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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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编办反映。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规范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和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聘用人员(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的聘员限额内,以合同形式管理,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全职人员。

聘员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序列,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执法权,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聘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员类别及数量的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负责聘员招聘的监督;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聘员的年薪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应资金。


第二章 聘员的分类与配置

第五条 聘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专业技术类;第二类是指行政辅助类;第三类是指后勤服务类。

第一类专业技术类分五档:第一档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二档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三档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四档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五档为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二类行政辅助类分四档:第一档为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第二档为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第三档为本科学历人员;第四档为大专学历的人员。

第三类后勤服务类:为高中以上人员,主要指司机、打字员和公安辅警等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类聘员和行政辅助类聘员实行公开招聘,后勤服务类聘员由用人单位自行聘用。

第六条 市编办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详见表1),科学核定聘员类别和数量。

第七条 市编办根据用人单位职能和编制的变化,适时调整聘员数量,建立核定聘员名额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章 聘用条件与招聘程序

第八条 聘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愿意履行聘员义务;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聘用岗位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

(五)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聘员数量,对聘用理由、聘用人数、人员类别、工作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加以说明后,向市编办申报聘员类别及数量。

(二)核定。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聘员总量内,由市编办根据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准用人单位的聘员类别和数量,并抄送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对单位工作性质特殊或业务量较大的部门,其聘员数量的核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编办提交市编委会研究确定。

(三)招聘。根据市编办核准的聘员类别和数量,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参照《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员方案报市人社局备案,并在市人社局的监督指导下实施,择优聘用。

(四)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招聘结果与聘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报市人社局进行合同鉴证。市人社局将聘用人员信息抄送市编办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核拨经费。


第四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

第十条 聘员实行年薪制。年薪包括聘员工资(含税金)、个人缴交的各种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年薪标准按聘员的类别、档次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详见表2)。聘员年薪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聘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聘员受聘期间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不再享受其他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聘员年薪标准的调整,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综合考虑公务员津贴待遇以及物价水平变化适时做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聘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聘员的岗位任务确定。但首次聘用的聘期不超过3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用人单位首次聘用的聘员,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十六条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聘用合同终止。

劳动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受聘人需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

第十八条 聘员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聘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聘员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聘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聘员的流动管理。聘员因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正常流动、辞职、解聘或退休等原因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聘用人员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办理工资的核减、变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等。

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聘员的变动情况,防止冒领空饷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聘员的档案管理。聘员在聘期内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年度考核材料、奖惩材料、学历材料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交由用人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聘员的考核。聘员的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依据,根据聘员的工作绩效和群众的评议进行考核,具体的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根据聘员的工作岗位制定。聘员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聘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清远市市直行政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清机编〔2010〕48号)同时废止。






表1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核定标准



行政辅助类
专业技术类
后勤服务类
公安

辅警

机关

单位
按市直机关单位编制总数的5%总量控制
按市直机关单位编制总数的5%总量控制
按不超过单位编制总数10%核定(含原使用工勤编制人员)
不核定

事业

单位
不核定
按市直行政类、公益一类单位编制总数的5%总量控制
按单位编制总数的3%—5%核定
不核定

公安局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5%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2%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20%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30%核定

检察院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5%核定
不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0%核定
不核定

法院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5%核定
不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0%核定
不核定



表2

清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薪标准


序号
聘员类别
档次
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历
年薪(人/年)

1
专业技术类聘员
第一档
正高级
13万

第二档
副高级
10万

第三档
中级
7万

第四档
助理级
5.2万

第五档
员级
4.5万

2
行政辅助类聘员
第一档
博士学位
10万

第二档
硕士学位
7万

第三档
本科学历
4.8万

第四档
大专学历
4.2万

3
后勤服务类聘员

高中以上学历
3.5万


注:聘员年薪包括:聘员工资(含税金)、个人缴交的各种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年薪标准按聘员的类别、档次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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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粮食局关于《白银市成品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8〕21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粮食局关于《白银市成品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市粮食局关于《白银市成品粮食供给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认真分析市场经济下粮食供应的新特点,加强市场监测和分析预警,确保应急措施能够得到全面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白银市成品粮食供给应急预案

为了更好地稳定全市粮食市场,确保成品粮食市场供应,白银市粮食局根据全市成品粮食供应实际,制定了《白银市成品粮食供给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特殊情况下全市的成品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确保粮食安全,制定《白银市成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第二条 全市成品粮食应急供给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县区政府要建立成品粮食应急机制,切实承担起本县区应急供给的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成品粮食供应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条 市、县区储备粮是稳定市场的重要物质基础。全市成品粮食应急供给以市、县区储备粮吞吐等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
第二章 市场监测和预警
第四条 市场监测。建立覆盖全市45个网点的信息监测网络。监测网络的构成:(一)1个粮油批发市场,即白银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二)5个县区粮食局。(三)白银市粮食局东台仓库、白银市军粮供应站、会宁县北关粮库、靖远县砂河沿粮库、景泰县粮食公司、白银区狄家台粮库和平川区打拉池粮库7个国有粮油购销企业。(四)25个城区粮店(或超市)。(五)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面粉加工厂、油脂加工厂,靖远神农米业,白银万盛面粉加工厂,平川平王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靖远开源面粉厂,会宁三利土特产有限公司,共7个粮油加工企业。市粮食局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每周出一期《粮油信息》,每月出一期《粮油综合信息》,每季度举行一次粮油市场形势分析会。特殊时期,加大监测力度,建立粮油信息日报制度。积极收集全国、全省及国际粮油市场信息,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供需预警。当面粉、大米、食油等主要粮油品种或单一品种,在半个月内市场价格连续上涨,涨幅20%左右,市粮食局要及时向市政府做出市场价格和供需信息分析报告,并做好各项应急供给准备工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市粮食局向市政府报警,请求启动预案:
㈠本市出现居民排队集中购粮,部分监测点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
㈡市场成品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不正常涨幅达30%-50%。
㈢由于病疫、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事件,造成本市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出现粮食供给危机。

第三章 应急措施

第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进入粮食应急供应状态。
第七条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安定民心。
㈠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电视广播讲话,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的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
㈡各县区根据市政府应急安排的精神,通过街道、社区做好宣传、稳定工作。
第八条 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应急指挥网络的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各县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油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加强对重点网点的监测,及时将粮油购销及库存情况报市指挥部。
第九条 抛售储备成品粮油调控市场。
㈠组织和选择若干家信誉好,诚实守信的不同性质的企业、粮店代理(销售)调控粮油。代理权的取得采取竟拍竟买的方式。启动7家粮油加工企业进行应急加工。其中面粉应急加工企业5家,分别是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面粉加工厂、白银区白银万盛面粉加工厂、平川区平王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靖远开源面粉厂,会宁三利土特产有限公司。1家大米加工企业,为靖远神农米业。1家食用油加工企业,为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油脂加工厂。
㈡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布政府抛售储备成品粮油的时间、地点、品种、价格和承担抛售任务的企业名称等相关事项。
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在市、县区储备粮油中安排成品粮油储备120万公斤。其中,白银区50万公斤,平川区40万公斤,靖远、会宁、景泰各10万公斤。
第十条 增加本市零售企业货源渠道、扩大市场粮油投放量。
㈠引导本市零售企业,加大粮油采购力度。
㈡县区分指挥部及时上报需要安排补充货源的计划,市指挥部从市储备成品粮油中安排调剂货源,并由县区分指挥部组织本县区承担应急供应的配送中心,负责配送到各供应点。
㈢市指挥部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可直接通知跨县区的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的粮食经销商到指定地点,拉运成品粮油,补充跨县区零售粮油货源,扩大市场粮油投放量。
第十一条 扩大生产,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
㈠组织粮油加工企业扩大生产,并将产品及时投放市场,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本市列入应急范围的面粉加工厂5家,大米加工厂1家,食用油加工厂1家,按月生产24天计算,月加工成品粮1.5万吨。
㈡必要时动用市、县区原粮储备。委托企业加工,由市、县区政府安排投放市场。
第十二条 采取多种方式协调组织外地成品粮油货源。
㈠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指挥部公布所需成品粮油品种、包装规格、价格、送达时间等要求,公开集中采购市场急需的小包装粮油品种。
㈡市粮食局向省粮食局报告,请省粮食局帮助本市组织成品粮或部分品种的原粮货源。
第十三条 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如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采取全市统一限价、粮源统一分配,居民定量供应等其它必要的行政措施。
第四章 预案的启动
第十五条 当粮食市场出现波动,需要启动预案时,市粮食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预案、动用市储备粮和设立市粮食应急供给指挥部的请示。全市粮食应急工作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市指挥部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㈠组成
指挥:市政府主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
成员: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交通局。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担任。
㈡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预案。
2、指挥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审定和批准粮食应急供给方案。
4、下达应急供给指令,组织应急供给队伍。
5、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给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给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6、及时向市政府省粮食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落实市政府下达的指令。
㈢分工
指挥:负责全市粮食应急供给的全面指挥。下达应急指令、签署应急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衔接。
市粮食局: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信息和督促、指导各县区组织粮源,进行粮油加工和销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粮食风险基金调配。
市农发行:负责市应急储备粮油所需贷款的安排。
市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市物价局: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
市交通局:负责安排必要的运力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县区分指挥部由县区相关部门组成,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县(区)长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本县区的粮食应急供给工作。分指挥部主要职责:
㈠负责本县区粮食市场信息监测。
㈡负责本县区粮食零售网点的安排,形成供应保障网络。
㈢负责本县区粮食应急供给队伍的组织。
㈣负责本县区应急粮食的运输。
㈤完成市指挥部交派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河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
【文  号】 冀建房 1991 517号
【颁布单位】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1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 1991年11月22日



为了准确反映房屋的价值,合理确定房屋的价格,防止房屋价格不合理的上涨
和贱价出售,保持房屋价格的基本稳定,按照以质计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和国家有
关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一、房屋评估计价办法是依照被评估房屋的常用结构、标准、用料情况计算重
置完全价值,然后按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情况的新旧程度折扣,而
确定现值。城镇各种所有制房屋进行交易、互换、抵押、拍卖、典当、转让、析产、
兼并、价拨、划拨、拆迁或以房抵债、入股、投资等,涉及房屋价格的活动,均依
照本办法评估作价。
二、房屋评估计价原则:是以房屋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各类房屋的价值为房屋评
估计价的基本原则。
房屋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房屋评估时前一年重新建造该类房屋应花费的全部投
资。
重置完全价值的确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室外工程费、土地征用费、拆
迁补偿费及房屋座落地段、朝向、楼层等调节因素的增减价值。
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简称工程造价),一律按房屋评估时前一年执行的《河
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各市发布的单位估价表、《河北省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单位价目表》、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及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成本。在编制
预算成本时,施工安装企业取费标准的确定,省辖市按地市级企业取费,县或县级
市按县市级企业取费;材料价格的调整系数,一律按当年当地政府规定的材料价格
调整系数及规定按实际调整的材料差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为确定重置完全价置
的基础。
2.室外工程费,系指建筑物以外与建筑物直接配套的上下水设备、电照、甬
路和化粪井等工程费用。
3.土地征用费,系指按《土地管理法》核定的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4.拆迁补偿费,系指拆除房屋收购费、临时过渡费、搬家费、停业损失费等。
5.房屋座落地段因素,具体表现为以级差地租为基础的地段差价。各市、县
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各地土地级差情况,划分若干地段,确定相应的地段差价。
朝向差价,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依据房屋的不同朝向,确定
不同的差价率。单元内各朝向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楼层差价,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多层或高层住宅的具体情况,确定标准
价格楼层和其余各楼层的差价率。各楼层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6.根据房屋的特殊结构,对于房屋的重置完全价值还可作出增加或减少的规
定。对于房屋特殊屋面做法和墙体厚度,应以当地的标准和通用的做法及厚度为基
础计算调整分值。室内净高,一般居住用房以室内净高2.8米为基础,在其他条
件不变的情况下,每增高或降低10厘米,房屋建筑造价即增加或减少2%左右,
可按此计算其调剂分值。对于礼堂、剧院以及房屋的地下室、暗楼、借墙、共墙等,
均可结合房屋建筑的实际情况和技术、业务上的具体规定,作出增减价值的规定。
三、房屋分类:按部颁《城市房产会计制度》的规定,房屋常用结构分为四类
七等
1.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
架轻板结构等房屋。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饰良好,设备比较齐全。
2.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部分砌砖、
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墙等,并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
或非住宅房屋。
3.砖混结构二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是清水墙,
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或其它房屋。
4.砖木结构一等:材料上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这类房屋一般
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5.砖木结构二等:结构正规,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内有专
用上、下水等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6.砖木结构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较
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7.简易结构:如简易楼、平房、木板房、砖坯、土草房、竹木捆绑房等。
在评估时,如建筑情况复杂,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每等内可再分级。有些
房屋介于两个等级之间,应以主要结构为主定级。
四、房屋耐用年限及残值率:
-------------------------------------------------
| 房 屋 结 构 | | |
|--------------------| 耐用年限 | 残 值 率 |
| 类 别 | 等 级 | | |
|----------|---------|------------|-------------|
|1.钢筋混凝土结构 | | 60—80年 | 0 |
|----------|---------|------------|-------------|
|2.砖混结构 | 一 等 | | 2% |
| | 二 等 | 40—60年 | |
|----------|---------|------------|-------------|
| | 一 等 | | 6% |
|3.砖木结构 | 二 等 | 30—50年 | 4% |
| | 三 等 | | 3% |
|----------|---------|------------|-------------|
|4.简易结构 | | 10—15年 | 3% |
-------------------------------------------------
五、房屋新旧程度的评估标准:房屋新旧程度评估标准(见附表一),是根据部
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参考典型代表城市的有关资料确定,原则上
将房屋按常用结构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四种类型。
这四种类型房屋的新旧程度,都是以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十
二个工种项目的状况评估的。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应与相应的质量等级相吻合。
如下表:
-------------------------------------------------
| 质 量 等 级 | 新 旧 程 度 | 备 注 |
|-----------|-----------|-----------------------|
| 完 好 房 | 十、九、八成 | |
|-----------|-----------| |
| 基本完好房 | 七、六成 | |
|-----------|-----------| |
| 一般损坏房 | 五、四成 |确定需要拆除改建的危险房按残值计算其现值 |
|-----------|-----------| |
| 严重损坏房 | 三成 | |
|-----------|-----------| |
| 危 险 房 | 二、一成 | |
-------------------------------------------------
六、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房屋评估计价一律按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
算其价值。户建筑面积计算公式:
本栋房屋总建筑面积
户建筑面积=户使用面积×----------
本栋房屋总使用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房屋使用面积按
建设部《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其规定附后)。
七、房屋评估计价方法:以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按测定的重置单价计算
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根据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计算房屋现值(净值)。其
计算公式如下:
1.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房屋建筑总面积×房屋重置单价±房屋的增
减价值
2.房屋现值(净值)=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
3.房屋应提折旧=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房屋现值(净值)。
4.年折旧额=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1-残值率)÷耐用年限
5.年折旧率=年折旧额÷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100%
6.尚可使用年限=房屋的耐用所限×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
八、房屋评估计价工作程序:
1.凡进行房屋评估作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
理处(所)申报,由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所)安排专业评估人员进行评估作价。
2.评估人员要对房屋图卡资料复查核对,进行现场勘察、测绘、评议,准确
丈量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调查房屋的建筑年代、朝向、层次和用途,按照
房屋评估标准勘察记录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的完损等级、新旧程度和房屋的增
减价值。
3.整理勘察记录,计算房屋的重置完全价值(原值)、现值(净值),尚可使
用年限、残值等。
4.整理填写房屋完损等级勘估表和房屋价值评估表(见附表二、三),作为提
供确定房屋价格的依据。
九、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房屋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计算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一幢房屋的总面积。从房屋的外墙勒脚线以上的外围水平面
积算起,包括结构本身(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在内。多层建筑按各层建筑面积总
和计算。
国家经委颁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如下:
1.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
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
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
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
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
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口
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
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
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时,按围护
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
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
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
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6)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
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
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8)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9)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
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0)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2.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
(4)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
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5)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
台。
(6)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7)单层建筑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8)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二、房屋使用面积的计算
使用面积按部颁《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其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
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面积。
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含在结构面积中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