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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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九人组成。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保证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并负责筹备、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或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五)负责组织选民依法对本级人民代表的罢免和补选工作;
(六)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因故出缺时,决定乡长、镇长代理人选;
受理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个别副乡长、副镇长的辞职案,并提交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追认;
(七)负责搞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编组工作,建立代表活动制度,制定代表活动计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八)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九)依法维护人民代表的权利;
(十)向下一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任职期间的工作。
第四条 在大会闭会期间,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主席团成员三人提议,可随时举行。
主席团决定问题的时候,由主席团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由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也可以由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提名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主席团常务主席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可连选连任。常务主席因故出缺,由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一人担任常务主席的职务。
主席团常务主席不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职务。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主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日常工作;
(二)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或代表活动的经验;
(三)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或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四)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五)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
(七)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选民的监督,主席团常务主席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监督。
第八条 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适当工作人员,协助常务主席办理大会闭会后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活动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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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岂能领导公检法?

杨涛


吉林省松江河林业局是既具有企业的功能,又具有政府的功能的单位,当地公、检、法等部门的人、财、物均由林业局负责。松江河林区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受双重管理,行政上归松江河林业局领导,业务上受上级法院、检察院指导。现在尽管松江河林业局已经改组为松江河林业公司,但仍然延续以前的局面,领导着当地的公检法机关。(《法制日报》9月1日)
其实,在我们国家,类似企业领导公检法机关的现象,绝非松江河林业公司一家。一些矿区、林区和“铁老大”??铁路公司不也至今还在领导着公检法机关,企业领导公检法机关成为了今天我们司法体制改革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像矿区、林区和铁路公司这些企业领导公检法机关的现象的形成,自然有其的特殊的历史原因。这些企业规模较大所在的区域又远离城市,往往自成一体,形成一个小社会,在计划经济的年代,为加强管理企业又往往充当了政府的角色,因而也设立了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如松江河林区原来人烟稀少,国家组建林业局开发林业资源,此后渐渐地形成了一个“小社会”,这个“小社会”类似于城镇,却又不是行政建制上的城镇。为了管理这个“小社会”,林业局具有企业的功能,又具有政府的功能,而公、检、法等部门的人、财、物均顺理成章由林业局负责。
但是,透过这些历史成因,我们发现企业领导公检法机关的形成的根本原因是跟我们国家的整个司法体制有着极大的关系。长期以来,我们形成了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人财物的体制,检察院和法院被认为是政府下属的职能部门,政府领导检察机关和法院也被认为是不可质疑的正当话语。在这种体制下,如果矿区、林区和铁路公司行使着政府的职能,这些企业也就理所当然也就领导着检察机关和法院。
    然而,在今天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领导公检法机关的体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矿区、林区和铁路公司这些企业和市场中的其他企业一样,追求的是效益最大化。而公检法是公权力机关,与其他市场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公正。如果在这些特殊的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中与市场其他企业发生冲突,其利用领导公检法的权力,利用公检法的公权力打击市场其他企业,公检法的价值目标就会发生扭曲,公平、公正就根本无法实现。这些特殊的企业在市场中无疑就担当了既是运动员又兼裁判者双重角色,造成了角色的错位,破坏了市场平等竞争的规则。如上述报道所提到的,由于存在松江河林业公司领导着公检法机关的体制,与该公司有矛盾的刘某便遭遇到还未成立的公司会“借款”给个人及已经去世的“当事人”“参与”了纠纷调解的怪事。
企业不能领导公检法机关,大家对于这一点已经形成共识。我们当务之急就是要理顺矿区、林区和铁路公司这些特殊企业与公检法的关系,把公检法的人财物从这些企业中剥离出来。去年9月,上海铁路局就已经着手对该局所属的公检法进行改制,我们希望有着方面对于此项改革能加快进度。然而,我们也许不该仅仅满足于此,还应当考虑对这种现象的根本成因??政府领导检法的体制的反思。政府在行政管理中也会与相对人打交道,政府有时也会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交易中,如果产生纠纷就必须要有中立的主体??法院进行裁决,因而,政府领导检法的体制也应受到质疑。我们希望在对国有企业领导公检法机关的体制进行改革时,也能带动对现行地方政府领导检法的体制进行反思和改革。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州人民政府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政〔2008〕80 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州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2005年7月26日印发的《海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北政〔2005〕59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海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州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进科学发展,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海北的历史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省政府,州委、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充分发挥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的作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州委的领导、州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推行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勤奋工作、恪尽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齐心协力、团结干事,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自律,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廉洁勤政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要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力戒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五、州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强化科学管理,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州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七、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并对州长负责。州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州长主持州政府日常工作。

八、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州长协调处理后,向州长报告。

九、副州长、秘书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州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州长提出解决的意见。受州长委托,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州政府决定事项和州长交办事项;领导和协调副秘书长工作。

十一、州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州政府工作部门受州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监察局、审计局在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需要向州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州长汇报;确需向州长汇报的,必须事前征求分管副州长的意见。部门向州政府汇报工作,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汇报的,委托分管副职汇报。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充分保障少数民族行使自治的权力,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十四、州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五、贯彻执行省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经济贸易,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六、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七、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八、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州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本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改善民生、生态保护等方面的重要决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全州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政策措施和重要决策;全州社会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有关全州重大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自治州单行条例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事项,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前,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系统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为州政府决策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和实际情况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对矛盾突出、敏感,争议较大或可提供多种解决方案的议题,应提供论证和评估资料、对比方案和相关背景材料。

二十二、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及人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三、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州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规范行使行政权,强化行政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州政府根据全州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自治州单行条例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自治州单行条例议案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五、各部门提请州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报送州政府前应当经过论证和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二十六、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州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凡为履行政府职能,对公民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意见或建议。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协调一致,由州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州政府备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七、提请州政府讨论的自治州单行条例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八、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改革工作。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九、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提案。

三十、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州级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州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州政府及其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处理来信来访,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群体性上访事件要高度重视、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三、州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实行政务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州政府及其各部门应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政府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 年度工作安排

三十四、州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除有重大政策变动外,不得随意调整。

三十五、州政府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自治州单行条例草案和需要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对州政府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以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作出计划,形成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三十六、各部门、各地区对落实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州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州政府办公室加强督查、督办,适时做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州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三)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五)总结和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重要事项可由州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州长确定,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州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州法院、州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州委有关部门、群众团体、民主人士、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列席。

三十九、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经贸委、州审计局、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列席,州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研究相关问题时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州法院、州检察院领导同志及有关专家列席会议。会议由州长决定召开,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传达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研究决定提请州人大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报告;自治州单行条例草案;州政府需提请州人大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州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报请省政府或州委研究的有关事项;以州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州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宜和重大改革措施方案;

(四) 制定或修订重要的州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 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产业布局,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

(六) 讨论决定州政府各部门、各县人民政府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 研究决定大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八) 研究决定以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

(九) 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 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一) 审议决定需经州政府任免和奖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事项;

(十二) 其他需要列入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或根据需要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其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四十、州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副州长或州长、副州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州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两位以上副州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州长、副州长分管职责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实施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州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四)研究处理省政府领导或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指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五)听取专项工作汇报,督促州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六)其他事项。

四十一、拟提交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提报部门于会前报送州政府办公室。经分管副州长审核,州政府秘书长汇总后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确定。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如有急需研究的事项,须报经州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州长同意后,可临时列入会议议题。

四十二、凡需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议题主办部门均应填写《会议议题提报单》,一事一议,列明汇报要点及需州政府确定的事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应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议议题提报单》上签名。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副州长或由分管副州长委托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据,由分管副州长提出倾向性意见。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分管副州长或副秘书长审查把关。汇报材料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对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作为附件供与会人员参阅。

四十三、各部门负责人会前已参与协调,会上不重复发表意见,必要时应会议主持人要求,对有关事项作解释说明。代替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副职,会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议题的情况以及本部门的意见。

四十四、大力精简会议。 全州性会议实行报批制度。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需由州财政拨付会议经费的全州性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统筹安排,于每年1月10日前将年内拟召开的会议情况(包括会议名称、规格、时间、地点、会期、人数、参加会议的州级领导、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书面报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州长或分管副州长审定后,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因省政府,州委重要工作部署,确需召开全州性会议的,有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四十五、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州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州长请假。州政府部门出席或列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因故不能与会的,要事先向秘书长请假,同时授权副职参加。未经批准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或带助手与会。请假人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加强会议签到管理,实行会议出席情况向主持人报告制度。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州政府其他重要会议的出席情况,列入部门目标考核。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后须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会议期间不得随意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确需中途离开会场,应征得主持人同意。

四十六、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纪要经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州长签发。也可由州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州长签发。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由常务副州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可邀请新闻单位列席并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应报州长审定。

四十七、州政府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缩短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并尽量采取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凡经费未落实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州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村、社区负责人参加。

四十八、州政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原则上一年只能召开一次全州系统工作会议。应由各部门自行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县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州政府批准。

属于州政府各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得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十九、上级单位通过州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州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州政府。需州政府领导成员出席、州政府解决经费等,必须经州政府同意后,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

五十、州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地区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向州政府领导同志汇报。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一、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五十二、以下请示事项的公文原则上不予受理:按照法律法规,应由市场运作或社会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解决的问题;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未经协商的;已列入年度计划开支项目的经费;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有关事项;其他应由部门和县乡自行处理的事项。

五十三、对请示政府的事项,在报州长、有关副州长阅示时,先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阅研。州政府领导成员阅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明确批示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对无请示事项的一般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十四、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部门、地区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 

五十五、州政府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州长签发,州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州长签发。根据州长授权,专项报告由分管副州长签发。

五十六、州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令),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五十七、以州政府名义报送省政府各部门的文件或者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经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或州长授权的副州长签发。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签发;必要时,可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签发或核报州长签发。

五十八、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一般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并在《海北政报》上刊登。

五十九、州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联合发文要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要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办文效率。

六十、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规则的,可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章 督察与考核工作制度

六十一、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察制度。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和命令。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州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要落实责任人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州政府。州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州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州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州政府领导抓好落实工作。

六十二、对州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察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州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州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州政府根据督察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

六十三、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州长或副州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书面报告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六十四、除省上和州上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州长、副州长一般不参加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总结、表彰活动;不参加下级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纪念等各种庆典活动。

六十五、州长、副州长会见应邀来访的外宾,由邀请部门提出方案,经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审定。会见台湾人员、港澳人士和海外华侨,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经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州长、副州长会见外国常驻或临时来华记者,由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后,报州长或相关副州长审定。州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接受外国新闻媒体采访,由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管理和安排。

六十六、州长出国(境)考察、访问,按规定程序,由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副州长出国(境)考察、访问,经州长审核,按规定程序,由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州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出国(境)考察、访问,由其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报州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经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和主管外事的副州长同意后报批。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六十七、州长离州出差,应事前向州委报告。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离州出差、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州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州政府办公室;出差、休假回州后,应向州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州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六十八、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州出差、学习、休假,由本人事前报告分管副州长同意的情况下,报州长同意。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报州政府办公室。

六十九、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不断充实新知识,积累新经验,提高行政能力。州政府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至少一季度安排一次。

七十、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州政府同意。

七十一、州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迎送,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七十二、州长、副州长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七十三、州长、副州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四、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或其他方面的送礼和宴请。

七十五、州政府及其各部门应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不越权办事;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对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六、州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应参照本规则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