务市场,使劳动力流动适应生产的调整和发展。总公司应特别注意组织开展系统内部劳动力调剂,包括跨行业顶替农民工、临
时工、计划外用工和退休返聘职工。
六、职工撤离生产岗位后的工资待遇按以下原则由企业酌定:对下岗人员培训学习发放基本工资,停发奖金;对开展各项经营的职工按本办法第四条办理;对少数因病或因家庭困难经批准回家待工的职工,发给生活费,其数额每人每月不得低于50元(不含22.5元的付食品价格补
贴)。
七、经委系统各局、总公司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照此文件执行。
八、各局、总公司要加强领导,建立企业撤岗人员报批制度(每月一次),同时报市劳动局和经委备案。
九、本暂行办法从批准之月起执行,试行两年。



198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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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商品房屋预售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商品房屋预售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6月6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商品房屋预售(以下简称房屋预售)管理,保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房屋预售是指在未领到房屋竣工验收证件前,就与房屋购买人签订房屋预售契约的行为。
第三条 房屋预售前,房屋经营者持下列资料(复印件)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领取《铜川市房屋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房屋预售活动: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发资质证书;
2、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
3、预售房屋的建筑施工合同和设计图纸;
4、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5、开立代收房屋预售款帐户银行的开户证明;
6、提交除用地价款外已投入该建筑物预算投资总额20%以上的验资证明;
7、已制定的房屋使用维修公约;
8、预售说明书。
预售说明书应载明售房的地点、结构、装修标准、售价、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和总套数等内容。
第四条 预售房屋时预售单位与预购房者须签订房屋预售契约,并经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房屋预售契约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 房屋预售契约生效后,当事人双方须持房屋预售契约、房屋预售许可证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预售登记,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六条 房屋购买人预购的房屋可以转移(含赠与、交换和因抵押等原因而转移的),但必须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原契约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七条 房屋预售生效后,需要变更或终止房屋预售(购)契约的,须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并共同向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契约变更或终止登记手续。
第八条 凡本规定施行前已预售了的商品房,必须在一九九四年年底以前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第九条 对房屋预售中的非法交易行为要严肃查处,凡未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的预售房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本规定由铜川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3]第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为落实国务院决定,现就商标代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原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继续在原登记机关注册外,今后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二、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合伙企业。

三、商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商标代理及其他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不得兼营其他业务。

四、原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应根据国务院关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合伙企业。逾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得为其通过2003年度年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不再受理其代理的商标业务。

五、自2003年5月20日起,商标局开始受理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业务。

六、为保证商标申请相关受理程序正常运行,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持其《营业执照》副本到商标局备案,开设账户并交纳规费预付款,商标局自其备案手续齐备之日起受理商标代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