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处理办法》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39:49   浏览:9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处理办法》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处理办法》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
财政部等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处理办法》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粮食局(厅)、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建设银行分行:
为切实消化1991粮食年度末的粮食财务挂帐,根据国发〔1994〕62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5〕15号《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处理
办法》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各地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一: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处理办法
为切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根据国发〔1994〕62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5〕15号《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精神,现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实行停息政策的有关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粮食财务挂帐性质的界定。各地根据财政部、审计署、国内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94)财商明字8号明传电报的有关规定,对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的性质进行界定,分为政策性挂帐、企业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政策性挂帐是指粮食企业因执行各
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所发生的财务挂帐;企业自补挂帐是指粮食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由企业自补未补的亏损挂帐;其他挂帐是指粮食企业在政策性挂帐和企业自补挂帐之外的财务挂帐。
二、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前提条件。一是当年不发生新增政策性补贴挂帐,即粮食企业当年发生的政策性补贴,要确保及时、如数拨补到位,不得欠补;二是在5年内按规定的比例逐年解决已清理核实的粮食财务挂帐;三是粮食企业政企分开、划清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建立
两条线运行机制。凡是达到上述三个前提条件的,中央财政对其1991粮食年度末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实行停息。
三、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原则。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理核实后上报的1991粮食年度末挂帐数为基础(具体数额另行通知),对达到上述三个条件地区的政策性财务挂帐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停息。对属于粮食主产区和经济贫困区的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
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四川、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实行全额停息;对属于非粮食主产区和非经济贫困区的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和海南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按50%停息
。对企业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不实行停息政策,仍按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四、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时间。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考核,达到停息的三个前提条件,并与中央财政签订《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书》,按责任书所确认的停息日开始停息,时间不超过5年。
五、制止和消化1991粮食年度末的粮食财务挂帐,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财政、粮食部门对本级政府负责,共同承担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接受省级政府的委托,会同同级粮食部门提出本地区处理粮食财务挂帐的具体计划,统一管理,多渠道筹措资金,并认真监督实施。财政
、粮食部门都要层层签订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责任书,并严格执行。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分年完成情况,中央财政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考核。
六、各地清理核实后的1991粮食年度末财务挂帐,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七、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后的财政、财务处理
(一)停息款处理。中央财政在国家预算科目价格补贴支出类下设立第244款之一“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科目,统一核算中央财政拨补的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款;同时,财政部门在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设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
补贴”存款专户,中央财政对各地的停息款补贴通过该专户拨补。根据中央确认的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帐数额以及同期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优惠利率计算,中央财政按季将应负担的停息款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拨入各地“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存款专户,各地财政部门
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给银行,年终据实清算。
中央财政负担的停息款,根据与各地商定的政策性财务挂帐消化计划,逐年递减,每年递减比例原则上为20%。各地超比例、超计划消化政策性财务挂帐所节省的停息款,中央财政不收回,由地方财政继续用于消化政策性财务挂帐。
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本金消化及其停息款使用,必须在财政监督下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提前消化挂帐后,中央财政按规定继续拨付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款,由地方财政部门继续用于粮食政策性补贴。当年具体使用情况,要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备案。
(二)政策性财务挂帐处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转入银行挂帐贷款专户后,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逐年消化。地方在归还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贷款时,直接转入政策性财务挂帐贷款专户,银行部门要及时、如数调减专户中的挂帐余额。地方财政部门拨付预算内资金消
化挂帐时,仍按现行有关财政、财务规定处理。
不实行全额停息的地区停息政策实施后,其政策性财务挂帐未停息部分的利息款,不列入企业盈亏,纳入当年消化挂帐计划,由地方负责筹措资金归还。
(三)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前所开支的利息,由地方负责归还。
八、企业自补挂帐处理
企业自补挂帐及其利息,均由粮食企业自行负担。粮食企业归还的自补挂帐及其利息,分别作“营业外支出”和“财务费用”核算,均列入企业当期损益。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粮食企业要制定消化挂帐计划,落实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消化企业自补挂帐。为把企业自补挂帐消化工作落到实处,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层层签订责任书,以分解指标,落实责任。具体事项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另行
规定。
九、其他挂帐处理
对转入挂帐贷款专户的其他挂帐,其利息开支作增加挂帐处理,由挂帐责任者负责归还。对这部分挂帐,各地必须在1995年年底以前切实区分挂帐责任,划分应由财政和粮食企业负担的挂帐数额及其利息开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在5年内逐步如数消化。其财务处理分别比照政策
性财务挂帐和企业自补挂帐处理办法执行。
十、为切实落实制止新增政策性补贴挂帐、确保逐步消化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中央财政签订责任书,并严格执行。责任书格式另行制定。
十一、奖罚措施
(一)奖励措施。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如当年达到上述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目标,中央财政相应核销所核拨的停息款;对超比例消化的政策性财务挂帐,中央财政在以后年度不减少应拨的停息款补贴,但要继续用于消化政策性财务挂帐。
(二)惩罚措施。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如当年未能达到上述目标,给予以下处罚:
1.对当年新发生政策性补贴挂帐的,财政部当年拨付的停息款不予核销,年终通过两级财政结算如数收回;同时,从核定的第二年停息挂帐基数中如数扣除新增政策性补贴挂帐,相应减少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款补贴。所减少的停息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2.对当年未按规定消化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担责任,所影响的停息款财政部不予核销,如数收回;同时,对未消化部分视同新增挂帐,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3.对弄虚作假,虚报粮食财务挂帐消化情况的地区,中央财政如数收回已拨付的政策性挂帐停息款,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有关粮食企业会计处理问题,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附件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专户管理办法
根据国发〔1994〕62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将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实行专户管理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对1991粮食年度末的粮食财务挂帐实行专户管理,原则上不调整债权、债务关系。
各地清理核实并经中央有关部门确认的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企业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贷款,要层层落实到粮食企业,其开户银行均要按粮食企业挂帐性质分别设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粮食企业自补财务挂帐”和“粮食其他财务挂帐”贷款专户;在农业发
展银行系统开户的企业,省级农业发展银行直接开户以外的挂帐,其挂帐专户由农业发展银行指定的代理行(包括业务代理专柜)办理。
中央有关部门确认的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企业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贷款专户划转时的实际贷款余额,分别转入企业开户银行设立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粮食企业自补财务挂帐”和“粮食其他财务挂帐”贷款专户。挂帐贷款专户划转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
自行确定。
二、1991粮食年度末的粮食财务挂帐转入挂帐专户后,由农业发展银行统一管理。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包括代理业务专柜,下同),均要设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粮食企业自补财务挂帐”和“粮食其他财务挂帐”及其明细帐户的挂帐汇总登记簿,统一汇总反映1991粮食年度末的粮食财务挂帐专户划转、累计消化和挂帐贷款结转等情况。
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以外的银行部门,要将上述挂帐贷款专户设立和挂帐贷款划转以及消化情况,逐月函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当月消化挂帐等情况,于翌月6日前函送),由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统一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
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以外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款,由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的清单,通过同级人民银行转拨给企业开户银行。地方归还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时,直接还入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其中属于归还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以外的其
他银行挂帐贷款专户中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部分,由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的清单通过同级人民银行转拨。企业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由挂帐责任者直接还入企业开户银行设立的挂帐贷款专户。
三、转入专户的粮食财务挂帐贷款,在规定的消化期内不加息、罚息,按同期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利率计息。转入专户的政策性财务挂帐,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按其与中央财政签订的《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书》所确认的停息日为起点,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政策
,银行按挂帐专户中实际贷款余额和同期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优惠利率计收利息,由财政部门承担,按季拨付给银行,年终统一清算。转入专户的粮食企业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不实行停息政策,银行按挂帐专户中实际贷款余额和同期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由挂帐责任者承担。
四、财政部门要在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包括基层代理业务专柜)设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存款专户,按规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政策性挂帐停息款,一律通过“利息补贴”存款专户逐级下拨。地方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停息款后,要按上述规定的计息办
法及时拨付给银行,年终据实清算。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及停息款分年使用情况,由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和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上报中央财政审批。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另行通知。
五、银行部门收到财政、粮食企业或粮食主管部门转来的挂帐消化款后,要按挂帐性质及时、如数核减挂帐专户中有关贷款余额,不得拖延;否则,所影响的利息由银行部门承担。同时,粮食企业要相应调整有关帐目,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六、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贷款专户设立和划转工作,各地必须在1995年12月底以前完成,并将设立和划转情况于1996年1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核。
七、各地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企业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贷款转入专户后的消化情况,由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核、汇总后逐月报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核、汇总后函送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具体报送办法,由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另行制定。
八、各地要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尽快制定粮食财务挂帐专户划转实施办法,切实做好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专户划转工作。各地制定的专户划转办法,务必于1995年12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备案。
九、银行、粮食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另行通知。



1995年11月2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企业:

《忻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忻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合理利用并节约能源, 推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正式核准和备案前的节能评估专项审批。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政府、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节能篇)。

第四条  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或未通过节能审批的项目不得核准、备案和建设。

第五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相关工作。

具体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业项目由市经委负责审查,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和建筑业的项目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并抄送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评估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的项目,备案核准前,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年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核准备案前,须向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报送节能评估报告。

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合格后,方可履行核准、备案 手续。

项目中耗电、耗煤、耗油(汽、柴、燃料油)、耗焦炭、耗气(天然气、液化气、煤制气)等按有关标准折算成标准煤。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对其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第八条  节能评估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评估的收费规定及标准,在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节能综合评价: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省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及行业节能设计标准;

(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以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为依据,项目的建筑、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节能技术,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和淘汰的设备和产品目录;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还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项目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比或能耗指标;

(二)对项目提出有关节能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三)提出项目节约能源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十条  报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节能审批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需补充的其他报告;

(七)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程序

(一)审查部门接到申请后,当即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现场勘查的,可追加15个工作日);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以申请审查部门复核。

第十二条  项目节能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的外,审查结果一律公开。

第十三条  项目节能审查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因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告,并进行听证。

第十五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定期向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度。项目自节能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审查结果作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提出的项目节能对策措施,进行项目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  市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监督,对与审查内容不符的项目,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 的法律责任。拒不改正的,建议核准或备案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核准或备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新增所得税的确认手续。

第十八条  已经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项目,如建设规模、内容和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变化,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九条  对应当报请节能审查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申报但未经审查合格的项目;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审查而未办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运转一定周期后,由相关节能审查部门组织项目节能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节能验收应有统计部门节能统计专业人员参加,有关验收部门应当将项目节能验收意见作为总体验收通过的重要依据,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责任与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未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要求落实节能方案或者擅自改变节能方案的,由县级以上相 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对节能方案进行重新论证评估。对未经节能审查合格的项目,擅自进行核准、备案、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节能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节能审批不能代替项目的供能审批。


附件: 1、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主要内容

   2、节能设计标准及技术规定目录











附件1


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和主要原则

(一)设计依据。

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节能文件;

2.地方规定;

3.行业标准、规范、技术规定;

4.其他。

(二)主要原则。

1.工艺、技术选择原则;

2.厂区布局和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原则;

3.设备选择原则。

二、能源品种选用和项目能耗

(一)能源品种选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分析。

(二)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

1.主要能耗设备。

2.设计纲领的年综合能耗;含分品种产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3.主要能源和含能工质的品种及年需要量。

(三)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国际先进水平,并附能耗指标比较表。

三、节能措施综述

(一)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节能效果;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二)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三)余热、余压、放散可燃气体等余能回收利用情况;

(四)炉窑、热力管网系统保温措施;

(五)能源计量仪表配置情况;

(六)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电措施,泵类、风机、空压机和空调、制冷设备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七)项目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量指标,节约用水采取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八)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数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九)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四、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和拟分期建设(如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列节能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

五、建筑节能

(一)民用建筑能耗指标。含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民用燃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能耗。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按单位建筑面 积计的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项、地板传热系数值和门窗密封必能指标、级别)。单位面积能耗指数与现行国家或行业 标准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的比较。

(二)建筑围护结构、供热管网保温隔热措施。

(三)采暖供热、热水及空调制冷系统负荷计算,调节控制装置及能量计量仪表的设置情况。

(四)节能性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选用情况,包括门窗、室内供热系统控制与计量设备及散热器、空调、燃气燃烧器具、太阳能热水器、照明电器及控制系统等。

六、能源管理

能源管理或人员的设置情况。






附件2


节能设计标准及技术规定目录



一、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一)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1995

2.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能源节能〔1991〕98号)

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SDGJ56-1993

4.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GB/T18710-2002

5.水利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5140-2001

6.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电综〔1997〕577号)

7.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DL/T606.2-1996

8.火力发电厂热平衡导则DL/T606.3-1996

9.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DL/T606.4-1996

10.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2001〕26号)

11.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 *

12.石油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420-1999

13.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SH3002-2000

14.石油化工厂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3003-2000

15.药用玻璃窑炉经济运行管理规范YY/T0248-1996

16.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保温管CJ/T3002-1992

17.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JBJ14-2004

1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

19.医药工业企业合理用能设计导则YY/T0247-1996

20.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QB6001-1991

2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5-1993

22.气田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6331-1997

23.石油工业加热炉型式与基本参数SY/T0540-1994

24.原油长输管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6393-1999

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26.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376-2006

27.渔船冰鲜鱼舱绝热结构形式SC/T90750-1994

(二)产品能耗定(限)额方面的标准

1.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 *

2.重有色金属矿山生产工艺能耗YS/T108-1992

3.铝加工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9.2-1992 *

4.铝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3-2004

5.镍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4-1992 *

6.锌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2-2003

7.锑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5.2-2004

8.铜加工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9.1-1992 *

9.铜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1-2002

10.锡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5.1-2004

11.油田生产主要能源定额分类编制方法SY/T6472-2000

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定额GB/T16780-1997 *

13.建筑卫生陶瓷能源消耗定额JC712-1990 *

14.平板玻璃能源消耗定额JC432—1991 *

(三)合理用能方面的标准

1.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1998

2.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3486-1993

3.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GB/Z 18718-2002

4.合理润滑技术通则GB/T 13608-1992

5.石油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则ST/T6375-1998

6.输油管道加热设备技术管理规定ST/T6382-1997

7.输油输气管道电器设备技术管理规定SY/T6325-1997

8.滩海石油工程保温技术规范SY/T4092-1995

9.滩海石油工程热工采暖技术规范SY/T0306-1996

10.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1996

11.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及蒸汽疏水阀技术管理要求GB/T12712-1991

12.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技术通则GB/T11790-1996

13.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设计导则GB/T15586-1995

14.设备及管道保冷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T16617-1996

15.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T8174-1987

16.节电措施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GB/T13471-1992

17.工业锅炉及火焰加热炉烟气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与利用导则GB/T17719-1999

(四)工业设备能效方面的标准

1.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5

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8613-2002

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153-2003

4.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2006

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1-2005

6.工业燃料加热装置能耗限值JC569-1994

7.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2004

二、建筑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3.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

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

5.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75-2003

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CJ26-95

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8.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J216-2002

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0.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11.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1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1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1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1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1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GJJ45-91

17.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8-90

1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19.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

20.地板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

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22.宾馆、饭店合理用电GB/T12455-1990

23.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GB/T10820-2002

24.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

三、交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水运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JTJ228-2000

2.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交体法发〔1995〕607号)

3.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交体法发〔1996〕354号)

4.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交体法发〔2000〕306号)

5.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JTJ228-2000

6.沿海港口企业能量平衡导则JT/T0025-92

7.内河港口能量通则JT/T202-1995

8.港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能源综合单耗评价JT/T491-2003

9.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TB10016-2002

四、农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被动式太阳房热工技术条件和测试方法GB/T15405-2006

2.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基本技术要求GB/T17522-2006

3.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试验方法GB/T17523-1998

4.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质量检验规程GB/T17524-1998

5.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安装技术规范GB/T17525-1998

6.微型水力发电机技术条件NY/T845-2004

7.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GB/T20319-2006

8.风力发电机组电能质量测量和评估方法GB/T20320-2006

9.生物质燃料发热量测试方法NY/T12-1985

10.聚光型太阳灶NY219-2003

11.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NY/T315-1997

12.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443-2001

13.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NY/T465-2001

14.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NY/T466-2001

15.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NYJ/T09-2005

16.秸秆气化装置和系统测试方法NY/T1017-2006

17.小型风力发电系统安装规范NY/T1137-2006

五、相关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

1.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1999

2.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3-2003

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4-2003

4.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415-2003

5.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3-2004

6.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574-2004

7.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053-2006

8.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054-2006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

总政治部 民政部 财政部 等


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
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民政局、财政局、商业局、卫生局、粮食局:
我们五个部共同商定的《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业经报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现将这个文件随通知一并发给你们,请即着手部署。我们意见:对现已确认为退伍红军老战士的,从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这个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目前尚未确
定身份的,侍查清情况,定为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后,他们的待遇,从批准之月起按此文件执行。

附: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
党和人民政府历来对退伍红军老战士十分关怀,采取了各种具体措施,帮助他们安家,基本上解决了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总政治部和内务部在一九五○年曾发布规定,对于当时分散安置在华北各地的退伍红军老战士,按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标准实行优待。并发给了优待
证。以后,又在这个基础上,实行了定期定量补助的办法,对他们的生活安排有所改进,有的地方对退伍红军老战士的口粮改由国家供应,吃粮标准略高于国家干部。不少地方对他们的家属实行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给予了较优厚照顾。对于他们的子女,凡是具备工作条件的
,优先作了安排。在疾病治疗上,本人由当地卫生部门实行了公费医疗待遇。
退伍红军老战士,大都经历了长期革命战争的考验,对革命作出了贡献;他们受过党的长期教育,政治觉悟较高,许多人在地方安家之后,继续发扬革命优良传统,不居功,不骄傲,密切联系群众,对党有深厚的感情,对革命事业忠心耿耿,在革命和生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当
地人民群众的热爱和尊敬。
但是、林彪、“四人帮”出于他们篡党夺权的需要,对退伍红军老战士在政治上进行了残酷的迫害,在经济上随意取消补助或者降低补助标准。此外,也还有一些退伍红军老战士由于年老多病,生活上失去自理能力,无人给予照顾,在吃、穿、住、用、治病各方面,都十分困难,尤其
是他们中的一些孤老,困难更大更多。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当前在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上,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一)由于对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界限划分不清,掌握也不统一,有些不是老红军的也被当作老红军对待,扩大了退伍红军老战士的范围。为了维护退伍红军老战士这个光荣称号的严肃性,必须结合对优抚对象的普查登记工作,进行认真清理。
在普查当中,对退伍红军老战士确认的原则是:(1) 必须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2) 有退伍手续或确切的证明;(3)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 继续保持革命传统。具备这三条的,才承认他们为退伍
红军老战士。对于过去伪造历史、骗取老红军称号和混入的坏人,要认真调查研究,弄清情况,严肃清理。
(二)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费定期补助,有些地方标准偏低。我们意见,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定期定最补助标准,一般可在每人每月三十元范围以内掌握。最低不少于二十元。对于他们当中个别资历长、贡献大的同志,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四十五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各
省、市、自治区民政局确定。对他们没有生活来源的家属,要适当照顾。退伍红军老战士本人的疾病医疗,由当地卫生部门列入公费医疗范围。
(三)退伍红军老战士中,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老,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可以安排到“光荣院”供养。不愿到“光荣院”去的,由所在社、队或街道安排专人照顾,对负责照顾的人,可以根据当地一般劳动力的收入水平,给予适当的护理费,务必把他们照顾好。
(四)退伍红军老战士本人的口粮,食油和副食品供应,由商业、粮食部门改由国家供应(按当地机关干部粮油标准),并多供应一些细粮。
(五)进一步加强对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政治思想工作,鼓励他们坚持继续革命,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教育群众尊重他们的荣誉,从政治上关心他们。
此外,关于红军流落人员,除了对西路军在河西走廊的红军流落人员的照顾,有关地区已有规定外,还有一些红军流落人员,他们中情况复杂,流落原因多种多样,现在难以找到证明,有的即使能找到他在部队一段时期的证明,但也不足以证明他流落的原因和流落以来的情况。对于这
部分人,不能称他们为“老红军”。但是,只要他们离队到了地方或回乡安家之后,在各方面表现是比较好的,对他们的生活实际困难,应该给予适当照顾。通过优待补助,使他们不低于当地社员的生活水平。



197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