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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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群工[2009]52号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切实推进班组建设健康发展,提高班组管理水平,培育高素质、高技能员工队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中央企业科学发展,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班组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管理工作最基层的组织单元,是激发职工活力的细胞,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构建和谐企业的落脚点。加强班组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加强班组建设管理机制,坚持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核心,以高效安全完成各项生产(工作)指标(任务)为目标,以不断提升班组管理水平和员工队伍素质为重点,增强班组团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基层组织基础管理,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和谐发展、共同进步,为提高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打牢坚实的基础,推动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要求,在班组建设和班组长队伍建设中,做到工作内容指标化、工作要求标准化、工作步骤程序化、工作考核数据化、工作管理系统化,奠定企业扎实的管理基础。把班组长培养成为政治强、业务精、懂技术、会管理和具有现代意识的企业基层管理者;提升班组成员的综合素质,把班组员工培育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敬业、勤奋、创新、踏实,热爱本职岗位的劳动者。把中央企业班组建设成为“安全文明高效、培养凝聚人才、开拓进取创新、团结学习和谐”的企业基层组织,为职工搭建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充分展示自身能力和抱负的平台。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班组建设与企业发展战略相统一的原则。班组建设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工作,通过加强班组建设夯实企业基础管理,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目标。

  (二)坚持员工发展与企业发展相统一的原则。营造员工工作、学习的良好环境,拓展员工发展空间,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员工的活力,促进员工全面发展,努力为企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实现员工发展与企业发展的和谐统一。

  (三)坚持积极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生产经营为中心,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和班组建设的实际,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四)坚持继承与改革创新相统一的原则。总结国内外优秀企业的优秀班组建设与管理经验,赋予新的内涵,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四、主要内容

  (一)班组基础建设。要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坚持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班组。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生产管理、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管理、劳动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成本管理、5S管理、操作规程、学习培训与思想教育管理等班组标准化作业和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信息记录、标准规范、定额计量工具及职工行为养成等基础工作。加强班组基本设施建设,加大资源保障力度,努力改善员工工作、学习和休息条件,适时推进班组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班组现代科学管理水平。

  (二)班组组织建设。完善以班组长为核心的生产指挥、组织协调、岗位协作等职能,理顺运行机制,整合、优化班组各项资源,实现班组目标。

  (三)班组创新建设。要把组织员工学习创造作为班组持续创新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攻关团队、创新小组、专业技术协会等形式,增强员工的创新意识和节能减排意识,完善班组创新成果奖励机制,开展提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五小”(小改进、小发明、小设计、小建议、小革新)、QC小组、班组劳动竞赛和降本增效等活动,提高班组自主创新能力,班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持续进步,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班组技能建设。要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适应性强的员工队伍为目标,通过读书自学、岗位培训、技术比武等活动,激发员工的学习热情,增强学习的紧迫性和自觉性,充实和更新员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全面提升员工的技能水平、服务水平、协作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五)班组思想建设。要以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职工头脑,加强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及企业精神教育,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要紧紧围绕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提高经济效益等中心工作,结合班组实际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员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六)班组民主建设。要尊重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坚持和完善班务公开、班组民主生活会、对话会等民主管理形式,保障员工享有对企业改革发展、班组生产目标任务和各项规章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对班组经济责任制、奖金分配、先进评选等事项的参与权、监督权,以及平等享有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等权利。

  (七)班组文化建设。要根据本企业文化特点努力塑造独具特色、凝聚员工精神内涵和价值取向的班组理念。要通过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培育个人愿景,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章守纪、团结和谐、开拓创新和提升执行力为主要内容的班组文化建设,制订和完善员工行为规范,推行与传播班组文化,塑造班组良好整体形象。

  (八)班组团队建设。要以企业愿景为平台,把员工的个人愿景融入团队的使命中,培育员工共同价值理念和团队意识,建立班组良好的沟通氛围与沟通平台,构建和睦的人际关系,形成班组团队精神,加强班组间的协作配合,努力把班组建设成为一支精干高效的团队。

  (九)班组健康安全环保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生命,结合企业和岗位的特点,大力开展班组健康、安全、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员工的健康、安全、环保意识;组织员工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加强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增强员工自我防范能力。认真落实健康、安全、环保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加强对危险源、污染源的控制。

  五、班组长队伍建设

  (一)班组长的任职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生产,懂业务,技术精;了解现代管理知识,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身作则,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关心爱护和团结员工,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身心健康;经过岗位培训。

  (二)班组长的选拔和培训。班组长的产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开招聘、行政任命和民主选举等方式。建立班组长的培训制度及培训规划,结合本行业、本企业的实际,以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与有关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班组长培训,要保证班组长能完成规定内容的培训,提高班组长的综合素质。有计划组织班组长外出学习和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开展对口交流,学习班组建设的先进经验与管理理念。

  (三)班组长的管理和使用。要对班组长岗位从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与设计,根据时代与企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制定班组长岗位任职资格标准和岗位规范,建立班组长培养、选拔、使用、评价等机制,做好班组长职业生涯设计,促进班组长成长。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领导干部与班组长沟通交流制度和班组长活动日制度,也可组建班组长联谊会,加强领导干部与班组长及班组长之间的沟通交流。注重把优秀班组长选拔到各级管理、技术或领导岗位上来。

  (四)班组长的待遇。建立完善对班组长的考核、奖励、晋升等机制,设立班组长岗位工资或岗位津贴,使班组长获得与其贡献相适应的经济报酬和精神鼓励。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中央企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班组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企业党委要把班组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思想政治领导;行政部门要把班组建设纳入企业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指定职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会(政工部或党群部)要积极协助党政推进班组建设;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有序、有力、有效地推进班组建设。

  (二)建立机制,加大投入。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加强班组建设的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主要措施,建立班组长的培养选拔、考核激励机制和班组建设管理机制,明确班组建设的工作考核标准,有重点、分步骤地加强和改进班组建设。要加大班组建设投入力度,保证班组建设和班组长培训费用。

  (三)抓好载体,创建品牌。各中央企业要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开展多种形式、多种类型的班组创建活动。要及时总结经验和树立宣传典型,推动创建活动持续开展。要在总结班组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着力分析与解决班组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索加强与改进班组建设的新方式与途径,使班组建设更加适应中央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努力建设制度健全、创新力强、能打硬仗、业绩突出的一流班组,推动班组建设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为中央企业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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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10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六日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保留江门市信息产业局,正处级。市信息产业局是主管全市信息产业(含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无线电业、软件业,下同),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

将市经济贸易局的组织实施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信息产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信息产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省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江门市信息传输网络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全市通信与信息安全。

(三)负责民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及管理;负责在本市的无线电台(站)设置的审核、审批,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理;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四)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科研开发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指导信息技术和系统的推广应用,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五)协助业主推进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与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

(六)组织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工作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七)指导行业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八)承担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信息产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信息产业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科室的工作关系;负责文秘、会议、信息、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公共关系、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行业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负责局的党群、纪检、监察及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按权限管理人事工作;负责行业的专业人才预测、规划、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智力引进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报批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编制管理、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

(二)产业管理和科技科

组织实施信息产业的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政策,引导和扶持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的科研开发,组织有关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创新工作,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组织拟订本市相关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规范和标准;跟踪研究国际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指导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

(三)信息化推进科

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实施创建国家信息化城市重点工程;对信息网络建设市场实行宏观管理;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工作;参与指导相关行业体制改革;拟订地方性行业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编制电子政务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任务书并组织实施。

(四)无线电与通信管理科(挂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民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管理;负责民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查、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协调传输网络、通信系统与信息系统的运行;监督通信技术体制与标准的实施,促进通信网络资源的充分利用。

四、人员编制

市信息产业局事业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科长(主任)8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4名。

五、人员经费

市信息产业局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5〕50号)和《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性基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信、财政、水利、交通运输、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一)、(二)、(三)款的,应当执行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审批部门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文件,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第七条 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或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以及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展后续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确需超过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重大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评议。咨询评估或评审没有通过的,不予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级和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根据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省内审批权限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予以划分:

  1. 对于市州、县市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安排政府投资1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

  2. 对于省直部门或单位的建设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安排政府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工作流程;规划、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两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3个工作日内办结,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对需要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由省直对口部门负责跟踪协调衔接,积极争取尽早获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地确定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安排。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杜绝多头申报、重复安排。

  第十五条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计划,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或选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因客观条件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政府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及时将结余资金上交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稽察。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进行财务监督,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和工程实施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建设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使用以工代赈、国外贷款等专项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对相关程序和期限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