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1年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21:37   浏览:9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1年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1年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1﹞338号


  为进一步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屠宰行业监管能力,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2011年,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继续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1. 地级以上城市。

  (1)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具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配备了2名以上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工作经费有保障。
  (2)已建立商务综合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经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6名以上在编执法人员,全部持有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3)商务综合执法工作有一定基础,建立了较完备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4)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对商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有明确意见和工作部署。

  2. 县(县级市)。

  (1)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并安排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举报投诉服务有关工作。
  (2)已建立生猪屠宰等商务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经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具有10名以上在岗执法人员,全部持有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3)执法工作有一定基础,建立了基本的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4)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对商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有明确意见和工作部署。已按要求整合执法队伍的,优先考虑安排试点。

  (二)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

  1. 按照《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要求,已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完成审核换证工作。屠宰行业监管制度和措施完备。
  2. 已完成省级12312中心转型,已安装12312举报投诉系统,或已列入安装计划。
  3. 所辖市、县80%以上已建立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机构,人员、场地和经费已落实。
  4. 落实了一定的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配套资金。

  (三)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

  1. 当地人民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对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措施得力,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效,有提高屠宰行业整体水平和完善布局,保障当地肉品供应的积极意愿。审核换证工作成绩突出,屠宰行业清理整顿效果明显。
  2. 符合当地根据《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修订的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屠宰企业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连续经营二年以上。
  3. 承担当地主要肉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任务,上一年度生猪实际屠宰量3万头以上20万头以下。
  4. 屠宰企业已进行自主或国家及各级政府支持的标准化改造,并且项目建设规范、改造效果明显、配套资金落实,有继续投资改造的意愿、管理制度健全,过去一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5. 申报企业所在地为西部地区。
  6.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递交申报材料

  (一)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1.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附件1)。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 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工作安排等。要求结合实际,思路清晰,内容充实,措施得当。
  3. 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当地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关于商务执法机构、编制及经费等方面的文件(复印件);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申报单位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或联系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执法工作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目录,以及对执法队伍人员管理、举报投诉工作经费等详细情况说明。
  4. 工作总结。包括近三年开展商务行政执法和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情况。

  (二)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

  1.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表》(附件2)。
  2. 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建设目标、总体思路、基本任务、主要措施、资金使用、具体安排等。
  3.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定点屠宰场(厂)设置规划及审核换证工作情况材料。
  4. 屠宰行业管理基础材料,主要包括所辖市(县)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及有关工作情况。
  5. 屠宰行业管理制度及安排配套资金的书面意见等。
  6.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规模以上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三)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

  1. 《中小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表》(附件3)。
  2. 企业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 上一年度生猪实际屠宰量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4. 标准化改造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工作措施、资金安排、工作安排等。
  5. 屠宰企业厂区总体建筑布局及生产设施设备的影像资料。
  6.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经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试点地区(见《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流通领域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52号〉)要结合统一要求,积极推动,精心组织好试点申报工作。
  (二)地级市和县(县级市)申报材料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申报材料直接报送。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统一指导,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出具统一的材料申报函。申报材料需按照商务部的要求统一格式、统一装订,并需编写目录,标明页码(具体格式及要求见附件)。请于2011年6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推荐函报商务部。

  联系人(略)
  附 件:1.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669156.doc
      2.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表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718437.doc
      3. 中小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表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747731.doc
      4.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760817.doc
      5.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技术要求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772696.doc
      6.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式样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787709.doc
      7.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798394.doc
      8.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式样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809300.doc
      9.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820062.doc
      10. 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式样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839192.doc
   11. 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848367.doc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彭真论执政党与公、检、法三机关关系

秦德良

摘要:彭真关于执政党与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论述体现了执政党对刑事司法的探索与总结。刑事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执政党领导下的三个车间,三道工序。这一观念对我国刑事司法以及国民的刑事司法心理产生了深远影响,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必须正视这一现实。

关键词:执政党 公、检、法机关

一、公、检、法政法队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1954年11月21日,彭真《在全国检察业务会议上的报告》第二部分“公安、法院、检察院三机关的相互关系”中指出:“公安、法院、检察院都是国家专政的武器。。。。。。”“公安、法院、检察院都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国家机关。。。。。。”[1][P267]

1956年4月4日,彭真在《人民警察是人民的勤务员》的讲话中指出:“公安、检察、法院是国家的专政机关,是阶级压迫的武器。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专政.对于反革命分子、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实行专政,我们的刀子就是要对着他们;一个是民主,对人民要讲民主,我们是人民的勤务员,绝不能踩在人民的头上。” [1][P301]

1979年10月13日,彭真在《实现四化一定要有一个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讲话中指出:“公、检、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根本任务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2][P34]

1986年3月2日,彭真《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政法队伍是掌握刀把子的,有权依法抓人、起诉、判刑以至杀人,权力好大啊!党、国家和人民给了我们这样大的权力,这样光荣、艰巨的任务,我们就要对得起党,对得起国家,对将起人民。首先要有党性,高度的党性,纯洁的党性,全心全忠为人民服务的党性,决不能有亲有疏,把个人关系看得比原则还重要。政法队伍在政治上一定要纯洁,决不能把那些害群之马、乌七八糟的人弄进来。”“政法队伍是天天作战的” [2][P317]

1987年3月31日,彭真在《关于政法工作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说,在人民内部充分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对于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不斗争怎么行? 同时,社会秩序必须维护。没有人民民主专政,也就没有人民的民主、自由和安宁,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还怎么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 [1][P602] “政法部门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工具。” [1][P603]

1989年6月21日,彭真《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发言》“(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对全体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的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哪一个方面都不能少。人民内部有些人违法犯罪,当然也要依法惩处。这次由动乱发展到大规模的反革命暴乱的事实证明,国家的专政职能不但不能丢掉,而且不能削弱。” [1][P604-605]

从彭真的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刑事司法工作在我国完全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军事化、行政化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都是我们的敌人,是刑事司法机关专政的对象。刑事司法机关的工具化必然带来刑事政策、法律的工具化。

二、公、检、法三机关关系

1954年11月21日,彭真《在全国检察业务会议上的报告》第二部分“公安、法院、检察院三机关的相互关系”中指出:“公安、法院、检察院都是国家专政的武器,互相之间有分工合作,也有制约,对一个案件处理得正确与否,三机关都要负责。公安机关捕人要经检察机关批准,检察机关起诉需由法院判决,对法院的判决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抗议,三机关都是国家司法体系中的一环。当然有时互相间是有矛盾的.如公安机关要捕某人,检察院可以不批准;检察院起诉,法院可以判决无罪;对法院的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出抗议。不过,这不是本质上的矛盾,而是工作上的正确与错误的矛盾。”“公安、法院、检察院都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国家机关,都是为打击敌人、惩罚犯罪而工作,必须互相密切地合作,相互制约,以达到准确打击敌人的目的。” [1][P267]

1979年7月27日,彭真《在全国检察工作座谈会、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院长会议、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五部分“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中指出:“三个机关是在党的领导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一个任务,就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就是从法制方面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好比一个工厂的三个车间,三道工序。公安一道工序,检察一道工序,法院一道工序。三个机关,一个任务,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又是执行的同一个法律,一分为三,三合为一。不要讲你大还是我大,你重要还是我重要,而是谁的意见对就尊重谁的意见。” [2][P27]

1981年5月21-22日,彭真《在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的三道工序,互相协作、配合、互相制约。同是一个案子,一个事实,一个法律,一个政策,一个党的领导,为什么不能协作配合,特别是协作共同弄清、核实犯罪事实、情节? 互相制约不是互相扯皮,而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三机关都能正确地依法办事。” [1][P416]

从彭真的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站在一条战线上的一面关系,即所谓“公、检、法一家人,辩护律师做仆人,拧成一股劲,共同斗敌人。”总体上看,缺少现代刑事诉讼关于司法权具有最高权威,对侦查权行使司法审查权的诉讼观念。

三、执政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3][P418]

1954年6月9日,彭真在《公安工作要依靠群众》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公安机关历来是密切依靠群众,依靠党委领导的。历史上保卫工作曾犯过神秘化、孤立主义的错误,在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纠正了,以后一直是依靠群众的。” [1][P253]

1954年11月21日,彭真《在全国检察业务会议上的报告》第一部分指出:“司法工作不仅要按方针、政策办事,而且要按法律办事” [1][P267]

该报告第四部分“法院的审判只服从于法律”中指出:法院审判时不管对什么人,都要依照法律办事,只要犯了法,就要依法判决。法院是集体领导制,审判委员会是一种民主集中的内部组织,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外,法院均采取合议制进行办案。法院独立进行审判活动是指其机关组织而言,而不是指审判员个人。同时这种独立也只是相对的。法院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法院要受上级法院的监督,还要受检察院的监督,所以说法院并不是什么特权机关。所谓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法院只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审判权,依法判案也就是说法院的审判活动只服从于法律,不受其他干涉。[1][P268-269]

该报告第五部分“检察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 中指出: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这是为了保证法律在全国统一、正确地实施。检察机关与法院不同。法院是选举制,而检察机关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选举产生外,均为任命制;法院是合议制,而检察机关是首长负责制。这种首长负责制是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实行的,我们强调了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检察委员会是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但它又是在检察长的领导下讨论研究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的。当委员会与检察长意见不一致时,由检察长决定,但需将分歧意见报告上级检察机关。[1][P269]

该报告第八部分“党的领导问题” 中指出:法院实行独立审判制,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制,不是不要党的领导。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要坚持党的领导。党领导我们制定法律,党也领导我们贯彻与执行法律,党的领导并不影响独立审判。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但应坚持党的领导,还要依靠人民群众,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的监督。党的领导是为了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完成任务。因此要加强党对公安、法院、检察院三机关的领导,只有这样才能把工作做好。[1][P271]

1979年6月26日,彭真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第三部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工作关系是在党的领导下,遵照宪法、刑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为了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而在工作中实行分工协作和互相制约,以保证淮确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保护人民。刑事诉讼法(草案)从程序方面规定了三机关的职权和工作关系。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检察院负责。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案件的审判由法院负责,检察院对法院判决不同意,可以提出抗诉。[1][P375]

1979年7月27日,彭真《在全国检察工作座谈会、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院长会议、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三部分“讲讲党的领导和两院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的问题。”中指出:“两院独立行使职权,这不是黄火青、江华同志要求的,也不是法院、检察院哪个同志要求的,而是党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赋予他们的庄严的职责。这是很重的担子。规定两院独立行使职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并不是新的东西,而是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共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早在一九五四年制订我国第一部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时就明确规定了的,是我们一贯的主张。” [2][P2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更名为“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更名为“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5号),卫生部制定和颁布生物制品法定标准工作职能已划转我局。为适应机构改革后职能转变的需要,经研究,将“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更名为“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