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型煤矿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21:03   浏览:89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型煤矿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型煤矿标准》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7〕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从根本上改变我市煤矿安全现状,实现煤矿人员、机械、环境和管理等要素的优化匹配,做到人员操作无失误、系统配置无缺陷、设备运行无故障、安全管理无漏洞,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市煤炭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煤监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安全型煤矿标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淄博市安全型煤矿标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淄博市安全型煤矿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根本上改变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现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煤监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安全型煤矿是指整体设计合理,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通过使用先进装备、科学工艺长期实现安全生产,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提高的和谐矿井。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淄博市所辖各类煤矿,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四条煤矿必须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五条矿长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总工程师具有煤炭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知识全面,能深入井下现场,年龄在60岁以下。煤矿必须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
  第六条煤矿必须设立生产技术科、安全科、通防科、地测科、机电科和调度室,每个科室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不得兼职。各科室实现办公自动化。
  第七条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第八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第九条煤矿必须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吸收驻矿督查员参加,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会议应当有规范的记录,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会议的记录、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同时报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煤矿每年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建立闭环管理制度。以落实安全责任为中心,建立健全制定、落实、完成、反馈的工作闭合程序,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煤矿必须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定年度达标计划,落实达标任务,实现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第十三条加强煤矿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作用,定期开展群众性安全大检查。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安全举报奖励制度;(16)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7)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8)需要企业制定的其他制度。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五条煤矿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依法组织生产,严禁超层越界、超上下限开采,严禁在各类保护煤柱中采掘。
  第十六条煤矿必须绘制下列十一种技术图纸:(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下对照图;(3)巷道布置图;(4)采掘工程平面图;(5)通风系统图;(6)井下运输系统图;(7)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9)井下通信系统图;(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1)井下避灾路线图。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煤矿生产采区:核定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开采中厚及厚煤层的不得超过3个,开采薄煤层的不得超过4个;核定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煤矿不得超过2个。
  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逐步推行一个采区一个采煤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的生产作业方式。核定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煤矿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煤矿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班:核定年生产能力30-90万吨(含90万吨)的煤矿不得超过85人;核定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不得超过60人。其中采用综采工艺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6人;采用高档普采工艺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32人;采用炮采工艺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36人;采用综掘工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16人;采用炮掘工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12人。
  第十九条煤矿必须具备完整、独立、合理的通风系统,并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严禁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和无风、微风作业。
  第二十条煤矿对密闭必须采取统一编号、挂牌、建档管理,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上明确标注。煤矿因采掘需要开启密闭的,由专业救护人员现场监督开启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安排作业。
  第二十一条煤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齐测风仪表,完善测风记录,按期测报测风站、用风地点实际风量。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按规定设置密闭、栅栏及警标,定期检查瓦斯。第二十二条煤矿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对井下瓦斯及要害场所、设备状态等全方位监测监控,并实现监控系统的区县域联网,2008年全市实现联网。
  第二十三条煤矿掘进工作面必须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设风流净化水幕。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煤矿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须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第二十五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井下钻探队伍,探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并经三级培训合格,配备不少于两套完好的探水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探放水。
  第二十六条煤矿必须做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明地质构造和老空、古空的位置及积水情况,有效预防突水事故的发生。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符合有关规定的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煤矿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突水危险的煤矿和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隔离设施,实现分区隔离。隔离设施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水闸门每年须由分管负责人组织两次关闭试验,其中一次必须在雨季前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八条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全面落实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的煤矿,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煤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人员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对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第四章 现场管理
  第三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好安全生产重点环节,加强现场管理。
  第三十一条煤矿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一个通到进风巷。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三十二条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使用“端头、超前、前探、连锁”四种特殊支护,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支护方式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采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净高不得低于1.8m。巷道宽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应设置路标,注明巷道名称及避灾路线。
  第三十四条高瓦斯矿井、有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矿井,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实行“三专两闭锁”;各类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要使用“双电源、双风机”。掘进工作面推广使用综掘机,不能使用综掘机的必须使用扒装机。
  第三十五条新掘巷道必须使用锚喷支护、钢架支护等先进支护方式。回采工作面在2007年年底前必须采用金属液压支护,2008年年底淘汰全部木支护。
  第三十六条煤矿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制度,严格当班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对贯通巷道、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总工程师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煤矿必须实行双回路供电,井上、下供电必须分开,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和煤电钻、照明综合保护装置。井下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
  第三十八条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保护齐全。其中,主通风机新安装和大修后进行一次测定,以后每5年测定一次;主提升机新安装和大修后进行一次测定,以后每3年进行一次测定;主排水泵、压风机每年测定一次。
  第三十九条立井提升人员时必须保证有效过放、过卷距离,并按规定安设防蹲罐装置。斜巷高差超过50米,必须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斜巷运输必须按规定设置“一坡三挡”,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主要运输平巷、采区运输平巷取消人力推车,实现机械化运输。
  第四十条煤矿必须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第四十一条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四十二条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安装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实行监控跟踪井下人员数量和位置,掌握井下人员情况。
  第四十三条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章 隐患排查
  第四十四条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高瓦斯矿井、瓦斯异常区矿井、低瓦斯矿井有高瓦斯区的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第四十五条煤矿矿长对本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煤矿每月至少由总工程师组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和驻矿督查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落实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进行综合治理。
  第四十六条煤矿必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报告制度。煤矿应当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十五种隐患和A、B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按照规定要求每月最后一周向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必须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最后一周向市煤炭局写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煤矿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大、中专煤炭院校进行脱产培训,取得相关专业学历证书。2008年底,煤矿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关学历。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四十八条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四十九条煤矿新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对文化程度达不到要求的,2008年底前全部进行更换。新招用工作人员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为职工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进行上岗前培训。
  第五十条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养老等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职工稳定率2008年达到80%以上,2010年达到90%以上。严禁使用女职工、未成年工和因病不能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从事井下作业。
  第五十一条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第七章 地面建设
  第五十二条工业广场布局合理,矸石山和炉灰场不得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矸石山、炉灰场、木料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五十三条储煤场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于对工业场地污染最小的地点,与进风井口、提升机房、矿井修理车间、矿办公楼等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在不利位置时,不得小于50m。
  第五十四条矿区储、装、运系统设置合理有序,无安全隐患。储煤场要安设洒水装置,定时洒水降尘,保持环境洁净。
  第五十五条矿容矿貌整洁,矿区道路硬化,路面平坦,路边空地种植草坪植树绿化,矿区三季有花四季有绿,实现园林化管理。
  第五十六条煤矿办公面积按原煤生产在籍人员计0.9m2/人,班前任务交待室0.65m2/人,浴室及更衣室1.4m2/人,矿灯房0.3m2/人,食堂0.65m2/人,职工宿舍8.5m2/人。安全文化场所不低于600m2,矿器材库不低于200m2,建筑材料库不低于200m2,消防材料库不低于24m2。
  第五十七条煤矿办公室、各职能科室、绞车房、风机房等工作场所清洁整齐、物放有序、标志鲜明。在岗职工着装统一。
  第五十八条澡堂、更衣室、洗衣房卫生清洁、空气清新,澡堂安设不少于10个淋浴喷头,保持24小时有热水。食堂卫生达标,饭菜丰富。职工宿舍实行公寓化、专业化管理。
  第五十九条煤矿必须制定矸石处理规划,对在矿区堆积的矸石山制定清除计划,对新上井的矸石制定利用方案,力争用5年时间消灭煤矿矸石山。
  第六十条有效利用矿井水,排水量大的矿井要制定矿井水综合利用方案,对矿井水要先净化达标后排放利用。
  第八章 安全文化
  第六十一条大力倡导和精心培育安全文化理念,教育员工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认识安全是煤矿的第一政治,是各级领导的第一责任,是企业的第一效益,是职工的第一福利;没有安全就没有干部的政治生命,没有安全就没有职工的家庭幸福,没有安全就没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没有安全就没有矿井的持续发展。
  第六十二条矿区内必须设立安全文化园地、安全文化长廊、安全文化社区,广泛征集安全漫画、安全警句格言,将安全文化宣传到井下,宣传到迎头采面,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员工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意识,做到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第六十三条建立煤矿、区队、班组、个人四级安全理念体系,构建共同的安全价值观念。从“要我安全”转变到“我要安全”,立足于消灭“三违”,规范干部职工的安全行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现场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六十四条倡导安全亲情理念,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氛围。悬挂全家福生活照,进行岗前宣誓,教育员工树立“人的生命不仅属于自己”的思想,保护好自己,就是保护好企业,做一个热爱生活、珍爱生命、对家人负责的人。
  第六十五条倡导安全执行理念,强化纪律观念和自律意识,克服煤矿干部职工中存在的懒散、松垮的问题,培养主动快速的行为习惯。
  第六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通过安全文化建设,创造安全、舒适、高效、顺畅的生产环境。总结已有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激发员工的内在潜能,上下齐心协力,建立可靠的安全保障体系,实现长期安全生产目标。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委):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国家经贸委在征求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地方经贸委、经协办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若干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发展很快,从物资串换起步,逐步扩展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全方位的联合与协作,促进了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统一大市场的逐步形成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技术协作已进入以企业
为主体的新阶段。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推动经济技术协作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为指导。经济技术协作要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部署,特别是要以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为指导,选择好适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使经济技术协作工作更好地为地区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服务,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2.在政府的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效益为中心,逐步推向深入。合作各方要根据市场需求,在自愿基础上开展联合与协作,做到优势互补、各展所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3.立足区情,因地制宜,形式多样。联合协作可以是紧密型、半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不搞“一刀切”,只要适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加合作各方的利益,都应当鼓励和提倡。
二、经济技术协作的重点领域
4.推动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跨地区资产重组是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要鼓励优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产品为龙头,通过跨地区的控股、参股、收购、联合、兼并、租赁、托管、承包经营等方式,与其他企业组成紧密的或松散的企业联合体,实现地区间资产重组和优势企业扩张。
5.加快技术转移和扩散。鼓励优势企业广泛开展技术交流,重点推广先进、成熟技术以及综合性节能降耗技术,扶持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技术转移项目;鼓励优势企业帮助其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同时,禁止把东部地区淘汰的生产设备、落后的工艺技
术、污染严重的项目转移到中西部。
6.促进区域市场建设和开拓。鼓励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在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流通领域联合发展跨区域连锁经营、代理、配送和直达供货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联合兴办商品、劳务、科技、信息、资本等要素市场,举办展销活动和经贸洽谈会要注重实效。
7.加大人才和劳务合作交流力度。鼓励中西部地区派出管理和技术人员到东部地区学习管理和技术,考察或跟岗位实习,向东部地区输出劳务等;鼓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派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倡采取联合办学、定向培养、委托代培等方式,鼓励东部地区帮助中西部地区培养
人才。
8.联手建设跨地区基础设施,进行区域环境治理。各地要服从跨地区的交通、通信、能源、水利和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重大项目统筹规划的大局,联合投资,共同建设,改善地区经济的发展条件,为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基础。
9.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利用沿海地区出海条件好和西部地区沿边口岸接近国际市场的优势,引导内陆地区到沿海和沿边地区联办工贸结合的出口窗口企业,加快外引内联步伐,推动内陆地区出口加工基地的产品出口到海外;通过东部地区的中外合资企业与中西部地区的企业组成“中中
外”企业,扩大出口,增强吸引外资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能力。
10.继续抓好对口支援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东部发达省区市在加大对口支援力度的同时,要由单纯“输血”式的支援向提高受援地区的“造血功能”转变,并将这项工作与自身发展结合起来,努力做到互惠互利。各结对帮扶地区要共同做好扶贫资金使用、帮扶项目实施? 墓芾砗图喽焦ぷ鳎眯б婧蜕缁嵝б媪绞肿ィ餐俳贩⒋锏厍谩⑸缁岬男鞣⒄埂? 11.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提高乡镇企业素质。通过联合协作,跨地区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经验,提高其优良品种份额,向“优质、高产、高效”方向发展;继续实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推动东部与中西部联合发展乡镇企业,走出一条以东带西、以西促东、携手共进? 姆⒄沟缆贰? 三、加强政府的指导和协调职能
12.发挥政府作用。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做好统筹、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各级负责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机构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为经济技术协作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切实保障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正常进行。
13.进一步加强地方高层领导之间的联系,协商解决经济技术协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通过建立地方领导联席会、协调会等方式,加强高层领导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共同商议重大协作事项,解决重要问题,更好地指导经济技术协作工作。
14.编制、实施规划,以规划指导经济技术协作。各地要在广泛调查研究和深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制经济技术协作规划,从宏观上明确联合和协作的方向、重点和主要内容,并组织、动员各方力量认真落实,使工作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
15.加强信息交流,发挥信息的引导作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范围的开放式经济技术协作信息网络。通过提供国家经济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商品供需动态、各地经济技术协作主要意向以及协作备选项目等重要信息,帮助协作企业做? 隹蒲Ь霾撸季眉际跣鹘】捣⒄埂? 16.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经济技术协作的正常进行。禁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和市场保护行为,消除阻碍商品、要素在地区间合理流动的行政壁垒;依靠法律和法规妥善解决经济技术协作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17.国家创造条件,推动经济技术协作健康发展。鼓励优势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跨地区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支持东部地区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发挥地区优势的项目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鼓励东部与中西部合作的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逐步赋予有条件的合作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还睦斜冉嫌攀频暮献髌笠狄韵钟猩璞负统墒旒际酰骄惩饪辜庸ぷ芭湟滴瘢俳献髌笠抵苯硬斡牍示赫还睦康厍耐馍掏蹲势笠档街形鞑康厍偻蹲剩馍掏蹲时壤?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或延续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8.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扶持经济技术协作。对于由外来投资或通过经济技术协作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性质的联合企业,各地应视同本地企业,财政、金融、计划、经贸、税务、工商管理、土地管理、外经贸、城建等部门提供同等服务或相应的便利。允许地方在有关法? 伞⒎ü婀娑ǖ姆段冢莞鞯厥导是榭鲋贫ê褪凳┪馔蹲实挠呕菡撸扇「髦址绞浇饩鼍眉际跣鞯睦娣峙湮侍狻? 四、加强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和中介组织建设
19.巩固、健全和发展区域经济技术协作组织和网络。已有的各类区域经济技术协作组织和网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相应的协作组织和网络,成为经济技术协作的组织依托。
20.推动区域性社会中介组织建设。规范信息、咨询等类型的区域性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并加强指导与管理,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在促进经济技术协作研究评估、信息中介、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1999年5月4日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侵财类刑事案件审理中至关重要而又疑难复杂,在诈骗类犯罪特别是合同诈骗犯罪审理中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显得更为突出,直接决定案件性质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属于刑事犯罪,从而与当事人的财产安全、人身自由密切相关,也最终会对案件侦办机关的司法业绩和司法形象产生影响。从近年来合同诈骗案件的司法实践看,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环节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这上面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的案件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无法查清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究竟如何,以致最终对案件性质难以作出决断,各方争论不休,纠结不清。

从行为人的角度讲,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其主观意识内容,不像客观存在的事物那样具有直观性、外在性;从司法主体的角度讲,需要依据行为人的一系列行为表现以及其他客观事实,通过逻辑思维分析,进行推定得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合同诈骗案件的基本事实来源于市场行为主体的追求利益性活动,与那些来源于普通民间活动的案件事实相比,此类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行为人本身置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支配之中,要想拨开迷雾,在纷繁芜杂的事实中发现其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与否,难度非同一般。某些合同诈骗案件的侦办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从立案到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审判等环节都存在一定的干扰因素,客观上增加了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的难度。

对于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学理解释已经作了某些规定和理论探讨,有助于我们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作出分析判断。但是,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复杂多样,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学理解释,其本身具有抽象性,将具体的案件事实准确涵摄于其中从根本上讲需要科学的方法论指导和丰富的经验积累。正确审理合同诈骗这类疑难复杂案件,需要长期的渐进的经验积累。在这方面,应当充分发挥案例指导的作用。案例指导以其具体、及时、灵活的优势,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起着必不可少的补充作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充分重视案例指导在经济诈骗类犯罪中的析难解惑的作用,不断用来源于全国各地的经典性案例丰富、开阔我们的视野,增强、提升我们的能力,保证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司法权的统一行使。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