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保抗震救灾期间空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37:28   浏览:9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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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保抗震救灾期间空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航局


关于确保抗震救灾期间空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局发明电[2008]1586号)


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
5月12日,我国西部地区发生强烈地震,位于震中的汶川地区地震中心强度达到7.8 级。此次地震波及范围大,造成的危害特别严重,为我国30 多年来罕见灾情。为认真落实民航局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要求,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运行,全力以赴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现就做好空管安全工作要求如下:
一、领导重视,确保安全。各级领导要毫不动摇地把保证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高度重视抗震救灾工作。主要领导要现场值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随时协调解决震后出现的问题。要全力做好受灾地区职工的后勤保障工作,保证队伍思想稳定,确保飞行安全。
二、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各级空管单位要顾全大局,牢固树立“全国空管一盘棋”的思想,全力以赴为受灾地区管制单位创造良好的管制工作环境。根据我局统一部署,支援西南地区的第一梯队33名管制员和28名设备技术人员要做好准备,随时奔赴西南灾区支援管制运行。各有关单位要安排好值班力量,保证本地区值班人员的充足。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目前,受灾地区还没有完全恢复,余震仍时有发生。各单位要突出重点,确保专机、救灾飞行的安全正常。要优先保障受灾地区机场的飞行需求,严格控制飞行总量,以实际行动支持受影响地区管制单位尽快恢复正常,减轻灾区机场的压力。要积极协调当地军方开辟临时航线,缓解因保障能力不足及飞机改航引起的局部流量压力和飞行冲突。要尽可能利用完好的地面导航设施或在雷达信号覆盖范围内建立临时航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临时航线的最低飞行高度。要统一整合信息资源、保障资源,形成空管系统运行保障的合力。
四、及时抢修,确保正常。各级设备管理和运行保障部门要积极应对非常时期的各类设备不正常情况,加强设备运行信息通报,主动提供技术、人员、设备资源支持,发挥系统优势,安排好技术力量,加强协作配合和联系沟通,采取切实有效的减灾抗灾措施,为抗震救灾提供优质、正常、可靠的设备运行保障。受灾地区保障单位要在做好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抓紧组织对设备故障进行抢修,尽快修复受灾受损设施设备,恢复设备正常运行。灾区周边地区要切实检查维护好相关线路,保证通信畅通,并为灾区提供及时的支援;各地要重点保障重要空管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巡查和检修,确保通信、雷达、自动化及导航等重要设备的运行安全。
五、协同配合,信息畅通。各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报告各种不正常情况,确保信息畅通。管制部门要注意加强运行监控,严密监视飞行动态,及时向军方飞行管制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气象部门要密切与国家和地方气象部门沟通会商,各地区气象中心要加强合作,准确观测,及时预警,及时发布气象情报;情报部门要及时对外发布有关机场运行情况的航行通告,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特此通知。


民航局空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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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05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5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2004-11-10



教基[2004]22号

  现将《2005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

  中小学教材选用是一项政策性、时间性极强的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管理,全面做好新课程改革过渡时期的教材选用工作;要加强指导,做好2005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的选用和征订工作。

  各地须将本地区编制的2005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全部目录于2005年5月前,报我部备案。

  附件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粪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


琼农畜牧〔2006〕44号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粪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办、服务中心、总站),海口、三亚市农业局,洋浦社会发展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外动物粪便的引入管理,杜绝省外动物疫情的传入,确保海南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粪便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入省外动物粪便备案书
2、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入省外动物粪便备案审
查表
3、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入省外动物粪便告知书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粪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引入省外动物粪便的防疫监督管理,杜绝省外动物疫情的传入,确保海南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引入省外动物粪便活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粪便,是指猪、牛、羊、禽等动物的粪便。
第四条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省外动物粪便的引入管理工作;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省外动物粪便的引入监管工作。
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省外引入动物粪便的防疫监督;口岸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实行全天侯24小时值班,负责对引入外省的动物粪便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引入省外动物粪便实行备案告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从省外引入动物粪便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畜牧兽医局提交《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入省外动物粪便备案书》。
省畜牧兽医局根据引入产地动物疫情动态,自接到备案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海南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入省外动物粪便告知书》,备案单位和个人取得告知书后,方可到外省引入。
未取得告知书的,不得到省外引入动物粪便。
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承运人应凭省畜牧兽医局出具的《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入省外动物粪便告知书》承运省外动物粪便。
第七条 本省指定海口秀英港或粤海铁路海口火车站为引入省外动物粪便的进入口岸。省外动物粪便抵达口岸时,货主或承运人持国家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告知书向所在口岸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检。并接受监督检查人员对其运载车辆进行清洗和消毒。同时,在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下,运至省指定的动物粪便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属于含有动物粪便制作的有机肥的,应当接受口岸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开包查验。发现冒充有机肥引入省外动物粪便的,按动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口岸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派出监督人员对引入省外动物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实施全程监督;经无害化处理的动物粪便由省畜牧兽医管理站实施抽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口岸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人员凭检测合格报告验放。
检测报告和动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证明须随货同行。
第九条 动物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应当在本省引入口岸附近进行选址,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标准建设,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设备,经省畜牧兽医局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物粪便无害化处理活动。
第十条 对动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测和对其运载车辆进行消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检测费、消毒费和无害化处理费由货主或承运人担负。
第十一条 动物粪便调出地,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省畜牧兽医局出具的告知书自行终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疫区或疫情威胁区引入省外动物粪便。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引入省外动物粪便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举报。
省畜牧兽医局的举报电话为:65301929,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举报电话为:65303523。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 未经备案或不从指定口岸引入或冒充有机肥引入省外动物粪便的,由所在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和监督货主或承运人运抵指定的动物粪便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照《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有关监督、检查、检测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省外动物粪便非法引入或为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动物粪便无害化处理场违反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和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省畜牧兽医局取消其承担动物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