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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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8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七日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规经营情况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自律承诺为基石,根据持续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要求,依法开展监管工作,鼓励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及高管人员履行自律承诺,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 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组成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审定市、县(市、区)申报的试点方案;沟通信息,指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条 省金融办是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主管部门,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

  第五条 市金融办或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县级政府试点方案的审核工作,指导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六条 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明确的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第七条 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各级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采取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控,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等。

  第八条 主管部门要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上级部门可向下延伸检查。市级主管部门要每年至少2次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由联席会议各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报告、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 监管制度保障



  第九条 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制度。主办银行是指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结算支付、现金收付、资金融入、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并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签有相应合作协议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必须选择一家资质良好、管理规范、服务水平高、经营业绩好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建立主办银行关系。在合作协议中,主办银行应承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供相应信息,切实发挥主办银行职责。

  第十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控和防范,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选择多家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战略合作银行。战略合作银行以优惠条件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省级主管部门鼓励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选择战略合作银行作为主办银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战略合作银行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为主管部门提供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信息,提出防范和化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制度。县级主管部门对县域内每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此公司的主监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主监管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敬业的工作态度。主监管员应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加强沟通,做好监管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有关信息资料;

  (二)掌握其分立、变更、终止、股东及高管人员变更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

  (四)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文件规定;

  (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

  主监管员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依法监管,不得干预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不得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主监管员有以下职权:

  (一)不受干涉,独立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二)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三)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事项及人员进行查处。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将主监管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

  市级主管部门应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等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制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标准。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监管信息,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分类评级初步意见,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各级主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和评级排后的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实施持续、重点监管。

  第十三条 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自律承诺。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将自律承诺内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非法集资、不吸收公众存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不使用非法手段催债、不跨县域经营等。小额贷款公司应将省金融办批复成立的文件与营业执照一起在经营场所明示,并公布县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及主监管员联系方式。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逐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统一标识。



第三章 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渠道的畅通。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下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监管信息。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公司经营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县级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报送资料由主监管员负责归集。主监管员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信息的及时性负责,有责任要求并核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具体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及现有各种金融、统计、征信、信息系统的作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从第三方获取必要的监管数据。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在分析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等信息要认真予以核实。核实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进行答复。根据监管需要,主管部门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关注新闻媒体、评级等中介机构发布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风险分析与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开业,并将开业情况上报省金融办。主要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开业时间;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结构图;公司法人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业的,其试点资格自动取消,并由市级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监管的要求,重点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违反规定融入资金;

  (三)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抽逃注册资本;

  (五)使用非法手段催债;

  (六)擅自开展新业务或跨县域经营。

  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专题报告,并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要遵循持续监管的原则,在日常监管中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公司治理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级主管部门要对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监管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按季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题报告。监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风险评价;

  (二)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

  (三)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股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组织架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涉及案件等;

  (四)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

  (五)主监管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

  监管分析报告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

  第二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每年撰写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分析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判断风险变化趋势,提出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

  (四)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

  (五)年度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六)监管意见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七)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 风险处置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各级主管部门要注意日常监管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风险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照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突发事件等级。一旦发生风险性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及时有效汇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预警和提示,适时将监管分析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每年度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

  (一)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

  (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三)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四)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整改和纠正;

  (五)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主管部门逐级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暂停其试点资格。

  (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二)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四)有洗钱行为的;

  (五)监管部门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熟悉金融业务、不具备金融业从业经历或金融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的高管人员不予备案。




第六章 文件归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分析评价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第三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建立查阅登记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

  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一)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

  (二)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非数据信息;

  (三)各级主管部门撰写的监管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

  (六)其他可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经授权、批准,主管部门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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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1984年11月15日国发〔1984〕161号文件发布的《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政策业务问题,要求明确。对这些问题,在最近召开的经济特区和沿海开
放城市对外税收专业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4〕13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4〕161号文件的精神,分别明确如下:
一、关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
《暂行规定》适用的地区,限于经过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的老市区,或者经过国务院特案批准的地区;适用的企业,限于在上述地区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适用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
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关于老市区的范围问题
《暂行规定》所指的老市区,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的市区。除了国务院另有批准的以外,不包括这些城市所管辖的县及其城镇。
三、关于《暂行规定》公布以前企业同客商签订的合同涉及的税收条款如何处理问题
企业同客商签订的合同,其中涉及税收的条款,都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对于在《暂行规定》公布前,企业同客商签订的合同涉及税收的条款、严于《暂行规定》的,可以从公布之日起,改按《暂行规定》执行;对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涉及税收的条款,不符合税法规定而修改合同确有
困难的,可以由企业将情况报告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专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酌情处理。在《暂行规定》公布后,企业同客商签订的合同所涉及的税收问题,都应当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和《暂行规定》执行。
四、关于特区企业再投资退税问题(已废止)
五、关于《暂行规定》公布前已按税法规定征收的预提所得税是否退税问题
《暂行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自1984年度起施行”一句中的所得税,仅指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老市区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在汇算清缴1984年度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暂行
规定》减征、免征所得税。至于中国境外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取得的所得,在《暂行规定》公布前,仍应按照原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不存在退税问题;在《暂行规定》公布后,可以从公布之日,即1984年11月15日起,按照《
暂行规定》减低的税率征税。
六、关于企业管理机构和实际经营、作业场所不在一地如何征税问题
企业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老市区设立管理机构,而其实际经营、作业场所设在其他地区的,应当按其实际经营、作业场所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征税;企业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设立管理机构,而其经营、作业场所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或老市区的,也应当按其实际经营、作业场所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征税。
七、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的税率问题
根据财政部(83)财税字第88号文件的规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客商独立经营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的税率高于工商税税率的,可采取减税的办法,减低到现行工商税税率相同的水平征收。利改税以后,工商税已经废止。因此,客商在特区、开发区和老市区
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独立经营企业都应当按照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上规定的税率纳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核实,上报财政部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照顾。对于利改税以前,按照原规定已经减低税率
征税的,企业可以暂不变动。
八、关于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特区内销售征税问题
《暂行规定》经济特区部分第(七)条“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内销售的,各种矿物油、烟、酒等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特区人民政府也可以自行确定对少数产品照征或者减征工商统一税;其他产品都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这一规定,是指在特区管理线
建成以后实施;在管理线建成以前,仍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特区企业用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者组装的产品内销征税问题
特区企业用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内销,除照章征收产品出厂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外,还应补征进口环节原材料、零部件的工商统一税。
十、关于耐用消费品征免税的问题
特区企业进口的货物,在管理线建成以前,属于生产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工商统一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耐用消费品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
“耐用消费品”是指国家限制进口的计算器、录音录相磁带复制设备、录音机机芯、自行车、收音机、电风扇、汽车、摩托车、电子计算机、电视机、录音机、电视机显象管、成套录相设备及录相机、洗衣机、电冰箱、手表、照相机等。
十一、关于对特区企业购进内地企业已税组装件组装成整机出口的征税问题
特区企业购进内地企业已纳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组装件,在特区组装成整机出口,对内地企业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以上问题请研究办理。



1985年3月21日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16号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统计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环境保护事业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结构和布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全面掌握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发展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引导和扶持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决定联合开展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按照《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环发〔2004〕151号)要求,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一、调查目的

  摸清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产业结构及规模、产品结构和质量水平,为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行业管理,为制定新时期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二、调查对象

  2004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调查对象具体包括全部国有及环保产业年销售(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

  三、调查范围

  包括:环境保护产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各领域、环境保护服务、洁净产品生产。

  四、调查时间

  2004年12月至2005年7月。分调查准备、启动实施、数据采集、审核汇总、调查报告编制5个阶段进行。

  五、调查体系

  1、调查领导机构

  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共同组建。调查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办公室下设技术组,设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指导。

  2、各地实施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组建相应调查机构,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归口负责。各地可依据实际情况,建立一至多级调查工作网络。

  六、调查方式

  为一次性、全面调查。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为调查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

  七、调查数据的采集、审核与汇总

  本次调查统一使用专用网络平台(网址:www.hbdc2004.cn)进行数据的采集、审核与报送。

  企业在网站下载调查表式及相关文件,依据填表指南填写后进行网上报送,并打印表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当地调查机构。

  各地调查机构对上报表式进行审核校正后,通过调查网络平台逐级上报。

  八、调查表式及填表指南见附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于2005年2月20日前将调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及调查组织实施机构的人员名单、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及传真号码、电子信箱、联系人和辖区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一并报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办公室。通讯地址:(100835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内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转)。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刘海波 王开宇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信息部 李宝娟

  联系电话:(010)68394746 (010)66556222/66556221

  附件:1.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2.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3.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填表指南

二○○五年二月一日

附件一:

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十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进程,分析研究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市场供求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十一五”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规划、方针和政策提供基本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本调查是继1993年和2000年后开展的又一次大规模的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

  一、调查目的

  1.掌握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现状。

  2.建成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状况基本数据库,初步形成为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管理与决策服务的查询数据库。

  3.完成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现状调查公报。

  4.为开展中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发展研究和制定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二、调查方式

  本调查为一次性、全面调查。

  三、调查范围

  除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外的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四、调查对象

  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从业单位,即涉及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含兼业单位),包括环保产品的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洁净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等。统计调查的对象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

  本次调查限定为国有和规模以上企事业单位。即全部国有及环保产业年销售(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于规模以下企业,由于企业分散,调查难度大,其经济总量所占比重较小,暂不列入本次调查范围。

  1.环境保护产品: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材料和药剂、环境监测仪器仪表。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回收利用设备、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污染治理专用药剂和材料、环境监测仪器等。

  2.资源综合利用:指对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的加工处理,以及利用废弃物生产的各种产品。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3.环境保护服务:指为环境保护提供的相关服务活动。包括环境技术咨询服务、环保设施运营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环境监测服务、环境信息服务、环境污染治理服务、环境工程设计服务等。

  4.洁净技术产品:指洁净生产技术与设备、高效能源开发与节能的技术及设备、生态产品等。

  五、调查内容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2.环境保护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4.环境服务业情况

  5.洁净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六、调查基准时间

  除有特殊说明外,调查基准时间为2004年。时点指标的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有关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

  组 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尹改司长

  副组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司 赵家荣司长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司 马京奎副司长

  成 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罗毅副司长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 刘启风副司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司 翟青巡视员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司 赵云城副司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产业处

  办公室主任:科技标准司产业处 滕静处长

  副主任:国家环保总局规划司规划处 房志副处长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环保产业处 余薇调研员

   国家统计局人社司地理环境处 李锁强调研员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信息部 李宝娟主任

  办公室下成立技术组,设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指导。

  八、调查实施

  (一)实施方法

  1.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调查工作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统计局等部门共同成立辖区调查领导机构,全面负责辖区调查工作。

  3.被调查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受行业、部门、隶属关系限制,一律参加各自所在区域的调查统计。

  (二)实施流程

  1.启动与准备

  (1)印发调查文件,部署、安排整个调查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调查工作要求成立相应机构,建立调查网络,落实经费、人员和手段;

  (3)召开调查会议,启动调查工作,开展相应培训。

  2.数据采集与审核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调查网络进行摸底,筛选确定调查名单;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调查文件转发至辖区内被调查单位,按要求组织企业填报,填报方式采用网上递交(网址:www.hbdc2004.cn)并同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的形式;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辖区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对填报数据不全或数据不实的组织重新填报。

  3.数据上报与汇总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调查系统专用网络平台(网址:www.hbdc2004.cn),完成辖区数据的审核校正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办公室(本调查软件的审核、汇总权限设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各级调查机构可通过软件打印辖区汇总信息);

  (2)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办公室技术组对各地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和分类统计。

  4.报告编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辖区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撰写本辖区2004年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报告;

  (2)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办公室组织编制“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公报”,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报告汇编”。

  5.发布、总结与表彰

  三部门联合召开调查工作总结与发布会,公布调查结果,对调查组织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单位予以表彰。

  (三)保障措施

  1.机构与人员

  为搞好本次调查,各地需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调查组织实施工作,并依据实际情况,建立调查工作网络,抽调有一定组织能力并熟悉调查业务的干部参加。

  2.经费保障

  各地应将此次调查列为重点专项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结合各地实际,妥善解决好资金问题,以保障辖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手段配备

  本次调查的数据采集与汇总、上报统一使用专用网络平台进行,各地应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4.数据的质量保证

  (1)在数据采集前各地要组织各级调查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逐一讲解调查内容、指标。

  (2)填报企业在填表前应先在网上进行注册,经辖区调查机构确认后正式填报。

  (3)调查表必须按照填报指南和各表的填写说明填报有关数据。

  (4)各级调查机构在上报数据前需进行严格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①数据的唯一性审核

  应确保一个填报单位上报一套报表,禁止同一单位信息的重复上报、不完整数据上报。

  ②报表完整性审核

  要逐表、逐项对填报内容进行审核,不能漏表、漏项;各类代码不能漏填、错填;填写的数据计量单位要与表格规定的计量单位一致。

  ③数据可靠性审核

  主要审核数据来源的可靠性、数据量的合理性,如有疑问,应及时核实。

  ④逻辑关系审核

  依据各表页所列审核关系,对表内及表间数据进行相关性检验。

  (5)上报表格应一式二份,基层数据采集部门审核后一份留存备查,一份报省级调查办公室,用于省级审核与汇总。

  九、时间进度

  1.2005年1月~2月,印制并下发调查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查工作准备;

  2.2005年2月~3月,召开全国调查培训会议,部署启动调查工作;

  3.2005年3~5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摸底及数据采集;

  4.2005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辖区数据汇总并上报全国调查办公室;

  5.2005年7月底前,完成全国数据汇总;

  6.2005年8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调查报告;全国调查办公室编制调查公报,经审批后由三部门联合发布;

  7.2005年9月,召开调查总结会议,进行总结表彰。

  十、调查表式及填写说明

  详见附件(《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填表指南》)。

附件二:

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三:

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填表指南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为全面掌握“十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进程,分析研究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市场供求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十一五”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规划、方针和政策提供基本依据,经研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

  一、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的实施范围为于2004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的专业或兼业从事环境保护产品及洁净产品的生产经营、环境保护服务、资源综合利用,具有一定规模,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本调查限定为国有和规模以上企事业单位,即全部国有及环保产业年销售(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调查方法

  本调查为一次性、全面调查。以全国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调查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被调查企事业单位不受行业和隶属关系限制,一律参加本辖区的调查统计。

  三、报告期及报送时间

  本调查的基准时间为2004年。填报数据一律以2004年年末(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为准。

  调查实施时间为2005年1月至2005年7月。

  企业调查表填报时间为2005年3月至5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上报时间为2005年7月。

  四、报表目录

  1、报表名称:《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报表内容:共5个表,包括:

  (1)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04]环产基1表)

  (2) 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情况([2004]环产基2表)

  (3) 资源综合利用情况([2004]环产基3表)

  (4) 环境保护服务业情况([2004]环产基4-1、4-2、4-3、4-4、4-5、4-6表)

  (5) 洁净产品生产情况([2004]环产基5表)

  五、报送内容及方式

  企业填写《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通过网上上报(网址:www.hbdc2004.cn)及打印(一式两份)盖章后报送至各辖区调查机构;经市级、省级二级审核、汇总后上报至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办公室。

  企业填报流程为:

  上网→查看相关通知公告→打印样表及填表指南→确认应否填报及应填报表范围→企业信息注册→注册查询→手工试填→系统登录→填表→校核(或打印校核)→(修改)→上报→打印盖章报送。

  其中:“企业信息注册”:是填写单位名称、法人等基本信息,供辖区(市级)调查机构核验;“注册查询”是辖区调查机构对注册企业信息进行核验,确认该企业是否属本次调查范围,并告知注册企业。注册企业得到“审核通过”回复后,方可继续填报。

  六、填表要求

  1、填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认真、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并对所填数据负责。

  2、手工填表一律用碳素或蓝黑墨水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手工填表及打印上报表须加盖单位公章。

  3、网上填报上报前应进行数据检查,确保录入正确。

  4、正式上报前主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应对每张报表进行审核并签名。

  5、填表前应仔细阅读本指南及各表页下方的填写说明,按要求填报。

  6、表中产值、收入、利润、固定资产等均按当年价格计算。

  7、表中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数字,文字内容一律用汉字。

  8、所填表项填报信息应完整,不得留有空格,数据为0时要以“0”表示,没有数据的指标划“-”表示。

  9、表中某一数据与上面或相邻数据相同时,不得用“′”或“同上”、“同左”、“同右”等符号、词汇代替,必须填写相同的数字。

  10、手工填表所填数据项表格不够时,可另附页填写。

  11、各表填写时须按表页下方的审核要求进行表内关系审核和表间关系审核,并注意数据量与其单位是否相符(如应注意数字项单位为“万元”或“万美元”)。

  12、所有填报单位须先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04]环产基1表),且每个单位只能填写一张此表。

  13、凡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12 经营活动范围”项选填1项以上的单位(即从事多项环保及相关产业活动的单位),应根据所选内容在[2004]环产基2~5表的相应表中逐一填报。

  七、本报表制度由各地区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机构统一布置,统一组织实施。

  八、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表式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封面

  1、单位详细名称: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不得填简称。

  2、法定代表人: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企业法人。凡企业正在更换法人代表,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实际负责人为准。

  3、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人员。

  4、填表人电话号码:指填表人对外联系的电话号码。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及电话分机号。

  5、报出日期:指向所在辖区调查机构报送报表的实际日期。

  二、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04]环产基1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各环保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和总体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即为此次调查的全部对象。即我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的专业或兼业从事环境保护产品及洁净产品的生产经营、环境保护服务、资源综合利用,具有一定规模,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规模单位即指全部国有及环保产业年销售(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

  所有填报单位均需填报本表。

  (三)有关指标解释

  01 法人单位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编制填报,单位领取统一代码后,自编码停止使用。

  02 法人单位名称:填报单位的详细名称。与封面“单位详细名称”相同。

  04 单位所在地:详细通讯地址填写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区、县)、乡(镇、街道)、村名称和门牌号码。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

  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码组成,指单位实际所在地,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填列。此项可在数据录入时通过调查软件选填。

  05 通讯号码:指填报单位(或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对外联系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及网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包括区号及分机号。

  06 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指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公司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进行划分。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销售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与港澳台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划分。具体规定如下:

  1、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原则上均列为“国有”。但有特殊规定的,如供销社等,则列为“集体”。

  2、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划分办法如下:

  (1)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

  (2)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集体”;

  (3)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为“私营”;

  (4)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社会团体: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等各类社会团体。其划分办法如下:

  (1)未纳入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等社会团体,国家拨款设立的基金会或基金管理组织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国有”;

  (2)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集体”;

  (3)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社会团体,划为“私营”;

  (4)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改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07 单位特性:包括企事业类别、单位从业类型。是否为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简称。

  从业类型中的“专业环保”指企业、事业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科研等活动全部在环保及相关产业范围之内。“兼业环保”指企业、事业单位除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活动外,还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08 环保及相关产业从业起始年份:指填报单位开始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的年份。合并或兼并等重组的企业,填写重组前主要企业开始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的年份。

  09 环保及相关产业从业人员总数:指填报单位从业人员中,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的专职人员和以环保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总数。

  10 高级职称人数/11中级职称人数:指填报单位环保及相关产业从业人员中,各类高/中级职称人员数。包括“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等。

  12 经营活动范围:包括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四方面的内容。其中:

  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指直接从事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和有关材料、药剂、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的生产及经营销售。

  资源综合利用:指对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的加工处理,和利用废弃物生产各种产品。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环境保护服务业:指专业从事及主要从事为环境保护提供的相关技术服务。包括环境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环境监测、环境咨询、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环境贸易与金融服务等。

  洁净产品生产:指直接从事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环境友好的产品,即绿色产品或环境无害化产品或低公害产品的生产及经营销售。

  13 资产情况:年末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指年末填报单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即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实际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

  年内环保及相关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指填报单位在年内追加的用于环保及相关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中:基本建设投资:指环保企业、事业单位以扩大环保产品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的投资;环保更新改造投资:指环保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用于环境保护经营活动的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工程和有关工作的投资。

  14 通过认证:反映企业是否已通过ISO9000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并获证书。通过其他认证的需注明具体内容。

  15 全年环保及相关产业收入总额/16 全年环保及相关产业利润总额:指填报单位年内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所有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及利润总额。本项内容为表2至表5相应指标的合计值,由调查软件计算生成,无须填写。

  17 全年环保及相关产业应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年内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经营活动全年上交国家的各种所得税、流转税等。包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等。

  三、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情况([2004]环产基2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环保产品生产单位主要环保产品的生产及经营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专业或兼业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的单位。其他从事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填报此表。

  (三)填报说明

  填报本表前应确认已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04]环产基1表)”中的“12 经营活动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产品生产”选项前划“√”。

  (四)有关指标解释

  环境保护产品:指直接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材料和药剂、环境监测仪器仪表。覆盖HJ/T11-1996《环境保护设备分类与命名》、HJ/T12-1996《环境保护仪器分类与命名》标准中的全部环境保护产品。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回收利用设备、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污染治理专用药剂和材料、环境监测仪器等。

  01 环保产品生产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及经销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环保产品生产及经销等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 产品分类代码:参照HJ/T11-1996《环境保护设备分类与命名》和HJ/T12-1996《环境保护仪器分类与命名》标准编制。按本指南第三部分代码表“(六)环保产品分类代码”中最后一级代码填列。如某项产品在代码表中有型别号,则填列型别号;如无型别号,可填列组别号;如无组别号,可填列亚类别号。

  03 产品名称:填报企业年内生产的某类环保产品的具体名称。应与“环保产品分类代码”的内容相对应。表格不够可复印。

  04 已通过国家级环保产品认证:已通过国家级环保产品认证并获得有效证书的产品在该选项内打“√”。未通过认证的此项不填。

  05-07 采标情况:反映填报单位生产产品的质量水平及依据。根据企业2004年生产产品使用的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简称“国标”)、行业标准(简称“行标”)、企业标准(简称“企标”)。没有采纳上述标准的“非标”产品此项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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