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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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9〕4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工作,推动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提升我市服务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享有所有权(包括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服务商标。
第三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依申请并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认定。
第四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分别从十个服务业具体行业中评选产生。
第五条 由市发展改革、工商、统计、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组成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市服务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评选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十个服务业具体行业并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受理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
(三)审查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向相关方面征询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四)对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申请做出审议决定;
(五)制定并贯彻落实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及扶持政策。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可向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
(一)申请人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或其他组织,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请人是申请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商标(以下简称“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包括独占许可使用人,下同),申请认定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三)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近三年营业收入、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四)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市场信誉高、社会声誉好;
(五)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属于当年度评选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十个具体行业范畴。
第八条 申请人应填写《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申请人所有的其他商标的注册证明;
(三)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和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含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税收证明);
(四)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材料;
(五)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在国内和境外的经营材料;
(六)合法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质量、管理、环境、安全、技术等认证证书;
(七)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应按照《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确定的先后顺序将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并标明页码,制作证明材料目录,并将相关页码填入《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的相应栏目。
第九条 申请人将《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镇区服务业发展专责机构。
镇区服务业发展专责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完整真实且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认定委员会。
第十条 认定委员会对镇区服务业发展专责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材料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内容作调查核实的,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调查。经审查,对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受理的申请认定商标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开展公开投票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候选十大服务业品牌的投票。
第十一条 投票活动结束后,认定委员会对候选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得票进行统计,并依照《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评分标准》(附件2)计算得分,认定服务业各具体行业中总得分最高的商标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
第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公布认定结果,并向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申请人颁发证书和牌匾。对未予认定的申请商标,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的企业,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若该品牌在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后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按我市扶持品牌的相应奖励标准补齐。
第十五条 获市级以上品牌认定的服务业企业采取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新设的经营网点,按照《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发改〔2008〕36号)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可优先推荐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第十七条 市政府支持获市级以上品牌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宣传其商标及产品,组织其在市内、省内进行宣传推介,并在市内繁华地段设立广告幕墙对其进行宣传。
第十八条 对获市级以上品牌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在技术引进、科研立项、申请国家政策性资金等方面,市相关职能部门优先给予支持。企业需组团到国外考察、洽谈、交流、培训的,有关部门对其办理出国审批手续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可在其商标核定的服务产品范围内使用,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在有效期内可在商标核定的服务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文字及其标志。
第二十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可依企业冠市名登记管理规定,向市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冠市名。
第二十一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维护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信誉。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商标发生转让的,自转让之日起,该商标的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失效。商标受让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受到下列保护: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同一种服务产品中使用获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之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可以请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追究。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保护,对侵犯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在异地被侵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咨询、指导、协调、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认定委员会举报,经认定委员会调查属实的,由认定委员会撤销其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认定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超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产品范围进行使用,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仍不按要求纠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滥用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信誉,服务质量低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有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对被撤销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提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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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第141号



现将《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规划、整治、建设和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管理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

第三条 城区河道管理,贯彻以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城区河道维持现行管辖范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五里河:锦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化肥铁路桥至龙港区茨山北桥;

连山河:连山区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至连山区锦东村;

茨山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至龙湾公园。

连山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连山河:龙王庙漫水桥(太平桥)至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

龙港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五里河:龙港区茨山北桥至稻池村入海口;

连山河:连山区锦东村至渤海锦州湾入海口;

茨山河:东砬山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龙湾公园出口至龙港区稻池村入海口。

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城区河道管理

第五条 有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六条 按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无堤河段,可按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范围。

第七条 城区河道护堤地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迎水坡脚处外延40米。

第八条 城区河道护堤地外延100米为河道保护范围边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 城区河道和河堤护堤地,护岸工程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整治和管理。

第十条 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

(四)设置拦河渔具。

第十一条 在城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十二条 城区河道内已经设置的影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各类建筑物、设施、附属物及施工现场需占用水域、陆域的,按照《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0〕4号)规定,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河费。

第十四条 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开采砂、石、土料,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但不得影响河势变化、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筑物、铁路、公路交通的安全。

第十五条 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城区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凡向城区河道排放污水、废液,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部门要协同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一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防护设施,必须做出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门审批。工程在市区河段和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输油管道附近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必须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确保堤防安全。

第十七条 按规划修建的河道堤防、护岸工程、铁路、公路、桥涵、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穿堤跨河建筑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程周围和堤坡、堤炕上取土、挖洞、扒堤、建窑、放牧、开沟、打井、建房、埋坟、爆破、堆放杂物,也不准借故进行危害工程的活动。

第十八条 城区河道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紫穗槐等灌木,严禁种植乔木。既有的乔木林,要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填土夯实,恢复堤防设计标准。逾期不清者,统一由河道管理部门没收、处理。

第十九条 城区河道防洪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和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原则。要服从统一调度,听从指挥,不准擅自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沿河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防汛抢险和维修工程义务。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模范遵守本办法或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河道管理部门要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向城区河道和排水沟渠排放淤积物的单位,要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向县(区)以上河道管理部门缴纳清淤费。清淤费的收费标准按排入河道内的淤积物体积计收。

第二十二条 未经审批,在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及防潮堤内外擅自开采砂、石、土料,造成河道险工或损毁工程的,由开采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关于城区河道、工程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除限期排除障碍、修复工程、赔偿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个人,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造成城区河道水体严重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拒绝、阻碍持执法证件的城区河道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无理取闹,打骂城区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拒交罚款的,河道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河道管理部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城区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断加强,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但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经初步调查,这是一起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和有关政府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全国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近十万座,其中95%为小型矿山,安全基础薄弱,内部管理松弛,工艺技术落后,安全条件较差,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特别是随着矿产品价格上涨,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仍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加之一些地方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力,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9·8”特大溃坝事故和近期发生的矿山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矿山企业事故总量。
  二、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于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
  (二)加强对废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的管理。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闭库程序,落实闭库责任;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论证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库区进行采砂或从事尾矿再利用活动。
  (三)强化基础管理。要建立尾矿库数据库,查清本地区正常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已经停止使用或闭库的各类尾矿库基本情况,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分级管理。进一步加强矿山特别是尾矿库环境安全评估、监测和治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强化评估治理措施。对现有尾矿库要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对确定为危库的,要立即停产,完善落实抢险加固措施;确定为险库的,要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库区下游、周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民区,要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搬迁。
  三、切实抓好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
  要对矿山企业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梳理分类,抓紧治理。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突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矿山企业,要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事故;经过整改治理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实行隐患治理分级负责,加强重点跟踪监控;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通知联络、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的程序办法,建立企业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遇有险情,要立即进行转移、疏散。
  四、进一步深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一)深化采矿秩序整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和环保等部门要通力合作,扎实推进资源整合,依靠技术进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规模和安全生产水平。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坚决关闭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关闭之后又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要严肃查处,严防死灰复燃。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所有矿山企业要做到开采正规、系统完善、技术先进、工艺达标、作业规范、管理严格。要严格落实爆破作业和火工品管理制度,严防爆破和冒顶片帮事故;加大对采空区隐患治理,摸清采空区、废弃井积水以及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导水构造的状况,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防火灾、排水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三)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尽快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事故,并认真核查处理;要针对每一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安全监管措施。
  五、坚决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并落实金属非金属企业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要加大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切实做到制度完善、执行有力、基础扎实、手段科学、工作有效,确保矿山企业安全运行。
  (二)大力推行先进实用安全生产技术。地下矿山要抓紧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风量充足;加强对矿山和尾矿库运行情况的监测监控,要加强露天高陡边坡的管理和监测;深入推广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强制推行分台阶(分层)正规开采,切实保证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力度,继续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巩固发展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成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