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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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第六条 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第七条 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税款催报催缴;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 ;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第八条 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所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管户责任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要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轮换制度,具体轮换的时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按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避免重复下户,注重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约谈时,一般不少于两人;送达税务文书时,要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案头分析与下户实地调查工作相结合,案头分析与实地调查结果要提交工作报告并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违章行为的;
未按期申报纳税、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或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欠税纳税人处理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账户资料的;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表》和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的;
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器具及申报纳税的;
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发现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经调查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纳税人有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发现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
其他税收违章行为。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管户”工作经验,组织信息交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九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实税收管理员力量,选拔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税务人员担任税收管理员。
第二十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注重提高其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水平和评估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
第二十一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考核,通过能级管理等激励机制,鼓励其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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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试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试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3年5月18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社会保险机构,铁道部、邮
电部、水利部、中电联、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社会保险机构:
随着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开展,各地相继制定了本地区的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这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保证了基金的专款专用,促进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发展。但是,各地制定的养老保险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记帐方式、会计科目设置等方面不尽一致,也不规范,给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迫切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会计制度。另外,当前各地正在进行待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改革试点,也需要尽快制定会计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会计制度(试行)》,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国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险会计报表(本刊略)

社会保险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统一社会保险会计核算办法,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保险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含实行系统统筹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会计的基本任务:
一、及时、合理、正确地执行和反映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计划。
二、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的记帐、算帐、对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齐全、数字准确,经常分析,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三、根据国家财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实施会计监督。
四、参与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计划,为加强管理提供准确的经济信息。
第四条 社会保险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
第五条 会计核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任何单位不得提前结帐。
第六条 社会保险会计记帐及基层会计报表一律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分;汇总会计报表一律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整数。

第二章 社会保险会计组织
第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独立的会计部门,配备相应的专职会计人员。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地、市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相应设置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项工作。

第三章 会 计 科 目
第八条 会计科目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的基本形式和业务内容进行科学分类的一种方法,是设置帐户的依据,也是汇总和检查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的统一项目。
会计科目分为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一级科目是对经济业务的总分类;二级科目是对一级科目的再分类;三级科目是对二级科目的再分类。一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发生额(或余额)等于所辖二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发生额(或余额)之和。二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
发生额(或余额)等于所辖三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发生额(或余额)之和。
第九条 为保证经济指标口径一致,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帐户、处理帐务。一级会计科目不得随意变动,若需要变动,应征得劳动部的同意。明细科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予以补充,但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
算内容不得更改。
第十条 科目编号的编排规律和运用方法如下:
一、会计科目编号分为四位数字。千位数为0,表示社会保险机构;百位数有1、2、3三个数码,用来区分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会计科目三大类;十位数与个位数编号,表示会计科目名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的编号从“00”至“49”,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会
计科目的编号从“50”至“99”。
二、在运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可以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也可以只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会计科目名称。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机构全国统一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规定如下表:
一、社会保险基金部分
----------------------------------------------------------------------------------------------
|编号 资金来源类 |编号 资金运用类 |编号 资金结存类 |
|--------------------------------|--------------------------------|----------------------|
|01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02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0301 库存现金 |
|0102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0202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0302 银行存款 |
|0103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0203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 |0303 基金财政专户|
| 收入 | 金支出 | 存款 |
|0104 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0204 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0304 库存有价证券|
|0105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0205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 |
|0106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0206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 |
|0110 基金利息收入 |0210 提取管理费 | |
|0111 财政补贴 | | |
|0112 基金其他收入 |0212 基金其他支出 | |
|0113 异地转移收入 |0213 异地转移支出 | |
|0119 积累金收入 |0219 划转积累金 | |
|0120 上级补助收入 |0220 补助下级支出 | |
|0121 下级上解收入 |0221 上解上级支出 | |
|0130 基金结存 | | |
|0140 周转金 | | |
|0141 基金暂存款 |0241 基金暂付款 | |
----------------------------------------------------------------------------------------------

二、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部分
----------------------------------------------------------------------------------------------
|编号 资金来源类 |编号 资金运用类 |编号 资金结存类 |
|----------------------------------|--------------------------|--------------------------|
|0150 固定基金 | |0351 固定资产 |
|0151 管理费收入 |0251 管理费支出 |0352 现金 |
|0152 利息收入 | |0353 库存材料 |
|0153 财政补贴管理费 | |0354 管理费存款 |
|0154 其他收入 |0254 其他支出 |0355 财政专户存款 |
|0160 上级补助管理费 |0260 补助下级管理费 |0356 有价证券 |
|0161 下级上解管理费 |0261 上解上级管理费 | |
|0170 管理费结余 | | |
|0171 服务费收入 |0271 服务费支出 | |
|0172 专用基金收入 |0272 专用基金支出 | |
|0180 暂存款 |0280 暂付款 | |
----------------------------------------------------------------------------------------------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主要核算内容和方法规定如下:
一、资金来源类(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01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简称养老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全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集体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其他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设置二级科目。按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三级科目。
0102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简称补充养老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单位按规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103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简称储蓄养老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职工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104 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简称医疗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形式设置二级科目。按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设置三级科目。
0105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简称生育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形式设置二级科目。
0106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简称工伤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形式设置二级科目。
0110 基金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各种款项存入银行、财政专户和兑付有价证券所得利息收入及结余基金的投资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基金利息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形式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11 财政补贴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的补贴。
收到补贴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财政补贴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形式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12 基金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在征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过程中发生的罚款、滞纳金等其他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形式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13 异地转移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异地转来的社会保险基金。转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异地转移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形式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19 积累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划转的养老保险积累金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积累金收入本年累计数。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的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20 上级补助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上级社会保险机构拨入的调剂性基金。拨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上级补助收入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形式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21 下级上解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下级社会保险机构上解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下级上解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性质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30 基金结存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含积累金)。年终转入收入时记收方;转入支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本科目平时无付方发生额。
年终结帐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基金其他收入”、“异地转移收入”、“积累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诸科目(相应明细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的收方,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提取管理费”、“基金其他支出”、“异地转移支出”、“划转积累金”、“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诸科目(相应的明细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相应的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
本科目按“养老保险基金结存”、“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结存”、“储蓄养老保险基金结存”、“医疗保险基金结存”、“生育保险基金结存”、“工伤保险基金结存”、“积累金结存”设置二级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和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三级科目。
0140 周转金
本科目核算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周转金。增加时记收方;减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周转金结余数。
本科目按周转金性质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41 基金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在基金收支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社会保险基金暂存款项。发生时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社会保险基金暂存款数额。
本科目按发生款项的基金性质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并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帐户。本科目应及时清理,原则上年终无余额。
二、资金运用类科目(本类各科目永远是付方余额)
02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简称养老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用。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按不同用工形式和养老待遇项目设置三级科目。
0202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简称补充养老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203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简称储蓄养老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204 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简称医疗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按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设置三级科目。
0205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简称生育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206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简称工伤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工伤保险的在职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工伤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210 提取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中提取的管理费。提取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平时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提取管理费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和不同所有制性质以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212 基金其他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在收缴和支付过程中按规定实际支付银行的手续费及退休职工管理服务费用等其他支出。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平时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和不同所有制性质以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213 异地转移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职工转往异地时,转给异地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实际转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异地转移支出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和不同所有制性质以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
0219 划转积累金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划转的养老保险积累金。划转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平时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划转积累金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以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220 补助下级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拨给下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拨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助下级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和不同所有制性质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
0221 上解上级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上缴上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上解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上解上级支出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和不同所有制性质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
0241 基金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拨过程中发生的暂付款项。发生时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数额。
平时要及时清理回收,年终原则上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户。
三、资金结存类科目(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0301 库存现金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收到现金时记收方;付出现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现金的库存余额。
0302 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各项存款。存入银行时记收方;从银行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在银行存储的实有数。
本科目按“定期存款”和“结算户存款”设置二级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三级科目。
0303 基金财政专户存款
本科目核算在财政专户存储的社会保险基金。存入时记收方;付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在财政专户的实有数。
0304 库存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购进证券时记收方;兑付证券本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库存有价证券本金。
本科目按购买债券的种类设置二级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三级科目。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方法规定如下:
一、资金来源类科目(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0150 固定基金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购置、自制、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增加时记收方;减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拥有固定资产原值的总额。
0151 管理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提取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管理费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152 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存入银行、财政专户和兑付有价证券所得利息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利息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153 财政补贴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拨给的补贴款项。收到补贴款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财政补贴管理服务费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154 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取得的管理服务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处理废旧物资等零星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其他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160 上级补助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上级社会保险机构拨给的管理费。收到拨款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上级补助管理费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161 下级上解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下级社会保险机构上解的管理费。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下级上解管理费累计数。
0170 管理费结余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当年收支结余数。转入收入时记收方;转入支出或按规定从结余中提取专用基金时记付方。
年终转结帐时,将“管理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管理费”、“其他收入”、“上级补助管理费”、“下级上解管理费”诸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的收方,将“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补助下级管理费”、“上解上级管理费”诸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
本科目的付方,收支相抵后的收方余额再全部转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的收方。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0171 服务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提取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收入及其他服务费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期末服务费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服务费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服务费滚存结余。
0172 专用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结转的各种专用基金。社会保险机构专用基金收入二级科目有: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转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期末专用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专用基金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相应二级科目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专用基金滚存结余。
0180 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临时发生的管理服务费暂存款项。发生时记收方;冲销或结算退还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管理服务费暂存款数额。年终原则上无余额。
本科目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二、资金运用类科目(本类各科目永远是付方余额)
0251 管理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管理费用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管理费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原则上按“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分别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254 其他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业务支出以外,符合国家规定的一些必要支出,如材料盘亏和经批准注销的呆帐损失等。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本科目付方反映当期其他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付方余额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260 补助下级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补助下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拨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平时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助下级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261 上解上级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上缴上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上缴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上缴上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271 服务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及其管理服务费的实际支出数。发生服务费实际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实际发生的服务费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服务费收入”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272 专用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专用基金实际支出数。发生专用基金实际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实际发生的专用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下设“事业发展基金支出”、“职工福利基金支出”、“奖励基金支出”二级科目。
0280 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属于管理服务费范围的临时发生的各种暂付款。发生时记付方;结转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付款数。年终原则上无余额。本科目要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三、资金结存类科目(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0351 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购置、自制、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所取得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增加时记收方;固定资产减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现有固定资产原值的总额。

本科目与资金来源类的“固定基金”科目为对应科目。本科目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二级科目。
0352 现金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的库存现金。收到现金时记收方;付出现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的余额。
0353 库存材料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购买的各种材料物资。材料物资验收入库后(领用后退回)时记收方;领用出库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材料物资的库存总额。
0354 管理费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的管理服务费存款。存入银行时记收方;从银行支取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在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
0355 财政专户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在财政专户中的管理服务费存款。存入财政专户时记收方;转回时记付方。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实有数。
0356 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用管理服务费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购进证券时记收方;兑付证券本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库存有价证券本金。
本科目按证券的种类设置二级科目。

第四章 记 帐 方 法
第十四条 记帐方法是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之一,是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帐户方向的规则。
社会保险会计的记帐方法,采用以资金活动为主体的收付记帐法,即“资金收付记帐法”。
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资金结存,是社会保险基金与管理服务费收支活动的基本条件,是记帐的主体;资金来源,反映社会保险基金与管理服务费的来源和性质;资金运用,反映社会保险基金与管理服务费的用途和去向。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平衡公式:
资金来源类所有帐户收方余额合计--资金运用类所有帐户付方余额合计=资金结存类所有帐户收方余额合计
第十五条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
一、资金来源类或资金运用类科目,同资金结存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同收”或“同付”。
二、资金来源类同资金运用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
三、各类内部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

第五章 会 计 凭 证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记帐的依据。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原始凭证是最初记载经济活动的记录,是证明会计事项的基础资料,是填制记帐凭证和登记明细帐的依据。记帐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帐务核算要求,归类整理后自制的凭证,是登记总帐的依据。
第十七条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1.凭证的名称和填制的日期;
2.填制凭证的单位和填制人以及单位公章;
3.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5.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一般划分为以下五类,核算管理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银行结算凭证
银行结算凭证包括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凭证等。
银行结算凭证的管理办法,按银行规定办理。
二、收款凭证
各种收款凭证,是单位核算各项收入的依据,是开给交款单位或交款人的书面证明。
社会保险机构收到各种收入款项,都要开给对方收款收据,字迹要清晰,金额数字不得涂改,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和经手人印章。社会保险机构对各种收款收据,要指定专人收发登记和保管。收款收据应当逐页编号,连号使用,并用双面复写纸套写,作废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全份
保存,不得撕毁。
三、支出报销凭证
各种支出报销凭证是各单位核算“实际支出数”的依据。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凭证上要写明支出的理由和用途。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人签章。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往来结算凭证
往来结算凭证,包括暂存款、暂付款等往来款项凭证,是单位各项资金往来结算的书面证明。
支付暂付款,应先由借款人出具领条,写明用途,并由借款人签章,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签章同意后,方能付款。借款收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收回借款时,使用借款三联单的,退还副联代收据,不使用借款三联单的,应另开收据。
五、其他能够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单据、表册、经济合同、文件等,都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原始凭证,应当翻译成中文或汉族文字。
存取款和借款单据,一律不准作为支出报销的依据。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九条 记帐凭证的格式和编制要求:
一、社会保险会计的记帐凭证一律使用下列复式对应关系的“记帐凭证”。
记 帐 凭 证
顺序第 号
年 月 日 附单据 张
--------------------------------------------------------------------------------------------------------------
| | 资金来源及运用类科目名称 | 资金结存类科目名称 | 金 额 |
| 摘要 |----------------------------------|------------------------------|------------------------|
| | 收 方 | | 付 方 | | 收 方 | | 付 方 |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记帐 复核 制单

二、记帐凭证的编制方法
(一)记帐凭证分为资金来源类及资金运用类科目和资金结存类科目两部分。每一会计分录都是收就记收,付就记付,两个科目一个数字,对应平衡。
每一部分中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为有收有付,收付双方对应平衡;两个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为同收同付,两部分之间对应平衡。
(二)记帐凭证一般根据原始凭证编制。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不同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一张记帐凭证。
(三)除结帐和更正错误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主要的一张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
(四)填制记帐凭证必须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潦草。记帐凭证由指定人员复核,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据以记帐。
(五)记帐凭证按照制单的顺序,每月编一个连续号。月终,连同每个记帐凭证后面的原始单据,装订成册,加上封面,并在左上角装订处粘贴封签,由有关会计人员加盖骑缝印章,妥善保管。

第六章 会 计 帐 簿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和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的簿籍;是反映和监督各项收支、往来帐款和保护资金财产物资安全的核算工具;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会计帐簿的用途和设置方法规定如下:
一、总帐。作为考核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活动总括情况,平衡帐务,控制核对各种明细帐、日记帐之用。
总帐采用三栏式帐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总帐会计科目名称设置帐户,根据记帐凭证或总帐科目汇总表记帐。
二、明细帐。各种明细帐是记录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详细内容的帐簿,是总帐的分析说明。根据记帐凭证或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单记帐。
以下各种明细帐一般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帐簿。
1.各种收入明细帐。
2.各种支出明细帐。
3.上缴下拨明细帐。
4.各种往来款项明细帐。
5.固定资产明细帐。
6.其他明细帐。
三、日记帐。作为结算和控制各项货币资金余存之用。
以上日记帐一律使用订本帐,不得使用活页帐。
1.银行存款日记帐。
2.现金日记帐。
四、辅助帐。是对主要帐簿中记载不全的会计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备查帐簿。主要有:
1.银行定期存款单登记簿。
2.有价证券登记簿。
3.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基金备查簿。
4.应付未付社会保险基金备查簿。
5.各类台帐。
以上3、4、5辅助帐,由具体经办人员登记,会计人员负责指导、监督,定期核对,以保证数字的准确。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不得以表代帐,搞无帐会计。
第二十三条 各种会计帐簿的启用原则和记帐要点:
一、帐簿的启用原则:
(一)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帐必须使用订本帐。其他各种帐簿,可以使用活页帐。
(二)各种帐簿的帐首,都要有“经管人员一览表”。启用时,应填写单位名称、开始使用日期、帐簿页数(活页帐在订本后填写)和记帐人姓名等,加盖公章,并由记帐人员签章。记帐人员移交时,应在表内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章。
各种帐簿的帐首,都要有“帐户目录”,以便查阅。
(三)新年度开始时,除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明细帐,可在年终结帐后连年使用外,其他各种帐簿,在年度开始时必须另建新帐,不得连年使用旧帐。
(四)各种活页帐簿,按每一帐户分别编号。年终帐务结束后,按帐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并逐页编总页号。
二、记帐要点。
(一)记帐要按照记帐凭证单的时间、编号顺序,及时连续记载,不得隔页跳行。如因工作疏忽发生空行空页时,应将空行、空页从本行、本页的左上角至右下角划斜线注销或在摘要栏内注明此行(页)空白,并由记帐员加盖印章。
记帐时,总帐和明细帐应平行登记,记帐后,在记帐凭单上用“√”符号注明,表示已经登记入帐。
(二)年度开始,建立新帐时,根据上年结帐后的各总帐会计科目余额和各明细科目余额直接过入新年度各帐的有关帐户第一行“余额”栏内(不作记帐凭证),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三)记帐凭证必须使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红色墨水只限于红字冲帐、改错划线、结帐划线和多栏式帐页中“分析专栏”内登记使用。
(四)会计帐簿要保持帐面整洁、字迹工整清楚。如果帐簿记录错误,不得刮擦、涂抹、挖补或使用化学药品褪色,应按下列规定更正。
1.月份结帐前,发现科目对应关系或金融记错,如果记帐凭证填制并无错误,划红线订正,并由记帐员在更正错误处盖章;如果是记帐凭证编制错误,应编制红字记帐凭证,冲销原帐记录,并重新编写一个正确离帐凭证记入帐户。
2.月份结帐后,发现帐户记载错误,如果是记帐凭单的错误,应另填制红字记帐凭证更正;如果记帐凭证并无错误,只是帐上记载科目串户,可直接在原错记的帐中用红字冲去原记入的数字,再在应记的帐户中补记相同的数字,并由记帐员在帐上盖章证明。
3.帐户中各科目和金额记载并无错误,只是其他文字或余额结算错误,不论在月份结帐前或结帐后都可以划线订正。
(五)各种银行存款帐、现金出纳帐必须按月结帐。所有会计帐簿的月末、季末、年末的结帐和划线方法,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会 计 报 表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会计报表,是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活动情况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各单位领导和上级社会保险机构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工作的重要基础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社会保险机构财务计划的数字基础。
第二十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应当层层汇总编制。基层会计报表,应当根据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帐表相符,有根有据,不得估列代编。上级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逐级汇编上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在编制好会计报表后,要编写会计报表说明和财务分析报告,随数字报表一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报表编制完,须经严格审查后,再按规定顺序号加封面装订成册。编制单位、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复核人)和制表人必须签章。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分月报、季报和年报三种。
一、月报。是反映月度社会保险基金与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的报表。
二、季报。是反映和分析季度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的报表。
三、年报,即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和分析年度社会保险基金与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的报表。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劳险会01—08号表于季度终了三十日内报劳动部;劳险会01—10号表于年度终了次年二月底报劳动部。

第八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由本单位负责人指派人员监交,或同时由上级社会保险机构派人协助监交。
一、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会计事项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帐簿的,必须填制和登记完毕。记帐员办理交接时,应在重要帐册所记数字最末一笔处盖章,以便接替人连续记载。对于凭证、资料等,前任不得封包移交,后任不得封包保存。
二、办理会计交接的主要事项:
(一)有关印鉴;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会计档案资料;
(三)有关的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四)经办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事项。
三、年度内的会计交接,接替的会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连续记帐,不得自立一套新帐。
四、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原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要有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的库房设施和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框、架等装具。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安全保管。严防毁损、散失、泄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7〕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财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五日



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的,为适应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市级部门(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补助资金以及没有特定的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原则。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将逐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服从政府的整体公共服务职能,以集中财力保障政府执行好整体公共服务职能。
(二)依法设立原则。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除已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外,新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规范管理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经批准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等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四)目标明确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该绩效目标使用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目标开展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监督有力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把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完善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六)财力统筹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凡要求新增的专项资金,应先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人大议案要求。
(四)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新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市级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要求。
1.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行政隶属关系,市级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公文报送市财政局,并提供《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附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财政局同意不提交的除外,编写提纲见附件2)、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管理方案以及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应详细填报要求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名称、使用范围、设立期限、背景原因、设立依据、各年度预算分配和实施计划,以及专项资金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和检验绩效目标实现与否的相关专业指标等,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集计划。报告须报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转市财政局审核。
2.市级部门(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市财政局在1个月内(特殊情况下2个月内)退回有关部门(单位)重新申报或发出不予受理申报的复函并阐明理由。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的审核。
市财政局在收到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是否充足,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对财政管理的要求。
2.专项资金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和市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等规定。
对于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市财政局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论证。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应征求投资主管部门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经审核建议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级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对于未能明确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向市政府申请设立。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对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批复,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将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计划(其中,属于市级单位使用的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批复到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第三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七条 在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后,市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本部门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切实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项目,应当按照《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纳入市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由市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市级单位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用款单位属区(经济功能区)、镇的,由市财政局向区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追加文件(或指标追加通知书),区财政局收到文件后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资金则按进度拨款)。市财政局定期与各区财政局进行资金清算。
(三)用款单位属中央、省驻珠单位或其他与市财政没有正常经费划拨关系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条 市级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严格按市政府批准的使用范围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各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的工作要求,及时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各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市级部门(单位)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区财政截留、挤占、挪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财政有权从其税收返还或应拨专项资金中抵扣。
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完成后,市级主管部门要按隶属关系分级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在预算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自评报告,个别特殊行业的报送时间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延长。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提交项目中期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市级主管部门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本部门年度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个别特殊行业的报送时间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延长。《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和《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范本)》见附件3。
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中期绩效评价,可由市财政局委托具有良好执业水平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对中介机构的评价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对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审核,视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应督促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提请市政府批准暂停、撤销或减少专项资金。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要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登记手续。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由财政部门监管。
第五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调整和撤销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期限执行,到期的专项资金不再继续安排。确需延长设立期限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专项资金设立审批程序呈报市政府批准。为规范管理,市财政局对本规定出台前已经设立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凡属到期且不再延期的,经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撤销专项资金的建议,市政府批准撤销后,资金结余缴入国库。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在使用中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主管部门以正式公文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填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附件4),详细说明变更内容、背景、原因,变更内容对比及变更后的有关情况,并附送设立时填报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提供包括已安排的该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增加专项资金总额的要提供可行性方案(市财政局认为不需提供的除外)。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同期市政府工作重点和财政改革要求,经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安排金额、支出结构和设立期限等调整事项贯彻到年度预算的编制和预算调整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规定的程序报送市人大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3.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范本)和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4.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附件1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填报日期:(公章)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单位编号  
专项资金名称   设立年限  
申报责任人   联系电话  
设立依据   资金总额  
专项资金设立原因及背景  
年限内每年资金安排计划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部门审核意 见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附件2
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专项资金基本情况:申报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人员、资产规模、财务收支、上级单位及所隶属的主管部门名称等情况。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资质等级等。
参与管理专项资金的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等。
(二)专项资金申报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与专项资金相关的主要情况。
(三)专项资金基本情况:专项资金名称、性质、使用单位及范围、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绩效目标;总投入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背景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收益范围分析;需求分析;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市的相关政策,是否属于国家、省和市政策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二)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的必要性。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对促进事业发展或完成行政事业性工作任务的意义与作用。
(三)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的可行性。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专项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析,包括绩效指标分析;与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的持久性分析。
(四)专项资金实施风险与不确定性。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分析;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
三、实施条件
(一)人员条件。专项资金协管部门及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要使用单位及参加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对使用范围的熟识情况。
(二)资金条件。专项资金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对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
(三)基础条件。专项资金协管部门,使用单位及合作单位完成目标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重点说明使用单位及合作单位具备的设施条件,需要增加的关键设施)。
(四)其他相关条件。
四、进度与计划安排
专项资金使用的阶段性目标情况,分阶段实施进度与计划安排情况。
五、主要结论



附件3
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依据。
(三)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二、项目申报绩效目标
(一)项目申报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论证过程。
(二)项目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
(三)项目预期投入情况。
(四)预期主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执行基本情况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目标、计划调整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措施。
(二)绩效目标(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总投入情况,包括市财政拨款、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四)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
(五)项目财务管理状况。
(六)项目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四、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重点)
(一)项目支出后实际状况与申报绩效目标的对比分析。
(二)选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原则和依据。
(三)项目支出前项目(用款)单位的基本情况。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
(范本)

评价类型 项目实施过程评价□ 项目完成结果评价□

评价项目名称

评价项目编码 □□□□□□□□□□□□□□□□□□□

项目(用款)单位法人代码 □□□□□□□□□□

市级部门预算或集中支付单位代码 □□□□□□□□□□

项目支出科目编码 □□□□□□

项目(用款)单位 (公章)

市级部门预算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珠海市财政局 制
附件4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填报日期:(盖章)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单位编号  
变更后名称   变更后年限  
申报责任人   联系电话  
变更依据   变更后总额  
变更背景及原因  
资金安排计划变更情况及原因  
使用范围和方向变更情况及原因  
绩效目标变更情况及原因  
部门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