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01年改善农村人民生活10项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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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01年改善农村人民生活10项工作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2001年改善农村人民生活10项工作的决定

津政发〔2001〕2号 2001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天津市2001年改善农村人民生活10项工作的决定
(2001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市委七
届七次全会关于抓好改善人民生活新三件事的重要精神,今
年我们要在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继续坚持和发扬为人
民办实事的优良传统,不断改善农村人民生活。为此,决定
在农村做好以下10项工作。
一、努力为农民致富创造条件
启动百万亩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和设施农业工程。续建宝
坻县里自沽灌区配套与改造工程。实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
治工程。建成静海、宝坻肉类收购加工龙头企业。建设绿洲
现代农业技术装备超级市场,为农民提供种子、化肥、机械
和咨询等服务。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努力减轻农民负担,
人均收入增加400元。


二、全面推动小城镇发展
完成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加快撤乡并镇步伐,扩大乡镇
规模。 加快镇区基础设施建设, 年内完成生产和商贸建筑
120万平方米,修建地下给排水设施8万米。种植草坪35万平
方米,植树40万株。改造水冲式公共厕所66座。实现农村人
口向小城镇转移12万人。完成蓟县府君山广场三期工程,建
成大港区中塘镇休闲广场,建设西青区杨柳青广场和张家窝
广场。


三、搞好公路桥梁河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津蓟、津沽二线、唐津三期高速公路。维修乡村公
路500公里。 整修改造津歧公路上古林至红旗路段。建设北
运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完成宁河县第二水厂二期工程。建
设大港区赵连庄110千伏变电站。


四、继续搞好科教兴农
实施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民技术员试点县
工程。完善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建设津南高新技术示
范区。建设市级农业技术试验基地。建成国家级农产品保鲜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畜禽高效饲养、绿色食品蔬菜产业
化、节水灌溉、平衡施肥、农业新品种、精品果树等十大技
术推广工程。


五、继续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建设一批农民住宅楼:西青区40万平方米,东丽区20万
平方米, 津南区20万平方米,北辰区20万平方米,塘沽区7
万平方米, 大港区6.24万平方米,汉沽区2万平方米,武清
区3万平方米,蓟县1万平方米,宝坻县3万平方米。


六、大力改善生态环境
建设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5个生态示范村(镇) 。启动
天津生态圈建设工程, 在宝坻、武清建设防风固沙林带6万
亩。 实施山区生态环境建设及综合开发3万亩,建设东南部
枣树生态经济林6万亩。建设静海和西青段生态林二期工程,
植树1800亩。启动宁河七里海生态林工程,造林2000亩。完
善杨柳青和官港森林公园。在蓟县山区兴建1500座小水窖。


七、加快农村市场建设
改造宝坻三辣、武清大沙河蔬菜、静海范庄子蔬菜、汉
沽水产等4个产地批发市场。 改造红旗、何庄子、金钟、柳
滩等4个销地批发市场。 新建宁河县赛丰购物广场和县农资
建材市场。兴建西青区杨柳青商贸街。


八、发展教育卫生事业
继续搞好农村教育布局调整,完善乡村学校设施,建设
北辰区47中、静海县1中、宝坻县1中等一批示范校。建设津
南区咸水沽医院门诊楼、急救中心,宝坻县中医医院门诊楼,
蓟县社区卫生服务站。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加大乡村卫生一
体化管理力度,覆盖率达到100%。组织200名医师下乡服务,
提高农村医疗水平。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氟中毒危害,防治
碘缺乏病。建成武清、宝坻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示范
工程。


九、建设完善旅游文体设施
建设杨柳青民俗风情旅游街、东丽湖东方夏威夷水上大
世界。完善盘山风景区。举办第三届黄崖关长城国际马拉松
赛、 第8届渔阳金秋山野旅游节和农村文化广场舞蹈展演活
动。建成汉沽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武清区青少年活动中心、
蓟县体育中心体育场和博物馆、静海县人民健身广场和北辰
区体育中心。建设108个乡镇全民健身工程设施。


十、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全市农业户口的精减退职职
工和部分农业户口的原民政特殊救济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
障范围。建立农村乡镇和村委会互助服务体系。完善以敬老
院为依托的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网络,改扩建12所农村
敬老院,建设武清区松鹤园。改善“五保”老人的生活条件。
继续搞好农村特困户和受灾户安居工程、建设修缮房屋2000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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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等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中央管理煤炭企业:
为推进煤炭生产方式变革,解决“三下”(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等)压煤和边角残煤等资源开采问题,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区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研究制定了《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
http://zfxxgk.nea.gov.cn/auto85/201302/P020130204382697164885.pdf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月9日




附件:

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

   为推进煤炭生产方式变革,解决“三下”(建筑物下、铁路下、 水体下等,下同)压煤和边角残煤等资源开采问题,提高煤炭资 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区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建设 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要 求,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现实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煤矿开采技术亟待创新。我国人均煤炭资源拥有量较 少,“三下”压煤量较大,矿井正常生产接续受到影响;常规垮落 法煤炭开采方式引发地表沉陷和地下水及含水层破坏,造成地表 建筑物损毁;大量矸石直接外排堆存,占压土地、污染环境。这 些问题亟待通过开采技术创新予以解决。
   (二)充填开采技术逐步成熟。充填开采是随着回采工作面 的推进,向采空区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以及专用充填材 料的煤炭开采技术。近年来,部分煤矿企业积极探索并实施了煤 矸石等固体材料充填、膏体材料充填、高水材料充填等多种充填 工艺技术,集成创新了较为成熟的充填开采技术和装备,提高了 资源回收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环境效益,具备了一定的推广 应用条件。
   (三)实施充填开采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充填开采,可以减 少井下采空区水、瓦斯积聚空间,降低采空区突水、瓦斯爆炸、 有害气体突出、浮煤自燃等事故发生可能性,抑制煤层及顶底板 的动力现象,提高矿井安全保障程度;可以充分回收“三下”压 煤和边角残煤,延长矿井服务年限;可以大量消化矸石,减轻煤 炭开采对地表的影响,减少耕地占用和矿区村庄搬迁,保护和改 善矿区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绿色生态和谐 矿区为目标,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三下”压煤地区和环境敏 感地区为重点,加强政策引导,强化规范管理,因地制宜,不断 创新,大力推广充填开采技术,促进安全有保障、资源利用率高、 环境污染少、综合效益好和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建设。
   (五)主要目标。安全保障程度不断提高。通过充填开采、 以矸换煤,为“三下”压煤和边角残煤等资源回收创造安全生产 条件。资源节约效果逐步显现。实施充填开采的“三下”煤炭资 源,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达到 85%以上,薄煤层采区回采率达到 90%以上;对留设煤柱和边角残煤实施以矸换煤开采的,回采率达 到 70%以上。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地面基本实现无矸石山堆 存,地表变形和次生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系和地面生 态环境破坏程度大幅度降低。
三、实施要求
(六)科学规划充填区域。煤矿企业要通过科学论证,努力扩大充填范围,在确保生产安全和保护地面生态环境的前提下, 实现“三下”压煤和各种保安煤柱、边角残煤等煤炭资源的充分 回收。充填开采首先在“三下”压煤区域推广。进入生产中后期 的矿井,要积极采取充填开采置换保安煤柱、边角残煤等煤炭资 源。无“三下”压煤的煤矿在矿井和采区设计布置中,可根据矿 井客观条件,规划一定区域,优先采用充填开采。充填区域的选 择及充填开采方案应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 治理方案有机结合。
   (七)切实保护村庄、农田和地下水。 在人口密集地区的村 庄下采煤,经论证不宜搬迁村庄的,要采用充填开采方式,保障 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下采煤,要做 好规划和设计,确定充填开采区域衔接顺序,避免地表二次治理。 在需要保水开采的区域,可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避免煤炭开采破 坏地下水及含水层。
   (八)稳步开展禁采区充填试采。经论证充填开采能够保证 达到地面安全保护规定的禁采区域,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充填试采。试采过程中,必须加 强对应区域的地表变形观测,及时调整充填参数,确保原禁采区 设立目标不受影响。
   (九)合理选择充填材料。充填材料必须对地下水无污染, 凡对地下水水质有影响的,必须预先进行无毒、无害化处理,避 免充填材料污染地下水及含水层。要多渠道收集各种充填材料, 鼓励充填材料选择与建筑垃圾处理、河道清淤、沙漠流沙治理等相结合。
   (十)充分利用煤矸石。新建煤矿不再设立永久性地面矸石 山,临时周转堆存的煤矸石要制定综合利用方案,优先用于井下 充填。既有煤矿已经排放的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不得在地面长时 间堆存,要积极开展综合利用,重点用于保安煤柱、边角残煤置 换开采和建筑材料生产。鼓励煤矿在井下进行毛煤预排矸或建设 井下选煤系统,矸石直接在井下用于充填开采,减少提升能耗和 无效运输。煤矿要根据年矸石固体废弃物排放总量,统筹安排煤 柱留设、充填开采区域布置和采区接替,为实施充填开采创造有 利条件。
   (十一)有效利用粉煤灰和炉渣。煤矸石综合利用电站和坑 口电站排放的粉煤灰和炉渣,凡不能继续进行综合利用的,应优 先用于附近煤矿充填开采,减少土地占压和环境污染。
   (十二)优化充填工艺。井下充填开采应采用机械化充填装 备,减轻从业人员劳动强度,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充填效果。具 体充填工艺结合矿井煤层赋存条件、充填材料种类及可获得性统 筹考虑。
   (十三)保证充填效果。实施充填开采,应根据地面保护体 和生态环境情况确定充填率指标,设计充填开采工艺,努力实现 地面保护体免受扰动,最大限度降低对土地的损毁及地表生态环 境的影响。对薄煤层、中厚煤层实施充填开采,煤矸石、尾矿、 建筑垃圾等固体材料充填率应达到 80%以上;膏体、似膏体材料 充填率应达到 85%以上;高水、超高水材料充填率应达到 90%以上,以利于土地复垦利用和生态环境恢复。
   (十四)严格充填计量。煤矿企业在编制充填开采设计时, 应根据地质资料、回采率要求等初步测算充填开采煤炭产量。实 施过程中,应在充填开采工作面运煤皮带安装计量装置,准确计 量充填开采煤炭产量;从地面向井下输送充填材料的,应在充填 进料管路安装计量装置,及时统计充填材料用量。所有计量装置 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并实现数据在线监控。
   (十五)落实煤矿企业领导职责。煤矿企业法人是充填开采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充填开采工作。总工程师 是第一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和论证充填开采方案,协助企业法 人制定完善的责任规章和日常生产运行管理制度。
   (十六)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实施充填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按 照目标明确、组织健全、责任落实、措施到位、逐级考核、严格 奖惩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加强充填开采效果监测, 做好岩层地表移动观测,建立充填开采台账,确保充填开采有关 数据真实可靠。
   (十七)加强政府部门监管。煤矿企业实施充填开采应制定 规划和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煤炭行 业管理部门(或授权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每年要对煤矿企业充 填开采工作进行考核,并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对 企业申报的充填规模、置换原煤产量、充填效果做出鉴定。
四、保障措施
(十八)建立标准和评估体系。国家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充填开采工艺、装备、材料、效果等行业技术标准,建立健 全评估机制和评价体系。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区域性标准和管理办法。
   (十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煤矿企业实施充填开采,可作 为重大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生态环保、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 合相关要求的,优先享受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充填开采置换出的 原煤产量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 后,可相应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十)鼓励技术开发与转让。 国家支持煤矿企业开展充填 开采技术改造、技术研发和技术引进。鼓励已经开展充填开采的 煤矿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由此取得的收入, 可以按现行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加强宣传交流。大力宣传煤矿实施充填开采的重 要意义,宣传煤矿充填开采在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回收率、 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要加强信 息、技术交流和咨询、推广工作,促进煤矿企业实施充填开采。













商业部关于市镇居民跨省迁移时随转节约储存粮食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市镇居民跨省迁移时随转节约储存粮食办法的通知

1987年5月20日,商业部

自从一九七五年三月七日,商业部(75)商粮字第30号《关于城镇居民节约储存的粮食跨省迁移时如何处理的通知》下达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对保障社会安定、稳定粮食大局,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近据反映,少数迁移者随迁的粮食过多,超过了正常节约储存的数量,为了限制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有的省粮食部门将跨省转移节约储存粮的数量限制在迁移人员的几个月口粮定量数内。因为跨省转移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些省、市要求商业部统一作出规定。近几年,由于副食供应情况良好,不少城镇居民的定量口粮都有一定的节余。跨省迁移人口随迁的定量节余粮食,大部分是合理的,随转粮食数量过多的只是少数,情况也比较复杂。如果一律加以限制,将使不少迁移人员的正常定量节约粮不能随迁,很容易使群众对节约归已的政策产生疑虑。为了保持粮食供应制度的统一和社会安定,特通知如下:
一、市镇居民跨省迁移时随转的定量口粮节约储存粮食办法,仍请按商业部(75)商粮字第30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迁出地粮食部门在办理迁移手续时,对要求随转粮数量较大的要认真审查,弄清粮食的来源。对于非定量口粮节余的粮食,或者来源不正当的不予办理随转手续。
三、迁入地粮食部门在办理粮食供应关系的同时,应做好思想工作,讲明政策,动员迁入户将节余的粮食继续储存起来。
四、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要受法律惩处。不论迁出地区还是迁入地区,如果发现有人利用户口迁移之机,以营利为目的,以迁移为手段,倒卖粮票的,应根据《刑法》规定,提请司法部门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