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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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1999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规某些条文规定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三)在适用法规的过程中对某些条款的理解产生较大意见分歧,需要进一步阐明立法原意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立法原意的。
第四条 法规解释的内容不得与立法原意相违背。
第五条 在法规执行过程中,属于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部门,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 提出法规解释要求的机关应将请求解释的报告一式五份报送市人大法规委员会,由市人大法规委员会进行登记后,根据法规类别分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七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法规解释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对法规解释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需要作出法规解释的,应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需要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初步解释意见,然后会同市人大法规委员会拟定法规解释草案,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法规解释草案中,发现需要对被提请解释的法规进行修改或作出补充规定的,应终止法规解释案的审议,按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进行修改或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提出的法规解释要求如不属于第三条规定的情况的,可以作为法规询问,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市人大法规委员会提出意见,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以及法规授权的其他部门依据法规授权作出的法规适用中具体问题的解释,应将解释性文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法规解释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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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樊永富
(南京大学法学院200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南京,210093)

【摘要】 本文探讨了企业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以及企业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重要作用,揭示了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某些误区,并相应地提出了因应对策及采取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手段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 不正当竞争 竞业禁止 综合保护

引言
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然而根据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一些企事业单位看,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它也可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举一个大家都知道的典型例子,享誉全球的饮料——美国的可口可乐,靠对技术配方的严格保密,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国际上保持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当然我并不是说专利商标的保护不重要,而是说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甚至综合的保护方法。那么对商业秘密存在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原因是什么呢?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过于简单。只在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作了规定,除此之外目前尚无在法律这个层次上的新的规定。不过工商行政机关的一些部门规章对于商业秘密有所涉及,譬如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等。正因为法律规定的简单,导致了企业对于商业秘密认识不清,衍生出种种问题。
本文拟就如下几个方面问题进行探讨:一是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是哪些;二是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重要作用在哪里;三是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某些误区与对策。

一、商业秘密的涵盖范围
谈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需要了解商业秘密这个名词的定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具有“三性”,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商业秘密包含的项目: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方面。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只要它们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因而我们可以说商业秘密是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存在于它的产供销各个环节。同时商业秘密在企业中是不断产生、不断消亡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具体可分为:?
(1) 产品 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 配方 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形式,甚至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 工艺程序 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4) 机器设备的改进 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
(5) 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 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
(6) 公司内部文件 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它们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产生不良后果。
(7) 客户情报 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顾客将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阻碍公司的正常活动。比如,著名的中国青年旅行社诉中国旅行总社的不正当竞争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以上所述的几种情况,只是商业秘密中常见的一些类型。也可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其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并经公司有意加入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也就是说符合“三性”要求的,都是商业秘密。

二、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作用
既然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那么在众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中,选择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在哪些方面呢?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例如专利相比有何不同。
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优势
有些商业秘密是不能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对于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类: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显而易见,经营信息是不可能得到专利保护的。
对于技术信息是否适合专利保护的方法也需要进一步加以区分。那些不为产品直接反映的结构、工艺、不能利用“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工艺性、配方性的技术信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将更加适宜。
即使某些技术成果适合获得专利保护,但在我国现行状况下,由于经济刚起步、法制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而要得到专利保护的前提就是专利技术信息的公开,这样导致你的技术在世界范围内为人熟知。一旦发生侵权,企业有可能并不知晓、也有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迟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由此支出的时间、精力、金钱却是大量的。
当然我认为最合适的保护方式是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结合。这项工作需要技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共同参与。
2、期限优势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而知识产权中各种权利都是有保护期限的。
3、地域优势
商业秘密无地域性特征,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国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而知识产权则均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国有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一国有相应的权利,但你的信息却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开。
4、保密优势
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而专利、商标、著作权都是公开的。
当然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在有优势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商业秘密在性质上虽然是一种知识产权,但是,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存在着区别,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形态。主要表现在:
1)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而专利权、商标权则由专利法、商标法直接赋予,不能靠当事人的行为而自然产生,著作权也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而自动保护,并不像商业秘密那样,如果无保密性即无所谓秘密的权利。 由此为保持秘密性,必须要求企业有一整套的保密措施,否则风险很大。
2)商业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知识的第三人,任何独立获得相同技术知识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转让这种知识;而知识产权则一般说来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任何人,其中工业产权表现得尤为明显,而著作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商业秘密的保护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我们认为最为妥当的方式是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综合运用,但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很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知识产权事务方面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参与。
三、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某些误区与对策
1、存在一个典型的问题——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认识不清
此类问题有三种表现形态:
1)我的企业无秘密
曾经碰到过此类企业,认为商业秘密离他们太过遥远。事实上,从一家企业成立之日起,企业就有产生商业秘密的可能了。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甲乙两家小卖部同样经营红塔山香烟,都卖11元一包。甲只能以10元的价格进货,乙却能以9.5元的价格进货。那么乙的进货渠道就是他的商业秘密,只要他对进货渠道加以了保密。从这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看出,没有无秘密的企业。
2)我的企业商业秘密在哪里
然而更多的企业却是不知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将真正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知于众。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三性”原则。在此我认为有必要对“三性”加以解释:所谓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就是指该项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价值性,即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所谓保密性,就是权利人要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我相信只要有效地对“三性”加以辨别,至少可以避免将公知信息当作商业秘密的失误的发生。
3)我的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春耕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春耕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

为落实全国春耕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打好今年农业生产开局第一仗,确保实现全年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目标,现就农机春耕备耕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农机春耕生产工作领导

今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起步年,又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抓好春耕生产,对确保粮食稳定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党中中央、国务院的一号文件精神和全国春耕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紧紧围绕粮食生产,认真组织好春耕农机化生产作业。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早动员、早准备、早安排,确保春耕生产顺利、安全、高质量完成。

二、及早做好农机具检修等各项服务工作

要充分发挥农机化系统各部门的作用和优势,提前做好春耕备耕的各项准备和服务保障工作。要组织农机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场院,指导和帮助农民机手保养、调试和检修好各类农机,保证农机具良好的技术状态;要加强农机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能水平。要组织协调好农机具、零配件和柴油的供应;认真组织好春耕期间农机产品打假护农工作,净化农机配件市场,保护农民机手利益。

三、加强农机作业的组织指挥和机具调度工作

要进一步强化农机化生产调度和农机服务的组织工作,提高农机作业效率,立足抗旱保春耕,加快播种进度,确保作业质量;要大力推广跨区作业的模式,组织跨区机耕、机播、机插等作业队,扩展服务领域;要充分发挥各类农机服务组织、协会和农机大户作用,积极动员和组织农机户开展社会化服务;要组织开展帮扶助困活动,帮助外出务工户和困难户开展春耕生产;要结合春耕生产做好农机化新机具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通过科技下乡、科技入户等形式,向广大农民提供农业机械选购、使用知识咨询,向机手传授农机新技术,提高农机新机具的使用和经营水平。

四、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春耕大忙季节是农机事故高发期,各地农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组织人员深入乡村、农户宣传安全法规和农机安全常识,做到家喻户晓;安排部署好春季检验工作,加大年检工作力度,提高检验率和农机安全技术状况;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农村交通秩序,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力度,针对春季农机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防止农机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进一步完善农机化生产进度统计工作

我部已逐步建立了春耕生产、跨区作业和秋冬种农机作业进度统计和信息服务制度,各地要在每旬末通过“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上报、发布春耕生产农机作业进度。此项工作将作为跨区作业表彰的重要评比依据,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并要有专人负责。在报送作业进度和信息时,要附分析材料,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农机春耕生产的宣传,展现农机在春耕生产中取得的成效。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