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义煤集团巨源煤业有限公司“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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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义煤集团巨源煤业有限公司“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义煤集团巨源煤业有限公司“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0〕3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12月7日15时35分,河南省义煤集团巨源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6人遇难、12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该矿原为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果园乡苏庄煤矿,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6年开始技术改造,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2010年2月,由义煤集团负责对该矿进行兼并重组,事故发生前处于隐患整改阶段。目前,该矿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部分矿领导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一定要查清遇难人数,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委派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传达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协助指导地方全力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义煤集团、三门峡市救护队等救援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分析:这起事故是由于该矿在越界的南区打开密闭非法组织生产时,积聚的瓦斯遇明火引起瓦斯爆炸。这起事故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按照河南省有关规定,该矿应在隐患整改完成后再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完成后方能进行生产活动,但该矿置政府法令于不顾,擅自打开密闭,非法组织生产,且存在长期非法越界盗采的问题。

二是弄虚作假,隐瞒矿井和事故真实情况。该矿在重组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图纸与实际不符,蓄意非法生产。事故发生后,伪造事故发生时间,组织藏匿遇难人员,编造虚假入井人数和名单,教唆调度员、灯房管理员等屡次谎报下井人数,给抢险救援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三是现场管理极其混乱。事故当班入井人数严重超员;实行包工队劳动组织管理方式,以包代管;工人未经培训即下井作业;采用明令禁止的高落式采煤法,违规采用编织袋用作局部通风机风筒,瓦斯超限作业,副矿长该带班而未带班下井等。

四是非法购买、使用火工品。该矿非法购买、使用火工品,事故发生后即组织人员运往井上并藏匿。

五是未实现实质性兼并重组。实施兼并重组的股本资金和管理人员没有真正到位,未能对该矿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原有小煤矿的运行模式没有改变,管理制度尚未健全,在隐患整改的幌子下,擅自非法组织生产。

六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义煤集团选派的矿领导未履职尽责;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派驻的驻矿人员严重失职渎职,未制止超员下井、非法组织生产。

这起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是一起十分典型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性质非常恶劣,教训十分深刻。依据有关规定,我办已将这起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范围,事故严肃查处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各项重要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通报各地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地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部署,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以煤矿事故多发区域、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任务繁重区域、建设项目集中区域为重点,坚决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矿井。对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抗拒监管、冒险蛮干的企业,要充分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严肃处罚,及时曝光,该关闭的要依法坚决关闭;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不力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各地要充分认识兼并重组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全面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健全机构,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不能出现“一个企业,两种制度”,做到真兼并、真投入、真管理,杜绝形式上的兼并重组和实质运行“两张皮”现象,扎实有效地做好煤矿兼并重组的各项工作。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一定要深刻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认真抓好兼并重组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作业方式,坚决禁止盲目决策、盲目开工,坚决取缔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坚决杜绝重组期间组织生产现象,切实推动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有序、安全、顺利进行。

三、严格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入井考勤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做到煤矿带班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在井下交接班,切实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煤矿出入井考勤制度,做到记录齐全,确保入井人数准确无误。煤矿兼并重组企业要重新组建职工队伍,严格执行培训考核、录用、持证上岗制度。对制度不落实、执行不严格的煤矿要严肃处理。

四、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行为。各地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真查处事故相关责任人;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煤矿,要依法严惩,一律按上限处罚;对瞒报、谎报事故和事故后逃匿、弄虚作假等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处理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全力做好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岁尾年初是煤炭生产的高峰期和煤炭消费的旺盛期,也是事故易发期,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始终把加强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综合督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消除隐患,坚决防止因赶进度、抢工期、要产量、追效益而忽视安全生产,集中精力抓好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请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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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现将《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
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
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3号)、《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4号),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国土资源领域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扎实推进自查自纠

(一)自查自纠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1.基本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完善体制、提高素质”的各项要求,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对照国土资源系统“五条禁令”,树立诚信经营、廉洁从政的意识,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2.主要目标。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使行业管理者找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得以增强。同时,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采取完善体制提高素质的措施,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出让方,矿业权出让方,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等发包单位和土地、矿业权评估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受让方的自查自纠工作。”

具体经办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等发包的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要根据部《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项目清理,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不具体经办上述项目的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围绕上述四个方面,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参与或干预出让、评估和项目发包的问题。对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具有监管或行业规范职能的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或行业协会,要认真组织评估单位自查自纠。直属单位还要对业务范围内涉及土地、矿业权市场或与经营交易有关的业务环节,特别是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等进行自查自纠。

(三)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

自查自纠工作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掌握工作进度。要抓好以下环节:

1.进行宣传教育

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的基础上,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意义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利用好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的文件资料汇编、典型案例汇编两份材料,认真学习和掌握中央精神,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要把宣传教育贯穿治理商业贿赂整个过程的始终。

2.开展调查摸底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掌握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及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发包,土地、矿业权评估过程中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3.查找突出问题

要通过审查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的计划、出让过程中的会议记录、出让合同、登记发证材料、费用缴纳凭证等;土地和矿业权评估所涉及的项目获得方式、合同、评估费用凭证等;项目发包所涉及的招标计划、招标过程的有关材料、工程预决算、支付费用的凭证等,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对本地区本部门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特点等进行分析,认真查找下列重点问题:

(1)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土地、矿业权出让和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发包,参与或干预土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开发或承揽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在行政审批中索贿受贿的行为,特别是在土地、矿业权出让、登记发证,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立项审批,矿业权评估确认中索贿受贿的行为;

(3)违反统一市场原则或国家统一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特别是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及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招标中设置不合理限制性条件,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

(4)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5)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会员单位自查自纠中,要从资金调度入手,认真查找下列重点问题:

(1)在商品(服务)购销、承揽业务中,特别是在土地、矿业权评估过程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在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3)土地、矿业权评估机构、地勘单位在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4)经营管理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选择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

4.分类作出处理

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确定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

(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5.认真搞好整改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有违公平竞争的文件要予以废止;易诱发商业贿赂的管理方式要予以改革;重点岗位的人员要注意轮岗。整改效果不好的,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6.组织评估验收

企业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本地区及自身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在此基础上,做好统计汇总分析。部机关各司局、部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2006年10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的书面报告及调查统计表报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部于10月下旬开始对各地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责令“补课”。

二、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一)明确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把查办案件作为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环节,积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切实抓出成效。

始终把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办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要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又要维护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宽严相济,讲究策略,使少数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和警示。

加大执法力度,突出重点、从严惩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防止和纠正查处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以纪代刑的问题。

坚持依法办案。要严格依照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权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严格依法办案的要求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突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重点

要围绕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的领域开展查办案件工作。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重点查处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地和矿业权评估、项目发包等四个方面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干预和插手土地、矿业权出让谋取私利的行为;评估中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行为;项目发包中索贿受贿,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处理,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分清罪与非罪。综合考虑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和悔改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且态度恶劣或阻碍调查的,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从严处理;对投案自首、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或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四)切实履行好在案件查处工作中的职责

1.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网站等,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在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作用的同时,注意利用各种途径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结合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新案源。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从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发挥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有效扩大案件线索的来源。健全保护和激励机制,对投诉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2.排查处理案件线索。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进行统一管理、分类登记、认真梳理、及时排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及时处理;对职权范围外的案件线索,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处理。

3.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查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与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情况通报、案件协查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通报相关案情,搞好案件查证工作。对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查处涉及国土资源系统的商业贿赂案件,相关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4.报告重大案件情况。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新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

三、严格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可采取发督办函、电话催办、当面约谈,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派出督查组,必要时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深入到有关单位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要予以表扬;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必要时要派出人员现场督办;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的,要批评教育,令其限期纠正。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重点地区和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对工作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要主动加强与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与沟通联系,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三)实施有效的工作指导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善于把中央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精神与各自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把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具体化。既要抓好工作落实,又要研究各项工作所涉及的重要政策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和对策。要随着治理工作的逐步深入,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完善政策,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部已确定新疆自治区、重庆市、江苏省南通市、河北省唐山市等四个国土资源厅、局作为工作联系点,将通过对联系点进行个案剖析,总结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也可以选择一些地区和单位作为联系点。

(四)认真填报自查自纠调查统计表

自查自纠调查统计表是从项目清查入手带动和促进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要工作依据,也是评估验收的基本依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填写。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填写规范、内容真实、数据准确,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对填写报表不规范、上报情况不真实的要责令重新填报。对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问题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表:1国有土地出让自查自纠调查表

2国有土地出让自查自纠汇总表

3探矿权出让自查自纠调查表

4采矿权出让自查自纠调查表

5采矿权出让自查自纠汇总表

6土地评估机构自查自纠调查表

7土地评估机构自查自纠汇总表

8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自查自纠调查表

9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自查自纠汇总表

10矿业权(储量)评估(评审)机构自查自纠调查表

11矿业权(储量)评估(评审)机构自查自纠汇总表

12国土资源部门矿业权评估(储量评审)确认(备案)自查自纠调查表

13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矿业权(储量)评估(评审)自查自纠调查表

14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矿业权(储量)评估(评审)自查自纠汇总表

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包自查自纠调查表

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包自查自纠汇总表

17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发包自查自纠调查表

18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发包自查自纠汇总表

19国土资源部各司局及所属单位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调查表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二、删除第十条。
三、删除第十五条。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