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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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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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行政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行政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1984.11.07
青政[1984]133号

根据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若干规定决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一、任免原则
1、任命工作人员,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选拔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改革精神,能开创新局面,群众信任的优秀分子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2、工作人员的任免,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集休讨论通过,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组织原则履行手续。
二、任免权限
1、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工作人员;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及各厅、局、委、办的厅长、局长、主任。
2、由省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
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及各厅、局、委、办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和总工程师;
省属地级企事业单位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局长、副局长、院长、副院长、校长、副校长、所长、副所长、台长、副台长、总编辑、副总编辑和总工程师;
省属二级局局长以及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工作人员。
3、授权由省政府各厅、局、委、办任免的工作人员;
本部门的处长、副处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副总工程师;
省属二级局副局长;
省属地级事业单位和省属二级局的处长、副处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省属县级企业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任免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办理。
4、授权行政公署任免的工作人员:
行署各部门的局长、副局长、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行署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院长、副院长、校长、副校长、台长、副台长、馆长、副馆长、总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行署直属企业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任免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办理。
5、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提请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工作人员:
州、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处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
6、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
州、市人民政府的副秘书长、副处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
州、市直属县级事业单位的院长、副院长、主任、副主任、校长、副校长、馆长、副馆长、站长、副站长;
州、市县级企业单位中的经理、副经理、厂(场)长、副厂(场)长及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工作人员。直属企业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任免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办理。
7、由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工作人员;
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科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
8、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
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副科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
县直属事业单位科级的院长、副院长、所长、副所长、馆长、副馆长、站长、副站长;
县直属企业单位的经理、副经理、厂(场)长、副厂(场)长;
街道办事处的主任、副主任;
县直属中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
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工作人员;
直属企业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任免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办理。
三、任免程序
1、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须经主管部门领导人员会议通过,并以行政部门名义呈报任免机关常务会议批准。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分别发给由省长、州长、市长、专员、县(市、区)长签署的《任命书》。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分别发给由自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署名的《任命书》。
3、凡需报请任免的工作人员,必须呈正式报告,并附送《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为了减少公文周转环节,及时办理任免手续,报告应径送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由承办部门按照规定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任免。
4、报请批准任命的工作人员,须经任命后到职。
5、报请任命的正职时,如该单位的前任职正尚未免职,必须先免后任。报请任命副职二人以上的,应注明排列的先后次序。
6、报请任命新设机构工作人员,机构须经批准后才能办理报请任命手续。
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办事机构撤销或合并,原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职务,由撤销或合并单位的直属上级注销,并报任命机关备案。
建制撤销的,原经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其职务由任命机关注销。
机构名称改变而业务范围未变动的,不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但要报任命机关备案。
8、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已离休、退休、退职、死亡或受到降职以上处分的,其原任职务即予注销,不再报请免职。但须将离退时间,退职原因、死亡日期、处分日期和决定材料报送任命机关备案。
9、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组成本届人民政府以后,上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如继续担任原来任命的职务、不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
10、报请任免的呈报公文和《干部任免呈报表》所列任免人员姓名、机构名称和任免职务以及在填写少数民族姓名时,前后所用的译音汉字必须一致,机构和职务名称必须填写全称。
四、承办部门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承办,其职责是:
①贯彻执行《青海省行政任免工作暂行办法》,负责处理各部门提出的有关任免事项。
②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办理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任免工作人员的事项。
③根据批准的任免名单,办理任免通知和任命书。
④编辑任命录,建立任免卡片,健全任免档案。
⑤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免事项。
2、行政公署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省人民政府授权于行政公署代行办理所辖地区及其各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任免事项。
3、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在向组织部门呈报任免报告的同时,也将呈报公文和《干部任免呈报表》径送同级人事部门。
五、其他
1、本办法任免范围以外的工作人员,由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精神自行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本暂行办法如与国家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条例、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任免工作人员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3、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印发商业部门食品工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业务标准的通知

商业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商业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印发商业部门食品工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业务标准的通知

1981年12月12日,商业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根据《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结合食品工业的特点,草拟了制冷和冷藏、肉食品加工、酿造和糖业食品以及食品工业卫生检疫检验等四个考核晋升业务标准,发给你们,请在考核评定技术职称时研究执行。
同时,经研究决定,在商业部门从事电器、仪表修理,石油商品应用研究、生产和生化制药等技术工作的人员,均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考核评定技术职称。各级商业部门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评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考核评定工作。

附件一:食品冷藏加工工业技术人员职称业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制冷和冷藏加工技术人员)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工作见习期满一年,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学力和同等技术水平的,确定为技术员。
二、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技术员和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助理工程师:
1.具有一般的生产、设计、试验、科研能力,能独立分析和处理技术疑难问题;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3.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工程师,提升为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
2.能全面分析和处理本专业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制冷专业要对制冷机械和设备的操作、调整、维修保养,具有全面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冷藏加工专业要对各类易腐食品在冷加工和冷藏中的技术条件、保护方法,具有全面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师,提升为高级工程师:
1.有系统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选择地推广国内、国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并能解决本专业的重要技术问题,能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提高管理水平,不断降低成本,减少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在工作上有显著成绩;
3.能组织或指导较大的制冷专业或食品冷藏加工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科研工作或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的论著,或能制订、审批现代化重大工程的生产建设、科研设计项目;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五、在制冷或食品冷藏加工技术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艺专长,能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工人或技术员,提升为技师。

附件二:肉食品加工工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业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畜禽屠宰加工、腌腊、熟肉制品加工、畜禽副产品加工、蛋品加工技术人员)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工作,见习期满一年,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学力和同等技术水平的,确定为技术员。
二、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技术员和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能够完成一般生产、设计、试验、科研任务;
3.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工程师,提升为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有独立承担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制订和安排产品加工工艺规程,对操作技术进行指导,解决生产中的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技术状况,改革产品工艺规程和操作技术。腌腊、熟肉制品加工工程师还应掌握一、二个具有独特风味的加工产品,为行业所公认;
4.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师,提升为高级工程师:
1.有系统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条件,有选择地推广国内、国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组织研制新产品,并能解决本专业的重要技术问题,能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提高管理水平,不断降低成本,减少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在工作上有显著成绩;
3.能组织和指导较大的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科研工作,或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的论著,或能制定、审批现代化重大工程的生产建设、科研设计项目;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五、在畜禽屠宰加工或腌腊、熟肉制品加工、畜禽副产品加工和蛋品加工工作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技术专长,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比较显著的成绩的工人或技术员,提升为技师。

附件三:酿造食品和糖业食品工业技术职称业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酿造专业的酱油、食醋、酱腌菜、豆粉制品及其他发酵制品;糖业食品方面的糖果、糕点、冷饮、小食品、乳制品等)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工作,见习一年期满,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技术水平的,确定为技术员。
二、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技术员和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助理工程师:
1.能够完成一般生产、设计、试验科研任务;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3.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工程师,提升为工程师:
1.掌握酿造食品专业或糖业食品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
2.有独立承担酿造食品专业或糖业食品专业的工艺(或机械)设计、科学研究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能指导技术员和工人的工作和学习;工作上有一定成绩;
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师,提升为高级工程师:
1.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酿造食品专业或糖业食品专业的重要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显著成绩;
2.有系统深入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能组织和指导酿造食品和糖业食品工业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科研工作,或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的论著,或能制定、审核生产、科研、设计项目;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五、在酿造工艺或糖业食品工艺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艺专长,能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工人或技术员,提升为技师。

附件四:食品工业卫生检疫检验技术人员职称业务标准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工作见习一年期满,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学力和同等技术水平的,确定为技术员。
二、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技术员和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助理工程师:
1.能较熟练地进行检疫、检验和化验等技术操作,能正确处理和解决本专业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2.掌握兽医和肉品卫生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3.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工程师,提升为工程师:
1.掌握比较系统的兽医和肉品卫生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独立处理和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一定成绩;
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师,提升为高级工程师:
1.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的重要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显著成绩;
2.具有系统深入的兽医和肉品卫生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组织和领导本专业技术工作;
3.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有较高水平的专题论述、论文和著作;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五、在技术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某些特长,能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比较显著的成绩的工人或技术员,提升为技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