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护士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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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护士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护士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护士条例》于2008年1月23日经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实施《护士条例》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护士条例》实施的重要性

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护士承担着救死扶伤、保护生命、防治疾病、减轻痛苦的专业职责,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国务院公布施行《护士条例》,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务院公布施行《护士条例》的重要意义,大力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的必须待遇,稳定发展护士队伍,保证护士队伍素质,规范护理技术行为,提高护理专业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护理服务。

二、认真学习和宣传《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对设立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护士的权利和义务、优秀护士的表彰和奖励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在保障护士权益、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中的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广大护士要认真学习《护士条例》,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护士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所肩负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护士条例》,在社会和医疗卫生系统营造重视护士队伍建设和加强护理工作的氛围,激励广大护士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健康努力工作。

三、切实做好《护士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照《护士条例》的规定,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好在保证护士人力配备、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本机构执业护士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并解决辖区内护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依据《护士条例》的规定,建立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规范护士护理行为。我部将按照《护士条例》的规定,尽快与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文件,确保该条例顺利实施,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OO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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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金[201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5]7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附: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五年九月七日

附: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实施对项目管理单位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简称委托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按工作内容可分为融资建设、工程总承包和项目代建三大类。
  (一)融资建设是指受委托,按照项目投、融资的模式,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工作。
  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或净资产(事业)不少于4000万元,且具备融资建设实力和经历;
  (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
  (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5)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行承包。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达3000万元或净资产(事业)不少于2500万元;
  (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5)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项目代建是指受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从立项至交付使用)或各阶段建设管理工作。
  代建项目管理单位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达1000万元或净资产(事业)不少于500万元;
  (2)具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施工承包、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二级(乙级)及以上资质中的任何一项,或者其他满足建设管理工程要求的建设管理单位。
  (3)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结构、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5)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第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经核准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承担代建和施工业务。
  第七条 项目管理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备案后,方能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资格备案受理时间一年两次,分别为每年的3月和9月。
  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管理单位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WORD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
  (四)项目管理组织结构情况说明;
  (五)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情况说明;
  (六)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身份证、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注册证书复印件;
  (七)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经社会保险机构盖章的项目管理单位为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人员名单及每人的缴费金额;
  (九)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有原件的须提供原件(核对后即还)。资料(二)~(九)应按上列顺序装订成一册。
  第九条 外地进杭项目管理单位资格备案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地项目管理单位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WORD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经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全套备案资料;
  (四)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资格备案,并在备案申请表中预以确认,核发备案卡。备案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资格备案有效期为二年,期满时须重新备案,方能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若发生项目管理专业执业资格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应在办理完相关人事变动手续后30日内,持调出人员的中止劳动关系证明、调入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 在完成项目管理业务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工程交付后3个月内将评估报告及工作总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超范围承揽项目管理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开展项目管理业务;
  (三)转让项目管理业务;
  (四)违反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 资格备案期满而不申请重新备案的,不得继续从事项目管理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擅自开展项目管理业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