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13号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原外经贸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商 务 部 部 长: 薄熙来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2004年修订)
根据2002年2月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为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发展中西部地区比较优势产业和技术先进的企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带动中西部地区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2000年6月公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修订。
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鼓励类项目的相关政策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本目录生效前按原目录批准的项目,仍按原目录规定享受有关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各有关方面依据本目录审批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项目时,要全面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现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要注重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改善,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生产能力。
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的需要,适时对此目录进行调整、修订。
山西省
1.牧草饲料作物种植及深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高岭土勘查、开发及综合利用
6.钡盐生产(中方控股)
7.大麻、亚麻纺织品生产
8.液压技术系统及模具生产
9.旱地、山地中小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制造
10.大型建筑钢结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
11.煤矸石、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4.公路旅客运输
吉林省
1.长白山生态可食资源的开发、培育养殖和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镍矿勘探开发
5.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的资源除外)
6.油页岩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
7.汽车零部件制造
8.大规格超高功率石墨电极及特种石墨开发生产
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0.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11.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2.公路旅客运输
黑龙江省
1.亚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石墨产品深加工
6.中药冻干粉针制剂生产
7.电工仪表及电网智能管理控制系统设备制造
8.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9.冰雪旅游资源及森林旅游资源开发
10.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1.公路旅客运输
安徽省
1.粮食、马铃薯、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茶叶综合加工(不含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和特种茶)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6.电工薄膜生产
7.塑料复合包装材料生产
8.新工艺软质湿法造粒碳黑生产
9.大型散装水泥装备制造
10.平板玻璃深加工
11.农用塑料节水器材制造
12.叉车等工程机械、自动化立库及其仓储物流系统开发与制造
13.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4.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5.公路旅客运输
江西省
1.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4.钨、钼矿深加工
5.高档日用陶瓷生产
6.粉石英、硅灰石、海泡石、黑滑石、化工用白云石等非金属矿选冶
7.有机硅开发与应用
8.氯化亚砜生产及应用、AC发泡剂生产
9.赤霉素生产
10.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1.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2.公路旅客运输
河南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天然碱矿开采、加工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平板玻璃深加工
6.钨、钼矿深加工
7.洁霉素
8.电能综合管理自动化及电工仪表制造
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0.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1.公路旅客运输
湖北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动植物药材资源的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的资源除外)
4.麻纺织及高档服装面料生产
5.石英玻璃深加工
6.激光工业加工设备、激光医用设备开发与制造
7.光电子技术和产品开发
8.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高速主轴、刀库、动力卡盘)
9.热灌装PET瓶及瓶坯生产
10.汽车零部件制造
11.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2.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3.公路旅客运输
湖南省
1.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苎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4.钨、钼矿深加工
5.铋化合物生产
6.钡盐生产(中方控股)
7.激素类药物深度开发
8.新型橡胶机械成套设备制造
9.城市供气、供热及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0.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1.公路旅客运输
重庆市
1.天然香料的种植和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高产优质蚕桑基地建设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苎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6.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7.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8.新型医疗器械产品开发及生产
9.汽车零部件制造
10.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1.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2.公路旅客运输
四川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4.高产优质蚕桑基地建设及丝绸产品加工
5 .苎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6.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7.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8.电工薄膜生产
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0.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1.公路旅客运输
贵州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4.马铃薯、魔芋等产品深加工
5.特色食用资源开发
6.磨料磨具产品生产
7.钛冶炼
8.钡盐生产(中方控股)
9.苎麻产品深加工
10.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11.磷化工产品生产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4.公路旅客运输
云南省
1.优质桑、蚕的种植、养殖及产品的开发生产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特色食用资源开发
6.马铃薯产品深加工
7.天然橡胶、亚麻的加工及开发
8.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9.铜、铅、锌、镍有色金属矿的勘探及开发
10.磷化工产品生产
11.轻型车用柴油发动机及零部件制造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4.公路旅客运输
西藏自治区
1.高原生态特色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蔬菜基地、商品粮油基地、禽类养殖基地及草场建设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农畜产品加工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硼砂、硼镁石开采,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6.铬矿的开采与加工(中方控股)
7.毛纺产品加工制造
8.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
9.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
10.民族特需产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1.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2.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3.公路旅客运输
陕西省
1.粮食、马铃薯、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及优质葡萄酒酿制
6.钼、钛等金属矿产开发及深加工
7.金属功能材料生产
8.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9.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10.现场总线智能仪表制造
11.数控机床、数控刀具及关键零部件设计与制造
12.高炉煤气能量回收透平装置设计制造
13.城市供气、供热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4.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5.公路旅客运输
甘肃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马铃薯产品深加工
4.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及优质葡萄酒酿制
5.优质啤酒原料种植、加工
6.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7.天然气化工、管道
8.集成电路封装
9.港口及船舶用毫米波导航设备
10.钻机及油田设备制造
11.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2.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3.公路旅客运输
青海省
1.有机天然农畜产品基地建设和产品精深加工
2.高原动植物资源保护、种养与加工利用(列入国家保护的资源除外)
3.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碳酸锶、金属锶等锶盐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6.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
7.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8.牛羊绒产品深加工及藏毯生产
9.中、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
10.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1.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2.公路旅客运输
宁夏自治区
1.枸杞种植及其深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碳基材料生产
6.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及优质葡萄酒酿制
7.马铃薯产品深加工
8.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9.聚氯乙烯树脂生产
10.子午线轮胎生产
11.片式固体钽电解电容器生产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4 公路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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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执行程序中的劳务抵债
朱凯
执行程序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着多种执行措施,有强制执行措施、自动履行、执行和解,而在执行实践中,还存在着以劳务抵偿债务的执行方式,称之为执行程序中的劳务抵债。由于其在执行程序中存在的特殊性,是以债务人劳务抵债的方式完成的,因此,在执行实践中应用有其特有的标准和条件,笔者仅以从事执行实践中存在的劳务抵债来分析该执行方式,以期对实践中执行有所益处。
一、劳务抵债的概念
执行程序中的劳务抵债,是指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根据债权人的需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债务人提供劳务,用以清偿债务的执行方法。
将被执行人的劳动力转化为商品,以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履行债务,作为债的一种履行方法,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源远流长。党的十五大对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描述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者有广泛的自由,完全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同时,“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决定了劳动者必须通过使用自己的劳动力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劳动者没有直接占有可以实现自己劳动力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
二、劳务抵债的条件
在执行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尝试采用由被执行人提供劳务给申请执行人,最终执行案件的办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实行以劳抵债,必须严格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这是劳务抵债适用的前提条件。无偿付能力是指经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查实,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包括未拥有有效的股份、债权和无形资产等,本身又无稳定收入来源,并且没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但为了尽快解决执行问题,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用劳务清偿方式抵销债务。
2、被执行人必须能提供适应劳务需要的劳动能力、劳动技能和生产工具,这是劳务抵债适用的基础条件。申请执行人所需的劳务可以分为一般劳务和技能劳务。一般劳务不含有技术因素 ,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能完成的工作,技能劳务则需要劳动者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才能完成。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必须符合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即能产生申请执行人所期望的劳务成果。
3、申请执行人有一定的劳务需要,这是劳务抵债能否适用的关键条件。劳务抵债的作用在于通过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来抵销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是否能对申请执行人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关键在于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劳务需求,只有当申请执行人需要劳务时,被执行人用劳务价值冲抵债务的清偿方式才可能实施。
4、劳务抵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不得侵害国家和他人利益,这是对劳务抵债适用合法性的要求。
三、劳务抵债的程序
劳务抵债作为人民法院的一种执行方法,实质上是在法院主持下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和解履行形式。劳务抵债的方式,可以由无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提出以劳抵债的申请,并根据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上所确立的义务,提出以劳抵债的方案,包括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劳务专长和劳务报酬。债务人同时递交申请书一份给人民法院。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提出的以劳抵债的方案,如认为可行,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报,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债务人的申请方案,要求债权人限期答复。人民法院接到被执行人的申报后,为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应对被执行人的履债能力进行全面的调查,只有对确无履行能力或长时期内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经征得债权人意见后,方可采用以劳偿债。或者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以劳偿债的申请报告,即可采用以劳抵债的执行方式。
四、劳务抵债的法律效力
在执行程序中实行以劳抵债,不是以执行人身替代物的履行,而是执行程序中债的履行方式的转变。
以劳抵债实际上就是执行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此种和解协议并不是法院的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它的效力也只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遵守的基础上,只有和解协议的内容在全部履行或者过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劳务抵债最终结束执行程序时,其效力才能体现出来。否则,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劳务抵债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就可以再启动执行程序,仍以原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恢复执行。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