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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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下载文件: 附件:全国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2010).doc
http://www.moa.gov.cn/zwllm/nytj/tjxx/201012/P020101221323513087501.doc

为加强饲料工业统计工作,我部对《全国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主要农产品及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报表制度等四项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10]114号)的批复意见,我部将继续执行《统计制度》,有效期2年。现将修订后的《统计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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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8]63号

印发广州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州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退二”产业基地管理,加快“退二”产业基地建设,为我市“退二”企业搬迁创造条件,根据《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穗府[2008]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二”产业基地是指由市政府确定的承接“退二”企业的产业基地。本办法所称“退二”产业基地项目是指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在“退二”产业基地中划定的用于承接“退二”企业区域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创新服务平台项目以及“退二”产业基地中与“退二”工作有关联的相关项目。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穗府[2008]8号)中规定的“退二”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退二”产业基地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审核“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补助资金安排意见、编制和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第四条 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要成立“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的组织管理,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并负责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要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退二”产业基地的开发建设,具体如下:

  (一)编制“退二”产业基地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按规定报批。

(二)组织编制“退二”产业基地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按规定报审。

(三)明确承接“退二”,企业的用地规模和四至范围,在规定期限内,用于承接“退二”企业落户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四)负责“退二”产业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五)组织编制“退二”产业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报批。

(六)做好“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的建设管理、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竣工验收后,组织编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说明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六条 各有关区(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负责“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审核“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按要求做好“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的建设协调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退二”产业基地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对产业基地规划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退二”产业基地的用地报批工作,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用地指标上给予支持,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指导“退二”产业基地做好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负责基地内有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并协调解决有关环保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 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并对资金使用进行财政监督。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审计部门按职责组织对“退二”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在建或拟建的“退二”产业基地项目。

第十三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申请补助资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退二”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已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退二”产业基地的开发建设。

  (二)“退二”产业基地有关规划已经批准,“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三)“退三”产业基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通过审查。

(四)“退二”产业基地已明确承接“退二”企业的用地规模和四至范围并确保用地需求。

  (五)按照现有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或核准类“退二”产业基地项目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并经有关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类“退二”产业基地项目需经有关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每个“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按核定的补助资金1:1进行配套,其中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每个“退二”产业基地项目原则上补助一次。

  (三)优先安排2009年前能够提供“退二”用地的“退二”产业基地项目。

(四)对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区(县级市)在补助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

(五)补助资金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补助资金计划,按项目建设进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支付。

(六)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可以根据“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退二”产业基地管理机构要建立“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补助资金专用帐户,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二)在建“退二”产业基地项目使用当年安排的补助资金有结余的,结余资金年终可结转到下一年度在该项目中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凡使用补助资金的“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要严格按照核准报告和批复内容建设,凡有调整的,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发展改革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报经批准后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退二”产业基地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竣工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一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评估等费用在“退二”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和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海口市划拨土地收益征收管理的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划拨土地收益征收管理的规定


  (2006年9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12年4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划拨土地管理,防止划拨土地收益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划拨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划拨土地收益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使用费。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划拨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财政、价格、房产、规划、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做好划拨土地收益征收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禁止擅自利用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确需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按本规定缴纳划拨土地收益。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划拨土地收益的执收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是划拨土地收益的缴纳义务人。

  第七条 划拨土地收益根据经营用地面积和征收标准实行按年计算征收。

  经营用地面积按实际经营的用地面积计算,但经营用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在两层以上(含两层)的,经营用地面积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计算。

  划拨土地收益征收标准另行公布。

  第八条 划拨土地收益实行凭证征缴制度。

  缴纳义务人应自批准以其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领取划拨土地收益缴纳凭证,并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持该凭证按规定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足额缴纳其当年应缴的划拨土地收益。

  第九条经营用地面积变更的,缴纳义务人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划拨土地收益缴纳凭证。

  第十条 划拨土地收益由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

  第十一条划拨土地收益纳入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执收单位开展划拨土地收益征收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定预算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划拨土地收益征收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社会公布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依据以及缴纳期限、程序;

  (二)开设划拨土地收益征收窗口,办理征收业务;

  (三)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向缴纳义务人足额征收划拨土地收益;

  (四)办理划拨土地收益征收登记,按年度与代收银行核对账务,并向市财政部门定期报告征收情况;

  (五)其他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未按本规定申报领取或变更划拨土地收益缴纳凭证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