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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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资格资质或者确认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第三条 进驻营口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营口市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是本市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和各级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行政审批的动态管理。行政机关设立的各类专门办事大厅和分中心应接受同级行政审批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行政机关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审批项目的服务场所。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审批工作需要,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坚持公开、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公开工作职责、审批项目、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办理、联合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效能监察制度。
  第八条 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均应当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审批事项的纳入和退出,须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同意后,方可办理。
  已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进驻部门不得在中心之外受理或审批。
  第九条 进驻部门应当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标准、审批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服务承诺。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通过《服务指南》、电子屏幕、多媒体触摸屏、网站等方式,公开行政审批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设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窗口(以下统称审批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即首位接待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负责解答、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对不属本部门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到相关审批窗口办理。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办理审批事项符合有关规定,并且手续齐全的,审批窗口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十一条 进驻部门应当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受理、审核、批准时,加盖审批专用章后有效。
  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备案。
  第十二条 办理行政审批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通过审批服务中心的收费窗口集中收取,上缴国库或市财政专户。进驻部门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经物价部门核准,办理收费许可,并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备案。
  第十三条 进驻部门应当指派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应由具有审批工作经验、大专以上学历、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人员担任,并常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再承担本部门的其他工作。
  首席代表根据本部门授权,负责下列工作:
  (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审批;
  (二)组织、协调、督促本部门审批窗口和相关业务科室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的承办、流转、督办、审批、反馈等工作;
  (三)对须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四)组织、协调、实施涉及本部门的并联审批、全程代理服务、告知承诺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与市行政审批管理办的工作协调,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七)管理本部门审批窗口的其他事务。
  第十四条 实行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绿色通道”窗口,直接受理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审批,实行联席会议咨询辅导、联合现场踏勘、并联审批,高效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当推行电子政务,逐步实行网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各审批窗口应当加强涉密计算机的管理,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可采取现场预约、电话预约的方式约定办理行政审批的时间,审批窗口在约定时间内为其提供行政审批服务。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市行政审批管理办预约,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审批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预约服务的,应提前1 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未按预约时间到场的,视为放弃预约服务。
  第十八条 进驻审批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简称窗口工作人员)接受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和派驻部门的双重管理,业务上由派驻部门领导,日常工作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管理。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仍在派驻部门,党组织关系转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负责对审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工作,审批窗口的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所在部门调整职务、级别、工资及奖励、辞退的依据。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进驻部门应选派两名以上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在编人员到审批窗口工作;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原则上在审批窗口工作两年以上,需要岗位调整的,由进驻部门提出申请,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对调整理由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三)窗口工作人员不服从管理或者违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有关规定,经市行政审批管理办考核连续两个季度不合格的,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退回原单位,并予以通报;
  (四)经市行政审批管理办考核连续两年以上被评为年度优秀、先进个人的窗口工作人员,由行政审批管理办向进驻部门推荐优先考虑职务晋升;
  (五)进驻部门应为审批窗口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保障审批窗口办公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制定激励机制,调动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条 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可通过服务质量电子评价器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满意度作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应当定期征求申请人对进驻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进驻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通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和投诉窗口,及有关投诉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机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派驻监察室,及时受理并查处审批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
  第二十四条 进驻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未进入或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但仍在审批窗口以外办理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影响审批秩序和审批效率,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三)被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批评等处分的;
  (四)未派驻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或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五)在并联审批中,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六)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或未按照规定将收费缴入收费专户的。
  第二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批评教育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工作程序,应当直接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而拖延不办理的;
  (二)违反首问负责制规定,对负责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的;
  (三)因违规违纪,被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批评等处分的;
  (四)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态度恶劣,或因工作失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发布的《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营政办发〔2008〕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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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

法[2005]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就地进行案件调解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
  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上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情况特殊,确需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前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涉外等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共同诉讼案件涉及问题的调查研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工作。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30日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局令第1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1号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以下简称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

  第四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标准为现行的国家生物制品规程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药品标准。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按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产、检验完成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六条 申请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必须具有下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一:
  ㈠药品批准文号;
  ㈡《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㈢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批准注册证明。

  第七条 申请批签发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的格式,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制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布。

  第八条 申请批签发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及样品: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的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
  (三)检验所需的同批号样品;
  (四)与制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
  (五)进口预防用疫苗类生物制品应当同时提交生产国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中文译本。

  第九条 对于效期短而且检验周期长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十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进口时,其批签发申请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接到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予以退审,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三章 检验、审核与签发

  第十二条 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生物制品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可单独采取资料审查的形式,也可采取资料审查和样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样品检验分为全部项目检验和部分项目检验。
  具体品种所采用的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方式以及检验的项目,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论证后确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否加盖质量保证部门印章、是否有负责人签字;
  (二)生产用菌种、毒种、细胞等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一致;
  (三)生产工艺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工艺一致;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是否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
  (四)制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项目、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五)制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品种审查的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增加检验项目的情况及理由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结果作出批签发的决定,并向申请批签发的药品生产企业发出批签发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时限的要求: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受理批签发申请后,疫苗类制品应当在55日内完成;血液制品类制品应当在30日完成;血源筛查试剂类制品应当在15日内完成;其他类制品应当根据该制品检验周期确定其具体的检验或者审核时限。

  第十八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作出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结论的,应当将延期的理由和时限书面通知批签发申报企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对申请资料中的有关数据需要核对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方式通知批签发申报企业。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至申报企业将核对结果及其原始记录回复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为止的期间不计入时限。

  第二十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资料审查的需要,派员到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或者抽样。

  第二十一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的签发应当在5日内完成。符合要求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发送申请批签发的企业,同时抄送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申报资料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三)申请企业对需要核对的有关数据的回复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和《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由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按照顺序编号,其格式为“批签×(进)检××××××××”,其中,前×符号代表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或者机构的简称;后8个×符号的前4位为公元年号,后4位为年内顺序号。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原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出复审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自收到药品生产企业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其原报送资料。按规定需要复核检验的,其样品为原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保留的样品,其时限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复审工作完成后5日内向申请复审的企业发出复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维持原决定的,不再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复审改变原决定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原《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同时废止。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批签发不合格的生物制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销毁记录应当同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实施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形的,已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生物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指每批生物制品从原材料至包装的生产全过程及检验中影响生物制品质量和结果正确性的操作要点及结果,并由企业质量保证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 因公共卫生健康的需要,为控制疫情或者突发事件而紧急使用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或者其他国际组织捐赠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疫苗类制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免予批签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6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目录:

  附件:1.《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2.《生物制品批签发登记表》
     3.《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4.《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



附件1:

               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
│制品名称:                                         │
├──────────────────────────────────────────────┤
│商品名:                                          │
├──────────────────────────────────────────────┤
│申报单位:                                         │
├──────────────────────────────────┬───────────┤
│生产企业:                             │产地:        │
├──────────────────────────────────┴───────────┤
│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
├──────────────────────────────────────────────┤
│送审项目:                                         │
│   记录摘要〔     〕      全套制检记录〔     〕             │
│   检品及相应制检记录摘要〔   〕; 检品及相应全套制检记录〔    〕         │
├────────────────────────────┬─────────────────┤
│批  号:                       │批量/进口量:          │
├────────────────────────────┼─────────────────┤
│生产日期:                       │有效期至:            │
├────────────────────────────┼─────────────────┤
│检品量:                        │检验项目:            │
├────────────────────────────┼─────────────────┤
│规格:                         │剂型:              │
├────────────────────────────┼─────────────────┤
│包装规格:                       │企业自检结果:          │
├────────────────────────────┴─────────────────┤
│稀释液情况:        稀释液规格:                          │
│              批   号:                          │
│              有 效 期至:                          │
├──────────────────────────────┬───────────────┤
│报验方式:  送审(检)〔  〕邮寄〔  〕        │申请日期:          │
├──────────────────────────────┼───────────────┤
│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企业公章:          │
├──────────────────────────────┴───────────────┤
│生产单位地址、邮编:                                    │
│       电话:                                    │
│       传真:                                    │
├──────────────────────────────────────────────┤
│备注:                                           │
└──────────────────────────────────────────────┘
注:有选择的项请在“[  ]”内划“√”
(每张申请表只填写一个批号的内容)


附件2:

               生物制品批签发登记表
                         检品编号:
┌──────────────────────────────────────────────┐
│制品名称:                                         │
├──────────────────────────────────────────────┤
│商 品 名:                                         │
├──────────────────────────────────────────────┤
│申报单位:                                         │
├──────────────────────────────────┬───────────┤
│生产企业:                             │产地:        │
├──────────────────────────────────┴───────────┤
│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
├──────────────────────────────────────────────┤
│收审项目:                                         │
│   记录摘要〔     〕      全套制检记录〔     〕             │
│   检品及相应制检记录摘要〔   〕; 检品及相应全套制检记录〔    〕         │
├────────────────────────────┬─────────────────┤
│批  号:                       │批量/进口量:      │
├────────────────────────────┼─────────────────┤
│生产日期:                       │有效期至:            │
├────────────────────────────┼─────────────────┤
│检 品 量:                       │检验项目:            │
├────────────────────────────┼─────────────────┤
│规  格:                       │剂  型:            │
├────────────────────────────┼─────────────────┤
│包装规格:                       │企业自检结果:          │
├────────────────────────────┴─────────────────┤
│稀释液情况:        稀释液规格:                          │
│              批   号:                          │
│              有 效 期至:                          │
├──────────────────────────────┬───────────────┤
│报验方式:  送审(检)〔  〕邮寄〔  〕        │登记日期:          │
├─────────────┬────────────────┼───────────────┤
│送检人:         │经手人:            │主管科室接收人:       │
├─────────────┴────────────────┴───────────────┤
│申报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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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
预留量:


附科3:

             生 物 制 品 批 签 发 合 格 证
          Certificate for the Release of Biological Products

                          证 书 编 号:
                          Certificate No:
  制品名称 ▁▁▁▁▁▁▁▁▁▁▁▁▁▁▁▁▁▁▁▁▁▁▁▁▁▁▁▁▁▁▁▁
  Name of the product
  生产企业 ▁▁▁▁▁▁▁▁▁▁▁▁▁▁▁▁▁▁▁▁▁▁▁▁▁▁▁▁▁▁▁▁
  Manufacturer
  地  址 ▁▁▁▁▁▁▁▁▁▁▁▁▁▁▁▁▁▁▁▁▁▁▁▁▁▁▁▁▁▁▁▁
  Address
  收检编号 ▁▁▁▁▁▁▁▁▁▁   批  号 ▁▁▁▁▁▁▁▁
  Regis.Code             Lot No.
  剂  型 ▁▁▁▁▁▁▁▁▁▁   规  格 ▁▁▁▁▁▁▁▁
  Dosage Form              Strength
  有效期至 ▁▁▁▁▁▁▁▁▁▁   批量/进口量▁▁▁▁▁▁▁
  Valid until              Quantity
  经审查,上述制品符合生物制品批签发的有关规定,判定合格。
  The product mentioned above complies with the provisions for the release of
  Biological products and has been approved for release.
  本证明系基于对企业申报的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的审查(和实验
  室检定)而签发。
  This certificate is based on examination of summary manufacturing protocol(and
  Laboratory test(s)).

                     签发人:
                     Issued by
                       (公 章)
                     年  月   日
                     Year Month Day


附件4:

             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
          Notice of Not Release of Biological Products


                             编 号:
                             No:

  制品名称 ▁▁▁▁▁▁▁▁▁▁▁▁▁▁▁▁▁▁▁▁▁▁▁▁▁▁▁▁▁▁▁▁
  Name of the product
  生产企业 ▁▁▁▁▁▁▁▁▁▁▁▁▁▁▁▁▁▁▁▁▁▁▁▁▁▁▁▁▁▁▁▁
  Manufacturer
  地  址 ▁▁▁▁▁▁▁▁▁▁▁▁▁▁▁▁▁▁▁▁▁▁▁▁▁▁▁▁▁▁▁▁
  Address
  收检编号 ▁▁▁▁▁▁▁▁▁▁   批  号 ▁▁▁▁▁▁▁▁
  Regis.Code             Lot No.
  剂  型 ▁▁▁▁▁▁▁▁▁▁   规  格 ▁▁▁▁▁▁▁▁
  Dosage Form              Strength
  有效期至 ▁▁▁▁▁▁▁▁▁▁   批量/进口量▁▁▁▁▁▁▁
  Valid until              Quantity
  经审查,上述制品不符合生物制品批签发的有关规定,判定不合格。
  The product mentioned above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concerned provisions
  for therelease of biological products and is not approved for release .
  不合格项目为 ▁▁▁▁▁▁▁▁▁▁▁▁▁▁▁▁▁▁▁▁▁▁▁▁▁▁▁▁▁▁
  
  The item(s) of out of specification is (are ) ▁▁▁▁▁▁▁▁▁▁▁▁▁▁

                     签发人:
                     Issued by
                       (公 章)
                     年  月   日
                     Year Month 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