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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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的决定



(2002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




一、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全省蚕种场、蚕种冷库的建设,由省茧丝绸行业总会统一规划。”
  二、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九条第一、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
  (一)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车辆所有人聘用外地驾驶员时,应当查验受聘人的驾驶证、身份证件。”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四、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全民所有的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的护堤、护岸、护库等水利工程的防护林木的年更新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单列下达省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六、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市场名称必须规范,每个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加挂市场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督检验所需样品,由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向受检者随机抽取。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在抽样时,应当出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监督检验任务书;抽取样品的方法和数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质量认证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认证咨询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或者经质量协会注册的质量认证咨询人员资格。”
  九、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防指挥工程一律不得列为开放项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如因战备工作需要,有关单位需参观人防指挥工程时,各市要严加控制,对参观单位、人员姓名、职务、参观的时间、项目等,必须进行登记。”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凡经中央批准的开放城市,都可准备一些人防工事项目供外宾参观,这些项目仅限于群众掩蔽工事、医院、车间、会堂、游艺、商业点等已完善的平战结合工程。对各级指挥所、重要物资库、疏散干道、通信枢纽和正在施工的项目以及坚守城市防卫作战的设防工程,一律不准开放;涉及到全市的作战设想、工程规划、工事布局、数量、具体技术标准等,一律不准向外宾介绍;凡供外宾参观的人防工程项目,禁止外宾拍照、摄影,并应事先通知外宾。”
  十、江苏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
  删除第三条第四款。
  涉及上述规章条文顺序变动的,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修改方案对照表

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2002年省政府令第198号) 一、取消事项 (六)省公安厅 11、个体、承包机动车检验;31、个体机动车辆出售或者变更注册登记(检验);12、个体车主聘用驾驶员或单位所有机动车承包给个人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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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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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第一款)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个体和承│ 删除。 │

│包机动车辆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验(“两用”拖拉│ │

│机的检验规费按一次检验收取)。检验不合格的应停止│ │

│行驶,修复后并经检验合格的方可行驶。(第二款)公│ │

│安交通管理机关对送检的车辆应及时进行检验,因特殊│ │

│情况不能及时检验,允许其车辆继续行驶。 │ │

├────────────────────────┼────────────────────────┤

│ 第十一条 个体机动车辆出售或变更注册登记,须│ 删除。 │

│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手续,并于│ │

│一个月内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 │ │

├────────────────────────┼────────────────────────┤

│ 第十五条(第一款) 个体车主聘用驾驶员或单位│ 删除。 │

│所有机动车承包给个人,须签订具有保障安全行车条款│ │

│的合同,并持合同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 │

│记手续。 │ │

├────────────────────────┼────────────────────────┤

│ 第二十条(第二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第二十条(第二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

│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2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视情│

│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节轻重,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款。 │ │

└────────────────────────┴────────────────────────┘





附:《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修改方案对照表

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2002年省政府令第198号) 一、取消事项 (二十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冠省名的商品交易市场核准登记;3、冠市名的商品交易市场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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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方案 │

├───────────────────────┼───────────────────────┤

│ 第十条 市场名称必须规范,每个市场只准使用│ 第十条 市场名称必须规范,每个市场只准使用│

│一个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享有专用│一个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享有专用│

│权。市场名称直接冠用中国、省、市字样的,应当分│权。 │

│别经国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 │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加挂│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加挂│

│市场名称或者未经有权部门核准,擅自冠用有关名称│市场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下罚款。 │ │

└───────────────────────┴───────────────────────┘





附:《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修改方案对照表

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2002年省政府令第198号) 一、取消事项 (六)省公安厅 30、聘用外地驾驶员的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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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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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第二款) 车辆所有人聘用外地驾驶员│ 第九条(第二款) 车辆所有人聘用外地驾驶员│

│时,应当查验受聘人的驾驶证、身份证件,并报当地│时,应当查验受聘人的驾驶证、身份证件。 │

│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 │

├───────────────────────┼───────────────────────┤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 删除。 │

│条第二款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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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修改方案对照表

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2002年省政府令第198号) 一、取消事项 (十五)省水利厅 4、护堤护岸林木采伐许可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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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方案 │

├───────────────────────┼───────────────────────┤

│ 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民所有的河道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民所有的河道管理单位│

│组织营造和管理的护堤、护岸、护库等水利工程的防│组织营造和管理的护堤、护岸、护库等水利工程的防│

│护林木的年更新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单列下达省│护林木的年更新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单列下达省│

│河道主管机关。其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

│负责发放。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

│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

│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 │

└───────────────────────┴───────────────────────┘





附:《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修改方案对照表

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2002年省政府令第198号) 二、改变管理方式事项 (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质量认证咨询人员资格认定。



┌───────────────────────┬───────────────────────┐

│ 原条文 │ 修改方案 │

├───────────────────────┼───────────────────────┤

│ 第八条(第一款) 质量认证人员必须具有国家│ 第八条(第一款) 质量认证人员必须具有国家│

│注册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认证咨询人员必须具有国│注册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认证咨询人员必须具有国│

│家注册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家注册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或者经质量协会注册的质│

│行政部门注册的质量认证咨询人员资格。 │量认证咨询人员资格。 │

└───────────────────────┴───────────────────────┘





附:《江苏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修改方案对照表

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2002年省政府令第198号) 一、取消事项 (三十)省政府侨务办公室 1、侨港资企业投资者身份认定。



┌───────────────────────┬───────────────────────┐

│ 原条文 │ 修改方案 │

├───────────────────────┼───────────────────────┤

│ 第三条(第四款) 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者身份│ 删除。 │

│的认定,由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办理。 │ │

└───────────────────────┴───────────────────────┘





附:《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改方案对照表

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2002年省政府令第198号) 一、取消事项 (二十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产品质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员资格认定。



┌───────────────────────┬───────────────────────┐

│ 原条文 │ 修改方案 │

├───────────────────────┼───────────────────────┤

│ 第十五条(第一款) 监督检验所需样品,由产│ 第十五条(第一款) 监督检验所需样品,由产│

│品质量检验人员向受检者随机抽取。产品质量检验人│品质量检验人员向受检者随机抽取。产品质量检验人│

│员在抽样时,应当出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员在抽样时,应当出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

│监督检验任务书和检验员证;抽取样品的方法和数量│监督检验任务书;抽取样品的方法和数量,按照国家│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改方案对照表

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2002年省政府令第198号) 一、取消事项 (十二)省建设厅 16、环卫设施建设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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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方案 │

├────────────────────────┼────────────────────────┤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

│旧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旧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

│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生活废弃物的清扫、│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生活废弃物的清扫、│

│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

│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算。环境卫生设施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应│

│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当由建设单位负责。 │

│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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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战后开始至今,各国政府对废钢铁的再利用都非常重视,已经成为非常成熟而高效的循环利用的重要成果,因为这在经济上是很划算的。

中国很多官员往往陷入了无法自拔的怪圈误区,认为:其重要职责就是监督,别出大麻烦,而在经济上是否划算?是否有效益?是否造成社会负担等等这些问题不是他们所考虑的。而他们的行政行为恰恰是给社会造成负担的根源。对于废钢进口领域的监管,政府部门一方面采取违背法律原则的不科学合理的监管程序和措施,同时又陷入了形式主义的简单化管理怪圈之中。另一方面,国内回收体系的落后、初级和混乱,造成回收企业成本的巨大浪费而致使回收率低,无法满足生产的需要。

废钢铁既是炼钢的重要原料又是冶炼冷却剂,由于硫、磷等有害元素含量很低,这就大大缩短了冶炼的时间。

一吨废钢铁用于炼钢的经济价值核算公式为:

节省:3吨铁矿石(少采矿石15吨)+ 0.68吨焦炭 + 0.3吨石灰石+降低能耗80% + 减少废水70% + 减少运输30—40吨。

因而,“多吃废钢,少吃铁矿石”就成为钢铁企业的必由之路。钢铁产业绿色转型和升级的重要条件要素就是废钢铁最高程度的再利用。

我国对于废钢利用的现状是:废钢资源量少,废钢质量低,回收成本高而造成废钢利用率低的不良状况。我国钢铁产业的转型升级更重要的是要依赖废钢铁最大比例的再利用。因而,更大程度地充分利用优质的进口废钢铁是产业转型的重要战略。



1、废钢资源少的原因

废钢资源少的背景是政府对废钢铁进口的不合理控制限制与高成本的监管。2010年起,我国进口废钢铁同比下降了63%,对于本来国际市场价格就飙升的废钢贸易而言,我国政府的三道苛厉门槛的行政许可和离岸到岸的重复收费检验,就如一道道鬼门关,对废钢贸易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外国供货贸易商而言,无法忍受和承受而放弃与中国的贸易机会。而在与国家质检部门官员的对话中,他们对这一现象却被视为“政绩”,认为:没有承受能力的中小外国企业就别做对中国的生意,只有世界500强才欢迎合作。

这种怪诞的思维观点和行为不仅属于国际惯例和商业规则最最忌讳的“市场垄断”范畴,从而严重违反了《反垄断法》,同时更违反了交易自愿和权利均等的公平公正原则,而这些都是各国法律共同的基本原则。执政的官员们在本来就不懂法律的基础上,还故意逆法而行。可见,习总书记的“宪法梦”应该视为是18大以后全国人民第一个做的美梦,而公务员们理应将做这梦视为第一要务,即使在没有酒没有美女陪伴的情况下,也要做这个梦!

2、废钢质量坏的原因

进口废钢的质量高于和好于国内收购的质量,美国废钢标准的1号、2号重型废钢是钢铁冶炼企业最喜欢的,这些重型钢的质量和数量都高于国内,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的重型废钢最被看好。民用和基本建设业的废钢包括汽车外壳、钢结构等,一般外国供货商都做了切割和粉碎处理后才出口的。

显然,进口废钢铁与进口食品药品是完全的两码事,不能以同样的门槛设置、规模条件要求和监督检查作为政府的行政工作。进口废旧原材料是我们循环经济中的重要一环,政府的审批监督职能完全应该转到服务的职能上来。在这一领域的政府工作应转变为事前备案,市场自律管理的模式,这才符合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到服务”的战略要求。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湘政办发〔2007〕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七日


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进行的考察、评价、奖惩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人事、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编制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公正对待并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评议考核主体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七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职责分工进行评议考核。
  国务院和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因双重管理或者垂直管理而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必须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
  第九条 禁止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结合起来。有关考核工作涉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


  第三章 评议考核内容


  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内部考核事项和外部评议事项两部分。
  内部考核事项是指评议考核主体组织的工作小组所进行的考核事项。外部评议事项是指评议考核主体组织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所进行的评议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内部考核事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形式、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行政执法组织领导等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设立;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编在岗,经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内容情况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正确;
  (二)合理执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
  (三)诚信执法,不随意改变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程序情况主要包括:
  (一)执行立案、受理程序;
  (二)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
  (三)依法举行听证;
  (四)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五)遵守法定时限;
  (六)表明行政执法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七)其他法定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形式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文书齐全、规范;
  (二)行政执法案卷齐全、完整,一案一卷。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健全;
  (二)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健全;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
  (四)行政执法培训制度健全。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主要包括: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三)确定行政执法责任;
  (四)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率;
  (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生效判决的执行率。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组织领导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领导机制健全,分工明确;
  (二)定期研究部署行政执法工作;
  (三)为行政执法提供保障,改进行政执法手段;
  (四)组织向社会宣传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法制机构健全,法制工作人员数量和素质适应工作。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外部评议事项应当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进行评议,一般包括:
  (一)行政执法效果。重点评议依法监管、规范行业管理秩序,服务、促进行业发展情况。
  (二)行政执法内容。重点评议行政执法的合法、合理、诚信情况。
  (三)行政执法程序。重点评议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告知、听证、回避以及遵守法定时限等程序,高效便民情况。
  (四)行政执法风纪。重点评议遵守纪律、廉洁奉公、言行文明、着装规范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内设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的行政执法权限和特点确定。
  

第四章 评议考核方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行政执法内部考核: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现场调查;
  (四)其他方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进行行政执法外部评议: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行政执法测评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五)设立行政执法测评点;
  (六)其他民意测验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不同特点的评议考核对象,可以实行分类评议考核,保证评议考核的公正性。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各自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特点,确定切实可行的评议考核方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实行百分制。分值由内部考核分值和外部评议分值两部分组成,其中外部评议分值不得少于总分值的百分之二十。
  实行双重管理或者国务院和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的分值由内部考核分值、外部评议分值和当地政府评议意见分值三部分组成,其中当地政府评议意见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六条 评议考核结果根据分值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在报纸、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上公布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
  对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以适当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并可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视情节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评议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外,可以视情节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取消评先资格、诫免谈话、引咎辞职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由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决定。涉及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有新的法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