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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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签订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承包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用以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分配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农业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完善的地方,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发包。
由发包方发包的土地、林地、草地、水面、滩涂和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设施,以及农场、林场、牧场、养殖场、果园、桑园、茶园等集体财产,其所有权不变。
第五条 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应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含户、联户、个人合伙、专业队组),也可以是本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有财产抵偿和经营能力的人员或单位。发包方要求担保的,承包者必须提供财产担保或提供有偿还能力的担保人。
承包者享有农业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合法的收益权,但对承包的集体财产不得损坏、变卖、出租和擅自处理。承包耕地,必须合理开发利用,科学管理,依法经营,不得私自转作非农业用地。
第六条 发包的项目、方式、期限和条件,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订立农业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国家计划指导,符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遵循自愿互利、诚实信用、方便生产、有利经营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 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九条 农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
第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无效的农业承包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仗权垄断承包、压价承包或在胁迫下签订合同的;
(四)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无效的农业承包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农业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县(市)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

第二章 签订与履行
第十一条 订立农业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分别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农业承包合同即成立。
第十二条 农业承包合同签订后,如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或公证的,可以到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鉴证或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 农业承包合同必须具有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项目名称;
(二)发包方和承包方单位、地址,双方代表人姓名;
(三)发包方提供生产资料的方位、数量、质量等级;
(四)承包指标(包括产品的品种、产量和质量,投入指标,收入指标,管理指标,承包费,税金,交售的农副产品等);
(五)产品的处理方式、结算方法和交付时间;
(六)发包方为承包方提供的服务项目、生产经营条件、服务方式和有偿服务的收费办法;
(七)承包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议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执行合同的情况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发包方如发现承包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合同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权依法制止。发包方明知承包者违反合同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而不加制止的,应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发包方必须按合同规定为承包方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改变承包方合法的生产经营方式,干预其生产经营自主权,擅自提高承包指标和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经济负担。
第十六条 承包方按合同规定承包的集体财产和经营项目,享有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
第十七条 承包方不得利用发包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掠夺性和破坏性的生产经营,禁止在承包的土地上盖房、葬坟、起土、烧砖和弃耕荒芜,破坏地力、地貌。

第三章 变更或解除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农业承包合同: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二)签订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修改或取消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由于一方违约,使承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或没有必要履行的;
(五)承包方丧失承包能力,使合同失去履行条件的;
(六)承包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七)承包的土地或其它生产资料被征用或调整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农业承包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逾期不答复视为默认。
第二十条 经双方同意变更或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经鉴证或公证的合同,必须将变更或解除合同副本,报送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承包者将农业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包的,必须取得发包方书面同意。接受承包者要继续履行原签订的合同。
承包者要求转让的,经发包方同意,必须解除原签订的合同,由发包方与新的承包者签订合同。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农业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各自承担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因发包方随意毁约或有关单位、个人非法干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应赔偿因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当依法维护原承包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原因,提出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的理由,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并取得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的证明,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农业承包合同,应向对方交付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赔偿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承包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或对承包的水利设施、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因使用、维修、保养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
第二十七条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干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承担责任。违约方应先按规定向对方赔偿,再由应负责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由于不负责任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应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调解与仲裁
第二十九条 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应遵循先调解、后裁决的原则。
第三十条 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村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小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应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
第三十一条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经村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小组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乡(镇)或县(市)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或县(市)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先行调解,对调解达不成协议或对已经达成的协议反悔的,应及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裁决,并制作仲裁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就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市)成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由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和农牧、林业、水利、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参加,主管农业的副县(市)长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乡(镇)成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由有关各业务站和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乡(镇)长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农经站负责,也可以归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村成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会计、治安员、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合同的日常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会计负责。
第三十七条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宣传有关农业承包合同的法规、政策本和办法;
(二)指导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
(三)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的鉴证;
(四)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五)监督检查农业承包合同的履行;
(六)培训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人员;
(七)保管农业承包合同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发生纠纷时,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198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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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技术开发》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技术开发》的通知


科工民[200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高校:
为促进“十五”期间军转民技术开发工作,加速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实现国防科技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十五”计划纲要》,在综合分析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现有条件的基础上,编制了《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技术开发“十五”发展指导性计划》,初步确定了“十五”期间技术开发的重点领域和项目。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好年度计划申报项目的培育和前期准备工作。
2002年02月25日
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技术开发

国防科技工业深入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战略方针,在确保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同时,利用军工技术、人才和装备优势,开发了大量军转民技术和产品,促进了国防科技工业的经济增长,带动了国民经济相关产业的发展,为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民品已成为国防科技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存在着产品结构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体制和机制创新还未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平衡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家"十五"计划纲要指出:坚持把结构调整作为主线,依靠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有重点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十五"期间,国防科技工业将深入贯彻这一方针,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工作。军转民技术开发计划就是通过专项资金的拉动作用,积极支持和引导国防科技工业的企事业单位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并实现产业化,加速建立创新体制和机制,促进民品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推动国防科技工业经济的发展。


一、 国防科技工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意义

国防科技工业承担着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参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双重任务。面对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国防科技工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防科技工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可以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使得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更为激烈。实践证明:在国际分工体系中,只有拥有核心技术,才能在竞争中占据主动。国防科技工业作为国家的战略性产业,具备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础和条件。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分工地位,可以增强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增强国防科技工业自身的经济实力。大力发展具有民用前景的高新技术并实现产业化,可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体制和机制的形成;大量技术含量高、适应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增强国防科技工业的经济实力。

(三)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可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目前,国防科技工业有大量的技术装备和传统产品需要用高新技术进行改造,众多市场前景广阔的科技成果亟待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是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优化的重要途径,可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工艺水平,推进军民结合和民晶发展上水平,出效益。

二、国防科技工业"十五"军转民技术开发的指导思想及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

国防科技工业"十五"期间军转民技术开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以军转民"十五"规划纲要为依据,促进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实现国防科技工业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民晶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体制和机制创新。

(二)实施原则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原则。要在对市场状况和市场需求进行深入细致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军转民技术开发项目的目标、内容、规模。重点选择市场前景广阔、产业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大的项目。


--坚持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的原则。军转民技术开发项目要高起点,瞄准国际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趋势,开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技术水平的产品。

--坚持效益第一的原则。以高新技术产品占领市场,获取最佳的经济效益,是军转民技术开发专项计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重点支持投入少、见效快、效益高的项目。

--坚持以机制体制为保障的原则。通过技术开发项目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使项目承担单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迈出较大步伐,促进体制和机制的创新。


--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要瞄准有限目标,实现重点突破。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要集中力量,加大支持力度;同时积极引导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它们技术创新活跃、机制灵活、专业化程度高的特点,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新的基础。

三、国防科技工业"十五"军转民技术开发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需求状况、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趋势和国防科技工业自身优势,确定的国防科技工业"十五"期间军转民技术开发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主要是:

(一)重点领域

1.电子信息工程领域。该领域是高新技术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之一,是国家在"十五"期间重点支持的发展领域。国防科技工业在军用电子与通讯技术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取得了大量的技术成果,许多成果具备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2,生物、化工、医药工程领域。生物技术是高新技术中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医药技术的发展与人民健康息息相关。国防科技工业在航天生物技术、核医学、精细化工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发展潜力巨大。

3.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领域。新材料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基础,国防科技工业在军用材料研究方面取得了大量技术成果,在军品科研生产过程中,开发出大量新技术和新工艺,有待于在民用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4.环境保护技术和装备领域。国内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很大压力,同时也为环保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国防科技工业很多企业在环保技术和设备制造领域具有一定的竞争实力,可为解决环境问题发挥重要作用。

5.能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开发利用新型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高效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新型能源利用和节能技术与设备方面具有一定的技术基础。

6.光机电一体化领域。光机电一体化技术改变了传统工业的生产工艺,可提供功能强、性能高的新一代技术装备。国防科技工业在光电系统、自动化技术装备和智能型产品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7.现代农业相关技术领域。目前我国积极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特色农业。国防科技工业可以利用在育种、保鲜方面的特有技术和在设备制造方面的优势,在现代农业领域有所作为。

(二)重点项目

1.电子信息工程领域

(1)网络应用技术及相关产品

(2)宽带光纤网及其相关产品

(3)新一代通讯、导航及其配套产品

(4)新型电子元器件

2.生物、化工、医药工程领域

(1)生物制备技术

(2)国家级新药及各类医药中间体

(3)新型医用精密诊断及治疗设备

(4)核化工产品及同位素制品

(5)精细化工产品

(6)高效、安全新型农药与其他农用药剂

(7)高性能、高安全、低污染的民用爆破器材

3.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领域

(1)新型非金属材料

(2)高性能金属材料

(3)纳米材料和特种超细粉末及其制品

(4)各种辐射源制取及辐照改性技术

(5)超长、超硬、超精、超压加工工艺技术

4.环境保护技术和装备领域

(1)污水处理利用设备

(2)烟气脱硫、除尘设备

(3)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及其综合利用

5.能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

(1)新型能源能量储存转换技术及产品

(2)可再生能源技术及产品

(3)节能技术及能源管理控制用产品

6.光机电一体化领域

(1)工业机器人及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

(2)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

(3)数字控制技术及产品、自控设备、自动化物流设备

(4)汽车车身设计及底盘匹配技术、汽车电子产品、新型零部件及系统开发

(5)各类光电产品及器件

7.现代农业相关技术领域

(1)现代农业设施及产品

(2)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与设备

(3)良种培育技术及食品保鲜技术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10-2011年卫生统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10-2011年卫生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我部对2009年实施的《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所附部分调查表进行了修订,2010-2011年的卫生统计调查按照修订后的调查表实施。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按照《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10〕19号)实施,具体任务由有关业务司局布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制度》修订内容

(一)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表)。

1.二级以上医院月报表(卫统1-9表):填报单位增加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

2.其他医疗机构月报表(卫统1-10表):指标增加“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代报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代报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人次数”。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分支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不再填报此表,社区卫生服务站数字由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报,分支机构数计入所属上级单位中(见附件1)。

3.村卫生室年报表(卫统1-4表):省级数据上传时间延至2011年2月20日。

(二)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医师不填报第2.3项(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和第2.5项(医师执业范围代码)。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第2.2项(从事专业类别代码)选择“11或12”,第2.4项(医师执业类别代码)选择“3公共卫生”。《卫生机构其他科室分类与代码》增加“74 输血科(血库)”。

(三)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沿用2007年卫统4表式样(见附件1)。第1.1项(医疗付款方式)、第2.2项(入院科别代码)、第3.2项(出院科别代码)执行2009年统计分类,第5.5项(手术编码)填报2008版ICD-9-CM3编码。

二、有关要求

(一)更新卫生人力基本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人力库)。我部正组织编制《2010-2020年医药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所需基础数据由人力库提供,更新人力库是今年全国卫生统计工作重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数据审核,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各地区人力库报送率不应低于95%(报送要求见附件2)。各填报单位务必于2010年9月底前更新并重新上报本单位人力库,省级直报平台于2010年10月12日自动上传本地数据。

(二)继续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09〕233号)要求,医疗机构要按时报送月报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按季导入出院病人数据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上传数据,发布本地区医疗服务信息。我部已按月发布全国医疗服务信息,从今年下半年起将按季发布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信息。

(三)动态维护医用设备数据库。有关医疗机构要根据设备购进及报废等情况,录入新增设备,标识报废设备,删除重复记录。从2010年10月起,省级直报平台每月5日自动上传本地医用设备数据库。

(四)及时完成2010年年报任务。除村卫生室年报数据延期20日上传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年报数据上传时间不变。

开展死因统计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集县区死因调查点卡片库和人口数,于2011年2月底以前上报我部统计信息中心。

(五)动态维护卫生机构信息表。机构信息表是系统管理、统计分类汇总和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编号的基础。县区级卫生局要依据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和医院等级评审等行政记录,添加新增机构信息,修订机构类别、设置主办单位和医院等级等属性代码。新增机构从下月起直报数据。

(六)做好省级直报平台建设与维护工作。由于统计数据库日益庞大,建议数据量较大和用户较多的省(区、市)应用集群负载均衡策略。我部拟于今年9月上旬进行系统升级,主要增设机构信息表报表期、强化系统安全和在线分析功能。省级系统管理员要做好数据备份和迁移、系统升级等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统计制度》布置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统计调查。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报送法定调查表,各单位人事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协助统计部门上报人力库及设备库。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服从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拒报、迟报和漏报。

(二)加强统计能力建设,保障统计工作经费。今明两年统计任务艰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及人员配备,地市级和县区级卫生局要固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保障省级直报平台建设及系统维护、工作布置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

(三)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与评估制度,提高直报数据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系统审核,建立会审、订正和督查制度,努力提高直报数据质量。我部拟建立直报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对各地区数据质量及报送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比(考核方案另行通知)。

附件: 1.修订的调查表表式.doc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bwstjxxzx/cmsrsdocument/doc10235.doc
2.2009年人力库报送情况及2010年数据报送要求.doc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bwstjxxzx/cmsrsdocument/doc1023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