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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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8〕33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级各金融机构、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为鼓励银行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信贷投向,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并鼓励呆账贷款核销,减轻企业包袱,支持宜春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监分局、农业发展银行宜春市分行、工商银行宜春市分行、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中国银行宜春市分行、建设银行宜春市分行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宜春办事处。

二、奖励内容
(一)贷款增长奖励
该项目总分100分
(1)市级各金融机构本行当年贷款余额增长额(25分)。贷款余额增长额最高的计25分,其余行按贷款余额增长额占其比例计分。
(2)市级各金融机构本行当年贷款余额增长率(25分)。贷款余额增长率最高的计25分,其余行按贷款余额增长率占其比例计分。
(3)市级各金融机构本行当年信贷营销会签约金额(25分)。签约金额最多的计25分,其余行按签约金额占其比例计分。
(4)市级各金融机构本行当年信贷营销会履约率(25分)。履约率最高的计25分,其余行按履约率占其比例计分。
以上四项得分相加为该项目的总分,总分前三名的给予奖励。
(二)支持市本级经济发展奖励
1、奖励内容:
(1)市本级工业重点项目年度贷款新增额。
(2)市本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旅游)贷款新增额。
(3)当年市本级企业核销呆坏账(不含企业依法破产)。
市本级年度工业重点项目(含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市发改委、市经贸委提请市政府确定的为准(含续建设项目和新增项目)。
2、奖励标准:
(1)市本级工业重点项目(含宜春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奖励标准:一年期以上的按新增贷款额千分之三计奖,一年期以下按千分之一点五计奖。
(2)市本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奖励标准:一年期以上的按新增贷款额千分之一点五计奖,一年期以下的按千分之一计奖。
(3)当年市本级企业核销呆坏账奖励标准:按已核销额千分之一计奖。
(4)属市财政担保的项目不予奖励。

三、考核奖励方法
1、如实填报。各金融机构根据当年业务情况,据实填写“金融贡献申报表”。
2、严格考核。考核所需基础数据由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提供。次年一月份,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牵头,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委、民企局、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等组成考核小组,对各金融机构有关数据进行核实。
3、市级各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增长第一名奖6万元、第二名奖4万元、第三名奖2万元,奖励资金在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4、支持市本级经济发展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40万元,超过40万元按各金融机构奖金额占奖金总额的比例计算。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支付。
5、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监分局分别按各金融机构奖金总额的平均数奖励,奖励资金在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6、本办法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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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年2月13日 劳办发[1996]28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处理工伤争议几个问题的请示》(京劳办文[1995]1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
二、关于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现行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负责监督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处理的,当事人对其认定结论不服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认定,然后依据认定结论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职工因要求伤残鉴定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职工被认定工伤后,因要求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先按《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论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关于职工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如何申诉的问题。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领事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职工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过程中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伤残鉴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应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
五、关于工伤待遇给付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职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六、关于工伤认定问题。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认定职工工伤,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企业按规定对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七、关于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由于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所以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属无责任或少部分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辽工商[1997]46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辽工商[1997]46号请示的答复



1998-2-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辽工商

[1997]46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25号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是否允许广告媒体法定代表人参股经营广告公司的请示》(辽工商[1997]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媒体的主要负责人及广告部的主要负责人都不得以各种形式个人投资入股设立广告公司。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