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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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政办发〔2008〕7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湖州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规范学生接送服务行为,保障学生接送交通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明〔2005〕55号)、浙江省教育厅、公安厅、交通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06〕13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中心城区以外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学生接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接送,是指按照学校与学生接送企业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时间、路线、费用结算方式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的客运包车行为。

第四条 学生接送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学校主动配合、企业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市、区政府建立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接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管理,教育、交通、财政、公安、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学生接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学校配合企业具体负责学生接送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学生接送工作应当坚持公益性为主、经营性为辅的原则,按照政府加大扶持、企业主动让利、家长适当负担的基本要求平衡接送费用,使承运企业在保持盈亏基本平衡的基础上,为学生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第六条 市、区政府共同设立学生接送运费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运输企业接送学生的运费补贴和学生接送车辆更新贴息,专项资金实行多存少补,滚动运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区两级政府的工作职责:

一、市、区两级政府分别建立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区学生接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对本辖区内学生接送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市政府建立学生接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于学期初或期末召开学生接送工作联席会议,检查考核上学期学生接送工作实施情况,研究决定企业学生接送运费补贴方案和奖励办法,部署新学期学生接送工作任务;

三、落实市、区两级财政的学生接送工作专项补贴资金,并督促相关部门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研究解决学生接送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全力推行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学生接送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的安全工作考核内容:

一、建立学生接送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并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开展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学生接送管理工作,落实学生交通安全责任;

二、每学期对接送学校、接送人数、行驶路线等基本信息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于新学期开学前十五天向市、区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及交通运管部门报告,以便及早安排运力,报交警部门备案;

三、科学、合理规划和实施教育布局工作,在制订教育布局调整方案时,涉及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应当主动征求交通、公安等部门的意见。并在正式实施教育布局调整时,提前告知交通运管部门,便于交通运管部门及时组织运力实施学生上下学生的接送工作;

四、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学生接送车标志牌的制作和发放。

第九条 学校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建立学校学生接送安全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学生接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完善学校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将学生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内容,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引导家长和学生共同拒绝无安全保障的非法运输方式;

三、协同运输企业组织好学生上学和放学学生乘车工作,合理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维持学生乘车的正常秩序。每天放学安排老师负责值班,按照核定载客人数组织学生上车,严格控制乘车学生人数,制止超载,不得安排学龄前儿童乘坐学生接送车;

四、为学生接送企业提供安全有序的学生上车下车的接送场地,确保学生上车下车安全有序。

五、指导学生规范使用IC卡乘车,协同企业做好学生接送运费的结算工作。

六、每学期开学前十五天确认接送学生人数并上报区教育局,并按照上报接送人数与接送企业签订学生接送协议书。协议书每学期签订一次,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接送学生人数、接送时间范围、接送线路地点、接送付费方式、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原则上应当在开学后十五天内完成签订工作;

七、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接送安全事故,做好相关的安抚稳定工作。

第十条 交通部门的工作职责: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市区接送学生的行业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学生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路路政机构负责公路路况的维护保养和隐患的整改督促工作:

一、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新学期学生接送人数、接送线路等信息,做好运量运力的预测和配置安排工作,组织运输企业科学制定接送运力配置方案,满足学生接送运输需求;

二、加强对学生接送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完善学生接送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和人员配备,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学生接送协议书,认真做好学生接送安全工作,不断提高学生接送服务质量;

三、依法对学生接送车辆定期开展综合性能技术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营运标准;学生接送车车辆设施技术标准和外观标识先按市确定的要求统一制订,并督促企业按要求认真执行。今后待全省统一时再按照浙公办(2007)117号文件要求统一制订,并按要求装置安全带。

四、督促企业选配合格的驾驶员从事学生接送工作,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严格查处无从业资格证上岗行为;

五、学期期末会同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对企业学生接送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建议并上报市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学生接送运费补贴资金的发放依据;

六、会同公安、安监、教育等部门对学生接送线路的勘察确认工作,并督促当地政府及时整改危险路段的安全隐患。

七、参与学生接送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交警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学生接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监督管理,严格安全检测,确保车辆车况良好,负责对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上岗资格的审定,同时负责对学生接送车标志牌的制作;

二、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对学生接送驾驶员开展安全行车教育,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安全行车的各项规定,同时,定期指导学校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路检路查工作,严格查处学生接送车的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取缔无牌无证等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载学生;

四、会同交通、教育、安监等部门对学生接送线路的勘察确认,发现路况不符合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整改。

五、负责学生接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安监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市区学生接送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并参与学生接送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学生接送专项补助资金的筹措和保障工作,确保学生接送专项补贴资金及时到位;每学期结束后,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接送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核算,提出学生接送企业运费补贴额度建议方案,报市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督促市、区两级财政及时划拨运费补贴资金;

第三章 安全资质

第十四条 从事学生接送工作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不少于25辆企业自购载客9人以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载客标准且经检验合格的车辆;

二、有健全的安全、服务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并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学生接送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应当是9座以上客车,特殊路段必须使用9座以下接送车的须报经运管部门同意。车辆外观标识应当符合交通运管部门制订的统一标识车辆前挡风玻璃内侧应当放置“学生接送车”标志牌;

二、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司乘人员保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低于每人15万元;

三、接送学生专用车辆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依据检测结果按规定对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四、必须定期进行二级维护,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定》(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五、企业在学生接送高峰发生运力不足情况时可申请机动运力,机动运力车辆应当申领由公安交警、教育部门共同核发的“学生接送车”标志牌,并报运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参加学生接送服务;

六、学生接送车必须安装GPS和IC卡机,并落实监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接送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准驾车型和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恶劣品行记录;

三、在本记分周期内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和满分记录的;

四、近一年内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五、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运输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前十五日内将新学期需要接送的学生人数、接送线路等信息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运输企业。教育主管部门接到此信息后应当向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通报给交通运管部门。

第十八条 运输企业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前十五日内主动对学生接送运输需求状况进行调查预测,并在接到学校的信息之日起十五日内制订好学生接送运输方案并向交通运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给学校。交通运管部门在接到企业报告的运输方案后应当向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通报给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运输企业与学校应当于开学后十五日内签订统一格式的《学生接送协议书》,《学生接送协议书》文本格式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学生接送协议书》文本格式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 签订协议的企业名称和学校名称;

二、 本学期接送学生的人数和天数;

三、 接送线路和学生上车、下车的具体时间、地点;

四、 接送车辆数量、座位数和车辆牌照号码;

五、 接送运费价格、付款方式;

六、 双方在学生接送安全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接送运行线路应当符合公路和桥梁的通车技术标准的要求,接送线路是否符合通车安全条件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公安、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共同勘察确认。企业或学校接送过程中发现危桥危险路段等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在不符合通车安全条件的线路上接送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下车接送点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就近、便利的原则,所在乡、村或学校应当为学生上下车接送点提供相对宽敞的车辆停靠场地和必要的学生候车设施,确保学生上下车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生接送起止时间应当综合学生睡眠时间的保证、学校教学计划的执行和企业运输计划的安排等因素,原则上早上不得超过6:00—7:50之间,下午不得超过15:30—17:00之间,且同一条线路接送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班次。对于距离较长接送时间较长的线路,可以通过学校错时上课、错时放学等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学生接送车应当在车身的指定位置统一设置外观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96520。学生接送车外观标识由交通运管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统一制订。接送学生车身外观标识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学生接送车技术档案,档案包括驾驶人信息、运行时间、行驶路线、接送方案及《学生接送协议书》等内容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帐,形成一车一档,并报交通运管、公安交警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督促驾驶员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驾驶员在营运途中不得有超载运行、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

三、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四、协助照看好学生上、下车,车未停稳不得开门上下客,学生未坐稳也不得随意起动,途中不得无故急刹车或突然加速行驶,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五、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

六、保持车厢内外整洁,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七、无合理原因不得无故中途倒换学生乘坐其他车辆;

八、维护乘车秩序,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确保副驾驶位置不得乘坐学生;

九、未经运管部门核准及企业同意,不得利用学生接送车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学生接送车从事与学生接送无关的活动;

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案;

十一、接送学生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首先救助学生,并立即向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驾驶员的学生接送活动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建立健全企业投诉受理制度,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对本企业的投诉案件,以不断提高学生接送行车安全水平,改善学生乘车服务质量。

第五章 运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接送运费除企业依据学生运输协议通过学校向家长收取部分外,市区两级政府建立每年1000万元的学生接送运费补贴专项资金,其中市财政500万元,南浔、吴兴两区分别为300万元和200万元,统一上交市财政纳入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学生接送承运企业的运费补贴。专项资金以年度为一个使用周期,不足部分逐年追加,积余部分留存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第二十八条 运费补贴的具体标准按每人每天(每天接送各一次为一人天)确定,运费补贴总额度按承运企业实际接送学生人数确定。具体由财政部门组织力量,按照确保企业盈亏平衡并保持微利的原则,对各企业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再来核定统一的具体补贴标准。

第二十九条 运费补贴按照确保基数、奖优罚劣的办法运作。确保基数是指在财政部门核定的补贴标准中划出85%,作为所有企业都应得到的运费补贴,按时足额发放给企业。奖优罚劣是指在财政部门核定的补贴标准中划出15%,作为奖励基金与企业的接送工作行车安全与服务质量的优劣挂钩,以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输成本,重视安全运输,提高服务质量,保质保量地完成学生接送任务。

第三十条 运费补贴的基数部分的结算办法如下:由学校与企业双方共同建立学生接送人数登记台帐,经学校、企业专人负责登记并签字确认,于学期期末进行汇总分别报经教育、交通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局结算出补贴的基数部分,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给所有承运企业。

第三十一条 运费补贴的奖励部分的划拨办法如下:由交通运管部门制订“市区学生接送行车安全与服务质量考评实施细则”经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于学期期末由交通、教育、公安、财政、安监等部门组织考评组对各承运企业进行考评,视企业学生接送工作开展情况评出优劣等级,报经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对考评结果列入优秀等级的,给予多奖,对考评结果列其次的,给予少奖。

第三十二条 学生接送运费专项补贴资金在保证运费补贴支付后的结余部分,可以用于学生接送车辆的更新贴息和GPS或IC技改补贴,除此之外不得挪做他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布发之起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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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周边秩序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周边秩序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周边秩序规定》已经199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周边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监狱、劳教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刑罚的国家专政机关;劳教所是对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劳教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机关。监狱、劳教所所在地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监狱、劳教场所依法履行
职责,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周边的正常秩序。
监狱、劳教场所应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联系,建立必要的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
第三条 维护监狱、劳教场所的正常秩序,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尽的职责。监狱、劳教场所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维护监狱、劳教场所正常秩序的领导责任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把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周边秩序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对监狱、劳教场所
所在地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时,应当征求监狱、劳教场所的意见。
监狱、劳教场所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当地普法内容。
第四条 监狱、劳教场所应加强对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防止罪犯或劳教人员侵害当地群众利益。凡发生罪犯或劳教人员侵害当地群众利益的,监狱、劳教场所应及时依法处理。
上级主管部门对监狱、劳教场所的监管改造工作进行考核时,应将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周边秩序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须征求监狱、劳教场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监狱、劳教场所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监狱、劳教场所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和劳教场所、对罪犯和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监狱、劳教场所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不得冲击监狱、劳教场所或强行进入罪犯、劳教人员
生产区、生活区,不得强行进入监狱、劳教场所划定的警戒区。
对违犯上款规定者,监狱、劳教场所人民警察和驻监武装警察部队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监所安全。
第六条 监狱、劳教场所对依法使用的土地、矿山和其他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监狱、劳教场所的监舍、宿舍等房产,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用于警戒、生产、生活的各类设备、设施,生产的各类产品,均为国家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和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到监狱、劳教场所所属的土地上耕作、埋坟、取土,也不得破坏农作物或砍伐林木,禁止盗窃、哄抢监狱、劳教场所的农副产品。
第八条 监狱、劳教场所与其他单位发生土地、矿区范围等方面的争议,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生产、有利团结、有利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争议各方应维持现状
,避免扩大事态,激化矛盾;重大事件,双方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监狱、劳教主管机关。
争议事项经协商达成协议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裁决的,各方应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协议或裁决,更不得挑起新的事端。
监狱、劳教场所与当地乡镇因抗洪、排涝或因灌溉发生争议,亦应按本条一款规定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遇有抗洪、抢险、排涝等紧急情况,争议各方必须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关的统一指挥,但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
机关批准,不得征调罪犯、劳教人员上堤防洪。
第九条 因国家建设、城市规划确需征用监狱、劳教场所使用的土地,须事先征求省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批,做好拆迁补偿工作。
第十条 使用监狱、劳教场所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征得监狱、劳教场所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强行要求监狱、劳教场所无偿供水、供电。
对监狱、劳教场所周边的道路,应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维护交通安全和畅通,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道路或堵塞交通。
第十一条 监狱、劳教场所所在地新建或改建公用、公益设施,监狱、劳教场所确能受益且有能力负担的,可通过协商,由监狱、劳教场所承受合理负担。
严禁违反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监狱、劳教场所进行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凡向监狱、劳教场所征收费用,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对没有合法依据的,监狱、劳教场所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对维护监狱、劳教场所周边秩序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和监狱、劳教场所及主管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监狱、劳教场所人民警察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或放任、纵容罪犯、劳教人员侵害当地群众利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监狱、劳教场所所在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单位,应加强对群众的教育,防止侵害监狱、劳教场所利益和影响监狱、劳教场所秩序的事件发生。对放任、纵容群众冲击监狱、劳教场所,破坏监狱、劳教工作秩序,损害监狱、劳教场所利益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侵占、哄抢和破坏监狱、劳教场所财物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返还财物,恢复原状;不能返还财物、恢复原状的,按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监狱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监狱正常秩序的职责,监狱、劳教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支持配合监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冲击监狱或劳教场所,毁损、哄抢、盗窃监狱或劳教场所财物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对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破坏监狱、劳教场所秩序,妨碍监狱、劳教场所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关于维护劳改、劳教场所周边秩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

1986年6月2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近来,有些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由于忽视安全生产而不断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减少经济损失,除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外,对于重大责任事故一定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已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造成严重后果,也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