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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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提高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在工业领域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 根据我国工业企业节能及节能新技术发展等情况,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根据重点用能行业特点制定下发相关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支持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享受补助资金支持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制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

  (二)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

  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第六条 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节能效果、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条 财政部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示范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效果。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追回相关项目的补助资金,责令地方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改,并视情况对相关省份给予一定处罚。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附: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三、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预期节能效果

  企业应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包括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和检测方法等。

  五、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三)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五)节能、土地、规划等相关文件;

  (六)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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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援〔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对口支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及深圳市现行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为确保我市援建项目规范推进,督促参建各方切实履行职责,现结合甘肃省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地震重灾区恢复重建工作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策划、起草、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与签证、争议解决以及归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甘肃省和深圳市两地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援建工程合同价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合同主要指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工程前期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起草和签订的与本恢复重建工程有关的专业工程合同和专业服务合同。

  第五条 援建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由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方指挥部)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前方指挥部应根据援建工程的特殊性起草合同文本。

  第七条 专业工程和专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

  (一)工程勘察合同;

  (二)工程设计合同;

  (三)工程监理合同;

  (四)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六)工程检测合同。

  第八条 工程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工程承包范围与工作内容;

  (三)标的规格与数量;

  (四)质量要求;

  (五)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合同双方责任与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九条 所有工程合同应根据援建项目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和造价咨询等专业进行分类编号,具体方法和规则如下:

  合同编号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深圳援建—Shen Zhen Yuan Jian简称SY;

  (二)援建工程的专业分类—勘察合同Kan Cha简称KC,设计合同She Ji简称SJ,监理合同Jian Li简称JL,检测合同Jian Ce简称JC,造价咨询合同Zao Jia Zi Xun简称ZX,施工合同根据援建任务实施方案中任务类型不同:居民住房Ju Min Zhu Fang简称ZF,学校Xue Xiao简称XX,医院Yi Yuan简称YY,社会福利设施She Hui Fu Li She Shi 简称SF;

  (三)专业合同序列号-00×,如001;

  例如勘察专业合同001号编号为:SY-KC-001,居民住房施工合同001号编号为:SY-ZF-001,其他合同编号依次格式进行。

  合同编号的具体工作由前方指挥部按照本办法制定的编码规则统一进行。

  第十条 前方指挥部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工程成本和价格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合同谈判不得少于3人参加,前方指挥部、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均须派人参加;监察审计组派人列席。

  第十二条 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合同签订时,承建方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本,留存复印件。

  代理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应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第十三条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合同。

  第十四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签署的有关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均属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前方指挥部签订合同时,任何个人不允许假公济私、谋取私利,违者将依法严惩。

  第十六条 合同如发生争议,首先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承建方以任何理由消极履行合同的,视为严重违约。

  第十七条 承建方履约行为将作为在深圳参与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对不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或擅自毁约的,将取消其深圳市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

  第十八条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由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前方指挥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工程合同正本由前方指挥部留存,武都区、康县、文县、舟曲县项目分部各保留副本一份。合同变更的相关资料作为合同附件,一并归档。

第三章 合同价款确定

  第二十条 制定背景。

  援建工程的特殊建设条件:

  (一)交通条件差,各项目分布不均匀,间隔路途遥远;

  (二)灾后进行大规模建设,造成地方材料的供不应求;

  (三)建设项目地处山区,地质情况复杂,施工条件较差。

  第二十一条 制定依据。

  相关取费标准和计价办法:

  (一)《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版);

  (二)《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版);

  (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

  (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六)《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1998〕72号);

  (七)深圳市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八)甘肃陇南、舟曲地区现行建设工程信息价等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的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一)工程勘察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1.测量、钻探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地质灾害处理等项目;

  根据援建工程实际建设条件,工程勘察单位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且应满足工程设计进度的要求,其相应合同价款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版)、《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版)进行计价:

  勘察合同价款=∑勘察项目工程量×项目单价

  其中,勘察项目应按照签署的勘察合同及工程实际情况选定,相应工程量由勘察单位报送监理单位及项目代表审核后确认;项目单价应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版)列明的项目收费基准价的基础上下浮10%确定。

  2.坑探、验槽等项目:

  根据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勘察合同价款按对应工程设计费用的30%计算,包干使用,不予调整。

  (二)设计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根据援建工程实际建设条件,设计单位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应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其相应合同价款参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版)、《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进行计价:

  设计合同价款=建安工程投资额×费率

  其中,建安工程投资额以工程概算作为计费基数,费率在考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中收费基价水平及市场竞争因素下浮30%。

  (三)造价咨询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在考虑援建项目建设条件特殊性的前提下,造价咨询单位总酬金可包含以下二部分内容:前方造价咨询服务酬金(含合同价款测算及谈判酬金)和工程预算编制、结算审核酬金。计算方法如下:

  1.前方造价咨询服务酬金:

  鉴于此次援建工程的特殊性,造价咨询服务酬金按照造价咨询公司投入人数、车辆和工作时间计算:

  酬金=∑(相应职称工日单价×对应职称人数×对应工作天数)+400元/车·天×工作天数

  其中,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工日单价综合取为高级职称960元/工日、中级职称700元/工日,初级职称及其他人员按580元/工日;造价咨询单位投入人数及工作天数,由造价咨询单位将参与此次工程造价服务人员名单及服务天数报前方指挥部审定。

  2.工程预算编制、结算审核酬金:

  工程预算编制酬金以工程概算作为计费基数,费率为2.5‰;

  工程结算审核酬金以工程概算作为计费基数,费率为2.5‰。

  (四)监理合同价款的确定办法:

  考虑到援建工程分布范围较广而散、监理人员分散等实际特点,本援建工程监理合同价款确定方法如下:

  监理合同价款=建安工程投资额×费率

其中,建安工程投资额以工程概算作为计费基数,费率在考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取费综合费率水平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住宿、远征、车辆、办公等因素下浮10%。

  考虑到监理单位工作性质的特殊,本办法对监理单位人员及车辆配置要求如下:

  各监理单位须自配车辆1台;以区县为单位,各区县须至少配置总监理工程师1名,并至少有3名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此外,每项工程须有1-2名专业人员负责驻现场开展监理工作。

  (五)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办法:

  援建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并结合甘肃地震灾区实际情况确定。

  1.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

  (1)援建工程计价标准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价程序及格式应当与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一致;

  (2)援建工程计价管理费、利润、措施费、规费的费率均按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中的推荐费率计算;

  (3)援建工程计价税金的费率按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中的费率计算;

  (4)总分包管理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所进行的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分包管理费费率取固定数值1.0%—3.0%,计算基数为发包人进行的分工程合同造价;

  (5)援建工程计价人工工日单价,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年度所公布的各类工日单价确定;

  (6)援建工程计价主要材料价格的确定,由前方指挥部另行制定细则;其他材料价格,按同时期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及《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确定;

  (7)施工机械使用价格,按同时期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及《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确定。

  2.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施工合同价款应根据施工图纸、施工内容及上述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计算,总价下浮5%—10%。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浮动±5%时,可以予以调整。

  3.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确定办法:

  由于当地主要建筑材料如红砖、砂、石、钢筋、水泥(具体主要建筑材料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等货源不稳,且由于供求关系不平衡导致价格存在可预见的上涨态势,按照如下方法确定其价格:由前方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并根据当地政府的指导价结合市场价,核定各单项工程开工时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设定主要建材的价格浮动范围为±5%。施工单位所报相应材料价格在该浮动范围内时不作调整;超出此浮动范围时,按照现场签证,以“核定价+超出浮动范围部分”作为该部分材料的结算价格。

第四章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

  (一)前方指挥部提出的工程变更。项目代表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表1),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前方指挥部审定;

  (二)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由项目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前方指挥部审定;

  (三)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变更。施工企业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经监理工程师核定后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前方指挥部审定;

  (四)工程变更完成后,由总监组织设计单位、施工企业、项目代表、监察审计组及专业审计人员和前方指挥部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签证:

  (一)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的变化,由施工企业填写《变更结算申请表》(见附表2),监理工程师审核、造价工程师复核、项目代表按审批权限核定;

  (二)市场价格变化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时,由施工企业填写《变更结算申请表》,监理工程师审核、造价工程师和项目代表复核后报前方指挥部审定;

  (三)合同范围外增加的工程,由施工企业填写《变更结算申请表》,监理工程师审核、造价工程师复核、项目代表复核后按程序报前方指挥部审定;

  (四)《变更结算申请表》需附相关票据、图片、图纸及有关原始资料;

  (五)审批程序及权限:

  承建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后,应提交《变更结算申请表》送至总监签收。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前方指挥部审批。

  1.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由设计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审批,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2.五类变更:指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减少或不增加总工程费用、不影响总工期的工程变更。由前方指挥部现场代表签认,报前方指挥部审批;当累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超过合同造价10%后,五类变更均升级为四类变更;

  3.四类变更:指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减少或不增加工程费用、不影响总工期的工程变更。由前方指挥部项目建设组现场代表签认后,报前方指挥部审批;当累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超过合同造价10%后,四类变更均升级为三类变更;

  4.三类、二类变更:指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万元以上,但不引起超计划投资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10天以内的工程变更及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万元以上,并将导致超计划投资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10—30天的工程变更;经前方指挥部项目建设组现场代表签认、报前方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前方指挥部办公会议集体审定;

  5.一类变更:指对合同中经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重大设计方案等方面进行的工程变更,以及需通过调整工程总概算(或计划立项)来处理其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30天(含30天)以上的工程变更。经前方指挥部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报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6.所有工程的变更及签证必须经政府投资审计专业部门前方代表认可后方可实施。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如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因援建工作任务紧迫,2008年安排的援建工程项目已开工,各承建单位的承包合同需按照本办法进行补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2008年7月至援建任务结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表:1.工程变更审批表(略)

     2.工程变更结算申请表(略)



缓刑考验期内撤销缓刑该由谁决定?

河南省陕县司法局 曹红星


刘某2004年6月因涉嫌重婚被妻子赵某起诉于某县人民法院,刘某慑于法律而表示悔改,赵某要求从轻处理,法院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期三年执行。之后刘某为了达到与赵某离婚、与第三人结婚的目的,经常无辜殴打赵某。一次,刘某在街上当众殴打赵某,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派出所。赵某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某县公安局经研究准备对刘某撤销缓刑,但依法 该由谁决定发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撤销缓刑该由某县公安局决定,某县公安局只需在将刘某送交监狱执行时通告某县人民法院即可。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因此,既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缓刑考验期满,由公安机关公开予以宣告,那么对于没有犯新罪的刘某,某县公安局依法有权决定撤销缓刑、送交监狱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撤销缓刑该由某县人民法院决定,送交某县公安机关执行。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如果刘某将赵某打成了轻伤,刘某构成了新的犯罪,则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某县人民法院在对刘某故意伤害赵某案审理判决时,应对刘某同时宣告撤销缓刑,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本案中,因刘某并未构成新的犯罪,所以不能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而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刘某理应被收监执行。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缺有效地执行法律”,因此,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行使检查权、法律监督权,公安机关行使侦察权,三机关是既互相独立,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笔者认为,因刘某的缓刑最初是由某县人民法院判决并宣告,现在只是撤销缓刑,但仍应由某县人民法院决定,这样才能保证不违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且与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保持一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