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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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
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文化大革命”前由内务部管理,内务部撤销后各地分管部门不一致。1980年1月重新公布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时, 中央有关领导同志指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统一由民政部管理。
希望各级民政部门把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抓起来。在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当中,有什么新情况和新问题,请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198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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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南京市加强粮油批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工商局 市粮食局


批转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南京市加强粮油批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工商局 市粮食局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粮油批发经营管理,促进粮油市场有序流通,确保国家掌握足够的粮源,稳定市场,保障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现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油和批发经营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粮油,是指稻谷、小麦、大米、面粉、油菜籽、二级菜油、二级豆油。凡将上述品种成批量出售给粮油经营者的,即为批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批发经营的国有、集体企业,均须遵守本办法。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只能从事粮油零售业务,不能从事批发业务。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南京市粮食局是本市粮油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粮食局负责本地区粮油经营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南京市粮食局指导。
第五条 经营资格
凡开办粮油批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除须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2、有固定的场地和经营门点,粮食仓容量不得少于750吨或10吨以上的油脂周转量;
3、有必要的粮油质量检测手段(包括委托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4、常年保持一定的库存量,自觉承担市场供应等社会责任,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
第六条 资格审批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需在本市开办粮油批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都必须按规定分别向所在市、区、县粮食主管部门申请,经粮食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已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需增加粮油批发业务的,按前款规定经粮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市或市以上的企业,凡从事粮油批发经营业务的,都必须向南京市粮食局申请,由市粮食局统一审批。
2、区或区以下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区粮食局申请,由区粮食局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市粮食局审批。
3、县或县以下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县粮食局申请,由县粮食局审批,并报南京市粮食局备案。
第七条 清理整顿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主管机关,在1995年一季度前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粮油批发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按照粮食批发企业应具备的经营条件及资格审批程序予以重新登记,具备粮油批发条件的企业,准许继续经营,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原工商登记
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八条 对未重新登记或擅自批发粮油经营者的处罚
凡在限定时间内未重新登记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从事粮油批发活动的企业,一律按无照经营论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以罚款。
第九条 批发业务政策界限
已具备经营条件并经核准从事粮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包括县、郊),凡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没有完成的,粮食市场不开放,除承担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粮管所外,其余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到农村插手收购粮食,这些批发企业所需粮食必须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
买,严禁场外交易,如有违反,严肃查处。
第十条 粮油质量管理
凡进入本市的粮油应接受南京市技术监督粮油产品质量检验站或受市技术监督粮油产品质量检验站委托的质检单位进行质量检验,严禁带有传播性虫害、病毒的粮油进入本市,严禁销售变质粮油产品。
批发经营的粮油,质量应与其明示的品种、标准、等级相符,不得在粮油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的粮油冒充合格粮油。
第十一条 对违反粮油质量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工商、物价、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对违反等级标准、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由粮油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予以降级、降价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粮油经营执照。
第十二条 市场检查与监督
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执法部门外,粮油管理部门可对粮油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根据需要可由市粮食局统一制发检查证件。
凡经营粮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均应服从粮油管理部门的检查,并接受公民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罚
拒绝、阻碍粮油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四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南京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转之日起施行。



1995年2月20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9〕36 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

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是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园区发展,加速产业集聚,促进技术进步,培育规模企业,实现新型工业化的引导资金。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淮政〔2006〕35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支持重大工业投资项目,鼓励和引导企业推进技术进步,实施名牌战略,推进产业发展。



(一)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 亿元及以上新建工业项目,给予前期费用补助。



(二)引导工业企业推进技术进步,每年优选部分重大工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业领域生产服务业项目给予补助。



(三)优化产业结构。对符合工业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精细化工、新材料、新医药、生物工程、高档纺织品及服装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中带动作用大、成长性强的企业给予贴息。



(四)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新获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并获得资助的项目给予补助。



(六)新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七)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新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八)对新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九)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对新获国家和省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对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新增规模企业户数目标任务的县区(本办法中“县区”均含淮北经济开发区)给予奖励。



(十一)用于项目专家评审等工作经费。



(十二)支持县区项目建设,发展园区工业,给予县区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十三)支持工业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展销会、博览会以及展示企业形象、展销企业产品等重大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十四)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每年评选 10 个优秀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并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条 按照《淮北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评价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奖励县区及优秀先进规模企业。



第五条 设立节能专项资金(300 万元)用于支持重大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第七条 各类补助、贴息、奖励标准:



(一)补助类



1.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企一策”政策给予补助。



2. 择优支持 10—20 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依据项目投资总额和当年完成投资情况,每户给予 10—15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 每年优选 15 项技术创新项目,每项给予 8—12 万元的补助。



4. 每年优选 10—15 项重大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每项给予 10—15 万元的补助。



5. 每年选出 2—3 项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宣传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 4 万元补助。



6. 每年优选 3—5 项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 5—10 万元的补助。



7. 对新获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补助;对新获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 15 万元的补助。



8. 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并获得资助的项目分别给予 15 万元和 10 万元的补助。



(二)贴息类



从符合工业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精细化工、新材料、新医药、生物工程、高档纺织品及服装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中,每年优选 10 户左右带动作用大、成长性强的企业,按照生产周转借款情况,每户给予 10—30 万元的贴息。



(三)奖励类



1. 对新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对新获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 15 万元、8万元的奖励。



3. 对新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对于新获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 4 万元的奖励。



4. 对新获“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的工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获“省出口名牌商品”的工业企业给予4 万元的奖励。



(四)其他类



1. 每年上半年,向市经济开发区、濉溪县、杜集区、相山区、烈山区各拨付 50 万元的重大工业项目前期费用。年终考核,在市政府下达的工业发展目标任务中,每少完成一项,从下年指标中扣减 10 万元。



2. 根据对县区的考核结果,每年度评选出工业强市奖。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淮北市工业立市奖”荣誉牌匾,一等奖奖励30 万元,二等奖奖励 20 万元,三等奖奖励 10 万元。奖励资金中 50%奖给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50%奖给县区为完成工业发展目标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3. 根据规模企业的年度评价考核结果,评选 10 户优秀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淮北市工业立市优秀企业”的荣誉牌匾,每户奖励 10 万元;评选 10 户先进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淮北市工业立市先进企业”荣誉牌匾,每户奖励 6 万元。



4. 在县区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新增规模企业户数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每超增一户奖励 2万元。该奖励资金拨付到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作为发展工业经济、培育规模企业的工作经费。



5. 每年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30 万元作为工作经费。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能够做到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企业成长性好。



(三)必须是列入《淮北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库》、《淮北市技术改造项目库》、《淮北市规模企业培育发展项目库》、《淮北市技术创新项目库》、《淮北市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库》和《淮北市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项目库》,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四)能够及时向有关经济综合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条 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专项资金补助、贴息、奖励的企业,均须向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申报专项资金的县区属企业,须经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选后上报。



(二)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予重复支持。同一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类专项资金补助;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不同企业当年只能申报其中一个企业的补助。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奖项,每年分两次申报;对需专家评审、择优补助奖励的项目,依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经委、财政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进行初审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初步意见报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工作。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合同化管理。经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贴息和奖励项目,项目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十三条 根据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将补助、贴息和奖励的专项资金直接拨入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责任书》的要求,按计划如期完成项目建设。本年度以前已获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竣工、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十五条 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严肃处理,且三年内取消申报有关补助和奖励政策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